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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建立的普遍定期审议机制(Universal Periodical Review,UPR)在尊重会员国的基础上,采取能够确保普遍和平等对待的方式,根据客观和可靠地信息,定期普遍审查每个国家履行人权义务和承诺的情况。中国主动履行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际义务和承诺,并于2009年和2013年较为顺利地接受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UPR*、二轮审议;现阶段,中国在人权保护领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为了更好地维护世界人权和国内人权,中国在完善人权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方面还需付出更多努力;在第三轮UPR中,中国将面对旧问题重提和更多的新问题,对此中国应提前做好因应准备。 在此背景下,该书介绍了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的设立背景与完善、普遍定期审议的运行过程、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的价值以及中国接受普遍定期审议的实践;介绍了第二轮UPR下中国人权保护所取得的进展;讨论了第二轮UPR下中国人权保护所存在的问题;并根据第二轮UPR结论性意见提出中国完善人权的建议;*后预测了中国接受第三轮UPR将面临的挑战并提出应对策略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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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作者杨成铭,现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所长。出版法学著作17部(其中独著2部,合著2部,主编3部,副主编1部,参编9部),并在《法学研究》、《法学评论》、《政法论坛》、《法学杂志》、《当代法学》、《法学论坛》、《中国法律》、《欧洲法律与经济评论》等国(境)内外刊物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主持或参加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1项,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1项,司法部课题1项,中国法学会部级科研课题1项。学术成果曾荣获司法部全国优秀法学教材和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中国法学会2006年科学发展观与法制建设论文竞赛一等奖,担任执行主编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研究》入选2010年首届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库(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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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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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普遍定期审议机制建立概述
第二节 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的运行
第三节 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的价值
第四节 中国接受普遍定期审议的实践
第二章 联合国UPR视域下中国人权的内涵及标准
第一节 中国接受审议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内涵及标准
第二节 中国接受审议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内涵及标准
第三节 中国接受审议的特殊群体的权利内涵及标准
第三章 第二轮UPR视域下中国人权保护的进展
第一节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保护的进展
第二节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护的进展
第三节 特殊人群权利保护的进展
第四节 与国际人权机制合作的进展
第四章 第二轮UPR视域下中国人权保护的不足
第一节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保护的不足
第二节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护的不足
第三节 特殊人群权利保护的不足
第四节 与国际人权机制合作的不足
第五章 香港和澳门的人权保护
第一节 香港的人权保护
第二节 澳门的人权保护
第六章 第三轮UPR视域下中国人权保护的完善
第一节 第三轮UPR视域下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保护的完善
第二节 第三轮UPR视域下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护的完善
第三节 第三轮UPR视域下特殊人群权利保护的完善
第四节 参与人权合作以及人权机制的完善
第七章 第三轮UPR对中国人权保护的展望
第一节 旧问题的提出及应对
第二节 新问题的提出及应对
附 录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1621号决议附件第5段提交的国家报告中国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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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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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人权是联合国大厦的支柱,鉴此,早在1946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便设立专司全球人权事务的人权委员会,1948年联合国大会便通过被奉为文明世界的圣经的《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起初在国际人权保护方面曾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南北关系日益紧张和世界冷战的爆发与加深,人权委员会逐渐念歪了经,并沦为国际政治对抗的拳台。发达国家几乎垄断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话语权,它们以世界人权卫士自居,并依据自己的人权标准对发展中国家的人权颐指气使。发展中国家只能扮演被告的角色,自20世纪90年代初起,中国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上就曾遭到11次点名批评,幸运的是,在发展中国家的同情和支持下,中国每次都挫败了美国、日本或欧盟等发起的人权攻势。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成立及其普遍定期审议(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UPR)机制的建立和运作是联合国改革和联合国人权主流化的标志性成果。2006年,第60届联大通过了在联合国大会之下设立人权理事会的决议,人权理事会取代了走到末路的人权委员会。UPR机制一改人权委员会人权评价目的政治性、人权评价标准双重性、人权评价对象选择性和人权评价过程对抗性的弊端,以平等的、合作的、平衡的和建设性的方式来对待一国的人权问题。近年UPR机制在尊重所有国家的基础上,采取能够确保普遍和平等对待的方式并根据客观和可靠的信息,定期审查联合国成员国履行人权义务和承诺的情况。在这一机制下,所有联合国的成员国都毫无例外地定期接受审议,接受审议的国家不再是被告,而是审议程序的主导者和参与者。在一国接受审议时,联合国其他成员国、联合国系统内各人权机构及非政府组织等利益攸关方都有机会参与审议,发表自己的看法。对于审议结果,受审议国有足够的主动权,这使得审议在很大程度上淡化了政治攻讦的意味。UPR机制运行10年来的实践证明: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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