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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损害赔偿是侵权法的重要内容,而人身伤害中的非财产损害赔偿是当代侵权法学者讨论的焦点问题之一。作者对此领域的比较法研究一直很感兴趣,虽然远离研究前沿,只能做一些外文资料的翻译,但还是想着梳理一下人身伤害中的非财产损害赔偿的若干问题。
无论是“疼痛和痛苦”“安乐生活的丧失”,还是“生活乐趣的丧失”,或是“享乐损害”,抑或是“非财产损害”,总是时时处处地显示出与我国“精神损害”的大不同之处,以及更多的人文关怀。经济是基础,法律是上层建筑。我国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与日益完善离不开与之相适应的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日益发展的当代,在国民素质日益提高的现在,希望有更多的人能在《侵权法上非财产损害赔偿的原理与实践:以人身伤害为视角》中领略到两大法系侵权法中非财产损害赔偿的迷人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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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刘春梅,女,1973年12月出生,安徽怀远人。1995年毕业于解放军外国语学校英语专业,获文学学士学位;2004年考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师从梅夏英教授,获民商法学硕士学位:2006年师从王军教授,2010年获国际法学博士学位。现为陆军军事交通学院汽车士官学校基础部法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英美侵权法。主编《美国侵权法案例选评》《民法基础知识案例评析》《军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9年试用版)与《军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案例导读)等:在《民商法学》《暨南大学学报》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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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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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人身伤害与非财产损害概述
节 损害的概念
一、大陆法系
二、英美法系
三、《欧洲侵权法原则》
四、“损失”与“损害”的概念辨析
第二节 非财产损害概述
一、非财产损害的概念
二、非财产损害的分类
三、非财产损害的特点
四、非财产损害“赔”与“不赔”的争论
第三节 人身伤害概述
一、大陆法系
二、英美法系
第二章 非财产损害赔偿概述
节 相关概念解析
一、损害赔偿和损害赔偿金
二、非财产损害赔偿的特点
三、非财产损害赔偿金的性质与特点
第二节 非财产损害赔偿的历史沿革
一、大陆法系
二、英美法系
第三节 非财产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
一、社会正义与法道德
二、社会成本与侵权威慑
三、社会利益的衡量
第四节 非财产损害赔偿的职能
一、确权
二、补偿、抚慰与惩戒
三、金钱是的溶剂
第三章 人身伤害中非财产损害的类型
节 “疼痛和痛苦”
一、“疼痛和痛苦”的概念
二、“疼痛和痛苦”的表现形式
三、“疼痛和痛苦”的可赔偿范围
第二节 “安乐生活的丧失”
一、“安乐生活的丧失”的概念
二、“安乐生活的丧失”的表现形式
三、“安乐生活的丧失”的可赔偿范围
第三节 “生活乐趣的丧失”
第四节 特殊状态下可赔偿的非财产损害
一、感知能力是否为赔偿的先决条件
二、受害人受伤到死亡期间的非财产损害
三、刑事案件受害人的非财产损害
第四章 人身伤害中非财产损害赔偿金的裁定
节 非财产损害赔偿金的裁定原则与制约因素
一、裁定非财产损害赔偿金的多种原则
……
第五章 非财产损害赔偿金的计算与支付
第六章 我国侵权法上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
第七章 我国侵权法上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完善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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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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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上非财产损害赔偿的原理与实践:以人身伤害为视角》:
非财产损害具有无可弥补的特性。随着时间的消逝,受害人因为人身伤害而感受的痛苦可能会慢慢消退甚至于不再感到痛苦。即使如此,这种痛苦也只是自某一时间节点消失而已,绝不可能是已发生并已感受过的痛苦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说,已经发生并已经承受的痛苦是永远地客观地存在的。因此,痛苦不会因为事后不再痛苦而自始消灭的特性,彻底排斥了回复原状的可能,使回复原状的赔偿方法没有可适用的余地。受害人被殴打时经受的肉体疼痛,侵权行为人当然可以聘请医师对受害人进行治疗,也可给付金钱作为赔偿。这种聘请医师进行治疗的情形,看似回复原状,实则不然。因为聘请医师给予治疗,是侵权行为人希望通过治疗而让肉体疼痛自某一时间节点起消失,就己发生并己感受的疼痛和痛苦来说,实际上是没有回复原状的可能的。对于非财产损害,既然没有回复原状的可能,那么,可行的就是给予金钱赔偿。这是提供给受害人的赎罪性损害赔偿(indemnisation satisfactoire)的方法。金钱赔偿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弥补非金钱性质的损害,对此是无法确定的。但是,可以确定的,也是为重要的是,金钱赔偿可以实现多种功能。对受害人的非经济损害给予赎罪性损害赔偿,其重要意义在于:这是对受害人人格尊严(dignete)的认可,也是为了给受害人提供某种快乐,满足其心理的或精神上的要求。
一、确权
非财产损害金钱赔偿不仅意味着对侵权行为人的制裁与惩戒,在某种意义上更是体现了一种期待与承认。作为社会的人,物质满足并不是人的全部要求,心理与生理上的满足也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健全的侵权行为法不仅仅是救济财产损害的法律,它也应当是救济人身伤害中非财产损害的法律。德国著名犯罪学家施奈德认为,“对于受害人来说,与其说赔偿具有金钱方面的意义,不如说他们更重视赔偿代表国家和社会的法庭以及犯罪者本人承认他作为人的价值的表示。受害人非常重视法庭宣布:作案人伤害了受害者,必须支付赔偿。他们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看到司法体系对自己的尊重和承认。”法国侵权法学者Suzanne Galand Carval也认为,“在法官和学者们之中被广泛认可的一种观点是,人身伤害中的非金钱损害赔偿金发挥着这样一种基础性功能:表示了社会对于目前所称谓的‘人类的根本尊严’的承认。而且在事实上,非金钱损害赔偿金已然成为决定性的一步:承认了人身伤害中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并不仅仅限于事故对其工作能力所造成的消极后果。”
法国学者斯罗达认为,金钱作为价值和权利的一般尺度在此也可以成为满足受害人身体及精神需要的物质手段。在经济社会中,金钱往往被作为一种价值判断标准,被广泛地用来衡量和确定有形和无形财产的价值。如果一个社会的法律承诺保护个人的身心健康,则必须对个人所遭受的非财产损害给予赔偿。这是因为赔偿可以恢复受害人的自身的价值感,并消除其被残忍对待的感觉。受害人请求以金钱的形式赔偿非财产损害,其意往往并不仅仅在于获得物质上的补偿,更多的时候是为了分清是非曲直,讨得一个合情合理的说法,从而获得情绪上的平衡,获得道德上的价值判断满足。法院判决侵权行为人以金钱去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非财产损害,在裁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也向社会表明法律的价值取向,从而向人们提供评判行为是非对错的标准。
从实际情况来讲,人身伤害所造成的截肢、瘫痪、失明或精神痛苦等等种类的非财产性质的损害,即使给予再多的金钱赔偿也难以使受害人恢复到侵害事件没有发生时其原本应当处于的境况。但是,对于非财产损害而言,金钱赔偿仍然可以提供给受害人一种赎罪性的损害赔偿,其重要意义在于:这是对受害人的人格尊严的认可,也是为了给受害人提供某种快乐,满足其心理的或精神上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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