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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知识产权视野下的大数据

書城自編碼: 3233803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管理战略管理
作者: 王德夫
國際書號(ISBN): 9787520123211
出版社: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8-08-01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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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若将信息技术发展至今的数十年历程视为一个整体的话,可以将信息技术看作是为传统社会插上了数字化的翅膀,它以空前的信息交流效率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与变革,但这种进步仍属量变范畴。量变终究会产生质变,质变的临界点即为真正意义上的大数据获得广泛应用和充分发展。信息技术发展到今天,大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品,会再一次从根本上改变整个世界的面貌:它不再是简单的信息集合,而将作为一种新架构的核心作用到全社会的方方面面,它使数据信息可能产生的价值远远超过旧时代中的数据库,引发社会创新机制深刻变革的同时影响到每一个人的行为模式乃至相关的社会关系。因此,认识大数据、理解大数据,并不仅仅是为信息科学领域学者关注的技术问题,也应引起法学研究的重视--从制度建设的角度规范大数据及其所带来的新的社会关系。具体而言,本书将分为四个部分:*部分,对现有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对大数据的概念、特征和基本范畴作出界定和分析,并将其与*重要的对应概念数据库进行辨析。在此基础之上,为大数据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法律规制路径等基础性问题找寻答案。第二部分对大数据技术和相关应用对于社会创新、社会竞争以及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关系进行分析,并对其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进行论证,也从知识产权法角度,研究、分析大数据信息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第三部分侧重于从理论角度提出法律制度面对大数据这一新型事物所应秉承的指导理论,还通过对财产权利、信息权利、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等与信息联系较为紧密的法学理论的对比论证,为大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搭建理论基础。第四部分则通过对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框架的论证,研究如何围绕大数据信息的有限支配与深度共享为中心构建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框架和内容:权利主体、客体、权利与义务的主要内容以及知识产权限制措施,也对大数据知识产权权利的外部规制措施进行设计。
關於作者:
王德夫,男,1984年生,工学学士、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武汉大学社会学系博士后,湖北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理事、武汉市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长期关注于计算机、互联网等高新技术领域的法学问题,在《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等各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曾获中国法学会第四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提名奖、中国法学会第十一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主题征文一等奖等奖项,参与多项科研项目。
目錄
序 言/1
摘 要/1
Abstract/5
绪 论/1
一 选题背景与研究价值/2
二 相关主题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9
三 研究方法与结构安排/24四主要创新点/26
第1章 大数据的物理描述与法律表达/28
第一节 完整的物理描述:大数据的内涵与外延/30
一 大数据的内涵:基本概念与特征/30
二 大数据的外延:与其他知识产品的辨析/44
第二节 基本的价值判断:大数据的法律定性/55
一 数据、信息与大数据信息的界分/55
二 大数据具有法律层面的价值/60
三 大数据是法律视角下的财产/79
四 大数据应被纳入民事法律体系/85
五 大数据与《民法总则》的关联/89
第三节 变动中的利益格局:大数据引发的价值调整/94
一 新的利益主体:更广泛的信息活动参与者/94
二 新的利益诉求:更深入的信息利用与更广泛的知识共享/101
三 激化的利益冲突:信息独占与共享的矛盾/106
第四节 现实的法律选择:制度构建视角下的大数据/110
一 法律制度构建的对象:大数据信息/110
二 法律制度构建的目的:保障数据信息的充分利用和共享/112
三 法律制度构建的路径:以知识产权法为优选/115
本章小结/121
第2章 大数据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多维度关联/123
第一节 社会创新维度:大数据对社会创新的影响/123
一 大数据降低了社会创新门槛/124
二 大数据带来了新的创新模式/126
三 大数据拓展了创新主体的范围/129
第二节 市场竞争维度:大数据对市场经营活动的影响/131
一 大数据改变了市场竞争环境/131
二 大数据蕴含了潜在的竞争风险/136
第三节 对现有制度影响的维度:大数据语境下的知识产权/144
一 大数据对传统知识产权理念的挑战/144
二 大数据对传统知识产权客体的影响/147
三 大数据引发的新型知识产权纠纷/150
第四节 制度发展与完善的维度:知识产权视角下的大数据/154
一 新客体的构想:大数据是单独的知识产权客体/155
二 新客体的证成(一):大数据符合知识产权客体的一般条件/156
三 新客体的证成(二):大数据不属于现有知识产权客体范畴/159
四 新客体的证成(三):大数据与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融合/168
本章小结/175
第3章 大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177
第一节 现有理论难以支撑对大数据的制度供给/179
一 现有理论在大数据相关权利主体方面的不适应/180
二 现有理论在大数据权利客体方面的妥协/185
三 现有理论在大数据相关利益分配方面的失灵/188
第二节 大数据对理论发展的需求/191
一 新理念的背景:竞争利益与知识被不合理独占带来的威胁/192
二 新理念的提出:大数据信息有限支配与深度共享/193
三 新理念的论证:大数据信息有限支配与深度共享的现实依据/196
四 新理念的运行:大数据信息有限支配与深度共享的实现逻辑/200
第三节 大数据相关理念与多元价值目标的协调/207
一 信息有限支配与信息深度共享的协调/207
二 信息有限支配、深度共享与安全的协调/208
三 信息有限支配、深度共享与秩序的协调/211
四 信息有限支配、深度共享与平等的协调/213
五 信息有限支配、深度共享与个人表达自由的协调/214
第四节 大数据信息深度共享的必要限制/217
一 为保障公共权力的行使而对信息深度共享的限制/217
二 为保护人身利益不受侵害而对信息深度共享的限制/219
本章小结/227
第4章 大数据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构建/229
第一节 适宜的立法模式/230
一 应采用大数据信息单独立法模式/230
二 立法的层级不宜过高/235
三 立法应兼顾对特定行为的控制/237
第二节 制度构建的价值导向与目标/244
一 制度构建应以公共利益的现实与发展为基础/244
二 制度构建应以大数据信息有限支配与深度共享为导向/246
三 制度构建应以社会整体竞争利益的维护为直接目标/252
第三节 大数据相关制度的具体内容/255
一 适格的权利主体与客体/255
二 大数据相关权利的产生与确认/267
三 大数据相关权利的基本内容/269
四 大数据相关义务的主要方面/272
五 大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内部限制/278
六 大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外部规制/280
七 大数据法律保护对现有制度的借鉴/283
本章小结285
结 语/287
参考文献/290
后 记/311
內容試閱
序言

在现代社会信息化浪潮之下,以数据、信息等新产品或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信息技术获得了飞速发展,并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在这当中,大数据技术以及相关应用发挥的作用尤为重要。然而,现有的法律制度和相关研究对于大数据以及更为抽象的数据、信息的理解仍存分歧,新形态的竞争活动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也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与规制。对此,本书以对大数据的理性认识为基础,研究其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以及大数据技术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和潜在风险,并提出法律应对的策略,具有突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当下,信息的价值和法律定位仍然十分模糊。虽然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以及更上位的财产权制度中,都或多或少地包含了有关信息产品或虚拟财产的内容,但是,法律对数据、信息进行系统性规定的尝试总是无法摆脱具体信息内容或应用领域、方式的限制,也为相关制度的构建带来了极高的难度。与此同时,国内外相关研究和实践对于大数据这一新型知识产品的认识略显粗浅且尚未达成共识长此以往,必将导致大数据相关技术及应用在缺乏必要法律保障与监管的情形下野蛮生长,使其引发的负面影响不断扩大,进而威胁技术进步所产生的积极效果。在更抽象信息的层面,则体现为特定主体通过对数据、信息的不合理独占获取不合理的利益,这极有可能会从根本上影响整个社会的创新、竞争利益乃至文明进步。
对此,本书的撰写,以立足于对相关技术内涵与发展的把握为前提,注重对相关技术背景下的法律问题的归纳和提炼。与此同时,注重观察、总结技术应用对社会的影响,在对有关对象、社会现象以及发展趋势和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实证分析的同时,也从理性的角度审视和思考大数据技术以及相关应用对于社会可能带来的正、负影响。而理论构建方面,作者则在对大数据相关理论进行梳理、比对的基础上,指出大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构建应遵循大数据信息有限支配与深度共享的理念,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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