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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具有以下特点:
全面性 本书约一百余万字,基本囊括了现行有效的刑事法律规范,包括1997年《刑法》和十一个刑法修正案条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部门相关规定和相关刑事鉴定的技术参数。
系统性 本书对483个刑法罪名,逐罪进行了编纂梳理和研究归纳。针对每个罪名,整理量刑标准、法律依据(刑法条文、相关法律规定、相关法规、司法解释等),进行要义辨析,分析犯罪构成、辨析罪名要点、梳理罪名变迁。
科学性 本书编排体例科学,各模块划分清晰,层次分明,便于对刑法罪名的逻辑理解。
实用性 本书旨在方便从事刑事立法、司法、执法及研究工作者,律师,乃至社会各界人士对刑法罪名的相关条文及司法解释的查找和应用,一书在手,一目了然。
新颖性 本书并非简单的法律文件汇编,而是开创性地使用了检索方式和表格形式,对刑事法律规范,进行一目了然的整理编纂。围绕“定罪”和“量刑”两个要义,进行逐罪研究分析。
延续性 自1996年本书版面世后,随着《刑法》的不断修订,本书数次再版,共印刷了十多次,累计印数十多万册,广受刑事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研究者的欢迎。本次再版是本书的第六版,是对本书前五版的延续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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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陈有西
浙江宁海人。浙江大学中文系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班结业。京衡律师董事局主席、主任、一级律师。
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法律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法学院)教授、硕导、浙江大学法学院硕导、浙江大学中文系客座教授。
曾被评为《中国律师》年度新闻人物、《中国新闻周刊》年度影响力人物、《南方人物周刊》年度魅力人物、最高人民检察院《律政方圆》十大年度精英律师。连续五年被英国伦敦《钱伯斯亚太法律指南》评为中国公司/商事类一等律师。
曾办理顾雏军再审案、许荣华股权案(最高人民法院三大涉产权案中的二件)、南京中央商场董事长案、安徽兴邦董事长案、重庆李庄案、江西王林案、安邦保险董事长案、深圳市政法委书记蒋某案等一系列著名大案。已出版《变革时代的法律秩序》,《定罪量刑指南》(五版),《反不正当竞争法律适用概论》,《知识产权法》等专著、合著10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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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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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背叛国家罪(102)【ZW(】注:(102)即《刑法》第102条;(103·1)即《刑法》第103条第1款;(116,119·1)即《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下同。【ZW)】
分裂国家罪(103·1)
煽动分裂国家罪(103·2)
武装叛乱、暴乱罪(104)
颠覆国家政权罪(105·1)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105·2)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07)
投敌叛变罪(108)
叛逃罪(109)
间谍罪(110)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11)
资敌罪(112)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114,115·1)
决水罪(114,115·1)
爆炸罪(114,115·1)
投放危险物质罪(114,115·1)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4,115·1)
失火罪(115·2)
过失决水罪(115·2)
过失爆炸罪(115·2)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115·2)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5·2)
破坏交通工具罪(116,119·1)
破坏交通设施罪(117,119·1)
破坏电力设备罪(118,119·1)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18,119·1)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119·2)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119·2)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119·2)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19·2)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120)
帮助恐怖活动罪(120之一)【ZW(】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ZW)】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120之二)【ZW(】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ZW)】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120之三)【ZW(】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ZW)】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120之四)【ZW(】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ZW)】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120之五)【ZW(】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ZW)】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120之六)【ZW(】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ZW)】
劫持航空器罪(121)
劫持船只、汽车罪(122)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123)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24·1)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24·2)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25·1)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25·2)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126)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27·1,127·2)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27·2)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128·1)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128·2,128·3)
丢失枪支不报罪(129)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130)
重大飞行事故罪(131)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132)
交通肇事罪(133)
危险驾驶罪(133之一)【ZW(】根据《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补充。【ZW)】
妨害安全驾驶罪(133之二)【ZW(】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ZW)】
重大责任事故罪(134·1)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134·2)【ZW(】根据《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修改的罪名。【ZW)】
危险作业罪(134之一)【ZW(】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ZW)】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35)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135之一)
危险物品肇事罪(136)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37)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138)
消防责任事故罪(139)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139之一)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40)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141)【ZW(】根据《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修改的罪名。【ZW)】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142)【ZW(】根据《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修改的罪名。【ZW)】
妨害药品管理罪(142之一)【ZW(】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ZW)】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143)【ZW(】根据《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修改,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ZW)】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44)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145)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146)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147)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148)
第二节 走私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151·1)
走私核材料罪(151·1)
走私假币罪(151·1)
走私文物罪(151·2)
走私贵重金属罪(151·2)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151·2)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ZW(】本罪系根据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扩大走私对象而增加的新罪名。根据《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修改,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ZW)】(151·3)
走私淫秽物品罪(152·1)
走私废物罪【ZW(】原名“走私固体废物罪”,根据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扩大走私物种类而修改罪名。【ZW)】(152·2)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53)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158)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159)
欺诈发行证券罪(160)【ZW(】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修改的罪名。【ZW)】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ZW(】原名“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根据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修改。【ZW)】(161)
妨害清算罪(162)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162之一)
虚假破产罪(162之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63)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164·1)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164·2)【ZW(】根据《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补充。【ZW)】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165)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166)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67)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168)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168)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169)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169之一)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伪造货币罪(170)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171·1)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171·2)
持有、使用假币罪(172)
变造货币罪(173)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174·1)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174·2)
高利转贷罪(175)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175之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76)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177)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177之一·1)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177之一·2)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178·1)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78·2)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79)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180)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180·4)【ZW(】根据《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补充。【ZW)】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181·1)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181·2)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182)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ZW(】根据《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的罪名。【ZW)】(185之一·1)
违法运用资金罪【ZW(】根据《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的罪名。【ZW)】(185之一·2)
违法发放贷款罪(186)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ZW(】原罪名“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六)》修改。
【ZW)】(187)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188)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189)
骗购外汇罪
逃汇罪(190)
洗钱罪(191)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192)
贷款诈骗罪(193)
票据诈骗罪(194·1)
金融凭证诈骗罪(194·2)
信用证诈骗罪(195)
信用卡诈骗罪(196)
有价证券诈骗罪(197)
保险诈骗罪(198)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逃税罪(201)
抗税罪(202)
逃避追缴欠税罪(203)
骗取出口退税罪(204·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5)
虚开发票罪(205之一)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6)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7)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8·1)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9·1)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209·2)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9·3)
非法出售发票罪(209·4)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210之一)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213)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14)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15)
假冒专利罪(216)
侵犯著作权罪(217)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218)
侵犯商业秘密罪(219)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219之一)【ZW(】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ZW)】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221)
虚假广告罪(222)
串通投标罪(223)
合同诈骗罪(224)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24之一)
非法经营罪(225)
强迫交易罪(226)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227·1)
倒卖车票、船票罪(227·2)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28)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29·1,229·2)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229·3)
逃避商检罪(230)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232)
过失致人死亡罪(233)
故意伤害罪(234)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234之一·1)
过失致人重伤罪(235)
强奸罪(236)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236之一)【ZW(】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ZW)】
强制猥亵、侮辱罪(237·1,237·2)
猥亵儿童罪(237·3)
非法拘禁罪(238)
绑架罪(239)
拐卖妇女、儿童罪(240)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241·1)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242·2)
诬告陷害罪(243)
强迫劳动罪(244)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ZW(】根据《刑法修正案(四)》新增的罪名。【ZW)】(244之一)
非法搜查罪(245)
非法侵入住宅罪(245)
侮辱罪(246)
诽谤罪(246)
刑讯逼供罪(247)
暴力取证罪(247)
虐待被监管人罪(248)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249)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250)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251)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251)
侵犯通信自由罪(252)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253·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53之一)【ZW(】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罪名。【ZW)】
报复陷害罪(254)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255)
破坏选举罪(256)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57)
重婚罪(258)
破坏军婚罪(259·1)
虐待罪(260)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260之一)【ZW(】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ZW)】
遗弃罪(261)
拐骗儿童罪(262)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ZW(】根据《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的罪名。【ZW)】(262之一)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ZW(】根据《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罪名。【ZW)】(262之二)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263)
盗窃罪(264)
诈骗罪(266)
抢夺罪(267·1)
聚众哄抢罪(268)
侵占罪(270)
职务侵占罪(271·1)
挪用资金罪(272·1)
挪用特定款物罪(273)
敲诈勒索罪(274)
故意毁坏财物罪(275)
破坏生产经营罪(276)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76之一)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277)
袭警罪(277·5)【ZW(】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ZW)】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278)
招摇撞骗罪(279)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80·1)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80·1)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280·2)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280·3)【ZW(】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罪名。【ZW)】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280之一)【ZW(】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ZW)】
冒名顶替罪(280之二)【ZW(】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ZW)】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281)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282·1)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282·2)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283)【ZW(】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罪名。【ZW)】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284)
组织考试作弊罪(284之一·1)【ZW(】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ZW)】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284之一·3)【ZW(】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ZW)】
代替考试罪(284之一·4)【ZW(】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ZW)】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85·1)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85·2.)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285·3)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86)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286之一)【ZW(】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ZW)】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287之一)【ZW(】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ZW)】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87之二)【ZW(】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ZW)】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288)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90·1)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290·2)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290·3)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290·4)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291)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291之一·1)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291之一·1)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291之一·2)【ZW(】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ZW)】
高空抛物罪(291之二)【ZW(】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ZW)】
聚众斗殴罪(292·1)
寻衅滋事罪(293)
催收非法债务罪(293之一)【ZW(】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ZW)】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94·1)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294·2)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94·3)
传授犯罪方法罪(295)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296)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297)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298)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299)【ZW(】根据《刑法修正案(十)》新增的罪名。【ZW)】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299之一)【ZW(】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ZW)】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300·1)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300·2)【ZW(】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罪名。【ZW)】
聚众淫乱罪(301·1)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301·2)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302)【ZW(】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ZW)】
赌博罪(303·1)
开设赌场罪(303·2)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303·3)【ZW(】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ZW)】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304)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伪证罪(305)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306)
妨害作证罪(307·1)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307·2)
虚假诉讼罪(307之一)【ZW(】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ZW)】
打击报复证人罪(308)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308之一·1)【ZW(】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ZW)】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308之一·3)
扰乱法庭秩序罪(309)
窝藏、包庇罪(310)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311)【ZW(】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罪名。【ZW)】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312)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313)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314)
破坏监管秩序罪(315)
脱逃罪(316·1)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316·2)
组织越狱罪(317·1)
暴动越狱罪(317·2)
聚众持械劫狱罪(317·2)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318)
骗取出境证件罪(319)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320)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320)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321)
偷越国(边)境罪(322)
破坏界碑、界桩罪(323)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323)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故意损毁文物罪(324·1)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324·2)
过失损毁文物罪(324·3)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325)
倒卖文物罪(326)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327)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328·1)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328·2)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329·1)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329·2)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330)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331)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332)
非法组织卖血罪(333·1)
强迫卖血罪(333·1)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334·1)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334·2)
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334之一)【ZW(】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ZW)】
医疗事故罪(335)
非法行医罪(336·1)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336·2)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336之一)【ZW(】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ZW)】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337)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污染环境罪(338)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339·1)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339·2)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340)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341·1)【ZW(】根据《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修改的罪名。【ZW)】
非法狩猎罪(341·2)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341·3)【ZW(】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ZW)】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342)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342之一)【ZW(】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ZW)】
非法采矿罪(343·1)
破坏性采矿罪(343·2)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344)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344之一)【ZW(】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ZW)】
盗伐林木罪(345·1)
滥伐林木罪(345·2)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345·3)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47)
非法持有毒品罪(348)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349·1,349·2)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349·1)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350)【ZW(】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罪名。【ZW)】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351)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352)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353·1)
强迫他人吸毒罪(353·2)
容留他人吸毒罪(354)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355)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355之一)【ZW(】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ZW)】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358·1,358·2)
强迫卖淫罪(358·1,358·2)
协助组织卖淫罪(358·4)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359·1)
引诱幼女卖淫罪(359·2)
传播性病罪(360·1)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363·1)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363·2)
传播淫秽物品罪(364·1)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364·2)
组织淫秽表演罪(365)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368·1)
阻碍军事行动罪(368·2)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369·1)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369·2)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370·1)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370·2)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371·1)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371·2)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372)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373)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373)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374)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375·1)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375·1)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ZW(】根据《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罪名。【ZW)】(375·2)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ZW(】原罪名为“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ZW)】(375·3)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376·1)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376·2)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377)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378)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379)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380)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381)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382)
挪用公款罪(384)
受贿罪(385)
单位受贿罪(387)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388之一)
行贿罪(389)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390之一)【ZW(】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ZW)】
对单位行贿罪(391)
介绍贿赂罪(392)
单位行贿罪(39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95·1)
隐瞒境外存款罪(395·2)
私分国有资产罪(396·1)
私分罚没财物罪(396·2)
第九章 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397)
玩忽职守罪(397)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398)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398)
徇私枉法罪(399·1)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399·2)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399·3)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399·3)
枉法仲裁罪(399之1)
私放在押人员罪(400·1)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400·2)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401)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402)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403)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404)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405·1)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405·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406)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407)
环境监管失职罪(408)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408之一)【ZW(】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的罪名。【ZW)】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409)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410)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410)
放纵走私罪(411)
商检徇私舞弊罪(412·1)
商检失职罪(412·2)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413·1)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413·2)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414)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415)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415)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416·1)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416·2)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417)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418)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419)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战时违抗命令罪(421)
隐瞒、谎报军情罪(422)
拒传、假传军令罪(422)
投降罪(423)
战时临阵脱逃罪(424)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425)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426)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427)
违令作战消极罪(428)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429)
军人叛逃罪(430)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431·1)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431·2)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432)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432)
战时造谣惑众罪(433)
战时自伤罪(434)
逃离部队罪(435)
武器装备肇事罪(436)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437)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438)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439)
遗弃武器装备罪(440)
遗失武器装备罪(441)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442)
虐待部属罪(443)
遗弃伤病军人罪(444)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445)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446)
私放俘虏罪(447)
虐待俘虏罪(448)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12.26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20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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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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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版前言
(2021年4月)
陈有西
读者面前的《定罪量刑指南》,已经是第六版了。自2009年人民法院出版社的本书第五版出版后,已经过去了十多年。这期间,我国的刑法又有了很大的丰富和发展,立法通过了十一个《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也有了非常大的发展和修订。作为一本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用书,本书已经非常有必要进行重修。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2月26日发布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的罪名补充规定,本书最后定稿出版的时机也终于成就。
这次再版,我们从2015年10月即已经开始组织二十多位作者分工写作研究修订。到2017年2月基本完成定稿,在我手中陆续修改也已经有一年多,工作量非常大。利用2017年春节十来天的整块时间,终于逐条审定修改完毕。随后,交付法律出版社责任编辑审稿,提出了很多中肯的意见,我和作者之一李云又进行了详细补充修订。随后,《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十)》《刑法修正案(十一)》不断陆续出台,使本书无法相对固定地定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也陆续出台了很多的新的司法解释和纪要,所以又等了三年。现在,截至2021年4月的这本刑法工具书,终于完成定稿,可以交付出版了。
1997年《刑法》生效后,二十多年时间中,我国对《刑法》已进行了十一次修正。《刑法修正案(一)》主要增加了公司犯罪和证券犯罪;《刑法修正案(二)》主要是增加了非法占用耕地罪;《刑法修正案(三)》主要针对恐怖主义活动的犯罪;《刑法修正案(四)》主要是针对违反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童工保护等犯罪;《刑法修正案(五)》主要是针对金融秩序、信用卡管理犯罪和军事设施犯罪;《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很多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证券犯罪、公司犯罪、枉法裁判罪;《刑法修正案(七)》主要是同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反腐败相关规定相衔接,加强了对腐败行为的惩罚力度,扩大了关系人受贿、斡旋受贿罪的适用范围,以及证券犯罪中的老鼠仓行为;《刑法修正案(八)》主要是对刑罚适用问题进行修改,废除了13种死刑;提高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到最高25年,对缓刑、从轻、累犯、进行了规范;《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减少了集资诈骗等财产型犯罪、组织卖淫等风化型犯罪、平时基本没有适用的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犯罪等9种的死刑刑种,减少死刑,加重了刑罚财产刑;取消量刑的刚性数额标准,增加了一些危险驾驶等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主要是涉及一些罪状新表述和罪名的修改,增加了侮辱国歌罪。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内容更多,在涉未成年人、金融秩序、产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安全、生态环境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领域作出诸多重要修改。根据这些立法,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订了《罪名补充规定(七)》。新增17个罪名,另对原10个罪名作了调整或者取消。增加和修改了25个罪名。至此,我国《刑法》现在总共规定了483个罪名的犯罪。刑法的发育达到了一个相对稳定的阶段。
经过这十一次修正和增删,现在的483个罪名各章分布情况如下: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2个罪名;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54个罪名;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10个罪名(具体为: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0罪,第二节走私罪10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7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30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8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14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8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13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42个罪名;第五章侵犯财产罪13个罪名;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46个罪名(具体为: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56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20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8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10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13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16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2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6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5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23个罪名;第八章贪污贿赂罪14个罪名;第九章渎职罪37个罪名;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31个罪名。《刑法》修改的总的趋势是,大量增加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生态保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罪名,而死刑罪名则逐步减少。1997年《刑法》死刑罪名有68个;《刑法修正案(八)》后,保留死刑罪名55个;《刑法修正案(九)》后,我国《刑法》尚有46个死刑罪名。这体现了我国刑法规范的日趋完备。同时同尊重人权、减少死刑、加强犯罪预防和恢复性司法的国际潮流相一致。
本书是目前国内收集、编纂我国刑事法律规范最全、分类实用最为方便快捷的一本工具书,一百余万字,基本囊括了现行有效的所有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刑法》条文和十一个修正案条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部门相关规定原文和相关刑事鉴定的技术参数。对483个罪名,逐罪进行了编纂梳理和研究归纳,一书在手,一目了然。
我主编这本书前后已经26年了,编纂这样一本实用的刑法工具书,是我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时萌生的念头。那时网络检索信息工具没有现在这样发达便捷,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讨论刑事判决,研究请示答复,审判法官经常为寻找对照多年来的刑事法律规范的改废、效力、含义、冲突、沿革而耗费很大的精力。法律适用方面的内部请示特别多,每年都可以编出一本请示答复和解释的小册子。一些审判人员,会有自己的一个小本子,将相关罪名的解释进行记录摘要,便于检索。由于司法解释的改废频繁,有时仍然难免疏漏,容易影响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当时我就想,为什么不把浩如烟海的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司法解释,按罪名进行整理,去旧取新,去废存精,衔接要义,编纂整理,方便适用。1994年,我从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班进修一年,回到浙江省高级法院研究室,就开始了本书的写作。1995年,我调到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持工作,专门从事法学研究,本书完成写作。1996年,本书第一版《最新定罪量刑指南》在人民法院出版社问世。书的风格和理念就是权威、原貌、方便、实用。第一次开创性地使用了检索方式和表格形式,对刑事法律规范,进行一目了然的整理编纂。围绕“定罪”和“量刑”两个要义,进行逐罪研究分析。
1996年首版后,1997年《刑法》即发生了大修订,很多罪名内容增加和修改了。于是,1998年,我组织了一批审判第一线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和相关专家,修订出版了《新刑法定罪量刑指南》,时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熊选国参加了主编和审订。2000年又出了修订本。到2001年第四版,正式定名为《定罪量刑指南》,法院出版社的责编郭继良等编辑,提供了重要的帮助和审订。前面五版,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共印刷了十多次,累计印数十多万册,广受刑事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研究者的欢迎,广受广大读者的好评,一直很畅销。许多热心的老读者,特别是法律实务界的朋友,来电来信,查询本书修订新版情况,要求再版,本书的受欢迎程度出乎我的意料。用法条罪名进行编纂的方法、甚至用表格形式表述的体例,也被不少其他刑法实务著作的作者借鉴运用。
随后,面对刑事案件高发、审判压力增加的司法现实,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进一步推进了认罪认罚、认罪减轻、审判简化、检察量刑建议等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已失效)于2014年1月1日实施、2017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对其全面修订,颁发了《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2017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发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对八种犯罪进行了专门的量刑指导。这些内容,对本书的量刑部分,新增和丰富了很多重要的内容。
这样,我国的刑法,不但在“定罪”概念上,有了犯罪构成要件的明确细致的定义规范,在“量刑”方面,也有了比较明确可循的依据标准。初步实现了量刑规范化。使本书的“定罪量刑指南”的写作,有了更为扎实的立法基础、司法基础和实践依据,也使本书也有了更权威可靠的适用性。
在《刑法修正案(九)》起草期间,在法律出版社的建议下,我们即着手进行了本书第六版的研究撰写。随着中国刑事法律规范的发展进步,本书第六版容量大增,已经达一百余万字。经同人民法院出版社商量同意,这版改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本书不是简单的法律条文分类汇编,是一种学术著述。但是对法条部分,我们严格遵循了原始性、权威性的要求。尽管不是立法机关的有立法功能的官方编纂,但由于都是按法条照录的方式进行,本书的权威性和实用性,是同样具备的。这二十多年是中国刑法产生重大变化和发展的时间阶段,也是中国刑事司法解释充分发育和成熟的二十多年。十一个修正案的总的编纂加入,和衔接统一,工作量确实非同一般。因此这一版我们所花的精力,比前五版要大得多。原因是要比较甄别、去旧更新,保留沿革脉络,便于对照适用,比新编的工作量还要大。因为有一个历史对照,努力探寻其中的罪名、罪状、量刑的变迁和刑法发展的脉络,对于准确定罪量刑非常有价值。在中国,法典编纂还是一个不大为人重视的工作,新旧法的对照、含义的比较、增删、取舍、整理、释义部分对各种学者观点的研究和甄别,实施起来才知道有这样大的工作量。本书全体作者和责任编辑,付出了长期的艰苦的努力。
本版编写人员,主要是资深律师。多数都有法官、检察官、教授、警察、军职、法医、注册会计师等司法实务多岗位的经历,有大量的案例积累,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具体的分工初编作者如下(按刑法条文顺序列出):
陈有西 统筹、体例、全书统编、修订、审定
钱颖刚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102~113条
雷天文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28条
周 葵第129~139条
王亚军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158~169条
第187~191条
李 云第180~186条
第192~198条
协助全书统编、修订、校定
章海鹰第201~231条
王程丽第140~157条
李伟杰第170~179条
王 军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232~262条
张颖乾第232~239条
赵勤犇第240~248条
刘 跃第249~262条
窦定凤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263~276条
沈国勇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277~323条
魏勇强第324~346条
钟国林第347~367条
王 伟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第368~376条
宋承泽第377~381条
邓学平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第382~390条
邱 鸿第391~393条
沈国勇第394~396条
翟呈群 第九章 渎职罪第397~400条
朱阁雯第400~407条
郑元健第408~413条
张 军第414~419条
宋承泽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第421~431条
李道演第432~448条
李迎春 参与校核:总目录和罪名修订
刘 科 参与校核: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
邓学平 参与校核: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沈国勇 参与校核: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
特别要感谢李云,她是我在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带教指导的硕士研究生之一,在本书的近两年的最后定稿中,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十)》《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的统编工作中,作为我主要的学术助手,为本书的法律解释资料的收集积累、统筹和审核,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没有她的辛苦工作,我在这么繁忙的出庭和管理律师集团事务中,要完成这部百万字的巨著的编审,不知还要拖到何时。法律出版社的戴伟、李群、陈昱希,都为本书的写作和编审出版,做了大量工作。本书全体作者和编辑的共同努力付出,将为所有读者,节约更多的宝贵时间,提供极大的方便。相信这一版,会受到更多读者的肯定和欢迎。
诚挚地感谢广大读者对本书的支持和厚爱。尽管我们的编纂作风是严谨认真的,但由于卷帙浩繁,内容太多,时间还不允许进一步精推细敲,难免还会有错漏之处。欢迎各位使用者不吝教正,以待本书日后进一步补正完善。
出版社建议,并由李云具体操持,本书将开设一个网版公号,一可以随时更新司法解释内容,发布重要刑法进展成果,让本书常用常新;二也可以起随时纠错、订正之效。读者可以扫描二维码关注《定罪量刑指南》公号随时更新,了解我国刑法规范的发展变化。
各位使用中如有发现错漏,有任何指教意见,都可以在公号中留言,使本书再版时不断完善。我们在第二次印刷时,也会将相关内容进行补正。
二〇一五年十月.序于北京
二〇一七年二月.改于陵水
二〇二一年四月.定于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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