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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国保险法视维之保险判例精解

書城自編碼: 3554277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潘红艳,何伟
國際書號(ISBN): 9787513070737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0-09-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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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书选取保险司法实践中的疑难案件、主审法官和保险专业律师分歧较大案件、*院保险指导案例等典型保险专业案件。通过案件事实还原、研究生模拟诉状写作、教师及保险案件专业律师协同完成案例评析,实现保险案例的教学模拟过程与实战过程的融合。同时,将法学专业研究生,同保险法律专业教师,以及保险案件专业律师的专业智慧进行融合
內容簡介:
本书借助吉大保险法论坛的学科和教学过程平台,以面向研究生开展的保险判例教室中的保险案例模拟审判真实过程及评析为蓝本,选取保险司法实践中的疑难案件、主审法官和保险专业律师分歧较大案件、*院保险指导案例等典型保险专业案件。通过案件事实还原、研究生模拟诉状写作、教师及保险案件专业律师协同完成案例评析,实现保险案例的教学模拟过程与实战过程的融合。同时,将法学专业研究生,同保险法律专业教师,以及保险案件专业律师的专业智慧进行融合。本书分包括绪论和七编主体内容。绪论部分由三个部分组成:中国法学教育的功能和导向、保险判例教室企划、保险判例分析模式实例。七编内容由七组案例组成,共涉及保险案例22个。每个案件包括核心事实、保险判例教室模拟起诉状、保险判例教室模拟答辩状,案件评述四个部分。*编被保险人醉驾肇事死亡案;第二编现金价值强制执行(组)案;第三编保险销售欺诈三倍赔偿组案;第四编受害人碰瓷车险赔付案;第五编高原伤害意外保险赔付组案;第六编被保险人自杀索赔组案;第七编著院第25号指导案例。
關於作者:
潘红艳,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主要成果: 已出版著作一部;在《当代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学评论》、《社会科学战线》、《甘肃社会科学》、《环境保护》、《兰州学刊》等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日本《国际商事法务》、韩国《圆光法学》、台湾地区《月旦法学杂志》上发表保险法专业论文若干;在《上海保险》、《保险职业学院学报》、《中国保险》、《金融世界》、《金融时报》、《中国保险报》、《法律与生活》等杂志和报纸上发表保险法论文数十篇。参加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主持吉林省社科基金、吉林省法学会基金项目。
目錄
目录
上篇 实务保险判例精解
第一章 保险判例教师实录
第一节 未年检车辆保险理赔纠纷案
第二节 故意造成保险事故车险理赔纠纷案
第三节 高原环境发生疾病意外保险理赔纠纷案
第四节 被保险人未选择指定治疗方式理赔纠纷案
第二章 保险判例律师实录之诉讼
第一节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第二节 机动车保险纠纷之一保险合同纠纷案
第三节 机动车保险纠纷之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第四节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第五节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之一
第六节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之二
第七节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之一
第八节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之二
第九节 团体保险合同纠纷案
第三章 保险判例律师实录之仲裁
第一节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拒赔案
第二节 案涉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拒赔案
第三节 就禁止性规定已履行提示义务,保险公司拒赔案
中篇 教学保险判例精解
第四章 保险判例教室定位
第一节 中国法学教育的功能和导向
第二节 保险判例教室企划案
第五章 保险产品销售欺诈纠纷案
第一节 保险判例教室精要
第二节 教师点评
第三节 案件综合评析
第四节 案件的大数据分析
第六章 被保险人醉驾死亡纠纷案
第一节 保险判例教室精要
第二节 案例综合评析
第三节 案件的大数据分析
第七章 保险代位权纠纷案
第一节 保险判例教室精要
第二节 案件综合评析
第八章 保险销售欺诈纠纷案
第一节 保险判例教室精要
第二节 案件综合评析
下篇 保险判例综合评述
第九章 人寿保单现金价值强制执行纠纷案
第十章 网约车保险理赔纠纷案
第十一章 违反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保险理赔纠纷案
第十二章 财产保险受益人纠纷案
后 记
內容試閱
中国保险司法文明40年发展与展望
1978年开始改革开放至今,我国正逐步从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迈进,保险业在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保险业的繁荣发展,保险司法文明的进步举世瞩目。保险纠纷案件数量呈连续增长态势,司法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28 231件。2009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41 752件。201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59 767件。201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73 206件。2012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76 430件,已经是2008年受理该类案件数量的2.7倍。2013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新收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82 564件,2017年达127 611件。此外,大量侵权纠纷案件中也涉及保险合同纠纷,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多数涉及保险合同问题。这些案件的审理和裁决过程反映和体现了我国保险司法文明的进程。
一、保险司法文明的集中体现
1978年开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保险立法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司法活动也逐步展开。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公布至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4部与《保险法》司法审判配套的司法解释,这4部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既是保险司法审判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我国《保险法》的有益补充。
1985年至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共颁布保险案例35个,2010年以后的公报案例具有了指导案例的地位。2012年至今,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官方网站公布的保险指导案例汇集了各级人民法院保险审判的精华,是保险司法审判文明进程发展的重要体现和标志。从案例和司法解释的视角来看,我国保险司法文明的发展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颁布4部保险合同法部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不能通过具体的案例来解释或创造法律,司法解释起到了立法的拾遗补阙作用,以及对保险司法审判活动规则的统一作用。从承接和发挥保险立法功能,细化和发展保险司法审判规则的双重角度看,中国保险司法审判的进程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保险法司法解释的进程是统一的。
第一,2009年9月21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保险法〉解释(一)》),针对人民法院适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保险法的有关问题进行规定,以解决新旧保险法的适用衔接问题。
第二,2013年5月31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保险法〉解释(二)》),针对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三,2015年11月25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保险法〉解释(三)》),针对保险法中保险合同一章中有关人身保险部分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四,2018年5月1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保险法〉解释(四)》),针对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一章中有关财产保险部分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二)发布公报案例以及保险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发布从1985年开始展开。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时任院长在第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发挥案例指导审判工作的作用。1985年至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保险案例共计35个。
自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各地法院进行了案例指导制度的建设。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该规定第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2012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官方网站发布指导性案例,其中保险案件两件。
二、保险法司法解释的主要贡献
每部保险法司法解释的颁布和实施,都集中反映保险立法的变化,集中解决保险司法审判中亟待明确的法律适用问题,四部保险法司法解释发挥出以下功能:统一保险司法尺度、服务保险审判实践以及满足和促进保险经营需求。
(一)保险审判规则新旧衔接
2009年10月1日,修订后的《保险法》开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据此颁布了《〈保险法〉解释(一)》,解决保险司法审判中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鉴于人民法院受理的保险案件绝大部分是保险合同纠纷,尤其是履行期限较长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涉及保险业管理的纠纷很少,这部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限定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这部司法解释的制定,贯彻了加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立法精神,体现了既要符合合同法共性要求又要符合保险法特殊要求的特征,遵循了新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的精神。
(二)强化保险审判的特殊性
《〈保险法〉解释(二)》针对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明晰了专属于保险审判的以下问题: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说明义务、投保人告知义务、免责条款界定、保险合同解释、保险理赔、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请求权、保险代位权、保险机构的诉讼地位等司法实践中亟待明确的法律适用问题。这些规定在力求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终结了法律界和保险实务界的一些争议,统一了裁判尺度,也进一步对保险市场起到了规范的作用。《〈保险法〉解释(二)》兼顾各方主体利益,既注重投保人利益的保护,又注重保险人的权利维护,以增强交易主体的保险意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这部司法解释贯彻依法、公平、服务市场经济和诚实信用原则,强化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司法审判的特殊性。
(三)强化人身保险合同审判的裁判标准
《〈保险法〉解释(三)》针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专业性,明晰了人身保险合同审判的以下问题:第一,明确人身保险利益主动审查原则,防范道德风险。第二,细化死亡险的相关规定,鼓励保险交易。第三,明确体检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维护诚实信用。第四,明确保险合同恢复效力的条件,维持合同效力。第五,规范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保护受益人的受益权。第六,规范医疗保险格式条款,维持对价平衡。此外,对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保险金给付、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的推定、故意犯罪如何认定等问题作了规定。
(四)强化财产保险合同审判的裁判标准
《〈保险法〉解释(四)》体现了以人为本,以及对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凸显平衡保护,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注重寻找其与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平衡点。尊重保险司法规律,尊重保险的特点和特性,恪守保险的一般原理。本部司法解释针对财产保险合同的专业性,明晰了财产保险合同审判的以下问题:第一,明确保险标的转让的相关问题。第二,明确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相关问题。第三,明确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
三、保险司法文明的展望
(一)以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为基础,进一步统一保险司法裁判标准
我国保险案件均与保险合同纠纷相关,保险监管纠纷尚未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保险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保险指导性案例所涉均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进一步强化保险合同法的特殊性,需要将保险合同立法主旨、立法原则以及保险合同法各项制度协调统一。目前我国的保险法是将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规定在同一部法律中,鉴于公法和私法理念的差别而带来了保险立法主旨的不统一,这种不统一反映在具体的保险法律制度上会导致保险司法裁判标准的冲突。
(二)以保险司法功能的发挥为导向,加强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融合
作为专业的司法审判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保险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具有示范作用。业已形成的保险法司法解释,实际上发挥双重功能: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和弥补立法的缺失。将这两重功能进行分解,再与指导性案例相结合,既可以获得保险司法审判标准的中国路径兼顾我国保险司法审判以及保险立法实际状况,又可以兼采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立法之长。
大陆法系很多国家的立法颁布以后,通常采取公布实施细则的方式为司法活动提供更明确的指引。结合成文法的特点,我们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中对立法的明确、标准细化的部分可以成为类似法律实施细则的内容,其法律约束力也与法律实施细则等同。结合英美判例法的特点,我们可以将保险法指导案例同保险法司法解释结合在一起,将每个司法解释的系列案例中的典型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同时在每条司法解释之后列明该指导性案例,并将其他系列案例做索引性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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