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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犯罪形式。本书对这一犯罪形式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本书在介绍形式的法义务根据后,对德国刑法学界各种实质的法义务根据的学说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应该以重大的法益侵害紧迫性和个人功能性地位为基础考虑作为义务的根据,以支配性地位作为区分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分水岭,在刑法分则的具体应用中解决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实质作为义务根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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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吴学斌,湖北天门人。1995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中南政法学院)法律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9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中南政法学院)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5年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2006年-2008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做研究,2008年博士后出站。2005年在深圳大学法学院任教,先后任讲师、副教授、教授。现任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委员会主席、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刑法学学科组组长、刑法学导师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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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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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001
第一节 不纯正不作为的社会危害002
第二节 评价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所面临的困境005
第三节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研究的基本方法009
第四节 现代社会背景下研究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意义013
第二章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历史与现实017
第一节 我国刑法史上的不作为犯罪017
第二节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理论发展的历程021
第三节 各国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立法与实践025
第四节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现代课题028
第三章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基本问题033
第一节 不作为的行为性033
第二节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定义及行为样态的区分045
第三节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规范结构057
第四节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062
第五节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073
第四章 作为义务根据的实质化发展080
第一节 作为义务的性质、机能与地位080
第二节 形式的作为义务理论的展开090
第三节 作为义务的实质化运动106
第四节 自说的展开131
第五章 等置理论的乌托邦145
第一节 传统等置理论的展开148
第二节 等置理论的批判与重新定位159
第三节 见死不救:在故意杀人罪与遗弃罪之间寻找等置的标准171
第六章 作为与责任:医疗领域的为与不为182
第一节 肖志军的拒签或签拒 182
第二节 肖志军事件的错觉与错答190
第三节 肖志军事件的刑法评价197
第七章 余论200
参考文献205
跋211
致谢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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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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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一
2017年4月21日,被喻为倒在斑马线上的隐形人的马瑞霞在她的家乡河南省驻马店被一辆出租车撞倒,肇事司机逃逸。一分多钟的时间里,十余辆车和二十多人从马瑞霞身边经过,竟无一人施救,马瑞霞被二次碾压后死亡。马瑞霞的悲剧再次牵动了善良人的神经,再次逼问见死不救是否应该按照犯罪来处理。
二
考夫曼曾经说,法律现实化的逻辑顺序是:法律理念法律规范法律判决。他认为:在法律化的现实过程中,每一个阶段均不可或缺。也就是说,无法律理念即无法律规范,无法律规范即无法律判决。
笔者对这种观点深表赞同。法律理念虽然抽象,但它是理解法律规范的方向标。离开了法律理念的指引去解释法律规范,会陷入概念法学的泥潭。同样,在不作为犯罪领域,见死不救到底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还是真如人大代表多次呼吁的应该专门为见死不救立法,取决于对刑法条文的理解,而刑法条文能否被正确诠释,取决于条文背后有无合理的法律理念的引导。
也许在刑法所有的领域,在确定刑法条文的内涵与外延时,都应该秉持两个基本理念。第一,惩罚犯罪只是刑法的一部分机能,刑法还有自由保障的功能。此外,推动社会伦理朝着文明的方向发展也是刑法的重要机能之一。除了宗教与刑法,还有什么理性的手段可以挽救一个社会道德的沉沦?没有!因此,刑法在适用时应该关注这三个机能的平衡。第二,法律人的职责在于解释好现有的刑法规范,少像热心的外行人那样一味地控诉刑法的漏洞与不足。刑法的语言具有并且必须被认为具有一定的张力,以便使刑法适应时代的变化,弥补立法者的局限。法律人的职责与能力之一就是把刑法语言张力下的浓缩内涵解释出来。
三
刑法评价领域的不作为不仅是道德上的一种恶,也是刑法上的一种恶,这应该是法律人的基本认识。因此,不能把引起或容忍法益侵害的不作为毫无意义地推向道德评价领域。
如果现实中没有那么多的不作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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