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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对于社会保险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并根据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在社会保险法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 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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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员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等。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制定《社会保险法》,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将第五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第六十四条*款中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第六十六条中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编制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员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等。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制定《社会保险法》,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将第五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第六十四条*款中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第六十六条中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编制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一、《社会保险法》的适用范围
为了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3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2条)同时,考虑到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的实际情况,《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第20、24条)
此外,还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被征地农民以及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的社会保险制度适用作了规定。(第95、96、97条)
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社会保险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的缴费对象做了明确规定:
1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4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5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关于社会保险待遇
为了保障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及时足额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主要做了以下规定:
一是规定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个人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待遇内容。
二是规定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三是对个人跨地区流动或者发生职业转换需要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事项做出相应规定。比如《社会保险法》第32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关于社会保险争议的解决
主要规定在《社会保险法》第83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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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2019年2月改制为中国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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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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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1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哪些作用
第二条【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2社会保险是如何实现责任分担的
3社会保险制度有哪些功能
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能参加社会保险吗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和社会保险水平】
5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有哪些
6社会保险水平应该如何确定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
7用人单位如何行使权利和义务
8个人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社会保险财政保障】
9国家如何为社会保险提供财政保障
第六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10具体由哪些机关来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
11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是否可以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条【社会保险行政管理职责分工】
12社会保险行政管理的职责如何分工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
第九条【工会的职责】
13工会如何具体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
14工会如何参与社会保险的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覆盖范围】
15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第十一条【制度模式和基金筹资方式】
第十二条【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16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如何确定
第十三条【政府财政补贴】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养老金】
17个人账户养老金能否提前支取
18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能否继承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构成】
第十六条【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19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是多少年
第十七条【参保个人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死亡待遇】
20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享有哪些权利
2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享有哪些权利
第十八条【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22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调整取决于哪些因素
第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23缴费年限累计如何计算
24基本养老金分段如何计算
第二十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其筹资方式】
2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金筹集方式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6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27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
第二十二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8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和缴费】
29职工如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方式如何计算
30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二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二十六条【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第二十七条【退休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制度】
第二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制度】
第三十条【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31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三十一条【服务协议】
第三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第四章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三条【参保范围和缴费】
32哪些人可以参加工伤保险
33哪些主体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工伤保险费率】
34工伤保险费率应该如何确定
35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是如何划分的
36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是如何确定的
37单位费率是如何确定与浮动的
第三十五条【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和费率】
38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如何确定
第三十六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39如何进行工伤认定
40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且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的情形有哪些
41认定工伤中如何界定因工作原因
42职工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是否应视同工伤
43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内退人员在另一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应由谁承担工伤待遇的赔偿义务
第三十七条【不认定工伤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
44工伤医疗待遇
45伤残待遇
46工伤死亡待遇
47特殊情况下工伤职工享有怎样的工伤保险待遇
48 2020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
49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情形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
第四十一条【未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时的待遇】
50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是如何应用的
第四十二条【民事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
第四十三条【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51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有哪些情形
第五章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四条【参保范围和失业保险费负担】
52失业保险的费用如何负担
第四十五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53符合哪些条件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54失业保险金如何进行发放
第四十六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55失业保险金的领取须符合哪些期限的规定
56再次失业情况下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标准】
57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如何确定
58失业保险金的确定
第四十八条【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九条【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时的待遇】
59丧葬补助金待遇竞合时应如何处理
第五十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60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遵循哪些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61什么情形下应该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五十二条【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第六章生 育 保 险
第五十三条【参保范围和缴费】
第五十四条【生育保险待遇】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的项目】
第五十六条【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形】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八条【个人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九条【社会保险费征收】
62社会保险费应如何征收
第六十条【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63职工应该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
64灵活就业人员应该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
65与派遣人员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是否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数额】
66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如何处理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
67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何处理
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类别、管理原则和统筹层次】
第六十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和政府补贴责任】
第六十六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
第六十七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定程序】
第六十八条【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六十九条【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68哪些针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第七十条【社会保险基金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置及经费保障】
第七十三条【管理制度和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职责】
第七十四条【获取社会保险数据、建档、权益记录等服务】
第七十五条【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建设】
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第七十六条【人大监督】
第七十七条【行政部门监督】
6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如何实施监督
70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负有哪些配合义务
第七十八条【财政监督、审计监督】
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基金的监督】
第八十条【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71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有哪些
第八十一条【为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保密】
72如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保密
第八十二条【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第八十三条【社会保险权利救济途径】
第十一章法 律 责 任
第八十四条【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责任】
73如何处理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违法行为
第八十五条【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处理】
74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
明应如何处理
第八十六条【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责任】
75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骗取社保基金支出的责任】
7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应该负哪些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责任】
第八十九条【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责任】
77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违法行为应负哪些责任
第九十条【擅自更改缴费基数、费率的责任】
第九十一条【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等的责任】
78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行政责任】
79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应负哪些行政责任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九十四条【相关刑事责任】
80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涉及的刑事责任主要有哪些
81挪用职工失业保险金和下岗职工生活保障金是否属于挪用特定款物
第十二章附则
第九十五条【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六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
第九十七条【外国人参加我国社会保险】
第九十八条【施行日期】
配 套 法 规
一、综合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2019年3月24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2019年4月1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2011年6月29日)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2001年5月27日)
二、养老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节录
(2018年12月29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2014年2月21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2010年9月26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2016年11月28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19年9月29日)三、医疗保险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
(2020年2月25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
(2017年6月20日)
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2016年1月3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2019年3月6日)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0年8月24日)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7月30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9年12月31日)
四、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
(2010年12月20日)
工伤认定办法
(2010年12月31日)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14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2016年3月28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3年4月25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2015年7月22日)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2010年12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6月18日)
五、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条例
(1999年1月22日)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2019年12月9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2020年5月29日)
六、社会保险基金
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
(2018年5月3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2020年3月30日)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2018年12月14日)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2001年5月18日)
七、社会保险经办
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0年9月28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2019年8月13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2016年12月8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2012年2月6日)
实用附录
1工伤纠纷处理流程图
2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图
3工伤赔偿数据速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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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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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法律图书。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此后推出的第二、三、四版也持续热销。为了更好地服务读者,及时反映国家最新立法动态及法律文件的多次清理结果,我社决定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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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主体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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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诚希望本丛书的出版能给您在法律的应用上带来帮助和便利,同时也恳请广大读者对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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