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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随着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修订,地方立法主体扩容至全国所有设区的市和四个不设区的市。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省一级地方立法主体,以及自治州这级地方立法主体,我国地方立法主体的数量多达354个。地方立法主体数量的增加,又直接导致地方性法规的数量也呈井喷式增长。截止至2019年1月1日,仅新增的享有地方立法权的243个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总数已达906部,其中程序性地方性法规206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700部。然而,地方立法谦抑的现实要求不仅表现在地方立法主体数量急剧增加、地方性法规数量飞速增长等数量方面,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趋同化现象愈发明显、各地仅因规范对象有特色而争先立法、地方性法规超出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的情形时有发生等内容方面,也对地方立法谦抑提出了现实要求。从地方立法谦抑的这一现实要求出发,深入研究和探讨后发现,既有从立法理论上展开地方立法谦抑研究的必要性,又有从地方立法实践上讨论地方立法谦抑的迫切性。 而由于地方治理优先化、地方治理的差异性和自主性,以及地方立法相较于中央立法的成本效益优势,地方立法权的适度下放成为了地方治理现代化的客观需求,这也在我国地方立法扩张的事实中得到体现。并且从地方立法实践来看,我国地方立法在地方立法主体、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等方面还有待进行适度扩张。因此,地方立法在秉承谦抑理念的同时,还应该注意适度扩张,二者不可偏颇。当然,现今在我国地方立法暂不成熟之时,地方立法应该以谦抑为主,辅之以稳步适度的扩张。 在《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立法扩容限权的这一新背景下,本书通过深入研究地方立法谦抑这一主题,希冀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地方立法繁杂的现状,进而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推进我国地方法治建设,且补白地方立法领域的相关研究。随着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修订,地方立法主体扩容至全国所有设区的市和四个不设区的市。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省一级地方立法主体,以及自治州这级地方立法主体,我国地方立法主体的数量多达354个。地方立法主体数量的增加,又直接导致地方性法规的数量也呈井喷式增长。截止至2019年1月1日,仅新增的享有地方立法权的243个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总数已达906部,其中程序性地方性法规206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700部。然而,地方立法谦抑的现实要求不仅表现在地方立法主体数量急剧增加、地方性法规数量飞速增长等数量方面,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趋同化现象愈发明显、各地仅因规范对象有特色而争先立法、地方性法规超出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的情形时有发生等内容方面,也对地方立法谦抑提出了现实要求。从地方立法谦抑的这一现实要求出发,深入研究和探讨后发现,既有从立法理论上展开地方立法谦抑研究的必要性,又有从地方立法实践上讨论地方立法谦抑的迫切性。 而由于地方治理优先化、地方治理的差异性和自主性,以及地方立法相较于中央立法的成本效益优势,地方立法权的适度下放成为了地方治理现代化的客观需求,这也在我国地方立法扩张的事实中得到体现。并且从地方立法实践来看,我国地方立法在地方立法主体、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等方面还有待进行适度扩张。因此,地方立法在秉承谦抑理念的同时,还应该注意适度扩张,二者不可偏颇。当然,现今在我国地方立法暂不成熟之时,地方立法应该以谦抑为主,辅之以稳步适度的扩张。 在《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立法扩容限权的这一新背景下,本书通过深入研究地方立法谦抑这一主题,希冀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地方立法繁杂的现状,进而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推进我国地方法治建设,且补白地方立法领域的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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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吴玉姣,1991年生,湖南省涟源市人,湘潭大学法学博士,曾到台湾大学法学院访学,现任教于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兼任福建省地方立法咨询与创新研究中心研究员,湘潭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主攻方向为法理学、立法学。在《中国社会科学报》《华侨大学学报》《湖南社会科学》《民间法》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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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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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地方立法谦抑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地方立法谦抑的内涵界定
一、谦抑的词义及在法学中的含义
二、地方立法谦抑的内涵
第三节 地方立法谦抑问题的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二、国外研究现状
第四节 本书结构安排及可能的创新
一、本书结构安排
二、可能的创新之处
第二章 地方立法谦抑思想及制度的脉络梳理
第一节 国外地方立法谦抑思想及制度渊源的概述
一、古代时期
二、中世纪时期
三、近代时期
四、现代时期
第二节 我国地方立法谦抑思想和制度实践的追溯
一、先秦时期
二、帝制时期
三、清末民国时期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第三章 地方立法谦抑的现实要求
第一节 地方立法数量的现状要求地方立法谦抑
一、地方立法主体数量急剧增加
二、地方性法规数量飞速增长
第二节 地方立法内容的现状要求地方立法谦抑
一、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趋同化现象越发明显
二、各地仅因规范对象有特色而争相立法
三、地方立法超出权限范围的情形时有发生
第四章 从立法理论的角度看地方立法谦抑的必要性
第一节 代议制立法失灵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一、法律在立法表达过程中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失真
二、代议制本身在代表公意选举等方面存在问题
第二节 法律局限性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一、法律仅是道德习俗等多元社会规范中的一元
二、法律无法达到至善至美的公正且具有滞后性
三、法律繁杂会吞噬自由公正以及束缚人类进步
第五章 从地方立法实践的角度看地方立法谦抑的迫切性
第一节 地方立法能力不足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一、地方立法在主体资格与权限范围等权利能力方面的不足
二、地方立法在机构、队伍、技术等行为能力方面的不足
第二节 地方立法不成熟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一、地方性法规频繁修改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完善
二、地方性法规违法型立法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规范
三、地方性法规观赏型立法体现的地方立法不实用
第三节 地方立法权异化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一、异化情形一: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立增设编制的条款
二、异化情形二: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立创设经费的条款
三、异化情形三: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立新设或扩充职权的条款
第六章 地方立法谦抑的路径
第一节 地方立法权的规制
一、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以防止地方立法权侵犯公民权益
二、强化和落实地方立法者责任以确保地方立法权不被滥用
三、转变地方立法参与者的意识以保证地方立法权科学行使
四、厘清社会规范的管辖范围以防止地方立法权不当干预法外空间
五、明晰央地立法领域以防止地方立法权超出法定权限
第二节 地方立法活动的规范
一、健全地方立法程序
二、落实地方立法审批备案制度
三、推进地方开门立法制度
第三节 地方立法活动的统筹
一、普遍性地方立法事项由省或全国进行统一立法
二、加强省市权力机关的联合立法
第四节 地方立法活动的优化
一、强化地方立法的立项论证以及地方性法规内容的论证
二、完善地方立法前和地方立法后的评估
三、合理配置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与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七章 地方立法谦抑与地方立法适度扩张之间的平衡
第一节 地方立法权适度下放是地方治理现代化的客观需求
一、辅助性原则下的地方治理优先理论
二、地方治理的差异性和自主性
三、地方立法的成本效益优势
第二节 我国地方立法扩张的事实
第三节 地方立法适度扩张的可能性
一、地方立法主体的适度扩张
二、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的适度扩张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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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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谦抑一词体现了谦让抑制慎密恭谨等意思。大致说来,地方立法谦抑一般是指地方立法者以及地方立法参与者在进行地方立法活动时有必要秉承审慎、节制的宗旨,尽可能地达到地方性法规数量恰当以及地方性法规质量良好的目的。谦抑这一概念最先被应用于刑法领域,随后在民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领域以及司法领域都有相关研究,相对而言,立法领域对其的研究较少。但事实上,古今中外很多的立法思想和实践中都蕴含着谦抑的理念。例如,在西方世界中,无论是柏拉图对法律的不信任、奥古斯丁要求世俗法必须遵循永恒法、孟德斯鸠所提到的立法权需要制约,还是萨维尼反对立法狂热、莱奥尼有关立法之法泛滥会背离个人自由的论证、爱波斯坦所直言的简约法律的力量等,都是西方社会有关立法谦抑思想的重要理论论述。我国古代的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汉初约法省刑唐律疏而不漏持法深者无善治等思想及制度实践,以及我国清末民国时期开展的民商事习惯调查运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成熟一部,制定一部和试点立法等立法原则和方针,这些思想理论与制度的运行无不体现了立法的谦抑精神。然而,尽管历史上立法谦抑有丰富的思想渊源和制度实践,也有相当多中外学者的肯定,但在现实的立法实践中,包括地方立法谦抑在内的立法谦抑的相关原理并未受到足够重视,也极少有学者对其进行梳理总结。结合近年来我国立法领域出现的许多新变化和新特征,有必要从地方立法谦抑的角度去总结我国地方立法的相关问题以反哺地方立法实践。
随着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修订,地方立法主体扩容至全国所有设区的市和4个不设区的市。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省一级地方立法主体,以及自治州这类市一级地方立法主体,我国地方立法主体数量达到350余个。地方立法主体数量的增加,又直接导致地方性法规的数量呈井喷式增长。截至2019年1月1日,仅新增的享有地方立法权的243个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总数已达906部,其中程序性地方性法规206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700部。然而,地方立法谦抑的现实要求不仅表现在地方立法主体数量急剧增加、地方性法规数量飞速增长等数量方面,而且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趋同化现象越发明显、各地仅因规范对象有特色而争先立法、地方性法规超出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的情形时有发生,也对地方立法谦抑提出了现实要求。从地方立法谦抑的这一现实要求出发,通过深入研究和探讨后笔者发现,既有从立法理论上展开地方立法谦抑研究的必要性,又有从地方立法实践上讨论地方立法谦抑的迫切性。
从立法理论的角度看,主要是代议制立法失灵和法律局限性两个方面对地方立法谦抑提出了要求。所谓代议制立法失灵,即是指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并不总是能刻意设计,而在很大程度上或实实在在的是立法者表述的成果,而且人的有限理性、立法表达媒介的误差以及现代法律理论研究也证明,法律在立法表达的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失真。再加上代议制本身在代表公意选举等方面存在不少应当被质疑的地方,这使制定法在根基上就存在问题。法律局限性主要在于,法律仅仅是道德、习俗、政策、市场规则等多元社会规范中的一元,因而其管辖范围有限;且因为绝对的公正不可得、耗费的成本可能巨大等原因,法律根本就无法达到至善至美的公正,而由于人的认知有限、社会复杂多变、立法过程漫长等原因,法律往往滞后于社会生活;法律繁杂也可能会存在众多危害,如可能会干预私人领域进而吞噬自由,可能会带来权利主张的狂热进而妨碍公正,还可能会使人们因害怕承担法律风险而不敢创新,进而束缚人类进步。因而,从立法理论的角度来看,地方立法谦抑确有其必要性。
从地方立法实践的角度看,主要是地方立法能力不足、地方立法不成熟、地方立法权异化三个方面对地方立法谦抑所提的要求。地方立法能力不足,既包括地方立法主体资格受限、地方立法权限范围不清等权利能力方面的不足,又包括地方立法机构不健全、地方立法队伍力量薄弱以及地方立法技术不到位等行为能力方面的不足。地方立法不成熟包括省一级、较大的市以及新增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频繁修改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完善,祁连山事件、潘洪斌事件以及其他违法型地方性法规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规范,《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2)、《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2016)等诸多观赏型地方性法规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实用。地方立法权异化则主要表现在,在地方性法规中通过设立增设专门机构、增设下属事业单位、为协调性虚职机构挂牌设编的条款来增设编制,通过设立新设或扩充部门职权的条款来增加权力。因而,从地方立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地方立法谦抑确有其迫切性。
上述地方立法谦抑的实际操作,就其有效路径来看,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把握:第一,地方立法权的规制,包括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以防止地方立法权侵犯公民权益,强化和落实地方立法者责任以确保地方立法权不被滥用,转变地方立法参与者的意识以保证地方立法权科学行使,厘清社会规范的管辖范围以防止地方立法权不当干预法外空间,明晰央地立法领域以防止地方立法权超出法定权限。第二,地方立法活动的规范,包括健全地方立法程序、落实地方立法审批备案制度、推进地方开门立法制度。第三,地方立法活动的统筹,包括普遍性的地方立法事项由省或全国进行统一立法,以及加强省市之间权力机关的联合立法。第四,地方立法活动的优化,包括强化地方立法的立项论证以及地方性法规内容的论证,完善地方立法前和地方立法后的评估,以及合理配置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与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上措施旨在确保地方立法谦抑,以提升地方立法的质量,进而实现地方立法科学化。
而由于地方治理优先化、地方治理的差异性和自主性,以及地方立法相较于中央立法的成本效益优势,地方立法权的适度下放成为地方治理现代化的客观需求,这也在我国地方立法扩张的事实中得到体现。从地方立法实践来看,我国地方立法在地方立法主体、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等方面还有待进行适度扩张。因此,地方立法在秉承谦抑理念的同时,还应该注意适度扩张,两者不可偏颇。当然,现今在我国地方立法暂不成熟之时,地方立法应该以谦抑为主,辅之以稳步适度地扩张。
综上,本书通过文献研究法、历史分析法、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的运用,在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立法扩容限权的这一新背景下,深入研究地方立法谦抑这一主题,描述现状、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希冀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地方立法繁杂的现状,进而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推进我国地方法治建设,且将谦抑在法学上的研究扩充至立法领域,对地方立法谦抑进行相关研究,以丰富相关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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