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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专业实务版):含新旧对照·关联对照

書城自編碼: 3642232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法规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19652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1-06-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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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新旧对照——本书将新修正的《安全生产法》条文内容与原法条进行表格式新旧对照,条理清晰,查找便捷,直观显示出新法的立法基础与变化之处。
关联对照——本书将根据安全生产实践筛选出的相关重要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附到《安全生产法》主体法条之后,方便读者直接参照阅读。
配套规定、典型案例——为方便读者查阅,本书还收录了与《安全生产法》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典型案例。
內容簡介:
本书将2014年《安全生产法》与2021年新修正的《安全生产法》条文进行表格式新旧对照,对于以前发布的法条与新法条不一致之处,也加以清楚的标注,直观显示出新法的立法基础与变化之处。还将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安全生产法》的主法条一一对应,作为关联对照,条理清晰,查找便捷。本书附录部分收录与《安全生产法》相关的配套规定,以及人民法院公布的与安全生产责任相关的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方便专业人士查找使用。本书实用性强,是安全生产工作者的手边书,可以帮助实务工作者时间了解新法新规新变化。
關於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2019年2月改制为中国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目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
第三条【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本义务】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职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第九条【国务院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第十二条【国务院各部门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分工负责】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第十五条【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
第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第十八条【支持发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四条【设置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履职义务与履职保障】
第二十七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知识与管
理能力要求】
第二十八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专门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与范围】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
第三十二条【特殊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审查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竣工验收和监督核查】
第三十五条【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管理】
第三十七条【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部分特种设备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淘汰制度】
第三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监管】
第四十条【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四十一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要求】
第四十三条【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六条【安全检查和报告义务】
第四十七条【经费保障】
第四十八条【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安
全生产责任和特定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义务】
第五十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五十二条【劳动合同的安全条款】
第五十三条【知情权和建议权】
第五十四条【批评、检举、控告权】
第五十五条【紧急情况处置权】
第五十六条【单位的及时救治义务和受损害人员获得赔偿权】
第五十七条【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和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第五十九条【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
第六十条【工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六十三条【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
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禁止性规定】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第六十六条【监督检查的配合】
第六十七条【对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
第六十八条【监督检查的记录】
第六十九条【联合检查与分别检查】
第七十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
第七十一条【安全生产监察】
第七十二条【安全检评机构的条件和责任】
第七十三条【举报制度】
第七十四条【举报权】
第七十五条【举报义务】
第七十六条【举报奖励】
第七十七条【舆论监督】
第七十八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第八十条【政府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
第八十二条【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物资】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义务】
第八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事故上报义务】
第八十五条【事故抢救】
第八十六条【事故调查处理】
第八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和监管行政部门对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事故调查处理不得干涉】
第八十九条【事故定期统计分析和定期公布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安全检评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不按规定投入安全生产资金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发生安全事故对主要负责人的罚款处罚】
第九十六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进行考核、
教育、培训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高危建设项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安全设施、设备、防护用品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危险物品、危险源、危险作业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违法发包、出租,未进行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免责协议无效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从业人员违章操作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擅离职守、隐瞒不报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政府部门、监管部门隐瞒不报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关闭、吊销证照处罚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行政处罚】
第一百一十六条【赔偿责任及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用语解释】
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及隐患的划分及判定标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生效日期】
配套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21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2016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019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20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节录)
(2021年3月12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14年7月29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15年5月29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2019年2月17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9年7月11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007年12月28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4月9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15年4月2日)
典型案例
1印华四、印华二、陆铭、张小学、孔维能、封正华重大责任事故案
2刘卫平、刘胜杰、楚湘葵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非法采矿、单位行贿案
3泸县桃子沟煤业公司、罗剑、李贞元、胡德友、徐英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罗剑、李贞元、胡德友、徐英成、谢胜良、姜大伦、陈天才、杨万平、卢德全、张长勇、陈远华、周明重大责任事故案
4李发奎、李成奎、李向奎、苏正喜、苏强全、邓开兴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采矿,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不报安全事故,行贿案
5岳超胜、谢荣仁重大责任事故案
6梁宗刚、邵迎、杨军重大责任事故案
7刘明诉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二处第八工程公司、罗友敏工伤赔偿案
8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诉康兆永、王刚危险物品肇事案
9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
10邵仲国诉黄浦区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案
11程国义、王金元、谷晋生、王恒茂玩忽职守案
安全生产法条文新旧对照表
內容試閱
编写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进行了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进行了第二次修正;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对该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
这次修改主要突出了以下方面:1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2普遍提高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3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监管部门可以按日连续处罚;4增加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通报制度,有关部门和机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人员采取联合惩戒措施;5增加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危险源辨识和评估;6加大对违法行为恶劣的生产经营单位关闭力度,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对主要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7增加规定矿山、金属冶炼等行业的施工项目不得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违法分包转包;8明确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9增加规定餐饮等行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10增加规定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11增加规定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制度;12明确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的统一协调指挥职能。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其重要性毋庸置疑。为满足社会各界尤其是安全生产领域实务工作者、教研人员对《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查阅、使用的需要,我们编辑出版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专业实务版)》,将相关法律法规对照主体法条进行了细致的编辑加工,突出以下特色:
新旧对照——本书将新修正的《安全生产法》条文内容与原法条进行表格式新旧对照,条理清晰,查找便捷,直观显示出新法的立法基础与变化之处。
关联对照——本书将根据安全生产实践筛选出的相关重要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附到《安全生产法》主体法条之后,方便读者直接参照阅读。
配套规定、典型案例——为方便读者查阅,本书还收录了与《安全生产法》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典型案例。
希望这些对法律文件基础的编纂能够有益于广大专业型的读者学习与使用新法新规,希望这本书能够成为您工作常用的手边书!此外,对于本书的不足之处,还望读者不吝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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