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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是作者积18年海关法律实务经验及研究之功著成的阐释海量判例的走私犯罪研究及辩点分析著作。全书共阐释了100个判例,熔案件名称、判例要点、案情简介、裁判理由、评析与辩点于一炉。在评析与辩点部分,作者详细介绍了案件涉及的理论知识以及可能的辩点,对于律师实务具有很强的借鉴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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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晏山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走私犯罪与海关行政处罚研究中心主任,海关事务律师团队领头人,兼任中国政法大学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员、高校法学学术期刊特聘审稿专家等社会职务,精通海关法律事务,尤其擅长走私犯罪案件辩护、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代理、企业关务筹划及顾问等法律事务,执业前后共计办理了近2000起重大、疑难、复杂的走私案件及违规案件。在加入律所前曾在海关工作十余年并长期担任缉私局法制科长、海关公职律师、海关总署特约执法督审员。
曾受海关总署等部门委托起草法规8件,公开出版《走私犯罪案例精解》《行政处罚实务与判例释解》等10部个人专著,主编及参编《海关审理工作手册》《海关执法疑难问题研究》等10部执法工具书,在《海关法评论》《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判例与研究》等专业性连续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论文计30余篇,曾受邀为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打私办、律协、上海海关学院、暨南大学等单位及200多家进出口企业高管举办关于走私犯罪、海关行政处罚及通关实务等主题的法律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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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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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走私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 ...... 1
1. 可采取证明方式认定主观故意时不必采取推定方式 1
【案件名称】陈某走私普通货物汽车案
2. 间接证明方式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方为有效 5
【案件名称】大连ZY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冻品案
3. 明知自己所支付的包税费远低于货价及应缴税额的,可推定其有走私
犯罪主观故意 9
【案件名称】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牛皮案
4. 事实推定应适用高于法律推定的证明标准 13
【案件名称】区某某走私普通货物干果案
5. 在非设关地驳载、运输进境货物可推定为具有走私犯罪故意 17
【案件名称】罗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硬盘案
6. 事前无通谋即便提供过多次帮助亦未必构成走私犯罪故意 20
【案件名称】韦某某等涉嫌走私普通货物香烟案
7. 将长粒米伪报为中短粒米被认定为具有走私犯罪故意 24
【案件名称】谢某某走私普通货物大米案
8. 货主明知他人将长粒米报成中短粒米未被认定为走私犯罪 27
【案件名称】A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大米案
9. 海关的过错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成为犯罪阻却事由 29
【案件名称】深圳YW公司、湖北YW公司等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毛豆油案
10. 如实申报后由于海关的不当行为未能鉴别出商品禁限属性而予以放行的
行为可成为犯罪阻却事由 31
【案件名称】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金带喙凤蝶标本案
11. 未参与走私行为核心环节的普通员工难以推定其具有走私犯罪主观故意 33
【案件名称】许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废金属案
12. 曾因同一走私行为被定罪处罚不必然推定有走私犯罪故意 36
【案件名称】区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化工原料案
13. 因不明知而发生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应认定为有故意 39
【案件名称】王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冻品案
14. 持择一故意的,在择知范围外成立事实认识错误 47
【案件名称】冯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穿山甲鳞片案
15. 误把犯罪行为当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予以实施的情形能否阻却犯罪
故意的成立? 53
【案件名称】蒋某某走私普通货物化妆品等案
16. 未有效消除怀疑的惑知仍属明知 68
【案件名称】蒋某某走私文物青铜器案
第二章走私犯罪形态的认定 ...... 71
17. 尚未进入报关环节、尚未向海关申报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未遂 71
【案件名称】彭某某走私普通货物面粉案
18. 行为人因其他原因被刑拘后,其他共犯仍按原计划实施走私,行为人
未继续实施的,是否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75
【案件名称】陈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石材案
19. 货运通关走私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情形不宜一概认定为犯罪既遂 81
【案件名称】赵某甲走私普通货物硅铁案
20. 尚未提取、销售且尚未申请核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情形构成未遂 88
【案件名称】浙江XQ公司走私普通货物皮料案
21. 海上绕关走私犯罪应以货物跨越关境并过驳作为既遂认定标准 91
【案件名称】张某甲走私普通货物柴油案
22. 走私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偷逃税款数额不宜一概简单相加作为案件涉
税数额 95
【案件名称】蔡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柴油案
23. 未进入申报环节之时被迫扔掉弹药的情形宜认定为犯罪预备 99
【案件名称】吕某某走私弹药气枪子弹案
第三章单位走私犯罪的认定及处罚 ...... 103
24. 单位部门负责人履行职责的行为宜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 103
【案件名称】吕某某等走私制毒物品麻黄浸膏粉案
25. 名义性承包或挂靠的情形宜认定为个人走私犯罪而非单位犯罪 108
【案件名称】陈某走私普通货物乳胶浆等案
26. 单位意志系构成单位走私犯罪的唯一本质特征 111
【案件名称】李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化工原料案
27.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情形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119
【案件名称】程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合成橡胶等案
28. 特定情形下单位分支机构可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主体 122
【案件名称】中山HJ公司业务四部走私普通货物案牛皮
29. 特定条件下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的意志可上升为单位意志 127
【案件名称】上海某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天然气发动机案
30. 特定条件下单位分支机构负责人超越职权协助他人走私宜将分支机构
认定为走私犯罪协助主体 131
【案件名称】吴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皮料案
31. 单位与个人共同走私已超过个人起刑点但未达到单位起刑点的情形应
如何处理? 136
【案件名称】TZX公司与黄某共同走私普通货物汽车案
32. 境外公司可否及如何承担走私犯罪刑事责任? 142
【案件名称】陈某安等走私普通货物冻牛肉案
33. 单位走私犯罪共犯之间宜区分主从犯 149
【案件名称】汇某公司、锦某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皮料案
34. 单位走私犯罪共犯之间应如何区分主从犯? 154
【案件名称】上海倍某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木料案
35. 单位主从犯与直接责任人员主从犯关系应保持相对一致性 162
【案件名称】鑫某某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硅锰合金案
第四章走私犯罪自首的认定 ...... 167
36. 单位自首的效果一般可自动及于直接责任人员 167
【案件名称】冯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海鲜案
37. 单位自首并不意味着直接责任人员必然成立自首 172
【案件名称】安某等走私普通货物开关案
38. 走私犯罪中特别自首的成立 176
【案件名称】田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镁砂等案
39. 投案自首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因其他一般性违法接受调查时又主
动交代该新罪的,应认定为自首 178
【案件名称】乙公司走私普通货物生物试剂案
40. 海关价格例行调查时如实供述且主动提供定罪书证的应认定为自首 183
【案件名称】甲公司走私普通货物纸尿裤案
41. 旅检例行检查查获未申报应税物品,在海关关员调查时即如实供述自
己罪行的,能否认定为形迹可疑型自动投案? 186
【案件名称】童某走私普通货物化妆品等案
42. 例行安检时,携带毒品的罪行未被公安机关发现,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
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189
【案件名称】杨某某等走私毒品案
43. 自动投案后虽然供述的犯罪数额过半数,但未供述的部分足以影响案件
定罪或加重刑罚的,不应认定为自首 192
【案件名称】苏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木料案
第五章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196
44. 发错货的说法如无其他充分的客观可信赖证据作支撑,较难
成为否定走私犯罪主观故意的理由 196
【案件名称】苍南TH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杂货案
45. 经验法则可用于对客观事实的推定 201
【案件名称】朱某某走私普通货物花生米案
46. 向境外供货商支付的佣金不应认定为不计入完税价格的购货佣金 204
【案件名称】厦门甲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啤酒案
47. 拍卖费不宜一概计入计税价格 208
【案件名称】诺某进出口公司、诺某运输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艺术品案
48. 进口货物的维修费并非一概都不能计入计税价格 211
【案件名称】杭州金某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旧胶印机案
49. 伪报贸易方式并非一概构成走私犯罪 214
【案件名称】上海日某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干花工艺品成品等案
50. 进口货物的国内运输等费用虽未单独列明,亦不宜计入计税价格 217
【案件名称】光某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印刷机案
51. 如何理解《刑法》第153条中多次走私未经处理一语之意涵? 220
【案件名称】黄某甲等走私普通货物柴油案
52. 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发生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影响罪名认定 227
【案件名称】深圳A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食品案
53. 仅对特定种类或同质的走私对象持故意可排除其他不同质罪名的成立 230
【案件名称】徐某前等走私普通货物等苹果平板电脑及穿山甲鳞片等案
54. 对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的数额认识错误将影响量刑 238
【案件名称】文某走私普通货物美容针剂等案
55. 粤港澳流动渔船走私红油不宜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241
【案件名称】邓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红油案
56. 走私柴油案不宜引用《刑法》第155条规定作为定罪处罚依据 245
【案件名称】傅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柴油案
57. 证据链断裂的案件应认定为无罪 248
【案件名称】凌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铝锭案
58. 重复性供述的证据效力应如何看待? 251
【案件名称】陈某星等走私普通货物小汽车案
59. 明知系擅自销售的保税货物而单纯收购的情形不宜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 256
【案件名称】王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水产加工品案
60. 1年内3次走私入罪规定中的前两次走私对象宜限定在普通货物、物品
的范围之内 260
【案件名称】焉某某走私普通货物中药材等案
61. 走私自动进口管理类废物的情形不构成走私废物罪 265
【案件名称】王某某走私普通货物废铁等案
62. 走私限制类废物的情形不宜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 267
【案件名称】陈甲走私废物废五金案
63. 二审期间才生效的司法解释如对被告人有利应有溯及力 271
【案件名称】黄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跑车案
64. 擅自销售保税货物的情形未必都构成走私犯罪 276
【案件名称】T木业公司等涉嫌走私普通货物原木案
65. 如何看待海上偷运走私犯罪中的合法证明? 278
【案件名称】胡某甲走私普通货物柴油案
第六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 282
66. 走私土沉香白木香的情形不宜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282
【案件名称】吴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土沉香或白木香案
67. 走私被明令禁止的疫区动物的情形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288
【案件名称】柳某某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山羊案
68. 走私檀香紫檀的情形该如何定罪处罚? 291
【案件名称】陈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檀香紫檀案
第七章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295
69. 偷带猛犸象牙等已灭绝的古代野生动物制品的情形不构成走私珍贵
动物制品罪 295
【案件名称】蒋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猛犸象牙等案
70. 无法证明未现场查获部分的象牙为现代象象牙之情形应作有利于
被告人的处理 297
【案件名称】李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案
71. 对携带购买地允许交易的珍贵动物制品进境的行为应如何查明外
国法及分配举证责任? 300
【案件名称】朱某某等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
72. 购买地允许交易珍贵动物制品的条款被取消后还能否以此作为有
效抗辩理由? 307
【案件名称】高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等货物案
73. 从外国偷运在其原产国非国家保护动物进境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走
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312
【案件名称】吐尔迪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羚羊角案
74. 明知是死体穿山甲而走私的情形应定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315
【案件名称】程某等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死体穿山甲等案
第八章走私废物罪 ...... 319
75. 走私的废物中另有普通货物全案应如何定罪处罚? 319
【案件名称】黄某某等走私废物等旧电脑硬盘等案
76.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废物不属于走私废物罪的对象范畴 323
【案件名称】刘某某走私废物废打印机等案
77. 单纯利用他人许可证进口限制类废物的情形不宜认定为走私废物罪 328
【案件名称】王某乙走私废物废塑料案
第九章走私武器、弹药罪 ...... 334
78. 一般贸易出口仿真枪伪报品名的情形难以构成走私犯罪 334
【案件名称】何某某等走私武器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自制
气步枪及仿真枪案
79. 以为仿真枪系玩具枪而实施走私的情形不宜认定为走私武器罪 337
【案件名称】袁某某等走私武器、弹药气枪、铅弹案
第十章走私贵重金属罪 ...... 344
80. 个人携带黄金制品出境的情形不宜认定为走私犯罪 344
【案件名称】陈某走私贵重金属黄金制品案
81. 取消审批项目后个人携带黄金出境的情形不宜认定为走私犯罪 347
【案件名称】吴某走私贵重金属黄金金块案
82. 走私贵重金属案中从犯认定的证据标准 350
【案件名称】王某某走私贵重金属黄金金条案
第十一章走私文物罪和走私假币罪 ...... 353
83. 携带文物兼珍贵动物制品两种性质的商品进境的情形该如何定罪处罚? 353
【案件名称】高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牙雕案
84. 走私白垩纪古脊椎鸟类化石的情形是否构成走私文物罪? 356
【案件名称】朱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白垩纪古脊椎
鸟类化石案
85. 走私假币罪从犯认定的证据标准 358
【案件名称】施某某等走私假币假美元案
第十二章走私淫秽物品罪 ...... 361
86. 对淫秽物品的认识差异究竟属于事实认识错误还是法律认识错误? 361
【案件名称】ALY走私淫秽物品淫秽光碟案
87. 应如何把握走私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鉴定标准? 366
【案件名称】王某走私淫秽物品淫秽视频案
88. 性药品外包装上的性图片是否属于淫秽物品? 372
【案件名称】郑某走私淫秽物品色情图片案
89. 走私淫秽光盘后又复制贩卖的情形应定一罪还是数罪? 375
【案件名称】何某走私淫秽物品淫秽光盘案
90. 确实不知所走私光盘中夹杂有淫秽光盘的情形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378
【案件名称】林某某走私普通货物光盘案
第十三章走私毒品罪 ...... 380
91. 新规颁行后旋带恰特草进境是否存在违法性认识之可能性或不可避免
的违法性认识错误? 380
【案件名称】易卜拉某走私毒品恰特草案
92. 止咳水未必一概应认定为毒品 388
【案件名称】余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止咳水案
93. 邮寄型走私毒品犯罪应以完成交付邮寄手续为既遂标准 392
【案件名称】莫某某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冰毒案
94. 推定及惑知可构成走私毒品罪的明知 396
【案件名称】李某走私毒品海洛因案
95. 在走私毒品案中如不能排除货主存在之可能性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400
【案件名称】胡某某等走私毒品海洛因等案
96. 走私毒品罪的明知对象必须为毒品 402
【案件名称】李某某涉嫌走私毒品海洛因案
第十四章走私制毒物品罪 ...... 404
97. 走私未列入国家规定管制范围的物品之情形不宜认定为走私制毒物品罪 404
【案件名称】谢某某涉嫌走私制毒物品盐酸案
98. 邮寄制毒物品的情形不宜认定为走私制毒物品罪 409
【案件名称】高某走私制毒物品麻黄碱案
99. 走私拆除包装改变形态的麻黄碱制剂的情形可认定为走私制毒物品罪 412
【案件名称】吴某某走私制毒物品拆除包装的麻黄碱制剂案
100. 尚未进入邮寄的具体交寄环节之情形宜认定为犯罪预备 415
【案件名称】陈某某等走私制毒物品麻黄碱案
附录 ...... 4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4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42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43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48
后 记 ...... 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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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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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本资料新、判例多、内容全的走私犯罪专著。资料新体现在本书对最新的走私犯罪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作了全面透彻地解析;判例多体现在本书全面分析了100个走私犯罪判例,其中大量判例为2015年后裁判的;内容全体现在本书对几乎所有走私犯罪罪名走私核材料罪除外的判例类型均作了深度研究,同时,对走私犯罪总论部分的判例则通过主观故意的认定、犯罪形态的认定、单位犯罪的认定及处罚、自首的认定等四章作了体系性阐释。本书判例由案件名称、裁判要点、案情简介、裁判理由、评析与辩点等五部分组成少数判例还有余论部分,其中评析与辩点部分并未将评析与辩点截然分开予以表述,而是将两者有机融合,读者可自行品鉴。
本书最大特色在于理论紧密联系实务,其中既包含了理论界、实务界的各种学说和观点,又包含了最新规定和法院的大量判例。判例是一种司法实践,蕴含着丰富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智慧,对争议已有终局性的法律结论,大样本的判例是观察司法实践全景的有效窗口。通过对判例进行观察、概括、批判和总结,笔者试图提炼出某些共同特征,把解决问题的方法概括为可适用的规则。笔者近3年的时间都在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判例、阅读判例、分析判例、整理判例、萃选判例,书中判例是从我阅读过的12687个走私犯罪真实判例另有部分判例尚未进入审判环节即予终结中萃选出来的,总共汇集了100个典型判例,也即本书所选的每个判例均是对几十个乃至上百个同类判例进行反复甄选的结果,极具代表性,本书判例时间跨度为1994年至2016年,其主要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所载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刑事审判参考》《刑事司法指南》《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所载判例;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及出版物所载判例,还有极少数判例来源于学者的论文、专著、教材或网页。
本书呈现以下六个特点:
第一,既重视判例研究,又重视规范分析。个案规范作为一个法学研究的分析框架,是本书写作过程中始终遵循的一种法学方法。在个案规范的互动中发现刑法的思想,在个案规范的分析框架中解释走私犯罪刑事处罚的合法性或非法性。但相当一部分走私犯罪专著缺少法规范和个案的引证,与司法实务保持了不应有的距离。这样的书不仅读者读起来无趣,对法律实践也影响甚微。
第二,既重视个案研究,又重视群案研究。本书以个案研究为主,同时也兼顾了群案研究。个案研究是针对某一个具体的个案所展开的解剖麻雀式的分析;而后者是以某一领域的问题为中心所作的一网打尽式的分析,如本书中针对走私贵重金属案中从犯认定的证据标准及应如何界分特定故意及概括故意等问题就进行了群案研究。围绕上述主题,我们分别研究了8个判例及14个判例事例,并从中概括抽象出一些基本原则、具体规则和模式类型。此外,需提示的是:本书每个判例仅研究一个问题因此,我们在判例的案情简介部分对与此问题无关的其他事实等内容将根据需要有所删减,如果在其他判例中又涉及这一问题时,虽然我们未再表态,但并不代表我们改变了原有立场。如在傅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柴油案中,我们认为,走私柴油案不宜引用《刑法》第155条规定作为定罪处罚依据;而在胡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柴油案中,法院也引用了《刑法》第155条规定作为定罪处罚依据,我们对此未予置评并不代表我们调整了此前观点。
第三,既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各类典型判例,又重视下级法院的新型判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各种渠道公布的判例虽然具有权威性和典型性,但一般都经过了人为的加工裁剪,研究主体很多时候实际上根本就无法掌握案件的全貌,因而未必是最理想的分析范本。在我国,绝大多数走私犯罪案件都是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因而大量新型案件是最早进入中级人民法院视野的。一般来说,这些新型案件在当时往往都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有的还曾引起媒体的强烈关注,因而案件的全貌更容易掌握,是更为理想的判例素材。如袁某某等走私武器、弹药气枪、铅弹案等即是绝佳的判例范本,其中蕴藏着极为丰富的研究素材。
第四,既重视主流裁判观点,又重视非主流裁判观点。我国大陆的判决书不同于境外有些国家或地区的判决书如众多英美法国家及日本等,前者判决主文中就只能包含一种观点,而后者在公布判决所持多数法官的观点的同时还公布其他少数法官的反对意见,让当事人或读者可以从中汲取更多养分。本书受此启发,对同类案件不同法院的判决进行比较研究,如在陈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檀香紫檀案中,我们既选取了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的判例,又选取了定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判例,还选取了持上述两种罪名构成想象竞合或法条竞合应从一重处断观点的判例,然后有针对性地逐一评析,最后阐述了自己的倾向性意见。诸如此类同时选取持正反几种观点的不同法院之判例的情形在本书当中可谓俯拾即是,这对律师代理、学者研究和法官裁判而言无疑极具参考价值。
第五,既重视有罪判例,又注重无罪判例。本书选取的判例大部分都是有罪判例,这类判例大体类似,其在认定事实、审查证据、适用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均需达到法定要求;而无罪判例则各有各的原因,有的是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的是因为缺乏法律依据,对于这些无罪判例我们均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以充分发掘出其潜在价值及指导意义。同时,在上述有罪判例中,我们经过认真研究后,认为其中有些应认定为无罪,如陈某走私贵重金属黄金制品案中,虽然法院判决陈某有罪,但我们认为这种个人携带黄金制品出境的情形不宜认定为走私犯罪。在另外一些有罪判例中,我们虽然赞同其判决结果,但认为其论理过程值得商榷。当然,也有部分有罪判例的判决结果及论理过程我们均表赞同。针对本书主要研究的100个判例,我们对其中判决持不同意见的数量为52个,持不同意见之比例为52%,也即针对大部分判例的裁判意见我们是持异议的,如果进一步剔除掉其中法院认定不构成走私犯罪的15个判例案件的全部事实或本书判例所论及的部分事实及7个处理结果不详的判例,这个比例将高达66.7%,也即我们针对23的本书判例裁判有罪的情形提出了不同意见,这恰恰显露出本书的意义和价值之所在。因此,我们对有些读者所持某某论述跟实务不符,故没啥价值的观点实在难以赞同,因为唯有不同意见或观点才会对探寻事物本质及改进司法实践更具教益。当然,提出新观点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脱离实务去求新求异,其存在价值的前提须立于对目前通行的实务观点及学界观点全面透彻掌握的基础之上,舍此,即为镜中花、水中月、沙上塔。
第六,既重视法益保护,又注重自由保障。本书尽可能站在中立的角度来展开研究,避免预设立场或本位主义,在并非个案辩护的法学研究场域,如果完全站在律师的角度来阐释案件,则该研究成果将难以获得严谨的客观性、公认的可信度及长久的生命力。鉴此,本着客观中立的立场,在有的判例中,我们注重维护了刑事侦查机关、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及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如在苍南TH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杂货案中,我们即认为,发错货的说法如无其他客观、充分、可信赖的证据作支撑,较难成为否认存在走私犯罪主观故意的理由;而在有的判例中,我们注重维护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及自由保障机能,如在王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水产加工品案中,我们即认为,明知系擅自销售的保税货物而单纯收购的情形不宜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
本书与目前市面上的其他走私犯罪专著有较大区别,它的一大特色在于以最为重要的一些走私犯罪理论或实务问题为线将大量判例穿缀起来,而且,我们往往将内在联系紧密的多个判例分别放置在前后几节进行剥笋式地层层推进和全面梳理,形成了体系性的研究态势,并得出了一些较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结论,这些结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折射出中国走私犯罪刑法图景的现状和未来。正如维特根斯坦在《札记》一书中所言:洞见或透识隐藏于深处的棘手问题是艰难的,因为如果只是把握这一棘手问题的表层,它就会维持原状,仍然得不到解决。因此,必须把它连根拔起,使它彻底地暴露出来。同时,本书将刑事法、证据法、海关法、行政法较好地熔于一炉,并引入了法释义学、法政策学、法比较学等法学研究方法,同时还借鉴了民事及行政领域的一些理论成果,部分判例提出了独到并实用的立法建议,希望本书能够为广大刑事执法人员、司法实务人员、理论研究人员及律师等法律界人士发挥较大的参考借鉴作用。
此外,本书与作者此前出版的《走私犯罪案例精解》一书配套使用两书重合部分较少可以达到更好的阅读和使用效果。关注本书前勒口的海关事务律师团队的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可以获取本书的电子版判例解析及本书出版后补充进去的新判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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