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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以类案为研究对象,以案件焦点事实的相同或相似,以法律问题的相同为标准确定类案,借助现有大数据检索平台,构建类案专集,形成类案裁判大数据报告。从检索到的海量类案中,挑选出有参考、索引价值的例案,再按照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伦理效果的标准,从这些例案中提炼出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提供给法官、律师等使用者参考和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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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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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1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的告知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的回复、告知函,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2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过程中向第三方机构采取的委托审核、协助调查等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3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其移送行为以及随案移送的查封扣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4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出具的食品、药品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5条:
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当事人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举证责任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6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举报人或被投诉人作出的处理结果,侵害了举报人或投诉人自身合法权益的,举报人或投诉人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7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及时履行或不全面履行举报奖励给付法定职责的,举报人具有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8条:
非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相对人,其权利义务受到或必将受到行政处罚行政行为的实际影响,其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9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举报内容证据不足或存疑的,不能直接决定不予受理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10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即使后来履行且行政行为内容并无不当,人民法院也应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11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等特别规定,若直接适用《行政处罚法》等一般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12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若存在明显错误或取得来源不明等严重程序违法情形,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13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行为违法导致消费者直接利益损害的,消费者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或在行政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14条:
食品经营者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能够提供供货者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但采购食品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的,不能对其免予处罚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15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未依法取得许可的,由行政机关予以处罚,但行政机关仅以从食品生产经营者处取得的书证或说明作出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16条:
举报人、投诉人针对食品、药品安全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投诉,被举报、被投诉事项合法性不确定时,行政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17条:
药品采购单位仅持有随货同行单,但未持有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合法资格以及质量保证协议的,不属于合法购进药品、医疗器械的情形,行政机关作出处罚的,符合法律规定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18条:
针对举报人、投诉人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投诉事项组织调解、责令退赔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19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擅自泄露其举报信息或未依法对举报信息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的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20条:
仅凭消费者持有的购物小票或不合格食品,不能当然认定食品经营者存在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除非经营者不能提供完整的食品进销记录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21条:
在没有制定国家标准的情形下,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可作为判断地方特色食品是否为合格食品的依据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22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了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可纳入普通食品生产许可范围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23条:
进口食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原则上可作为认定该种食品符合我国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的情形除外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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