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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本书将国内绿色发展理念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相结合,突出了当前国内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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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气候变化《巴黎协定》于2015年12月在21次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通过。2016年9月,国家主席*正式向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潘基文递交了中国的批准书。《巴黎协定》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个重要分水岭,它把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所有国家都纳入到了全球温室气体减排行列。如何按《巴黎协定》履行中国义务,如何维护中国在《巴黎协定》项下的核心利益,就成为当前国内在气候变化领域研究的重要课题。本书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演变着手,详细分析了《巴黎协定》的规则内容,并从现实主义角度出发,提出了中国在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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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梁晓菲,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所所长,思政部教师,讲师,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与生态文明建设研究。近年来,在CSSCI期刊和其他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10余篇;先后主持了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和陕西省社科基金项目。吕江,西北政法大学丝绸之路区域合作与发展法律研究院,法学博士,副教授,主要从事气候变化法研究。近年来在CSSCI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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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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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气候变化立法中的国家核心利益分析
一、国家核心利益的气候变化影响
二、国家核心利益的气候变化立法诉求
三、气候变化立法中国家核心利益彰显的具体设计
第二章 气候变化法的发展演变
一、气候变化立法的世界进程:科学、政治与制度
二、气候变化立法的中国路径:环境、发展与制度规划
三、历史制度主义下对气候变化立法的反思
第三章 气候变化《巴黎协定》的产生、变化及其应对
一、《巴黎协定》的产生
二、《巴黎协定》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制度安排上的新变化
三、《巴黎协定》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制度安排方面仍有不确定和亟待改进的事项
四、《巴黎协定》与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选择
第四章 气候变化巴黎议定结果作为协定而非议定书的国际法意义
一、对议定书和协定的国际法规则
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对议定书和协定的规定及其实践
三、对气候变化巴黎议定结果采用协定的法理反思及其实践意蕴
四、中国应采取的法律对策
结 语
第五章 新发展理念与气候变化以国家自主贡献为视角
一、国家自主贡献的产生背景
二、国家自主贡献的具体内容
三、国家自主贡献的法律性质
四、国家自主贡献在制度安排方面的创新对新发展
理念的体现
五、新发展理念下国家自主贡献面临的挑战
六、新发展理念下未来中国在新的气候变化机制下的
应对策略
结 语
第六章 论《巴黎协定》遵约机制:透明度框架与全球盘点
一、《巴黎协定》遵约机制出台背景
二、《巴黎协定》遵约机制的具体内容
三、《巴黎协定》遵约机制的特点
四、对《巴黎协定》遵约机制的反思
五、中国在《巴黎协定》遵约机制下应采取的策略
结 语
第七章
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际能源合作:以气候变化《巴黎协定》为视角
一、一带一路能源建设成果显现
二、气候变化《巴黎协定》对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能源合作的影响
三、气候变化《巴黎协定》对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能源合作影响的法律对策
结 语
第八章 对美国退出气候变化《巴黎协定》的法律分析
一、《巴黎协定》的抑制力:美国并未退出《巴黎协定》的文本分析
二、《巴黎协定》是条约吗:美国国内法的视角
三、《巴黎协定》的法律形式主义洞见
四、中国在美国宣布退出《巴黎协定》后的制度策略
结 语
参考文献
附录
巴黎协定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强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国国家自主贡献
京都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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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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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共有八章内容,其具体概括如下:
第一章 本章认为,在气候变化立法中应彰显国家核心利益原则。这不仅是因为气候变化已从各个方面触及国家核心利益,如在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国家主权以及可持续发展方面,而且也是因为国际气候变化谈判和国内气候变化制度安排与对外合作需要构建起一个衡量的体系和标准。因此,唯有彰显国家核心利益原则,才能为中国在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中的话语权提供不可或缺的制度支持,才能在借鉴和创设不同温室气体减排与适应制度时作出正确的选择决断。
第二章 本章认为,在国际上,气候变化立法的制度变迁乃是由科学议题转向政治问题,再由政治问题转向制度安排;而在中国,则是由环境问题转向发展议题,再由发展议题转向制度安排。毫无疑问,二者在制度变迁方面存在着不同。对此,历史制度主义认为,这种不同的存在是客观的、合理的,是历史情境和制度沿袭的必然结果。基于此,未来的气候变化立法应尊重这种差异性,在防止立法中出现不良路径依赖的同时,还应加强对气候变化立法关键节点的掌控。
第三章 本章认为,2015年12月12日,第21次联合国气候变化缔约方会议通过了《巴黎协定》。该协定正式启动了2020年后全球温室气体减排进程,从而打破自2009年以来的气候变化谈判的法律僵局。虽然该协定将发展中国家纳入到温室气体强制减排中,但仍坚持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并确立了国家自主贡献减排的法律模式,开创了包括可持续发展机制在内的新的应对气候变化机制。然而,《巴黎协定》在实体和形式方面仍存在诸多不完善和不确定的地方,这就需要国际社会进一步加强合作与努力。对于中国而言,在国际上,仍应发挥其大国作用,积极筹措相关制度安排。在国内,近期则应考虑与十三五规划的衔接,远期则应加强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制度选择,实现地方气候治理的多元化模式。
第四章 本章认为,第21次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出台了新的控制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巴黎协定》。这一国际文件采用了协定,而非议定书的条约名称,这与国际环境条约中普遍适用公约-议定书的方式迥然不同。尽管这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但从条约法的角度来看,二者仍存在一定差异,且这种差别对未来全球减排仍会有制度性的影响。对此,中国应积极利用国际法,充分发挥《巴黎协定》赋予的灵活性,创造性地开展国内温室气体减排。
第五章 本章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总结国内外发展经验教训,开创性地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而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坚持新发展理念则成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原则和组成部分。新发展理念强调的创新与绿色,与气候变化《巴黎协定》提出的国家自主贡献极为吻合。国家自主贡献极好地体现了新发展理念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制度创新和全球绿色转型。未来,中国应适时考虑国家自主贡献所产生的挑战和影响,以创新和绿色的新发展理念为根本,积极参与和制定各项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安排。
第六章 本章认为,《巴黎协定》为了制衡国家自主贡献,创设了新的遵约机制:透明度框架和全球盘点。它们与国家自主贡献一起挽救了长期以来的气候变化制度危机,同时又对多边环境协定下遵约机制进行了新的改革。当然,在具体构建方面,透明度框架与全球盘点仍存在操作性不足、遵约程序有待构建等重要工作的完成。对此,中国应加强对《巴黎协定》遵约机制研究,做好相应方案;积极参与透明度框架与全球盘点的后期构建;努力实现在减排与支助遵约程序方面的衡平及人才培养。
第七章 本章认为,2016年年底生效的《巴黎协定》将所有国家纳入到了全球减排行列。无疑,传统油气投资受到了其因温室气体减排带来的影响。然而,减排和能源合作其实并不是不能同时并存的,关键在于要有合理、科学的制度构建和安排。因此,在中国一带一路倡议走向深化之际,倘若既要实现《巴黎协定》下的国际法义务,又要促进一带一路倡议下的能源合作,就需尽快开展制度性设计研究,以期在维护中国国家核心利益的前提下,实现东道国与投资者的双赢格局。
第八章 本章认为,尽管美国总统特朗普宣布退出《巴黎协定》,然而,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美国并未真正退出该条约。因为《巴黎协定》的条文规定明显限制了美国的退约行为。对此,国际法形式主义理论认为,正是基于法律形式的存在,国际法对美国的退约行为产生了相应的制度黏性。未来,对中国而言,一方面,应重视《巴黎协定》后续规则构建中的形式要件,积极把握规则设计的剩余权力。另一方面,也应与美国开展富有成效的对话与沟通,以期促成全球温室气体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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