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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西方古代文献中有许多反映中国自然及人文风貌的图片。通过这些图片以西方商人、旅行者和传教士等的文字说明,读者可以了解到中国在西方人眼里的模样。本书从建筑(包括长城、故宫、卢沟桥、大报恩寺塔)、人物(包括皇帝、官员、孔子、妇女、蜑民)、动物(包括鸬鹚、麝)、植物(包括人参、大黄、茶)、交通(包括车、船)、习俗(包括司法、饮宴、杂耍、节庆、音乐与戏剧、汉字)等方面入手,结合440余幅插图,生动地介绍了鸦片战争前西方文献中的中国视觉形象以及源远流长的中西文化交流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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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方曦闽,1984年毕业于南京大学中文系并留校任教,副教授。曾在日本及美国教授汉语及中国文化。2000年移居美国,现为独立学者。曾经翻译及校译过《女性特质》《泰州学派》等近10种图书。主要研究兴趣为中国艺术史和中外文化交流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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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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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建筑
1.1长城
1.2故宫
1.3卢沟桥
1.4大报恩寺塔
二、 人物
2.1皇帝
2.2官员
2.3孔子
2.4妇女
三、 动物
3.1鸬鹚
3.2麝
四、 植物
4.1人参
4.2大黄
4.3茶
五、 交通
5.1 加帆车
5.2 船
六、 风俗
6.1司法
6.2饮宴
6.3 杂耍
6.4 节庆
6.5 音乐与戏剧
6.6 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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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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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的下面却是残酷的体罚,大部分早期来到中国的西方人士都见识了中国的刑具和惩罚方法。明代来到中国的葡萄牙传教士克路士说:
有两种刑具,一种用在手上,另一种用在脚上。用在手上的是一些一指粗、 一拃长的圆棍,两根绳子从中穿过,把手指夹在木棍之间后拉紧绳子,这样做就会压裂骨头。我曾看到一个十三四岁的男孩被这样折磨,真是件最可怜的事。之所以他这样受罪是因为有人让他看守一所房子里被司法机关关押的一个年轻人,由于他粗心大意,那人逃走了,因此就这样把他抓住,同时搜寻逃犯。这是最轻的惩罚。
用在脚上的刑具非常厉害,让人感觉很痛。因为它有两块方木板,大约四拃长,一边用铰链连上,另一边用绳子绑好。将脚踝夹在木板中,再用木槌在上面敲打,这样来压碎骨头。
此段描述几乎原封不动地被门多萨抄在了《中华大帝国史》中, 而弗莱芒雕刻家德布莱(Theodor de Bry, 15281598)则将这两种刑具画进了他为林舒腾的《东方航海志》所作的插图中。
《东方航海志》中的手刑与脚刑插图
上图手刑细部
另一位明代来华的葡萄牙传教士曾德昭曾在中国受过牢狱之灾,他也描述了这两种刑具,并记录了他们的中文名称:
拷刑也在某些需要的案件中使用。我只知道两种拷刑。一用于足,一用于手。用于足的叫做夹棍(Kia Kuen)的刑具,它有三块木片安在一根横木内,中间一片固定,另两片是活动的,把脚放在其中,压榨收紧,直到足后跟的骨头深入足内。他们也用一些小木片放在手指间以施加手刑,他们称之为拶子(Tean Zu),然后收紧,用纸在四周加以封印,这样让他们延续一个星期。
夹棍和拶子主要用于拷问时,但其他惩罚犯人的方法仍有很多。比如关于偷盗,克路士说:
如果抓到小偷,就让他脖子上挂着赃物游街,并打上几板。如果偷的东西达到法定的一定数量,就用针和墨水在小偷胳膊上刺字,并关押一段时间,然后放出来。如果第二次被抓住,给以同样处置。如果第三次被抓住,就要在脖子上套上枷锁,以示死罪,并在手上和脚上带上锁链,关押起来,等待最后判决,但往往很多人得到了宽恕。
关于拷刑,纽豪夫在《荷使初访中国报告》中对比了明清两代的做法:
因为他们过去通常不会为了小偷小摸而杀死任何人,除非他们犯行时使用了武力和暴力。一个人如果第二次被发现犯有抢劫罪,他的手臂上被烙上两个字;如果是第三次,则将字烙在他的额头上;但是如果他第四次犯下类似的过错,他就被鞭打和流放。这种忽视惩罚盗贼和无赖的行为,是中国有如此众多的盗贼和流民蜂集的原因。
但是自从鞑靼人成为这个帝国的征服者以来,他们以极大的审慎和严谨纠正这些犯行,并以法律来惩罚罪犯。当我在中国的时候,轻微的犯罪即被定为刑事犯罪;被判犯有最低罪行的人会被处以死刑。在执行这一判决时,一旦任何人被判死刑,他的双手就被绑在身后,背上有一块木板,上面写着他的罪行。他就这样被绑着,由治安官根据习俗带入一个空旷的地方,可能是在城内,也可能在城外。在没有任何进一步仪式的情况下,他就被斩首了。如果有任何人被赦免而拣回了一命,他将受到极端严厉的惩罚,在这种情况下他通常选择宁愿死去,而不是为了活命而遭受无可避免的苦难。折磨的方式是这样的:两名强壮的家伙受命殴打罪犯的小腿,直到所有的肌腱和神经都被残酷地打烂,腿即使没被打破的话,也是伤痕累累。
而曾德昭在《大中国志》中也提到了对于通奸者的惩罚措施:
奸夫受到严惩,尽管不判死刑,除其他刑罚外,还饱受杖刑。妇女犯奸的,如果她从前有贞洁之名,受到鞭打或杖刑,把裤子一直扒到脚跟,让她出丑,有时当街鞭打;但是,如果她早就失去贞洁,就只让她穿着裤子挨打。
实际上,除了挨打之外,如果女方的丈夫提告,通奸者则会被判死刑,伯来拉说:
通奸者要入狱,情况一经查明,要判以死刑:女方的丈夫必须控告他们。这条法律对犯行的男女都适用。
克路士说:
如果妻子通奸,丈夫控告了奸夫淫妇,那么他们两人都会被判处死刑。
即使侥幸不被判处死刑,通奸者也难逃被戴上木枷游街的命运。克路士说:
对普通罪犯的惩罚是打板子,数量由罪行的轻重而定。一些犯了轻罪的人要在街上游行,受到路人的嘲笑。他们头上套着一块厚方块木板,略宽于三拃,在板子的中间有个洞,大小与脖子粗细相当。此板可以分成两块,以便将脖子套进去。板上写着此人所犯的罪行,这样他所到之处都会受到嘲笑、奚落。根据他罪行严重的程度,他要游街三到四天。
西班牙的考特斯神父在《中国纪行》中也记录了通奸者游街示众时的情况:
通奸的男女被判戴着木枷游街示众数日。罪行更严重的人会被判在公共场所戴着木枷一动不动地站立15至20天,其间不得坐下。在刑期结束前由于腿中形成了许多硬结块,会肿胀,甚至溃烂、致死。这就是这种惩罚的目的。
《中国纪行》中戴着木枷的赌徒和通奸者
木枷可能是古代中国最常见的刑具,它跟西方中世纪使用的刑具颈手枷(pillory)有类似之处。颈手枷通常是固定在某处的木架子,罪犯被判立在木架子旁,将头和手伸入架子上预留的三个洞中。但中国的木枷直接套在脖子上,因此受刑人需承受木枷的重量。在16世纪中下叶,西方人在中国看到的木枷是比较窄的。伯来拉说:
木枷宽约一拃,一个人戴着枷站着时,木枷下部可及膝盖。枷板分两半,合起来中间是个脖状的孔洞。根据脖子的粗细调整后,就把木枷架在罪犯的脖子上,用装置把两半合起来,钉住。脖子后面翘起的木板有一拃长,脖子前面的木板可及膝盖。在这前倾的板上用大字写上判决书及死罪的理由。
克路士说:
那些已经被判死刑的人被套上木枷,木枷长至膝盖,被涂上白色,上面写明被判刑的罪状。木枷只有一拃多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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