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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编纂民法典,是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
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民法典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民商事领域各项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为规则,为民商事活动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行为规则和基本遵循;进一步健全了我国现代产权制度、合同制度等,充分调动民事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营造更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多法治力量。
编纂民法典,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对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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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为了配合民法典的学习、宣传和实施,帮助读者及时准确理解民法典的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参与立法工作的同志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系列图书。本套书分为7册,包括总则编释义、物权编释义、合同编释义、人格权编释义、婚姻家庭编释义、继承编释义、侵权责任编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释义》按照释义编写体例,采用逐条解读的方式,通过提炼条文主旨、梳理立法意见、介绍立法经验、例举示范案例等形式,深刻阐释民法典全部内容,力求全面、准确反映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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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黄薇,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曾参与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等多部重要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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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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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仅供参考。
第二条【调整范围】
第三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平等原则】
第五条【自愿原则】
第六条【公平原则】
第七条【诚信原则】
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绿色原则】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依据】
第十一条【优先适用特别法】
第十二条【效力范围】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第十四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
第十七条【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
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二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节监护
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
第三十二条【公职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
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
第三十八条【恢复监护人资格】
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宣告失踪的条件】
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失踪宣告的撤销】
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四十七条【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关系】
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日期的确定】
第四十九条【被宣告死亡人实际生存时的行为效力】
第五十条【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宣告死亡、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撤销死亡宣告对收养关系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的定义】
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
第五十六条【债务承担规则】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法人的定义】
第五十八条【法人成立的条件】
第五十九条【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起止】
第六十条【法人民事责任承担】
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六条【法人公示登记制度】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分立后相关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
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
第六十九条【法人解散】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后清算】
第七十一条【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
第七十二条【清算中法人活动的要求、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和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法人因破产而终止】
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
第七十五条【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的成立】
第七十八条【营利法人的营业执照】
第七十九条【营利法人的章程】
第八十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及其职权】
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及其职权】
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
第八十四条【限制不当利用关联关系】
第八十五条【决议的撤销】
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应承担的道德和社会责任】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和范围】
第八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的组织机构】
第九十条【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九十一条【社会团体法人的章程和组织机构】
第九十二条【捐助法人的定义和范围】
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的章程和组织机构】
第九十四条【捐助人的权利】
第九十五条【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处理】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的范围】
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终止】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第一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第一百零一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和范围】
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的设立程序】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民事责任的承担】
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
第一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的解散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参照适用】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二条【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财产权利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特征及类型】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客体】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法定原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征收、征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合同的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侵权责任的承担】
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
第一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继承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其他民事权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第一百二十八条【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
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第一百三十条【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权利义务一致】
第一百三十二条【不得滥用民事权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第一百四十条【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
第一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
第一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九条【条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拟制】
第一百六十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代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代理适用范围】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的类型】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授权委托书】
第一百六十六条【共同代理】
第一百六十七条【违法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第一百六十八条【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及例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复代理】
第一百七十条【职务代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
第三节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四条【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
第一百七十五条【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
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义务与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按份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
第一百八十一条【正当防卫】
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与补偿办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烈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责任竞合】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责任优先承担】
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第一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条【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一条【受性侵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第一百九十三条【诉讼时效援用】
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仲裁时效】
第一百九十九条【除斥期间】
第十章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期间计算单位】
第二百零一条【期间起算】
第二百零二条【期间结束】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结束日顺延和末日结束点】
第二百零四条【期间的法定或约定】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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