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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魏晋令初探

書城自編碼: 3569287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歷史史學理論
作者: 李俊强
國際書號(ISBN): 9787030663221
出版社: 科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0-11-01

頁數/字數: /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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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令是古代中国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产生早,影响大,但学界研究却较为薄弱。唐前的令主要包括君主的诏令、单行令及令典等,对其进行全方位的研究难度较大;而《魏晋令初探》主要关注的是魏晋令问题。《魏晋令初探》在前人成果基础上,较为深入地探研了魏晋时期何以形成了编修律、令典之潮流,进而梳理了魏晋时期令典的编纂史及发展演变史,并试图通贯地考察魏晋令典沿革之规律。
目錄
目录
序一 i
序二 v
导论 001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设想 001
二、研究现况 007
三、研究方法 011
**章 先秦秦汉令之演变 013
**节 概述 013
第二节 先秦令及相关问题 017
一、先秦令概观 017
二、李悝撰《法经》及秦汉“律令”相关问题辨 021
第三节 秦汉之令问题 029
一、秦汉令概观 029
二、秦汉令的制定 033
三、秦汉令的性质 040
第二章 魏晋令的制定及其流变 048
**节 魏晋令的制定 048
一、魏令制定的背景 048
二、魏令的制定 052
三、晋令的制定 056
第二节 魏晋令之流变 060
第三节 略论魏科 070
第三章 晋令令篇考述 077
**节 晋令及相关问题考述 077
一、晋令概述 077
二、晋令修订考述 085
第二节 晋令要篇考述 094
一、《官品令》考述 094
二、《户令》《户调令》考述 097
三、《服制令》考述 102
四、《关市令》考述 106
五、《狱官令》《鞭杖令》考述 110
第四章 魏晋令制之地位及对后世之影响 117
**节 魏晋令在当时之地位与作用 117
第二节 魏晋令制对后世之影响 122
结论 128
参考文献 131
后记 142免费在线读导论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设想
日本学者冨谷至先生曾在《通往晋泰始律令之路》一文中指出:
一国的制度改革,当然不限于司法制度,还应包括行政、官制、礼制等在内的整体制度;而且,毋庸赘言,礼制伴随着法的整理,是与汉萧何制九章律与叔孙通制礼同时的传统政策的延续。①
这一说法无疑非常具有启发意义。但笔者对富谷先生的卓识有个小小的补充:其实中国的历次大变革与世界其他国家、地区的大变革一样,确实“不限于司法制度”,“还应包括行政、官制、礼制等在内的整体制度”,“礼制伴随着法的整理,是与汉萧何制九章律与叔孙通制礼同时的传统政策的延续”。但是,我们若把《周礼》看成是后人在西周制度基础上的美化之作的话,那么,官制与礼制及司法制度实在都是政治改革的子项;秦朝建立之后何尝没有这些举措?就拿后世的人们*喜欢与儒家划等号的礼制的建构来说,秦国、秦朝时已经较为完备,并为汉初所继承。 ②秦始皇即位之初也曾试着笼络、利用儒生,《史记封禅书》记载,秦始皇即位三年后,赴泰山封禅时,曾“征从齐鲁之儒生博士七十人,至乎泰山下。诸儒生或议曰:‘古者封禅为蒲车,恶伤山之土石草木;扫地而祭,席用葅稭,言其易遵也。 ’始皇闻此议各乖异,难施用,由此绌儒生” ①。雷厉风行的秦始皇,受不了儒生们的喋喋不休与言人人殊,故弃之不用。只是汉代以后,礼制的作用与地位被着力拔高,似乎凌驾于诸制之上;加之儒家人物在著述中的刻意渲染,我们不由地对“礼制伴随着法的整理,是与汉萧何制九章律与叔孙通制礼同时的传统政策的延续”的论断赞赏不已。
冨谷至又说:
与刑罚典不同的非刑罚、行政法典的产生,正是因为已成为典籍的礼典的存在,对人们的意识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而且,需要指出的是,在礼典中依然存在《周官》(《周礼》)可以说《周官》是被理想化了的周的行政法规。在礼法交叉、令典这一新法典与刑法典对置的阶段,在以《周官》为礼典的意识下,令典得以产生,并具有了现实的行政法典的性质。司马彪,在晋泰始令成立时任秘书郎,他所说的“《周官》并不只是反映了一种周室牧民的理想,而是在未来成为重要参考对象的规范”,如果将它当作晋泰始律令成立时已意识到《周礼》之有效性的史家之言,则具有更深的重要性。②
这段话亦很有启迪意义。依着他的逻辑,是否可以有以下推论:从法典 ③制定的角度而言,西晋人学习《周礼》的结果,就是《晋律诸侯律》与《晋令》的出台;而唐人学习《周礼》的结果,则是《唐令》的历次编纂及《唐六典》的刊定。
其实,这既是主持政治制度制定之人理念所系,也早就成了古代知识分子之通识。唐人刘知几早就认识到这一层:
夫刑法、礼乐、风土、山川,求诸文籍,出于《三礼》。及班、马著史,别裁书志。考其所记,多效“礼经”。 ①
不知富谷先生是否在暗示:中国古代法令走向泰始律令之路,实质就是从政书制造到依法行政的过程。而这一过程的重要节点是魏晋律令的编纂,而其高峰即是日本学者所说的律令制时代或律令制国家的大唐。
《汉书》有《百官公卿表》,《续汉书》有《百官志》,《晋书》有《职官志》,此后的朝代正史修撰中基本沿袭了这一模式。这种编纂体例绝非偶然,而是有其内在理路的。笔者陋识以为:中国先唐时代的政制大致走过了一个“夏殷无闻,周秦创制,两汉继统革新,魏晋别开生面,隋唐大成”的过程。夏殷两朝,文献缺乏,我们对其难以形成系统认识。周秦两代,乃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创设的重要时期,基本奠定了古代政治制度之走向。两汉之时,诸多政治领域都在尝试与革新中寻求一种秩序化的稳定;而在意识形态领域,几经妥协融通,朝野*终认可了“德主刑辅”“外儒内法”的治国精神。这种始则可谓随机、无序的选择过程,终究让位于渴望大治、盛世的意识形态追求。这种有意识、有秩序的归纳、整理,然后再出发的趋势波及朝廷与社会、政治和文化的各个角落。
秦始皇统一全国,建立秦朝之初,即面临着如何收拾战国末期政治和文化残局的大命题。秦的主政者奉行法家理念,追求政治与文化的中央集权,推行意识形态领域的大一统。“焚书”虽**但似乎势在必行,而“坑儒”体现的是对儒生精神反抗的“冷酷无情”。汉继秦立,汉初的统治者又重新思考意识形态的大问题。这些人都曾是秦始皇治下的黔首与微臣,自然知道秦之得失利钝,“汉承秦制”*能反映他们对秦政的态度。当然,他们在反思强大秦朝灭亡教训的时候,也认识到法家主张与政治直接衔接的弊端,故汉初统治者对法家的态度常常是“欲迎还拒”的。热衷黄老之学,应该是为了中和法家之“刻薄寡恩”。因此,西汉初之朝野绝非像后世渲染的那样不乐闻甚至痛恨法家之学的①;西汉时对法家之学与法术之士很重用。在仕途上,大致有此倾向:刀笔吏 —廷尉监、平 —廷尉—御史大夫甚至丞相。但后世,廷尉往往并非法术之士所专任,常常成为一些人为了凑足年限与级别的权宜而已。在法司则言法,不在法司则不言法,其底色已是儒家。这种变化应该是东汉逐渐完成的。但众所周知的是,儒家之流在西汉初亦屡遭压制。随着国力的逐步恢复,汉朝统治者的自信心日渐提振,在意识形态领域也逐渐感觉到黄老观念的消极甚至掣肘。先秦的儒家学说虽然给统治者以不善进取的表面印象,但是经过战国末年的反思改造与秦朝时期的打压淬炼后,已逐渐变得既上顺天心下顾人情,又融通诸家呼吁一统,*终体现出其*包容*和洽政治的一面。统治者中的开明派已经开始关注它,甚至有些人还被它深深吸引,转过头来替它在朝廷中做起了宣传推广的工作。儒家在等待时机,准备一举登顶。
至汉文帝时,置《诗》《书》博士,又置诸子传记博士,博士人数达七十余人。景帝时,加置《春秋》博士。武帝时,又增置《易》和《礼》博士。至此,《诗》《书》《礼》《易》《春秋》“五经”博士齐备。宣帝又增置博士为十二家:《易》有施、孟、梁丘三家;《书》有欧阳,大、小夏侯三家;《诗》有鲁、齐、韩三家;《礼》有后氏学;《春秋》有公羊、谷梁两家。设儒学经典博士这一制度对经学的建立和推广起了重要作用。此后,通晓儒家经典成为做官干禄的主要条件。儒学和政权的紧密关系,为确立儒学和儒学经典的权威地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儒家以外的诸子学因无进身之阶而日渐衰微。秦朝时确立的“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之传统也*终被抛弃。
朝廷主导下的对儒家经典的诠释是为了创造适合统治需要的政治学说。思想的大一统,绝非只发生在儒学领域。这种整理的趋势必将波及诸子学,不整理趋新则极可能失传湮灭。而在法律文书领域内,对此前杂乱无章的律令进行整理、编纂,从小的方面来讲,便利了具体司法工作;而上升到国家政治的层面,则能为国家的统治添砖加瓦。始则是具体主持律令工作者的想法,而后也逐渐成为政治高层的共识。正是在这一整理的时代潮流之下,儒家逐渐生成自己的“道统”。 ①我国古人喜讲“渊源有自”,皋陶被奉为古代法官的祖师,鲁班乃木匠的鼻祖 那么,法家是否也应该立一“法统”呢?估计汉代的法术之士也想过这一问题。“法统”何以没有生成,不得而知。但是,至迟到唐人那里,律典的谱系却*终形成了。
东汉哲人王充在《论衡》一书中,特设“语增篇”“儒增篇”“艺增篇”三篇,罗列了他的时代里很多被夸大其词的论说,他真可谓我国古代破除伪邪之说的先师。如《儒增篇》:
儒书称:“尧、舜之德,至优至大,天下太平,一人不刑。”又言:
“文、武之隆,遗在成、康,刑错不用四十余年。”是欲称尧、舜,褒文、武也。夫为言不益,则美不足称;为文不渥,则事不足褒。尧、舜虽优,不能使一人不刑;文、武虽盛,不能使刑不用。言其犯刑者少,用刑希疏,可也;言其一人不刑,刑错不用,增之也。②
又《语增篇》:
孔子曰:“纣之不善,不若是之甚也,是以君子恶居下流,天下之恶皆归焉。”孟子曰:“吾于《武成》,取二三策耳。以至仁伐不仁,如何其血之浮杵也?”若孟子之言,近不血刃。浮杵过其实,不血刃亦失其正。一圣一贤,共论一纣,轻重殊称,多少异实。①
再《语增篇》:
传语曰:“秦始皇帝燔烧诗书,坑杀儒士。 ”言燔烧诗书,灭去五经文书也;坑杀儒士者,言其皆挟经传文书之人也。烧其书,坑其人,诗书绝矣。言燔烧诗书,坑杀儒士,实也;言其欲灭诗书,故坑杀其人,非其诚,又增之也。②
秦汉魏晋至隋唐时代的中国大地上,“儒增”“艺增”“语增”的事经常发生,家家都在仿效,这种风气的形成已经难以分清是意识形态影响了学术流派,还是学术观点反过来影响了意识形态。但这种风气也逐渐出现在政治、社会之中,甚至还影响到外来的佛教、新创的道教 —都在夸大自己创始人的高大形象。故历代“高僧传”中神异之事愈后愈多 ③,道教甚至编出老子出关为浮屠,化胡的故事 ④。在这种思潮播扇之下,法术之士梳理出李悝与法经,法经与商鞅相秦之关系的学说,与汉初萧何制定的《九章律》相链接,极有可能。这也正迎合了受儒教与释教经典整理、疏证之风影响下的法典整理、编纂之势。“法统”已明,法典的编纂更有了鲜明的理论指导与规划坐标。比如,《周礼》自然是春秋战国时儒者对西周政制的美好想象,并非信史;但却反过来影响了后世的政制建设,比如新莽、北周的政制,特别是北周,几乎完全照搬《周礼》之政制。表面食古不化,实则“托古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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