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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债法分论》是对陈华彬教授有关债法的著述及其思想的新归纳、新总结。本书的写作、整理、打磨、核校,系逐字逐句地进行,并时刻以谨严、审慎、严格的态度而努力为之。本书兼顾学理、法理与实用性,既有理论碰撞,又有实践指引,为读者提供准确、清晰、简洁、明确、全面、系统的债法总则及其法理与学理的知识。同时,本书关注并注入了域(境)外债法及其法理与学理的*内容及解释成果,具有前卫性和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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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系《债法通论》的姊妹著作,旨在以尽可能简明的文字阐释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以及不当得利等引起债之关系发生的各项法律制度的内容。全书共分四部分十九章,分别对以上各制度进行探析,资料翔实,论证严谨,并吸纳域外学理及实务的新成果、新思想、新经验,对现今诸多较重大的债法问题进行了细致、周到的分析、探讨及梳理,且于*后指明了解决之策。全书体例严明,内容创新,结构谨严,反映了当今国际和中国民法学界对于债法较新研究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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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陈华彬,我国当代主要民法学家之一,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法学博士,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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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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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合同
第一章 合同法总论走向合同的世界 003
第一节 合同的涵义与对合同关系的规范|003
一、何谓合同|003
二、对合同关系的规范|005
三、合同自由原则|007
四、格式交易条款的合同|008
五、合同的拘束力|009
第二节 合同原则与合同的种类(类型)|010
一、合同原则|010
二、合同的种类(类型)|011
第三节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缔结(订立)|024
一、基于要约与承诺的合致(合意)成立合同|024
二、引起合同之债的要约、承诺的特殊形式|035
第四节 合同的相对效力原则|040
一、合同的相对效力原则|040
二、涉他合同|046
第二章 合同的效力 052
第一节 概说|052
第二节 合同履行请求权|053
第三节 双务合同债务履行过程中的牵连性|053
一、双务合同中债务的牵连性|053
二、双务合同履行上的牵连性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056
三、双务合同存续上的牵连性风险负担|062
四、情事变更原则|064
第四节 合同的终止|067
第三章 合同的终了 069
第一节 合同终了的诸形态|069
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070
一、解除的涵义与功用|070
二、法定解除的要件|071
第三节 合同终了后的当事人的关系|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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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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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系一部关于债法分论的著作,其以民法中的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为主要内容而予展开。此四种制度中,合同与侵权行为和我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连,为支撑全部债法的两种基本法律制度。至于后二者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则也系与我们每天的生活相关联,它们为我们的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债法规则。由此,我们可以说,掌握与阅读本书的内容,也就大体掌握了民法的核心部分与关键内容。
迈入21世纪以后,我国学界拟定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对如何编排学理上属于债法分论的各债法制度及其规则作出了构想。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提出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债的规范计涵括三编:债法总则编、合同法编与侵权行为编。至于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则置于债法总则编中规定。此编排体例的设计与传统的《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以及当今世界各主要国家的民法(典)对债事关系的规范进路(思路)皆有不同。之所以如此,盖因考虑到于当代,合同法、侵权行为法规范业已发生了极度膨胀,若仍然固守传统的规范思路,则与现今的实际情况不合。并且,我国如今已然存在着条文数量很大的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规范,故而不宜继续按照传统的思路(进路)将合同(契约)、侵权行为的规范置于像德国、日本民法(典)的债(权)法编中规定。立基于如此的考量,应当认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对合同与侵权行为法的处理乃系妥当的。至于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因关于此二者的规则于比较立法成例上较为定型,且数量不多,故原则上宜将之纳入债法总则编中规定。尤其值得指出的是,我国目前的民法典编纂中,已设有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的立法安排。至于债法总则编,因无相应的立法计划,故而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基本规则也就置于先期制定的《民法总则》中进行规定。
本书为对以上各债法制度展开研究、讨论的著作,旨在以尽可能简明的文字阐释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以及不当得利等引起债之关系发生的各项法律制度的内容。尤其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合同,其主要阐释总则的内容,而对分则的内容则不涉及。对于该分则,拟留待将来以专题的形式展开讨论。
民法系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规范来调整民间社会中的人与人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民间社会系由自由、对等且独立的人构成。人对自己的财产保有所有权并加以占有抑或用于交换。于近现代及当代,民法调整的民间社会的关系可概括为人与其所有的物的关系,将自己所有的物予以交换而生的人与人之间的交易关系,以及因侵害他人的身体、财产而生的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侵权关系。此三类关系,概而言之就是:人对物的权利的物权关系、合同关系及侵权行为。如前述,本书主要阐释、讨论后二者。不过,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因由并不仅限于合同与侵权行为,此外尚有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由此,对于此等引起债的关系发生的因由,本书也予涉及。
于此应予指明的是,本书的一些部分系参考日本学者的相关著述而底于成。我国现今虽已有《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且《民法总则》对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作出了规定,惟引用甚或译介域(境)外国家(如日本)或地区(如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与学理来检视、完善及建构我国的债法分则的各项制度及其规则,仍系必要而不可或缺。之所以如此,盖因完善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的立法论与解释论系永无止期。
最后,尚应提及的是,本书有些部分(如特殊侵权责任部分)写得较略。之所以如此,盖因此等部分我国已有较成熟的成果。至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与合同总则的内容,则写得翔实一些。债法分论的书名,系由来于对日本学者著述中的债法各论名称的改造,其涵盖的内容较为广泛。本书作为我国较早将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一并加以研讨的著作,乃为一种尝试。作者希冀,此一努力能为学界带来一丝清新之风。
是为序!
陈华彬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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