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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致力于对中国《反垄断法》颁行以来制定实施的法律法规、实践中形成的惯例做法以及行政和司法机构的反垄断执法实践进行系统性的分析和评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改进建议。在*章总则部分主要讨论了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除外制度。笔者认为应当将保护消费者利益确立为反垄断法的主要目的,同时将维护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纳入立法目标。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应当是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对此笔者以相关案例加以阐释。第二章讨论了垄断协议相关问题。在讨论横向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及其反竞争效果时,笔者对相关案件判决提出了探讨。第三章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阐述评论。本章逐一分析了中国反垄断法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各项因素并归纳了*人民法院在案例中确立的相关原则,并分别对超高定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和差别待遇的确认因素与抗辩理由进行了阐述。第四章和第五章分别对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体和程序性问题进行了分析评论。第六章讨论了反垄断调查中执法机构与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目前的执法现状提出改进建议。*后对承诺制度的特点和适用范围进行了评述。
本书是首部对中国反垄断执法十年以来的法律法规和执法实践进行系统性深度评论的著作,对未来《反垄断法》的修改和执法工作的改进具有较高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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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李志强,法学博士,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职业生涯从律师开始,后进入商务部公平贸易局(现贸易救济局)工作,负责协调组织和应对国外反倾销调查,并代表中国政府对外进行贸易摩擦磋商与谈判。2008年商务部反垄断局组建后加入反垄断局,负责经营者集中审查、相关规章制度起草拟定等工作。期间曾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竞争局交流工作。现任通用电气(中国)资深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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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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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1
第一节 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探究1
一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应是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1
二 维护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应成为立法目的10
第二节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16
一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与豁免是两个概念16
二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原因及价值取向20
三 结论和建议29
第二章 垄断协议37
第一节 横向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37
一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及协助其达成协议的参与者38
二 一致行为49
三 意思联络50
四 相关案例评述:安徽信雅达等三家密码器企业垄断协议案56
第二节 横向垄断协议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59
一 横向垄断协议推定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59
二 相关案例评述: 深圳有害生物防治协会垄断纠纷案62
第三节 纵向垄断协议的法律适用和政策建议67
一 执法机关对纵向垄断协议的不同立场和实践做法69
二 核心争议及各自理由72
三 维持最低转售价格的净效果评估是对纵向垄断协议进行价值判断的基础74
四 结论与政策建议82
五 相关案例评述86
第四节 垄断协议的豁免94
一 豁免的条件和理由94
二 中欧豁免条件的区别95
三 应当废除不景气卡特尔豁免96
四 出口卡特尔不应豁免98
第五节 宽大制度101
一 确定性是宽大制度有效实施的前提102
二 应对胁迫者和组织者区别对待104
三 宽大制度不适用于纵向垄断协议105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08
第一节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108
一 《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认定因素存在不足之处109
二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的重新界定111
第二节 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相关原则118
一 界定相关市场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之必要前提118
二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任一因素均非决定性的119
三 判断是否滥用的最终标准是行为的竞争效果119
四 非法搭售行为的构成要件及搭售对竞争的影响119
五 举证责任的分担原则120
第三节 超高定价120
一 欧美等对超高定价规制的不同立场121
二 超高定价规制的共识123
三 超高定价的判定方法及其各自不足123
四 中国的法律规定和执法实践:高通案、异烟肼案评述124
第四节 拒绝交易129
一 欧盟的经验129
二 美国的司法实践与执法机构立场133
三 中国的选择135
第五节 限定交易140
一 限定交易的类型140
二 限定交易的反竞争效果141
三 限定交易的抗辩理由142
四 相关案例评述:利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之一)145
第六节 搭售151
一 搭售产品独立性的认定152
二 搭售的类型155
三 搭售对竞争的损害155
四 搭售的抗辩理由156
五 相关案例评述:利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之二)159
第七节 差别待遇161
第八节 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63
一 欧盟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起源、确立与发展163
二 对共同支配地位和共同滥用的质疑169
三 中国反垄断法下共同滥用173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上)实体性问题评述182
第一节 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确认性因素183
一 市场份额184
二 市场集中度188
第二节 横向经营者集中的反竞争效果190
一 单边效应191
二 协调效应199
第三节 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抵消性因素204
一 买方力量204
二 市场进入206
三 经济效率209
四 相关案例评述212
第四节 非横向经营者集中218
一 非横向集中的反竞争效果通常小于横向集中219
二 纵向集中的反竞争效果220
三 混合集中的反竞争效果222
第五节 合营企业的反垄断规制229
一 合营与合营企业229
二 反垄断法为何关注合营企业231
三 欧盟对合营企业的反垄断规制231
四 美国对合营企业的反垄断规制234
五 中国对合营企业的反垄断规制237
六 相关案例评述:P3案240
第六节 经营者集中的救济制度243
一 结构性剥离是最有效、最重要的救济方式:评辉瑞惠氏案243
二 产能剥离具有创造性,但适用范围有限:评三菱丽阳公司璐彩特案247
三 皇冠宝石规则有助于降低资产剥离失败风险:评三菱丽阳公司璐彩特案251
四 救济措施需要与反竞争效果的严重程度相适应:评陶氏杜邦案252
第五章 经营者集中(下)程序性问题评述257
第一节 申报前商谈257
一 申报前商谈的目的和涉及的难点问题控制权的取得257
二 申报前商谈的现状与问题259
三 政策建议259
第二节 附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相关问题评述260
一 在确认竞争问题和救济条件商谈中增加执法透明度261
二 附加的限制性条件应避免对价格、供应量等作出直接限定264
三 附加的限制性条件应当与确认的竞争问题相一致265
四 违反限制性条件的法律责任266
第三节 撤回并重新申报之弊端及修法建议268
一 现状及形成原因269
二 权宜之计的弊端270
三 修法建议271
第四节 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调查274
一 集中调查不同于集中审查274
二 经营者集中调查的现实意义275
第六章 反垄断调查277
第一节 反垄断调查中执法机构与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279
一 反垄断调查的法律依据280
二 立案281
三 执法机构进入自然人住所进行调查的权力及其限制285
四 查封、扣押相关证据须符合《行政强制法》286
五 相关利害关系方配合调查之义务及无罪推定原则286
六 相关利害关系方的知情权和申辩权288
七 听证制度293
八 相关利害关系方对反垄断调查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295
第二节 承诺制度296
一 承诺制度及其特点297
二 承诺制度的适用范围299
参考文献302
后记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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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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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回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短短十余年的历史,2013年和2018年发生的重大事件大抵可以被视为两个有重要意义的里程碑。2013年前后,经过五年时间的厉兵秣马,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开始进入一个新阶段,以利乐案高通案为代表的反垄断调查声势浩大,影响深远。这改变了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审查一枝独秀的执法局面,三驾马车的执法开始并驾齐驱。2018年,既出乎意料又在情理之中的三大执法机构合并,消除了机构和职能的重叠冲突,充实整合了执法力量,无疑开启了中国反垄断事业的新篇章。
过去四十年间,中国由一个贫困落后的中央计划经济体转变为世界第二大且仍在快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这一事实对中国本身和世界都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与快速发展的中国经济相一致,中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和执法同样呈现不均衡性和迭代发展的鲜明特点:最原始初级的核心卡特尔与最新科技发展引发的算法合谋等问题交织出现;执法机构在特定问题上的研究和认识已单兵突进,同时一些制度性和基础性问题的理论和实践仍存在很大空白。随着执法的深入和认识的提高,《反垄断法》在指导执法实践上显得越来越力不从心,通过执法机构的修修补补已经无法满足实际需要,修法工作已正式提上议事日程。
在这些背景下,本书的主题有关《反垄断法》修改和执法工作改进的探讨显得恰逢其时。本书有理论性的探讨,如对立法目的、豁免和适用除外制度的阐释,更多的则是针对执法实践中的问题展开的分析和讨论。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阐述自己观点时,作者对典型的行政执法案件和司法诉讼案件作出了自己的点评,且以建设性的批评意见为主。虽然与作者的观点不尽一致,不过我还是非常欣喜地看到本书有不少令人耳目一新的、颇有见地的观点,因此当作者请我为书作序时我便欣然应允了。
当然,一定意义上讲,为本书作序也算义不容辞。志强是我的第一个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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