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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上篇】防范遗嘱见证风险及见证业务标准化流程
【下篇】遗嘱见证纠纷裁判的法律问题及规则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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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上篇是律师遗嘱见证技能的操作指引,对见证风险产生的原因、如何避免以及对律师遗嘱见证业务标准化流程进行了分析,是本书的核心部分。下篇梳理了律师遗嘱见证业务中亟待解决的具体难点、堵点,总结了律师遗嘱见证业务法律实践问题和遗嘱见证纠纷裁判规则,,为遗嘱纠纷司法裁判的进一步研究留下一些思考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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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陈子钧:全国老龄法律论坛秘书,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慈善信托业务专委会秘书长,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阎云天: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遗嘱见证部主任、分会秘书长,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陈洪忠:全国老龄法律论坛秘书长,首都法学法律高级人才库专家、北京市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会长,北京养老行业协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老龄法律服务研究会主任,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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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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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遗嘱见证技能篇
章律师见证业务通论
节见证的历史沿革
一、中国古代见证服务的建立与发展
二、国外见证、公证的历史与发展
三、我国见证法律服务的发展方向
第二节律师见证业务概述
一、律师见证的由来与作用
二、律师见证的内涵外延
案例1:对已签订的合同、已完成的行为进行见证,或者对即将发生的事实予以先期见证等无效
案例2:见证人未见证遗嘱制作的整个过程,遗嘱被判无效
案例3:律师代书没有在现场进行,律师事务所赔偿百万
三、律师见证业务的种类
案例1:签认罪认罚具结书获轻判
案例2:报案公安不立案,律师见证帮助自诉
第三节律师见证行为规范与风险
一、专家证人与专家责任
案例1:在外加工“半成品”的公证书带到现场,公证书被判无效
案例2:身份证持证人与身份证照片不符,公证处应担责
案例3:律师作见证应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二、事实审查与风险防控
案例1:明知遗嘱内容无法实现仍进行见证
案例2:遗嘱设置了生效条件,公证遗嘱失效
案例3:未进行合法性审查,律师事务所有可能承担责任
案例4:未尽告知义务,见证存在程序性瑕疵
案例5:律师事务所对于见证书盖章的审查把关很重要
三、回避原则与跟踪服务
第二章遗嘱见证业务标准化
节律师见证遗嘱的特别风险
一、迟到的风险
案例:司法所派人协助遗嘱见证,忘了如何见证的,遗嘱被判无效
二、不尽职风险
案例1:遗嘱人签名不能确定为真,遗嘱被判无效
案例2:见证人心不在焉,遗嘱被判无效
案例3:经鉴定,遗嘱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公证遗嘱被判无效
三、形式的风险
案例1:见证时录像、拍照存档都不可少
案例2:律师遗嘱见证需要专业,切莫凭感觉发挥
四、赔付力风险
第二节律师遗嘱见证的必要环境与规范
一、遗嘱见证要有独立的工作环境
二、遗嘱见证要配备现代化的工作设施
三、遗嘱见证要有专业的见证律师
案例:遗嘱见证不够专业引发赔偿、退费
四、遗嘱见证要有缜密的谈话笔录
案例1:律师将见证地点写错,被认定为遗嘱人主体不确定
案例2:律师“强行见证”遗嘱无效
五、要与遗嘱人签订恰当的法律服务合同
六、出具严谨的遗嘱见证书
七、律师事务所审查盖章要专业
案例:律师事务所在遗嘱见证书上盖章时应注意把关
八、现场遗嘱见证应慎重
案例1:录音录像起作用的代书遗嘱见证
案例2:是否具有立遗嘱能力,“精神正常试错法”很重要
九、见证遗嘱存档
第三节律师见证遗嘱分述
一、见证自书遗嘱
案例1:打印的自书遗嘱无效
案例2:律师自书遗嘱见证重点在于遗嘱能力的补强
二、见证代书遗嘱
案例:代书遗嘱见证律师图省事,代书人不合法致遗嘱无效
三、见证打印遗嘱
四、见证录音录像遗嘱
案例:录音遗嘱法律规定确认的律师见证录音录像遗嘱效力
五、见证外籍遗嘱人密封遗嘱
六、涉外法定继承见证和涉外遗嘱见证
第三章与遗嘱见证相关的律师业务
节遗嘱信托及财富信托
一、遗嘱信托
案例:“遗嘱信托案”
二、家族信托
三、慈善信托
第二节意定监护法律服务
一、意定监护的渊源
二、意定监护律师业务
三、意定监护律师见证的风险防范
第三节生前预嘱和生前契约
一、生前预嘱
二、生前契约
第四节遗嘱的后续服务
一、遗嘱的修订、撤回与重立
二、遗嘱执行人
三、遗赠约定的执行
案例:接受遗赠的表示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四、律师履行证明义务
五、开展密封遗嘱保管服务
下篇遗嘱见证实务篇
第四章律师见证遗嘱纠纷裁判的法律问题
节见证遗嘱纠纷裁判问题梳理
一、律师见证遗嘱是否必须进行实质性审查,界限如何明确
案例:律师尽到了注意义务,无须承担责任
二、一名律师是否可以进行遗嘱见证
案例1:见证人未取得律师资格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案例2:代书遗嘱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
三、代书遗嘱能否打印
四、律师见证遗嘱无效赔偿范围与责任保险
五、见证遗嘱无效,见证律师是否必然应负责任
六、不加限制判决对第三方赔偿会形成不良社会风气
案例:法院判决律师事务所向第三方赔偿应当慎重
第二节见证遗嘱纠纷裁判标准
一、遗嘱效力的认定
案例:遗赠协议中处分财产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二、遗嘱能力的认定
案例1:遗嘱人患有阿茨海默病,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其立遗嘱能力
案例2:遗嘱人的行为能够证明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须再进行司法鉴定
案例3:进行民事能力鉴定应在一审期间提出书面申请
案例4:遗嘱人患有脑梗死不能否定其立遗嘱能力
案例5:遗嘱人是否具有立遗嘱能力,司法鉴定只能作为参考
案例6:公证遗嘱效虽高,行为能力也重要
案例7:公证遗嘱效力纠纷法院裁判标准应当与《公证法》的规定相统一
三、失实遗嘱的失职认定
四、一名律师见证的遗嘱效力认定
五、打印代书遗嘱的效力认定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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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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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4年国务院出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提出,社会信用体系要“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指出,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核心在于构建新的诚信秩序,而构建新的诚信秩序应着力于顶层制度设计和证明制度体系建设。可见,社会证明体系的制度完善,是诚信体系法治建设的关键要素之一。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等法律专业机构、专业人员要充分发挥作用,帮助群众实现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广大律师要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帮助群众预防矛盾发生、化解民事纠纷,切实保护民事权利。《民法典》明确公证遗嘱不再享有效力,律师遗嘱见证的应用将更加广泛,当前是大力发展律师见证,促进诚信建设的大好时机。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在原《继承法》规定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的基础上,《民法典》将遗嘱形式扩展为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遗嘱,除了自书遗嘱可以由遗嘱人自己独立完成以外,其他遗嘱形式都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现场见证或者公证。客观上,自书遗嘱的保险形式,也要经过公证或律师见证把关。
至于公证遗嘱,原《继承法》将其规定在遗嘱形式条款中,导致很多人认为公证遗嘱是一种法定的遗嘱形式。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处理自己所有的财产及其他事务,并在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遗嘱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行为。笔者认为,公证遗嘱不属于遗嘱形式,公证遗嘱是经过国家公证机构公证过的遗嘱,只是一种由特殊证明主体进行的证明形式。
借普及《民法典》新遗嘱制度之际,本书是有关见证人业务的见证行为标准化研究之作,也是对法院有关裁判标准的探讨,更是律师遗嘱见证的实务指南和风险防范宝典。本书读者群侧重于见证律师,也是家事审判法官、公证员、家事和老龄法律服务律师、其他遗嘱见证人的实务参考用书。
遗嘱见证需求量越来越大、越来越急迫,法律要求严格而见证行为又乱象丛生,人们普遍认为律师见证业务执业风险大,其中遗嘱见证的风险,本书瞄准律师见证业务中的短板深研以探究出路。
一方面,律师见证缺少必要规范。与证明法律制度健全的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见证律师急需设立适当的准入门槛。应当对见证律师进行岗前专业培训和严格考核,实行见证律师备案制,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律师见证业务。诉讼制度体系与证明制度体系存在较大差别,如果说刑事辩护是展现法庭的魅力,那么证明制度追求的就是息诉传统,是诚信建设、和谐秩序的“生产线”,是复兴中华法治文明传统,展现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有力抓手。故应成立专门的见证协会,推进专业见证人自律管理、公证与律师见证融合发展和对外交流。应当提高证明责任保险的保额,使之与不断增长的个人财富相匹配,为证明制度发展保驾护航。
另一方面,法院遗嘱纠纷裁判标准还不够统一,老年人遗嘱权保障缺少专门监督机制。如何防范公证遗嘱、律师见证遗嘱无效给第三方造成损失进行赔偿无章可循,常有适用法律不科学。良法善治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的要求。良法,是指法律法规要符合时代要求,满足人民需要。我国原《继承法》中见证法律、法规、标准一直成为法律服务规范的缺项和短板,是律师有效服务中老年人的堵点、难点和痛点。只有敢为老年人作见证,能够专业处理遗嘱见证业务,才能为老年人根据自己意志妥善处理失智后人身与经济安排、身后财产处分与后人托付提供保障,为保护老年人晚年合法权益,扫清法律服务中的障碍。然而,因为律师遗嘱见证一旦发生继承纠纷,往往是在老人百年以后,若无法追溯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或者出现遗嘱形式瑕疵,就会影响到遗嘱的效力和执行,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建立规范化的律师见证遗嘱行为标准和法官裁判遗嘱纠纷标准,成为广大老龄法律研究专家的一个重点研究课题,为积极推进在北京市法学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和协助下相关标准的建设,“努力在2020年用一年左右时间打通堵点”。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日益严重,建立律师见证行为的标准化,是人民安居乐业和社会和谐稳定不可或缺的法治保障,是良法善治的必然要求。
在写作体例上,本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对我国两千多年见证历史和世界各国律师见证制度开展了粗浅的溯源研究,注重对律师遗嘱见证技能的指引,对见证风险产生原因、如何避免,以及对律师遗嘱见证业务标准化开展了初步研究,是本书的核心部分。下篇梳理了律师遗嘱见证业务中亟待解决的具体难点、堵点,总结了律师遗嘱见证问题和提出如何认定的部分设想,为今后遗嘱纠纷司法裁判的进一步研究留下一些思考和启示。本书对意定监护、以房养老、财富传承、生前预嘱、生前契约等与老年人遗嘱、见证法律服务密切相关的助孝信托法律服务和老龄法知识,也都有初步涉猎,希望对读者有所启迪。
在本书写作的同时,还为中老年人创作了一本刚出版的《民法典时代如何立遗嘱》的《民法典》普法著作。这两本书是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专家继2018年版《老年人权益维护案例精选与解析》及2019年版《老年人防骗维权攻略》之后新的“老年人之友”,为“法护老人”系列丛书家族再添两名新成员。
意定监护的制度安排,是法律对公民权利实现化支持的重要方面。意定监护是指人在自己清醒的时候,选择自己信任的人做监护人,通过签订监护协议,在自己失智后照护自己的生活,处置自己的财产、权利等。因为监护权主要是保障被监护人生前的权益,如果被监护人希望在死后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监护人,还需要再立遗嘱。客观上,老年人一旦失智就会丧失立遗嘱的机会,意定监护与立遗嘱同样需要在神志清醒时处理,意定监护的见证服务也必不可少。
那么,律师见证业务又与家庭财富传承有何关联呢?按照中华民族的传统,个人财富不只是用来养老,还普遍注重在家庭中的传承。那么,立遗嘱将身后个人财产按照自己意愿进行分配,订立意定监护安排失智以后的人身依托和经济活动安排,还有人将后人的生活、家族企业的未来也作了信托安排……这些法律服务中都离不开专业的见证服务。家族财富传承律师必须具有专业遗嘱、意定监护、金融法、财税法、信托法等方面的知识储备,才可以胜任家族财富传承法律服务。
本书写作过程中开展了广泛的调研,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科技大学教授王竹青,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副秘书长、全国老龄法律论坛副秘书长、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高级研究员邢在峰律师,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会长、法律服务专委会主任、遗嘱见证专员陈娟律师,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特聘研究员、遗嘱见证专员李秀梅律师,以及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遗嘱见证部的专家、志愿者们,给本书有关研究和写作提供了较大帮助,对他们的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是为序。
陈洪忠
2021年4月于中关村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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