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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家事诉讼机制是指家事纠纷当事人通过向法院诉讼的形式来解决双方矛盾,运用诉讼手段抑制家庭冲突、排解家事纠纷所需程序保障。家事调解机制是指家事纠纷当事人通过法院搭建的解纷平台,以调解的方式促成纠纷的解决。家事福利机制涉及家事调查、心理咨询和治疗等多项功能,旨在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国家福利性及社会服务性,并为诉讼与调解机制的有效运行提供指引。家事辐射机制通过家事纠纷解决过程中的教育、引导、宣讲活动,发挥纠纷解决机制的预防功能,避免家庭纠纷的产生。
作为家事纠纷解决的上述四项机制,除了诉讼机制是由法院来完成外,其他三项机制均涉及法院之外的多个机构和组织。而作为法院,只是调解机制、福利机制和辐射机制的其中一个实施主体,它在这三项机制中的作用体现在调解机制中的法院调解,特别是法院附设调解功能的发挥;福利机制中的司法服务功能的发挥;辐射机制中的司法培育功能的发挥。同时,在诉讼机制中要侧重作为法院本质属性的司法裁判功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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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任容庆,云南玉溪人,法学博士、博士后。原云南高院民二庭法官、最高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现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行为法学会理事,南开大学房地产法和破产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物权法、家事法、司法制度。在《法学杂志》《法律适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等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四十余篇。独著学术专著一部,参著《民法典合同编条文理解与适用》等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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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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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选题意义
一、理论意义
二、现实意义
第二节 研究状况与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综述
二、国外研究综述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一、研究方法
二、研究内容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架构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架构
第五节 研究创新与研究难点
一、研究创新
二、研究难点
第二章 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宏观视野
第一节 我国启动家事审判改革的背景
一、外部因素:家事审判改革的国际趋势
二、内部因素:家事审判改革的现实之需
三、我国家事审判改革进程概况
第二节 对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目标的考量
一、对建立解决家事纠纷协同机制的考量
二、对建立家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的考量
三、对建立家事审判专业机构人员的考量
第三节 司法改革背景下家事审判改革的未来走向
一、立案登记制后家事案件先行调解的出路
二、法官员额制后家事法官业绩评价的着眼点
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家事诉讼程序的影响
四、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对家事审判专业化的影响
第三章 法院解决家事纠纷的机制
第一节 法院在家事纠纷解决中的角色定位
一、游走于规则之治与纠纷解决之间的家事审判
二、延伸于社会福利与司法辐射之上的家事司法
三、家事法官角色定位专业性抑或复合性的选择
第二节 法院解决家事纠纷的机制分层
一、法院解决家事纠纷的四项机制
二、以司法裁判为主的家事诉讼机制
三、以附设调解为主的家事调解机制
四、以司法服务为主的家事福利机制
五、以司法培育为主的家事辐射机制
第四章 家事司法裁判机制
第五章 家事附设调解机制
第六章 法院解决家事纠纷的辅助机制
第七章 我国家事法院体系的构建
第八章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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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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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家事审判改革,从完善家事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家事诉讼程序建立,以及家事审判机构和人员构建三方面探索新型家事纠纷解决路径。两年试点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尚缺乏一整套科学理论体系的指导,同时,司法功能的延伸无形中增加了法官的办案压力。因此,有必要研究法院解决家事纠纷的理论体系,确立以调解为中心的四层联动模式,即家事诉讼机制、家事调解机制、家事福利机制、家事辐射机制。
家事诉讼机制是指家事纠纷当事人通过向法院诉讼的形式来解决双方矛盾,运用诉讼手段抑制家庭冲突、排解家事纠纷所需程序保障。家事调解机制是指家事纠纷当事人通过法院搭建的解纷平台,以调解的方式促成纠纷的解决。家事福利机制涉及家事调查、心理咨询和治疗等多项功能,旨在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国家福利性及社会服务性,并为诉讼与调解机制的有效运行提供指引。家事辐射机制通过家事纠纷解决过程中的教育、引导、宣讲活动,发挥纠纷解决机制的预防功能,避免家庭纠纷的产生。
作为家事纠纷解决的上述四项机制,除了诉讼机制是由法院来完成外,其他三项机制均涉及法院之外的多个机构和组织。而作为法院,只是调解机制、福利机制和辐射机制的其中一个实施主体,它在这三项机制中的作用体现在调解机制中的法院调解,特别是法院附设调解功能的发挥;福利机制中的司法服务功能的发挥;辐射机制中的司法培育功能的发挥。同时,在诉讼机制中要侧重作为法院本质属性的司法裁判功能的发挥。
但是,鉴于现有家事审判机构在外部功能上的局限性,为了更好地发挥以上四项机制的作用,实现功能互补、彼此促进,需要构建我国本土化的家事法院体系,即在大、中型城市的城区法院可逐步探索建立统一的家事法院;在小城市、城镇及乡村,应将家事审判机构与人民法庭建设相结合,实现家事法庭创建的制度机制、整合的各类资源与人民法庭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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