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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专为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做的劳动用工案例与实务问答
真实:北京与上海两地近五年来发布的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
专业:来自实务工作一线的资深劳动律师的实务解析
实用: 直击劳动用工管理痛点,提供有效的实务指导
全面:收录人力资源管理典型合同文本以及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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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随着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劳动争议案件的大量增加,也不可避免的暴露出会计师事务所在用工管理方面的缺陷与诸多问题,为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力资源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协会组织专业法律人士编写了此书。全书分为五个章节,案例解析、问题解答、合同文本、规章制度、法律法规。案例解析选取的都是会计师事务所实际发生的真实案例,让大家更加感同身受的了解自身管理中的缺失;法官观点部分可以让大家了解司法裁判观点,立足于法官思维理解审视案件;律师评析部分通过律师的专业分析与点评,让大家意识到事务所在用工管理方面的疏忽与漏洞。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衷心希望这本书能够为会计师事务所的用工管理提供有效指引与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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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北京注协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为决策机构,秘书处为执行机构。同时,为充分实现会员治会、保证决策科学,北京注协按照专 业化、年轻化、充分借助行业智力优势的原则,先后建立了惩戒委员会、维权委员会、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继续教育委员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委员会、注册管理 委员会、宣传委员会、资产评估专业委员会8个专门委员会,为专业化自律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自2001年以来,北京注协积极探索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开展党 团工会建设的有效途径,分别成立了行业党委、行业团委和行业工会,形成党团工会齐抓共管、共促行业发展的有效管理模式。
自成立以来,北京注协多次获得中注协颁发的全国注册会计 师协会行业工作一等奖,并于2002年荣获公益明星单位称号、2004年荣获民政部颁发的全国先进民间组织称号。
截至2008年底,北京注协所属会计师事务所509家、资产评估机构183家,所属注册会计师1249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3206名, 2008年两个行业总收入达到81.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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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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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案例解析
1劳动合同未约定劳动报酬的,如何认定
2会计师未在本所挂证,事务所能否不签订劳动合同
3员工无理由占有单位百万资金,事务所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4员工要求事务所支付项目奖金,应当有明确依据
5员工在事务所工作未满一年,能否享受年假
6单位调岗降薪不具有合理性,应当赔偿员工损失
7注册会计师未履行转所手续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8双方产生劳动争议劳动关系仍存在,员工未工作用人单位还需支付生活费
9员工离职未进行工作交接,法院判决返还事务所项目底稿
10转正后仍按试用期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法院判令补足差额
11试用期后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法院判决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12女员工特殊权益应予以保护,未缴纳社会保险单位需担负生育费用
13工资标准存争议,举证责任单位担
14劳动关系解除日期,不等同于转所手续办理完毕日期
15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试用期内可解除
16职能部门人员违反规章制度,事务所解除劳动合同获支持
17未签订劳动合同,法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18停缴女职工社保,用人单位须支付生育医疗费
19发送离职手续办理通知,被视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0事务所主张员工授权他人代签劳动合同,未获法院认可
21劳动仲裁及诉讼期间,员工能否要求支付工资
22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浮动薪酬,员工能否以此要求支付被迫辞职经济补偿
23门卫24小时在公司,是否构成加班
24签订劳动合同但未出示给员工,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25用人单位能否与有兼职行为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26合伙人与事务所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7医疗期满后继续请病假,是否还需支付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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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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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自1993年7月成立以来,一直立足于服务、监督、管理、协调的建会宗旨,充分履行职责,在行业注册管理、执业监管、继续教育、人才服务、对外交流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北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贡献。
截至2017年年底,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所属会计师事务所678家,执业注册会计师12997名,行业总收入达到14967亿元。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快速增长无疑代表着行业的蓬勃发展。但是,随着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劳动争议案件的大量增加,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会计师事务所在用工管理方面的缺陷与诸多问题,为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力资源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经常接到来自会员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咨询与求助,协会通过调查了解发现,很多会计师事务所与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和同质性,究其原因都是会计师事务所的用工管理问题亟待规范。整个行业的劳动用工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大量会计师事务所的用工管理制度仍不规范。很多会计师事务所缺乏基本的用工管理制度,以至于员工出现违纪现象,事务所无法依据制度给予适当的处理,甚至事务所单方与出现极其恶劣行为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因规章制度不健全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程序的瑕疵,最后不得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二,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还是有大量的因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导致的劳动争议出现,其中既包括初次建立劳动关系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也包括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一方面在于事务所管理不当,未能及时签订;另一方面原因在于事务所对于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只要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无需承担用人单位的相关法律责任。无论是因为管理上的疏忽还是错误的法律观念,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带给事务所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第三,混淆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单位与用人单位。很多事务所存在着注册会计师未办理完毕转所手续、注册会计师关系挂靠在其他事务所的情形,事务所从而主张注册会计师注册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不一致,因此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无需签订劳动合同。无论这种想法是确实不了解法律规定还是有意规避,在协会所了解的案例中,在符合劳动关系要素的情形下最终裁判机构都是认定员工实际工作的事务所为注册会计师的用人单位,而无关是否为实际的注册单位,结果亦是事务所需向注册会计师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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