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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在各利益主体权力博弈过程中,大学如何才能取得成功?共同治理如何发挥其在多元利益主体中的作用?今日之大学,于人类是增进知识的重镇,于国家是提升竞争力的利器,于公民是改变命运的阶梯,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大学办得如何,如何办好等问题,为广大师生和社会各界所关注,并以各种方式参与大学建设和发展,从而推动大学治理走向共同治理。如何提高共同治理的有效性,实现有效治理,是大学治理研究的前沿课题,也是中国“双一流”大学建设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时代的进步对大学发展提出了更为迫切和高端的需求,大学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大学何以有效治理?模式、机制与路径》深入研究大学治理的演变脉络和基本模式、大学有效治理的特征及其互动机制,以及中国一流大学有效治理面临的挑战和改革路径等问题。深度解读哈佛大学、牛津大学等世界高等教育的成功范例,从治理角度剖析它们何以一流,探究大学有效治理的共性和特色。面向从事高等教育相关研究和管理工作的广大读者,也适合相关领域研究人员以及相关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阅读。
內容簡介:
大学治理是教育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治理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赋予我国大学的历史责任,对于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加快推进“双一流”大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书将大学有效治理置于世界大学治理演进的背景中,分9个部分。(1)中世纪大学的治理。基于对中世纪大学形成与发展的考察,以博洛尼亚大学、巴黎大学、牛津大学为例,分析中世纪大学的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并概括了中世纪大学治理的主要特征。(2)大学治理模式之异同。梳理了大学治理模式以“学者自治—法人治理—共同治理”为主线的演变路径,分析了大学治理模式演进以知识逻辑和利益博弈为主导的动力机制,基于各种大学治理模式分类成果,对大学治理模式进行异同比较,并对各国大学治理模式相向而行,走向共同治理进行前景展望。(3)大学有效治理的范例。选择哈佛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牛津大学、华威大学四所一流大学,从大学治理环境、结构和过程三个维度进行分析和比较,从中增进对有效治理的认识和理解。(4)大学有效治理的内涵与特征。借鉴善治理论,运用CIPP分析模型,从环境、结构、过程和结果四个维度阐明大学有效治理的内涵和特征,并从评估视角进一步审视大学治理,推动有效治理理念的可操作化。(5)大学有效治理形成的动因与机制。根据系统形成机制的基本涵义,探讨了大学有效治理形成的动因、实质和要素,以及阶段划分和阶段特征,构建大学有效治理形成机制模型,揭示要素特征对大学有效治理形成的影响及方式。(6)中国大学治理的发展与现状。考察了近代以来中国大学治理的变迁,从治理环境、治理结构和治理过程等维度分析了中国大学治理现状和特征,并从比较视角总结了中国大学治理的特色与优势以及在内涵建设上存在的差距与问题。(7)中国大学治理的调查与分析。通过问卷调查对当前中国大学治理现状,尤其是教师在大学治理中的参与情况进行多维分析,构建大学教师权益保障模型,对影响教师权益的各种因素进行结构方程模型分析,为教师权益保障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证支撑。(8)中国大学有效治理的制度供给逻辑。考虑到当前中国大学治理改革已迎来目标导向下的制度快速供给期,在分析新格局下中国大学治理挑战及其趋势判断的基础上,就此建构一种以权力主体为分析工具的解释框架,以命题推演的形式探讨了当前格局下中国大学有效治理改革的制度供给逻辑,并就此提出当前中国有效治理的紧迫命题以及着手推进的改革任务。(9)中国大学有效治理的文化基础。在优化大学决策权的制度安排的同时,必须重视和加强文化建设,夯实大学有效治理的制度文化基础,在社会和组织层面上需要强化公共理性,在个体和人际层面上需要调和人际冲突。
關於作者:
顾建民,浙江大学教育学博士、高等教育学教授,主要从事大学治理、学术职业、学术评价、研究生教育等研究,著有《大学治理模式及其形成机理》《自由与责任:西方大学终身教职制度研究》《工程教育基础:工程教育理念与实践的研究》《Higher Education in China》等,两部中英文著作分别被外国学者翻译成日文、意大利文出版。
目錄 :
章 有效治理: 大学发展的基石
一、 从大学管理到大学治理
二、 大学治理与大学发展
三、 大学治理研究回溯
四、 大学治理研究进路
第二章 历史追寻: 中世纪大学的治理
一、 中世纪大学的诞生与发展
二、 中世纪大学治理的三类代表
三、 中世纪大学治理的主要特征
第三章 模式比较: 大学治理模式之异同
一、 治理模式的历时比较: 演变之路径与动力
二、 治理模式的共时比较: 异同之比较与根基
三、 治理模式的发展机制: 四种逻辑协变驱动
第四章 个案分析: 大学治理的成功范例
一、 哈佛大学的治理
二、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治理
三、 牛津大学的治理
四、 华威大学的治理
五、 个案分析的比较与启迪
第五章 理念辨识: 大学有效治理的内涵与特征
一、 大学有效治理的内涵
二、 大学有效治理的基本特征
三、 大学有效治理的评估视角
第六章 机制探讨: 大学有效治理形成的动因与机制
一、 大学有效治理的形成动因
二、 大学有效治理的形成过程
三、 大学有效治理的形成机制
第七章 现实反思: 中国大学治理的发展与现状
一、 中国大学治理之环境
二、 中国大学的治理结构
三、 中国大学的治理过程
第八章 实证研究: 中国大学治理的调查与分析
一、 中国大学治理的量化分析: 基于一项问卷调查
二、 教师权益保障的影响机制: 结构方程模型验证
第九章 路径选择: 中国大学有效治理的制度供给逻辑
一、 新格局下中国大学治理挑战及其趋势判断
二、 中国大学有效治理的框架与命题
三、 基于命题的大学有效治理制度供给逻辑
四、 中国大学有效治理的紧迫议题和主要任务
第十章 文化营造: 中国大学有效治理的文化基础
一、 公共理性与大学有效治理
二、 人际冲突与大学有效治理
第十一章 永续发展: 治理现代化永远在路上
一、 有效治理引领共同治理
二、 有效治理仍需拓土深耕
附录一 调查问卷
参考文献
索引
后记
內容試閱 :
第二章 历史追寻: 中世纪大学的治理
中世纪大学是现代大学的共同渊源,中世纪大学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系列制度和原则,为现代大学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历史基础。因而,在探讨现代大学治理模式之前,很有必要介绍中世纪大学的诞生与发展,分析其治理模式与特征若用现代治理理论和实践来审视,或许那只是(自我)管理的模式与特征,但历史无法割裂,何况中世纪大学并非像许多人以为的那样是一个世外桃源,也是各种利益杂陈,少不了利益博弈。
一、 中世纪大学的诞生与发展
中世纪大学早于何时建立,并没有确切的纪年,它是一种自发的、偶然的产物。中世纪史专家查尔斯·哈金斯金就指出:“许多东西没有创建人,或者没有确切的起始日期,相反‘只是在成长’,缓慢地、悄无声息地产生,没有明确的记录。”同样,英国哲学家海斯汀·拉斯达尔指出:“与教宗权力和帝国主权的兴起大致相似,大学的发生与发展也是取决于各种偶然因素的结合。”
虽然如此,但并不表示中世纪大学乃无中生有或从天而降之物。首先,久已存在的行会组织为中世纪大学的诞生提供了原型。在拉丁语中,大学同时由“studium”和“universitas”表示。“studium”意味着高等教育机构,“universitas”表示行会组织,它保证高等教育机构的自治并行使功能。简言之,中世纪大学脱胎于当时的行会组织。行会的观念早在罗马法中就已初露端倪,后来因古罗马帝国的灭亡而一度沉寂,直到中世纪因教会法的编纂而被移植和改造,才逐渐兴起。行会的前身可以追溯到公元9世纪,在自由城市与海滨等地逐渐产生的一种新的联合组织,名称有“兄弟会”“友谊会”“协会”“联盟”等。在11世纪左右,行会组织在西欧发达起来,并于12世纪几乎遍及整个欧洲大陆,达到历史上的。建立行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获得自主权。
其次,宗教和神学作为中世纪主要的一种意识形态,为中世纪大学的诞生提供了文化土壤。基督教是通过以下方式,终缓慢、艰难地孕育出被称为奇葩的中世纪大学: ①文化继承——中世纪残存的许多古罗马世界的文化遗产正是由于基督教的关系才得以保存下来;②教育改革——无论是满腔热忱的普通教士或胸怀大志的宗教改革家,一直都把发展教育当作一个不懈追求的奋斗目标;③理性复苏——12世纪的文艺复兴促进了教会学校的转型和神学的争鸣,并进而带来了经院哲学的大发展和理性精神的勃发;④大学兴起——当中世纪的历史行进到智识激情开始泛起的时代,正是主教堂学校通过独特的宗教渠道热烈地传播了具有启蒙意义的理智,并终成为大学的滥觞。总之,中世纪大学是“中世纪欧洲——基督教教皇统治的欧洲——的创造物” “构成了中世纪教廷为基督教文明的智慧组织所作的意义深远的设计,并成为历史上规模恢弘的文化规则的杰出例证之一”。
后,中世纪某些具有特殊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的城市,为中世纪大学的诞生提供了生存环境。例如,博洛尼亚是一个商道交汇的枢纽中心,同时皇帝对详细阐释和应用罗马法感兴趣,将其作为一种使其帝国统治合法化的手段。这种兴趣使得博洛尼亚的城市自治得到加强。在整个12世纪,那些著名教师的声誉具有同样重要的作用,他们吸引着欧洲各地的学生不远万里来到博洛尼亚。只有那些在经济、社会和政治上有权势的外国学生们聚集在一起,并为保护自身利益与城市和教师开展集体斗争时,大学的组织才会形成。
根据拉斯达尔的研究,在中世纪大学中首先出场的是萨勒诺医学院,但关键性的事件是博洛尼亚大学和巴黎大学的出现。博洛尼亚大学被称为“学生型大学”,学生们自己雇用教师,按着拟定的年度契约,规定教师的薪俸,要求他们保证严格遵守阅读《民法大全》或《教会法大全》的规定章节的进度表。巴黎大学被称为“教师型大学”,起源于从11世纪末期在巴黎出现的那些学校。“事实上,巴黎大学就是一所‘教师大学’,一个学校的联盟,其中的各个学校保持着自己管理学生的权利;教师们通过评议会和他们选举的官员,集体管理整个大学;在涉及教学和考试的所有问题上,各个学校共同遵守统一的协议。”直到中世纪结束时,这两所大学仍是为著名的和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大学,而且成为大多数稍后建立大学的模型。例如,萨拉曼卡大学吸收了博洛尼亚大学的因素,后来闻名遐迩的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则借鉴了巴黎大学的模式。
到13世纪末期,在整个欧洲,大学的数量已经达到18所,虽然总量偏少,但已经成为欧洲文化生活的核心机构,不仅培养了大批教士和城市精英,而且在思想的产生和传播上做出了贡献。到十四五世纪,新的大学不断建立。1378年,实际运行的大学有28所(或者说31所,若包括有争议的学校);1400年,变成了31所(或者说34所);到1500年,变成了63所(或者说66所)。不过,在数量增加的同时,中世纪大学再一次显现出矛盾中的精疲力竭: 大学神学的僵化教学和宗教感情的真实需求之间的差距变得极其悬殊;传统的自治和特权,虽在官方名义上得以保持,但实际上在政权的变动中逐渐瓦解;大学的贵族化、住宿学院的发展摧毁了经院教学原则;人文主义的成功使人们对以教授为职业、以知识为工作的思想发生动摇;科学与教学日渐分离。
二、 中世纪大学治理的三类代表
正如前文所言,中世纪大学一共有60多所,这里不可能对每一所大学进行描述,但由于中世纪大学彼此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因而笼统的描述也不太恰当。鉴于此,这里以三所典型的大学为例来分析中世纪的大学治理。它们是: ①学生型大学,以博洛尼亚大学为代表;②教师型大学,以巴黎大学为代表;③牛津大学,一所由学者迁徙而建立的大学。
(一) 博洛尼亚大学的治理
博洛尼亚大学的外部治理
博洛尼亚大学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和各种特权,拉斯达尔把它形容为“国中之国”。原因有三点: ,博洛尼亚大学能够为其所在城市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这是市政当局能够对学生社团终予以认可的根本原因。当然,在获得政治认同的过程中,学生社团也进行了积极的争取。第二,由于统治观念的特异性,中世纪意大利城市的行会组织要比现代社会环境中联合得更加紧密,同时也更具统治力。究其原因,是因为罗马法赋予了三人以上社团组织不受政府其他特别权力机构制约的社团法人地位。第三,博洛尼亚的学生多是外籍人士,成为某个行会的成员对于个人的人身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如果学生们没有组成一个组织严密的行会,没有坚持向政府索要社团的合法认证以及组织特权,作为外籍人员,他们在这座城市的地位和待遇是不堪设想的。
然而,博洛尼亚大学的高度自治,并不能表示它就是一个与世隔绝的象牙塔。相反,它一直处于王权与神权的控制之中。1155年5月,巴巴罗萨腓特烈一世皇帝去意大利接受加冕时,接见了博洛尼亚法律学校的师生们。当时师生们恳求皇帝颁令严格禁止对外国学生动用司法权(当外国人与本国人发生债务纠纷时,通过逮捕个人或没收财产来弥补本国人的债务损失,并给予他们自由迁徙的权利)。巴巴罗萨腓特烈一世同意了师生们的请求,并颁布了《安全居住法》。后来,由于政治原因,这一法令并没有付诸实施。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博洛尼亚大学诞生之初,由于力量弱小,于是主动争取世俗力量的庇护。
1159年9月,红衣主教罗兰多·班迪内利当选为教皇。他积极支持教会和学校间建立密切的联系。他制定了评价教师资格候选人执教能力的一套程序,规定候选人必须通过由“杰出教士”组织的考试,其执教资格才能被认可。后来,在1184年7月至1185年11月间,教皇卢修斯三世进一步规定: 博洛尼亚地区主教每年要将教师和学者集中到一起,向他们宣读教皇敕令。教皇专门强调,地区主教要对涉及博洛尼亚市民与博洛尼亚大学师生关系的所有敏感问题进行仲裁。
也正是在这个时候,博洛尼亚大学给该市带来了声望,并给当地带来了财富,市政当局也卷入其中。他们想方设法阻止教师们带着他们的学生迁到其他城市。例如,1215年左右,尽管市政当局承认大学的存在,但他们还是禁止学者们联合起来离开博洛尼亚,并要求作为这种联合组织代表人物的校长宣誓,表示绝不煽动迁校。这样,《安全居住法》所给予的教师自由迁徙的权利受到侵犯。对此,学者们反应强烈,并且认识到,对其自由权有效的护卫,是来自教会的保护。1217年春,新教皇霍诺留斯三世力劝市长收回命令,或撤销限制学者行动自由的法规,并建议学者们以非暴力的形式抵制市政当局的要求。后来,在1220年,他致辞博洛尼亚人民,谴责限制学术自由的法律,称这些法律损害了该市的利益。他下令废除这些法律,并声称市长应当辞职。
博洛尼亚大学寻求教会的保护,不可避免地导致教会增强对它的控制。1250年,英诺森四世沿袭了教皇扶持大学团体的传统政策。他曾在自己的法律著作中充分研究了大学的本质和特点,所以他非常熟悉大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他为大学制订了章程,规定了学生向教师缴纳学费的时间期限、举行宗教庆典的时间安排、学年之初举办辩论的时间,以及要求教师诵读法律书籍的时间、不遵守规定要施以的罚款等。总之,教皇对大学内部事务的干预可谓无所不在。后来,随着世俗政权力量的增加,世俗当局对博洛尼亚大学的控制也不断增加。
总的来看,博洛尼亚大学自诞生起,一直处在皇帝与教皇的控制之下。外部力量的强弱往往会影响到它的偏向。当然,由于博洛尼亚大学师生的积极争取,它在二者之间获得了许多特权,但真正意义上的自治从来没有实现过。
博洛尼亚大学的内部治理
博洛尼亚大学既然是学生型大学,那么学生自然享有管理大学的权力。学生之所以掌管大学,很大程度上与学生的地位相关。当时前往博洛尼亚的学生多是拥有高贵出身和社会地位的壮年子弟。另外,在大学发展早期阶段,博洛尼亚籍教师联合城市当局抵制学生并阻止外籍教师获得诸多实质性的大学特权,由此引起师生利益争端,客观上加速了学生统治大学的进程。
不同于巴黎大学按照学院来划分单元,博洛尼亚大学是一个大学群,每一所大学的学生只修一门学科,它被分成两个联系紧密却又彼此独立的“大学公会”(一个是法律大学,一个是文科与医学大学)。每一个“大学”又被分成两个团体,“山内联盟”的学生来自意大利半岛,“山外联盟”的学生来自阿尔卑斯山脉以外的地方。每一个联盟都会按照更小的地理区域被分成“同乡会”,每一个同乡会都有一个特殊的地理来源。出生在博洛尼亚的教师和学生不属于这些社团,因为在博洛尼亚出生的学生被认为不需要一个同乡会来保护他们。法律大学和文科大学都有一名校长或者“执政人”,他是由每一个同乡会的会长选举产生的学生代表。执政人的任期为两年一届,选举方式是意大利共和体制下特色的间接选举法。候选人包括前任执政人、新当选的执行管理委员会理事,以及同等人数的特别委托代理人。选举方式为投票表决,由一位道明会牧师担任选举监察人。博洛尼亚大学对于候选执政人的身份要求是:“在俗教士、尚未婚配、遵循教会习俗”、拥有五年以上法学研究经历以及至少年满24周岁等。
根据博洛尼亚大学组织机构的性质,其权力机构是两大公会的“全体协商大会”(the Congregation of the two universities),即由全体博洛尼亚法律学子共同参加的正式会议(那些依靠他人资助维持生计的贫困学子没有资格参加);负责人是执政人(校长),其地位凌驾于所有主教、大主教之上,甚至就连红衣主教也不例外。在13世纪末,博洛尼亚两所法律大学开始共同组织集会,并规定两位校长中有一位缺席时,应由另一位校长代之行使权力,同时还规定他们共同使用一块印章。与此同时,文科大学和医科大学也选举了一位校长,但是作为法律大学的同僚,直到14世纪早期,他们才享有同样的被法律认可的权利。执政人是大学的行政首领、学校议会所采纳的决议的执行者、特权和章程执行的监督者。他管理学校的财政、主持会议、保管文件,在官方事务中担任学校的代表。执政人的治理权来自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大学章程;根据章程规定,学生大学在本质上属于私立社团,无论执政人抑或普通的大学成员,都需要通过宣誓来厘清彼此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而执政人有权以社团首领的名义对违规的社团成员施以物质或精神的惩处,从而获得自己对大学的治理权。由于博洛尼亚大学执政人的审判权几乎完全来自大学章程,所以在很多情况下执政人都是在从事政策执行者的工作。因此,当大学章程公开禁止盘剥、驱逐教师或学生时,执政人便无权做出类似的决定。此外,在一届执政机构的执政生涯行将结束、管理委员会理事对执政机构进行审查时,执政机构则要面临两个方面的诘难——一方面是曾遭受不公正待遇的师生对其滥用权柄的抱怨,而另一方面则可能是公会共同体对执政人的失职或不作为之指责。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在博洛尼亚大学学生取得了大学事务的主要控制权,但各学科教师也组成了教师行会,依然保留了一个不容他人染指的权力(或许这也是他们后的权力)——对申请本专业学位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对于那些已经通过课程考核的学位申请人,教师团负责对其进行学位授予,并且给予公开试讲的机会。如果以上进程都圆满结束,学位获得者即可进入民法学或教会法学教授组成的“合议制社团”(collegium);同时通常还会伴有一个现任社团成员主持下的教师“证章”(insignia)授予仪式。
(二) 巴黎大学的治理
巴黎大学的外部治理
名义上的巴黎大学大约能够追溯到1170年,但是直到13世纪的头几年,这个社群才显现出一个合法社团组织的样貌,才从政府与教会两大权威手中获得了组织职能的认证。
不过,巴黎大学诞生之际,欧洲的政治领导权掌握在教皇和僧侣集团的手中,这不可避免地导致巴黎大学成为“教会的镜子”。
在教皇英诺森三世(1198─1216年)统治时期,一方面,他给予大学许多特权,提升大学师生的地位,并给教师发放薪水;但另一方面,在他的教谕中,他担当起法规解释者和保证人的角色,巴黎的神学、教会法、文科教师团体都要宣誓遵守这些法规。不过,英诺森三世为高等教育所采取的措施,如果没有红衣主教的使节们发布特别法令予以巩固,没有被委任从事判决工作的高级教士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加以完成的话,他的目标就会落空。因此,巴黎的教皇使节、红衣主教比齐切里依靠其敏锐的法律头脑,制订出一套教师与当时对学者进行司法管理的当局都必须遵守的法规。
后来,巴黎大学的教师、学者与教长就执教许可证的授予和司法权的实施问题陷入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论当中。理论上讲,当巴黎大学的社团法人地位确立并巩固之后,主教对教师的管理只限于教师的执教资格认证上,但在巴黎大学崛起的一二十年里,教长的作用不限于此。他除了负责授予或拒绝颁发教师从业资格证书之外,还可以在拥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剥夺某个教师的从业资格或某位学者的“学者身份”,及其伴生的宗教特权。事实上,此时的教长不仅是学校的首领,同时也是大家的教会裁判官。除了拥有裁判权外,教长还宣称自己有权颁布训令或规章,从而对教师和学者进行治理和规训。
虽然教长控制着对申请人进行执教论证的权力,但教师团体则拥有认可或拒绝新成员举行就职礼的权利,并要求新晋教师宣誓遵守社团规章以作为进入教师行会之必要条件。因此,双方的势力基本相当,直到教皇特权的插手才终扭转了整个局面。当时,英诺森三世任命特鲁瓦主教来负责平息这场争议,并任命巴黎主教作为仲裁人,后来终批准了各方达成的协议。该协议规定,谋求执教许可证的申请人不必付费或进行忠诚宣誓,如果教长拒绝颁发许可证,主教就将把执教许可证授予相关学科内大学公认适合执教的申请人。至少从亚历山大三世起,官方承认巴黎的教师们拥有与主教座堂圣职团同样的特权。终,1215年,以前在巴黎当过教师的教皇使节、红衣主教库尔松的罗伯特,为巴黎大学拟定一套全面的规章制度。这些条例规定了教学计划和教学程序,规定了正式集会、着装,以及哀悼场合的学术惯例,重申在大学与教会教长达成协议之前的两年所制定的考试规则,并再次强调教师应当履行对学生的管理权,等等。总之,巴黎大学终依靠教皇威权赢得了与教长的斗争,但与此同时它也不可避免地在很大程度上牺牲了自己的自治权。大学由此进入了教会系统,并像隐修院或者主教座堂宗教团体一样完全臣服于宗教律令之下。
此后,教会的大分裂危机指1378—1417年,由于法国和德、意争夺对教廷的控制权,而造成天主教会同时有两个教皇对峙甚至三个教皇鼎立的分裂局面。对巴黎大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自1380年起,教廷存在两位教皇,即罗马的乌尔班六世和阿维尼翁的克莱门特七世。按照之前的规定,为了给教员们争取圣俸,大学必须向教皇提出申请,但面对两位教皇,该拥护谁呢?因为此事,巴黎大学同乡会之间、学院之间发生了严重的分裂,这种状况直到克莱门特七世的支持者们在法国君主的果决支持下而获胜才得以结束。但此过程中,法国王室强烈的克莱门特主义态度——如禁止自由讨论、将反对者流放——却造成了巴黎大学教师们之间难以弥合的裂痕。到15世纪,大学老师们的权威不断下滑,他们仅仅成为教会和世俗当局的政策附庸。
到15世纪上半叶,巴黎大学与世俗当局的关系发生了逆转。随着英国对法国统治的扩大,以及双重专制统治的建立,大学希望介入政治和宗教事务当中的倾向得以继续。处在这一长期危机的关键时刻,巴黎大学自始至终都扮演了头等重要的角色。该校对英法两国采取了自相矛盾的态度,而这正是与他们所提倡的和平主义的观点相吻合的。学者认为巴黎大学是统治者教皇授予特权管理的机构,也需要得到皇室的优待与保护。然而,皇室的代表们宣称,只有君主,而非教皇或任何其他人,才有创立大学并赋予它们特权的权力;由此,巴黎大学只有在服从皇室统治和司法管辖的情况下,才能享受到这些特权。这使得原来就并不激烈的争执,在1446年查理七世命令所有与巴黎大学有关的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均由议会来处理时就结束了。1452年,红衣主教埃斯图特维尔颁布了一项对巴黎大学的章程进行大改革的方案,这主要是在包括议会议长在内的王室高官的鼓动下颁布的,目的是遵从皇帝本人的命令。
从中可见,巴黎大学作为一个行会组织,虽然享有大量的自治权,但自始至终都处在外部势力的控制之下。先是教皇——作为教会的影子,巴黎大学只有蒙荫于教皇,才有可能生存发展;而后是皇帝——尽管巴黎大学一直将他们获得的特权归结为某种“天启神谕”,而非来自任何尘世、世俗或教会之权威,但在中世纪末,君主却蛮横地提醒大学: 大学的各种特权皆源于君主权力,君主既然能够给予,当然也有权收回。
巴黎大学的内部治理
巴黎大学由四所学院构成,包括一个低级学院(文学院)和三个高级学院(神学院、医学院、法学院)。同时,巴黎大学有四个同乡会,即法兰西同乡会、皮卡第同乡会、诺曼底同乡会和英格兰同乡会(英格兰同乡会包括来自中欧和北欧的学生)。它们由文学院的文学硕士组成,包括在文学院获得了学位的高级学院中的教授。这种同乡会的联盟由一名学监(procuratores)来领导,学监由教师们每月选举产生,并且可以多次当选。同乡会有自己的印章和注册登记簿、资料室,记录收入和支出,并成为大学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监拥有行政和财政权力,在某种程度上拥有司法权。他们作为校长的顾问参与大学的管理。
不过,巴黎大学直到1249年才产生了校长。在四个同乡会当中,每一个同乡会都有一个领导,在1249年他们决定选举一位校长——一位教师——作为文学院的首领,实际上也是整个大学的首领。初,他的权力仅局限于他所属的学院,但是因为文学院的学生人数众多,也因为校长从各个学院中收取学费,并代表整个大学来管理这些钱财,也就产生了保护大学作为一个整体的独立法人团体的需要,于是在1275年之后,校长作为大学的法人代表就逐步获得了管理整个大学的权力。但大学校长的权力遭到了神学教授的抵制。根据大学章程,校长的司法审判权受到限制,只能对大学的成员和服务进行司法审判。他被获准实施的处罚包括罚款、停职和开除。虽然在文学院的常设法庭上,校长得到了学监的辅助,但在关于大学的申诉权问题上,依然要交由特别法庭审理。在牵涉大学成员和校外派别的案件中,大学的自治权受教会法庭和外部世俗法庭的限制。这样的争端——根据能力范围——经由主管辖区法庭(主教法庭)或者“夏特莱”(chatelet)(巴黎的司法官法庭,作为皇家特权的保护者)或者巴黎的罗马教皇保护者法庭来解决。
尽管校长是大学的首领,但在巴黎大学早期阶段,所有学院的摄政(regent)教师组成的管理大学的全体集会(general assembly),才具有真正有代表性的、合法性的行政权力,连校长都必须服从它的管理。在14世纪中期之后,作为教会和政府中身份高贵的人士,非摄政(nonregent)的教师不断被校长召集来参加集会。除了选举之外,他们都可以参加投票。校长决定集会的时间、举行的地点和集会日程。神学院的院长在校长家中或者通过文科教师被校长召唤,其他的学院院长和学监通过信件召唤。而学院和同乡会的教师是由学院院长和学监派遣一个执礼仗者来召唤。集会要讨论的事务由一个团体提议,并由校长提交集会。集会中重要的事就是要进行投票,并由各个学院和同乡会单独处理所出现的争议。在集会教堂的四个角落,设有学监的座位。这些座位通常由同乡会把持。三个小的团体——高级学院——也有他们的位置。同乡会或者学院的选票由学监或者院长宣读,校长代表整个大学宣布决定,但如果与会人员无法达成共识,校长就不进行投票。从14世纪中期起,出现了宣布超过半数意见的情况。到这一世纪末,在全体集会和学院的集会上,出现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这在文学院的同乡会中被接受。但一个持有异议的团体可能通过拒绝交出藏有大学印章的柜子的钥匙而阻碍程序进行。面对这种情况,这个柜子可能被强行打开,或者向教皇申诉。
总的来看,巴黎大学的内部治理也是以章程为基础,教师有很大的发言权,强调民主和平等。不过,由于巴黎大学并未真正的自治,因而教会总是会侵入大学内部,从而妨碍其内部治理。
(三) 牛津大学的治理
牛津大学的外部治理
作为一个法人机构,牛津大学在诞生之初从形式上接受了牛津所属的林肯地区的监督和司法管辖,但由于牛津距林肯较远(相距约193千米),主教的影响比较弱。后来(1214年接下来的一段时期内),由于宗教秩序的复辟,牛津也有一段时间完全处于林肯大主教的控制之下。林肯主教不仅对教师和学者施行一般的行政管辖权,同时还时不时地对纯粹的学术活动进行监管。这种监管主要通过校长(chancellor)来实现。
需要指出的是,牛津大学的校长并不是大学官员,而是教会职员。作为宗教裁定者,牛津校长通过获得逐出教会、剥夺宗教权威认证、中止或剥夺学者的基本权利等一系列特权加强了对学校的控制。校长被赋予了对学校的普遍监督权,他可以颁布一系列禁令,其中包括禁止拥有武器、严禁危害和平的骚乱行为、严禁拉帮结派、除非有特殊需要严禁宵禁后外出、严禁在草地上或其他场所进行有伤风化的游戏以免激起矛盾,以及严禁学者在家中包养情妇等。归根结底,牛津大学校长的权力来源于主教,是主教给予了大学校长凌驾于其他学者之上的权威,而这种权力是基于神职人员而非大学成员的立场: 校长的权威之所以能够延伸到宗教界之外的人士,完全是出于外部人员愿意臣服于普通宗教裁判所的原因。不过,校长的管理权只有在同主教意见一致,以及与同副主教级别的宗教官员的意见不相冲突的时候才能生效,他反映的是大学的利益。
一开始,大学与其管区主教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和谐的。“格罗泰斯特罗伯特·格罗泰斯特是牛津大学早年培养出来的为卓越的校友。主教一如既往地鼓励和保护着大学,并像父亲一样教导着教师们如何从事学术研究,而牛津的教师们也似乎能够心悦诚服地听从主教的教诲。”但在1254年,亨利担任主教位置时,由于他对大学自由横加干涉,引发了教师们的不满,大学与主教之间开始产生嫌隙。牛津大学的教师设法从教皇英诺森特四世(Innocent Ⅵ)那里取得了对牛津章程的再次肯定,从此拥有了正式的豁免权和自治权。但大学与亨利主教的冲突一直持续到1257年。同年,君主于圣阿尔班城(St. Albans)的议会上亲自拟定了一份协议,从而为牛津大学的治理秩序做出了详细的安排。
然而,好景不长。自1280年起,牛津大学与主教奥立佛·萨顿(Oliver Sutton)的摩擦不断,这是因为萨顿主教经常挑战大学的权力,而这些权力在牛津大学方面看来已经是被正式确认的,并成为一种学术惯例。例如,牛津校长、训导长以及教师们因对主教巡视权力的“蔑视”而被传召到巴克登(Buckden)接受质询。此外,还有一群教师和学者因为在主教莅临牛津时表现出“不当行为”而被传召。此后,随着君主、枢机主教的介入,牛津大学终于摆脱了林肯主教的控制,真正拥有了所有普通案件的独自审理权,并在后来的一段时间内迎来了前所未有的独立自主之日。
到中世纪末,牛津大学校长实质上成为一个终身职务,并且通常都不住在校内。在这种情形下,林肯区主教约翰·罗素得以成功当选为牛津校长,从而完成了其前任孜孜以求但总徒劳无功的梦想,即将牛津的权力控制在教区主教统治下。然而,牛津大学尽管获得正式的教皇豁免诏书,但不得不受到愈发专横以及充满宗教思想的王廷势力的控制。与此同时,等级制度也比之以前更加森严。
牛津大学的内部治理
牛津大学的原初形态复制了巴黎大学,但由于牛津校长地位的特殊,它的每一步发展也都出现了不少独特之处。牛津大学在形成之初的半个世纪中,基本上习惯性地保持了原初的基尔特形态,沿用传统的大学“习俗”而非成文规章来治理。甚至直到1253年,也没有听到任何关于大学成文律例的讨论——至少没有发现任何公然将法令权力归属大学组织,而不是属于校长本人的声音。1253年3月,牛津大学以成文的形式归纳了牛津章程一贯保留的个性条款: 任何此前未曾从事过人文博艺学科管理工作的教师在理论上都不具有校方承认的任教资格。
依据牛津大学的章程,校长初只是校外管理者,而非教师行会专有的纪律执行者。在某种程度上,几乎都是训导长(proctor)在负责召唤全校职工的集会,负责监督所有的誓约和宣言、在治理大会上为大学祈祷,同时也在所有的集会上统计投票结果并宣读终的决定。此外,依据大学章程,牛津大学的人文系科在处理大学事务方面拥有独一无二的主动权,甚至被赋予了能够否决大学办事程序的实质权力。牛津的每一项法令的倡议,都要先在圣米尔里德大教堂召开的、由训导长召集并主持的牛津全体大会上提交议案。在训导长的工作程序中,处理好与人文系科的关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因为如果“前期大会”(人文系科主管教师会议)存心就某些议案进行抵制的话,该议案在全体大会上就无法顺利通过。由于负责召集文科教员“前期大会”的职权事实上赋予了训导长(有权召集文科教员的人选)一种实际上的议案否决权,他如果对某项议案不感兴趣,他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不予召开前期大会的权力。因而,训导长作为权威机构的代理人,成为事实上的整个大学法令执行人。
此外,牛津大学的治理结构还有一个特异之处: 非摄政人员在学校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在牛津早期历史中,非摄政人员在所有永久性法令的颁布以及学校其他重大事务中可以发挥实质性作用。当参与事务时,他们就像一个特殊的系科一样集体进行提议。而选举以及其他纯粹的行政事务则与巴黎大学相似,仍然由摄政人员管理。
因而,牛津大学共有三种独立的集会: ①文科摄政人员集会,通常称为“黑衣集会”。它是在圣米尔德里教堂中(以及1437年之后,在圣玛丽教堂),为文学学位的获得、训导长的选举和为了提前讨论计划的大学章程而进行的。当为了后一种目的进行集会时,也被称为“前期大会”。②在圣玛丽大教堂举行的摄政人员(所有系科)集会,同时又叫做“少数人议会”(Congregatio Minor),主要讨论财政控制、讲座、研究、学习和毕业等相关问题。③所有教师,无论其摄政还是非摄政都必须参加的全体集会,后来被称为大学评议会。此集会是牛津的权力机构,拥有单独制定永久性法令的权力。在集会中,要按照1303年的程序进行投票制定大学章程,在1303年的程序当中提出了通过学院进行压倒多数选票投票,以及非摄政教师单独投票的规定。这是大学中出现的别的法庭。
总的来看,牛津大学的内部治理具有很强的民主性,一般都是群策群力,共同在全校大会上制订通用规则。而“高等系科对独立组织生活的渴望,以及他们对作为基础学科的人文博艺在事实上的服从,构成了牛津组织机构的特质”“牛津大学全体大会看上去更像一个由几级团体组成的议会,其中人文学院的行政人员构成了具有控制地位的民主基础——其功能非常类似于现代英国议会中的下议院”。
三、 中世纪大学治理的主要特征
中世纪大学是欧洲文化(基督教)的产物,这不仅体现在大学的组织方面,而且表现在大学从教皇和君主那里获得的特权和保护方面。这就决定了中世纪大学治理的一些主要特征。
(一) 大学拥有自治权和特权,但外部控制无处不在
在中世纪,无论是教师型大学还是学生型大学,“在很大程度上,大学是自我管理,敝帚自珍的”。大学自我管理(自治)的形成,一方面得益于中世纪欧洲城市的自治运动和兴起的行会制度;另一方面,无论是政府还是教会都意识到知识分子行会的势力和影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市政和教会当局都有一定的妥协,从而赋予了大学相对的自治权。在此基础上,中世纪大学还享有许多特权,例如,独立的审理裁判权、免除赋税及兵役权、学位授予权、到各地任教权,以及特有的罢教和迁移权等。这种特权来自师生捍卫自身利益和权利的需要,是经过与教会和世俗当局长期斗争的结果。
然而,各种各样的社会势力,包括教皇、皇帝、王公、主教、市政当局等,都会想方设法控制大学。例如,教皇只需通过颁发特许状,表明自己是大学的合法创办者和保护人,就可以把大学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这种控制包括教皇学监制度,这些学监们自觉地维护教皇赐予大学的特权,以免受地方当局的限制和侵犯。教皇们也把大学作为传播教令和教义的途径: 他们把教义送到大学,通过讲座进行讨论和传播。这其中一个控制手段是“普遍教授资格授予权”。在中世纪大学的发展过程中,向各个大学授予“普遍有效的教师资格认证”的特权逐渐成为教皇、君主颁发谕令的首要目的。通常情况下,“普遍教师资格”的授予都在初的创校谕令中有着专门条款的说明,但也不是没有例外的情形。与此同时,大部分高等教育机构的创立显然都是以获得普遍教师资格的认证为建校方针,即使少数学校没有明确承认,但事实上皆不能出此窠臼。1291—1292年,甚至就连巴黎和博洛尼亚的两所古老的原型大学也正式从教皇尼古拉斯四世(Nicholas Ⅳ)那里获得了准许授予教师资格认证特权的谕令。自此以后,普遍有效的教师资格认证便逐渐成为所有学科研习所的本体功能;那些没有得到教皇或君主谕令授予认证特权的学校,便不能被称为“大学”。
总之,由于中世纪社会环境的复杂性,中世纪“大学获得的自治权常常是短暂的和不稳定的,教会和世俗统治者担心独立的社会阶层的大学会对其主管教区或管辖区域发起挑战,常常对大学进行多方面的干预,企图控制大学”。
(二) 大学治理遵循章程,但辅以宣誓制度
这里首先要指出“特许状”(charter)与“章程”(“constitution”指“总章程”,内容相对笼统但是更具根本性,而“bylaws”指“章程细则”,内容相对具体一些,但现在的趋势是将二者合并成一个文件)的区别。在国内,很多学者并没有做严格的区分,而是把此二者混为一谈。一般来说,“特许状”是一份法律文件,规定一个组织的名称、宗旨,以及法律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而“章程”涵盖的是该组织所特有的根本性的规则。章程定义的是一个组织的主要特征。对于非法人组织,章程是该组织赖以存在的根本性文件,对于法人组织,章程必须与特许状一致。章程描述组织如何行使职能。在本文中,章程特指中世纪大学为其运行所制订的根本性规则,而不是教皇或君主所授的特许状,尽管这二者存在一脉相承的关系。
从上文对中世纪大学治理的考察,我们发现每一个大学都有其章程。这是因为从一个松散的习俗型教师集会,发展成为拥有诸如新成员引进权等具体权利的性质明确、组织合法的社团,必须经过四个至关重要的步骤: ①将非成文的惯例逐步转为章程,或者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②确立,或(如果没有必要获得权威认证的话)使用作为一个合法社团的起诉和被起诉权;③任命永久性的普通办事人员;④使用共同的印章。
中世纪大学章程的意义,是它促进了大学的制度化,确保了大学的安宁。章程不仅规定了职位的权利和义务、授予学位的要求、可用和禁用的教材,以及当教师们的特权受到侵害时的罢课权利,而且也非常详细地规定了谁有资格进行教学、教什么、什么时候教和在什么地方教,等等。哈斯金斯就指出,中世纪大学留给我们珍贵的遗产不是某种建筑式样,也不是学位礼节和仪式,而是制度。同样,英国史学家科班也指出,中世纪大学的历史印证了这样的观点,智力活动的持续依赖于制度上的迅速反应;缺乏固定的组织,在开始时也许为自由探索提供了机会,但经久不息和有组织的发展只有通过制度上的架构才能得到。
与此同时,中世纪大学还存在宣誓制度。宣誓源于原始社会的人类因愚昧无知而对天、神产生敬畏。康德就指出:“人们发誓并不是出于道德的原因,而仅仅出于盲目的迷信。”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民族都曾存在过宣誓制度,但对宣誓为重视的要数罗马。孟德斯鸠就曾论述道:“‘誓言’在罗马人中有很大的力量,所以没有比‘立誓’更能使他们遵守法律了。他们为着遵守誓言常是不畏一切困难的,但是为着光荣和祖国则不是这样。”孟而维持这种宣誓制度重要的一股精神力量就是基督教信仰。
作为一种非理性的法律制度,宣誓与诚信有关,渊源于《圣经》旧约的“摩西十诫”之九——不可做陷害他人。在中世纪的欧洲,对于一个虔诚的基督徒而言,做伪誓是一种极为严重的犯罪行为,背叛行会的做伪誓者不仅会在公众面前声名狼藉,受到精神上的惩罚,甚至还会移交至教会法庭接受进一步的实质性惩处。在这种宗教信仰下,宣誓制度在中世纪欧洲法律中一度达到登峰造极的地位: 但凡要做出稍微重大的行为,就必须宣誓,具有法律效力的宣誓有宗教宣誓、效忠宣誓、就职宣誓、证人宣誓和订约宣誓。同样,遵守学校章程的誓言对于中世纪大学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任何学者一旦立下效忠大学的誓言,便不得以其他相冲突的责任或义务相抵消。换句话说,大学誓言所涉及的义务(即效忠教皇分配给大学的权力)是的、不可逆的以及永恒不可更改的。如果中世纪大学教师违反了他面对宣誓人所承诺的誓词,他所犯下的是一种不可饶恕的罪孽,其注定要遭受永久的毁灭,即使去世之后依然无法得到人们的宽恕。
(三) 大学治理比较民主,但权力相对集中于首领
中世纪大学脱胎于行会组织,因而它的治理自然而然地打上了行会的烙印。总体而言,行会具有如下特点: ①行会不隶属于其他政权,它与城市一样,是一个平等、自治的共同体;②行会为自愿性缔结的组织,在内部实行民主治理。同样,我们可以发现,中世纪大学的治理蕴藏着民主、平等、自治等思想观念。在中世纪大学,全体教师集会往往是的权力机关,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主要执政人的选举,往往实行一人一票的制度,而且存在或长或短的任期制。总之,中世纪大学的治理“体现着不容置疑的民主特点”。也正是基于此,拉斯达尔就指出:“只有在如此民主、等级思想如此淡薄的共同体中,才能诞生出博洛尼亚这种学生自治的大学制度”。
同时,中世纪大学的权力并不是平分给每一个系科、每一个师生,往往是人文学院的领导更具影响力,他们往往是实质上的大学首领。由上可知,中世纪大学的首领有不同的称谓,这里统称为校长。校长作为大学行会的真正首脑,在大学内部与外部具有荣誉权和特别优先权。校长的权力范围广泛: 在民族团(同乡会)的协助下,他管理大学的财政;他是大学章程的守卫者;对于大学成员,他具有民事司法权;他召集和主持大学集会;对于外部权力部门,他是大学的正式代表,有资格以其名义协商或介入司法。通常有一委员会协助校长工作,委员会由民族团代表和若干助理官员(理事、司库等)构成。当然,我们也不能夸大校长的实际权力,其任期短暂(在巴黎大学,初为一个月,后为三个月,在博洛尼亚大学为一年);他要接受大学集会经常性的监控,并执行集会的决定。
后,若要对本章做个小结,那么一句话可以道明初衷,即追寻大学治理的源头,中世纪大学也是无法舍弃的重要一页。大学滥觞于12世纪的欧洲,历经漫长时间的吞噬而历久弥新。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得益于中世纪大学的治理安排。作为一个行会组织,它巧妙地周旋于教皇与君主之间,在程度上获得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同时,在大学内部,它既注重校长的权威性,又注重民主和平等。中世纪大学的诞生虽然是无意识的产物,但无疑离不开欧洲的文化土壤。针对大学的诞生,韦伯指出:“一切可能类型的高等教育机构(在中国和伊斯兰世界)一直都有,其中某些机构甚至在表面上与我们的大学,或至少与我们的学园颇为相似。但是,一种由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从事理性而系统的专门化科学追求,就它在我们的文化中达到了今天所占据的支配地位这个意义上说,却只是在西方才存在。”因而,回到大学的原点,寻找它的治理特色,别有一番意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