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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本书特点主要有:1.立足中国改革开放事业发展全局,着眼全球化发展,把握中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起因、外因与脉络,分析农村改革的地位、作用及影响。2.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研究范式,注重理论阐释、经验总结和规律趋势揭示。3.运用学科交叉研究和比较研究方法,注重顶层设计与试点探索相结合、宏观与微观相结合、全国与地区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理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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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系“中国农村改革四十年研究丛书”中的一种。套书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尤其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和改革开放全局的视角,紧紧围绕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发展道路的主题主线、主流本质,运用大量一手资料,从农村民主政治发展与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农业现代化与经济发展、农村社会建设与民生保障、农村社会主义精神建设与文化发展、农村环境治理保护与美丽乡村建设等方面,全面梳理、研究、呈现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农村、农业、农民改革与发展的历程和路径、重点和亮点、经验和启示,展现中国乡村40年发生的翻天覆地变化,深刻总结中国农村改革与发展40年的成就与经验,揭示中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规律与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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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彭海红:女,山东齐河人,博士,副研究员,现任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国农村集体经济道路。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农村集体经济道路研究”(项目编号09CKS011),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资助青年学者项目“村庄治理现代化研究”,参与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重点课题、创新工程课题多项。目前,出版《中国农村集体经济道路研究》、《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等专著两部,在《红旗文稿》、《开放时代》、《邓小平理论研究》、《新视野》等期刊发表论文40余篇,参写《改革开放30年思想史》、《中国社会主义六十年》、《浙江经验与中国道路》、《史来贺精神与刘庄村之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基本经验及规律性研究》、《为共和国铸造钢铁脊梁:莱钢道路与莱钢经验研究》等多部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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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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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中国农村集体经济改革的开启1
节农村集体经济改革的历史背景2
一、“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2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调整农业政策8
三、小岗生产队“大包干”的试验14
第二节关于集体经济前途命运的争论21
一、关于包产到户的认识分歧21
二、关于农业发展方向的不同主张27
第三节联产承包责任制全面推行32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32
二、中央提倡专业联产计酬责任制38
三、人民公社退出历史舞台43
第二章建立、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47
节邓小平对农村集体经济改革的基本态度48
一、包产到户“不会影响我们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48
二、“我们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50
三、社会主义农业改革和发展的“两个飞跃”思想52
第二节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55
一、建立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55
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成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
基本制度57
目录中国农村集体经济改革与发展研究三、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成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59
四、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本要求61
第三节坚持和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62
一、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必要性63
二、土地私有化思潮冲击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66
三、反对土地私有化的声音69
四、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71
第三章巩固和发展家庭承包经营73
节稳定土地承包关系74
一、延长土地承包期15年74
二、土地承包期延长到30年76
三、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80
第二节促进土地流转83
一、鼓励农民承包地连片或转包83
二、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84
三、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改革86
四、完善“三权分置”办法91
第三节推进和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96
一、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96
二、明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底线99
三、启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102
第四章加强集体统一经营105
节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106
一、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106
二、探索发展集体经济的途径111三、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115
第二节发展社会主义合作经济118
一、社会主义合作经济形式的多样化118
二、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125
三、深化农村信用社制度改革132
第三节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136
一、积极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137
二、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140
三、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144
第五章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147
节发展股份合作制148
一、股份合作制的兴起149
二、股份合作制的规范与发展151
三、股份合作制改革与创新154
四、股份合作制改革反思156
第二节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161
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基础161
二、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165
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效167
第三节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169
一、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170
二、明确基层党组织在村级集体经济中的作用171
三、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173
第六章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模式177
节农村集体经济的经典模式178
一、生产资料的高度集体化179
二、村级经济的集体统一经营185
三、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分配制度188
四、坚强有力的村党组织191
五、完善的村民民主192
六、集体经济经典模式的现实意义193
第二节农村集体经济的现代模式195
一、坚定信念,坚持走集体经济道路197
二、党建引领,做大做强实体经济200
三、引入股份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203
四、村企一体,实现村民共同富裕206
五、提高村民素质,培育村庄精神209
六、集体经济现代模式的现实意义211
第三节农村集体经济的现实模式212
一、建立村社一体合作社,落实集体所有权213
二、加强村党组织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214
三、激发村民主人翁精神,加强基层群众自治215
四、构建村庄治理体系,加强村庄治理现代化217
五、集体经济现实模式的重要意义218
第七章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的现状与发展前景221
节 农村集体经济的现状222
一、农村集体经济的总体实力222
二、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特点226
三、农村集体经济面临的发展困境230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基本经验239
一、坚持并发展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239
二、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240
三、尊重农民意愿242
四、坚持党管农村工作244
五、不断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247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前景248
一、农村集体经济面临的历史机遇249
二、新时代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现实基础252
三、新时代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途径259
参考文献266
后记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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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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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序改革是农村发展的根本动力农业强不强、农村美不美、农民富不富,决定着亿万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决定着我国全面小康社会的成色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质量。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率先开始了一系列旨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的重大改革。农村改革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被称为“启动历史的变革”。中国农村改革自1978年安徽小岗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历经40年,敢闯敢试,波澜壮阔,影响深远,大致经历了以下五个阶段。1978年至1984年是中国农村改革的启动阶段。农村改革从改变基本经营制度开始,推行“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等责任制,逐步形成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成为自主经营的生产者,农户成为相对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1985年至1991年是农村以市场化为导向的改革探索阶段。随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逐步确立,农村改革进入探索市场化改革阶段,改革重点主要在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培育农产品市场、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促进非农产业发展等方面。1992年至2001年是农村改革全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阶段。1992年初邓小平发表的南方谈话和10月中共十四大的召开,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农村改革由此进入了全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时期,初步建立了农产品市场体系,市场机制在调节农产品供求和资源配置等方面逐步发挥着基础性作用。2002年至2011年是中国农村全面综合改革阶段。这一阶段农村改革的突出特征在于把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放在国民经济整体格局下,聚焦农业、农村、农民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以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主要抓手,实行“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加强城乡统筹,促进农村全面发展。总序中国农村思想道德建设研究2012年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农村改革进入全面深化阶段。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明确了深化农村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关键领域、重大举措和实现路径,是十八大以来农村改革重要的指导性、纲领性文件,对深化农村改革发挥了重大的推动作用。2017年中共十九大以后,启动乡村振兴战略。中国农村改革进入向纵深推进阶段。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关键性领域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业经营制度、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和农村社会治理体系。这五大领域的改革,对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制度体系,具有“四梁八柱”的作用。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改革的伟大实践,推动我国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这些巨大变化,使广大农民看到了走向富裕的光明前景,坚定了跟着我们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对农村改革的成功实践和经验,要长期坚持、不断完善。”农业农村发展取得的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农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向全面小康社会迈进。农村改革在促进增产增收、解决吃饭问题和贫困问题等方面的效果极为明显。1978年至2017年,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由134元增加到13400多元。1978年,我国农村贫困人口(当时的贫困线标准为100元/(人·年))为2.5亿人,贫困发生率为30.7%;到2020年,要实现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农民的精神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农民成为相对独立的经营主体,农民的公民权利得到实现,农民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得到极大调动,农民的精神生活日益丰富。农村改革发展40年,经验很多,主要有下面五条:一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一切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二是正确处理国家与农民关系,保障农民经济利益,尊重农民民主权利,满足农民的精神需要;三是尊重客观规律,尊重自然规律、农业规律、经济规律;四是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这个社会主义农村基本经济制度;五是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这个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一定要看到,农业还是‘四化同步’的短腿,农村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我国农业农村发展面临的难题和挑战还很多,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和放松‘三农’工作。”2018年3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山东代表团审议时明确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我国改革是有方向、有立场、有原则的。2013年1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实现乡村振兴,需要高度重视下面几个问题。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坚持党的农村政策,首要的就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农村最大的制度。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和本位。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就要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第二,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在动态中稳定农民的家庭承包经营权益。第三,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了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是强农业、美农村、富农民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必由之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集体经济是农村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支柱,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不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盘活农村集体资产,构建集体经济治理体系,形成既体现集体优越性又调动个人积极性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对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引领农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具有深远历史意义。要按照分类有序的原则推进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为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我国的农业经营目前主要以小农形式存在,这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4月25日在安徽省小岗村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的讲话中明确指出:一方面,我们要看到,规模经营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分散的、粗放的农业经营方式难以建成现代农业;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改变分散的、粗放的农业经营方式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需要时间和条件,不可操之过急,很多问题要放在历史大进程中审视,一时看不清的不要急着去动。他多次强调,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农民的土地不要随便动。农民失去土地,如果在城镇待不住,就容易引发大问题。这在历史上是有过深刻教训的。这是大历史,不是一时一刻可以看明白的。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有足够的历史耐心。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创新农业经营体系,不能忽视了普通农户。经营家庭承包耕地的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这个情况在长时期内无法根本改变。由于小农户将长期存在,在新时代农村改革发展实践中需要探索如何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问题,准确把握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相适应。中国农村改革经过40年发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新时代的农村改革仍将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领域,农村发展水平决定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整体水平。我们任何时候都不要忘了农村改革的初心,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最终实现全体农民共同富裕!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会主义研究中心副主任2018年9月
精彩文摘1:
改革开放之前,由于长期受“左”的政策影响,农村生产力水平、农民生活水平和农业基础地位均受到严重破坏和削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发展农业生产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开始纠正农业上“左”的错误。与此同时,一些地方的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开始在人民公社体制内部悄悄实行包产到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等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一场席卷全国的、影响农村集体经济制度前途和命运的改革即将开始。
精彩文摘2:
(三)“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
追求“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很快否定了生产队所有制,原合作社所有的一切公共财产都交给人民公社。人民公社具有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支配权。通过“一平二调”,人民公社及人民公社内部各生产队之间可以无偿地调拨生产队和社员的劳动力和财产,国家通过人民公社无偿地调拨农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既没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也没有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支配权。人民公社“一大二公”和“一平二调”的体制脱离了生产力发展水平,引起一些社员的不满。从1958年11月初的次郑州会议到1959年7月的庐山会议,再到1962年1月至2月的七千人大会和1962年9月的中共八届十中全会,中共中央开始纠正农村工作中的“左”的错误,对农村生产关系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正确的政策措施。这些政策和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实行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的体制。中共八届十中全会正式通过并发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指出,人民公社的组织可以是公社、生产队两级,也可以是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人民公社的各级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和生产队社员大会。人民公社的管理机关是各级管理委员会。
第二,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1959年4月2日至5日召开的八届七中全会通过了《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强调三级管理、三级核算一般以相当于原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单位作为基本核算单位,在少数地区,作为包产单位的生产队也有部分的所有制和一定的管理权限等。《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十二条》)规定:以生产大队(相当于原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三级所有制,是人民公社的一项基本制度,从1961年起至少七年不变。1962年2月的《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明确规定将基本核算单位由生产大队改为生产队;9月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再一次强调,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
第三,生产队的规模一般以二三十户为宜。1959年2月27日至3月5日的第二次郑州会议,根据的意见,规定了整顿和建设人民公社的方针,即“统一领导,队为基础;分级管理,权力下放;三级核算,各计盈亏;分配计划,由社决定;适当积累,合理调剂;物资劳动,等价交换;按劳分配,承认差别”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年版,第578页。。人民公社基本上退回到了原来的高级社或部分初级社的规模。1962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指出,生产队的规模,应根据土地的数量和远近,居住的集中情况,劳动力、耕畜是否配套等条件确定,一般以二三十户为宜,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平原地区可以多些,在山区、丘陵地带和人口稀少地区可以少些,原来生产队之间土地划分比较合理的,可以基本维持不变,生产队之间按人口平均土地面积相差悬殊、群众要求调控的,应妥善处理,控制大队和生产队的干部人数,对这两级干部补贴工分总数,应控制在全大队工分总数的2%左右,一般不超过2.5%。
第四,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坚持评工记分制度,按劳动工分进行收益分配。公共积累不宜提得过多,要适当扩大社员分配部分。1958年12月10日,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强调,不能混淆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更不能混淆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界限,强调按劳分配原则是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重大原则问题,等等。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年版,第573574页。
第五,纠正“一平二调”风气。公社和大队不得平调生产队的资金、物资、牲畜等生产资料。对人民公社成立后平调社、队和社员个人的财务进行退赔,原来平调社员的现金和物资,分别由生产大队、生产队负责退赔。公社对生产大队的经营活动不得强加干涉,可进行协商和提出建议;组织生产大队之间的协作,必须坚持自愿互利和等价交换的原则。
第六,允许社员经营少量自留地和家庭副业,有条件地开放农村集市贸易。个人所有的一切生活资料以及小农具等,永远归社员所有。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人民公社夏收分配的指示》《关于农业的五条紧急指示》《关于分配私人自留地以利发展猪鸡鹅鸭问题的指示》等一系列文件,要求进一步体现基本队有制和部分社有制,允许社员喂养家禽家畜,恢复自留地制度,鼓励社员利用零星空闲时间种植房前屋后土地以及社员房前屋后零星树木仍归社员所有等,在肯定总路线、“大跃进”和人民公社的前提下,陆续恢复了人民公社化以前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农村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这些政策和措施,有效地刹住了“共产风”,对稳定人心、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以及克服严重经济困难起到积极作用,使“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固定下来。人民公社成为我国农村基层的行政组织,占据了农村的统治地位。高度集中的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高度集中的集体统一经营方式、高度集中的劳动力调配方式和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成为这种体制的鲜明特点。伴随着农村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和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到来,建立在人民公社基础上的农村集体经济体制的改革不可避免。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调整农业政策
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这次会议重新确定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决定全党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开启了我国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这次会议讨论了加快农业生产问题,提出了当前加快农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同意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发到各省、市、自治区讨论、试行,并原则上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一)公报强调加快发展农业生产
会议认为,全党目前必须集中主要精力把农业尽快搞上去,因为农业这个国民经济的基础,这些年来受了严重的破坏,目前就整体来说还十分薄弱。只有大力恢复和加快发展农业生产,坚决地、完整地执行农林牧副渔并举和“以粮为纲,全面发展,因地制宜,适当集中”的方针,才能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保证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不断提高全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此目的,必须首先调动我国几亿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必须在经济上充分关心他们的物质利益,在政治上切实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从这个指导思想出发,全会提出了当前发展农业生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和经济措施。其中重要的是,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所有权和自主权必须受到国家法律的切实保护;不允许无偿调用和占有生产队的劳力、资金、产品和物资;公社各级经济组织必须认真执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计算报酬,克服平均主义;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任何人不得乱加干涉;人民公社要坚决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稳定不变;人民公社各级组织都要坚决实行民主管理、干部选举、账目公开。会议认为,在今后一个较长时间内,全国粮食征购指标继续稳定在1971年到1975年“一定五年”的基础上不变,不许购过头粮。为了缩小工农业产品交换的差价,全会建议国务院做出决定,粮食统购价格从1979年夏粮上市的时候起提高20%,超购部分在这个基础上再加价50%,棉花、油料、糖料、畜产品、水产品、林产品等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也要分别情况,逐步做相应的提高。农业机械、化肥、农药、农用塑料等农用工业品的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在降低成本的基础上,在1979年和1980年降低10%~15%,把降低成本的好处基本上给农民。农业出版社:《中国农业大事记(1949—1980年)》,农业出版社,1982年版,第170页。
(二)加快农业发展的经验教训与政策措施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起草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的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并下发试行。1979年9月28日,十一届四中全会正式公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这个决定总结了七条经验教训,批判农业上“左”的错误;制定了二十五条政策,强调给予生产队和农民自主权,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按照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解放和发展农业生产力。
决定指出:二十年来我国农业发展的经验表明,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我们对阶级斗争必须有正确的估计和政策,必须十分注意保持社会政治安定,否则社会主义农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遭到破坏,农业的发展当然不可能快。同时,我们在工作中一定要按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我们过去在某些具体工作中没有真正把农业放在国民经济基础的位置上,采取的有些政策和措施不利于农林牧副渔业的全面发展和农民社会主义生产积极性的发挥,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不够和没有充分生效,农业技术改造没有当作一项中心任务真正抓紧,农业科研和教育长期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的方针也执行得很不好。这些也都妨碍了农业的迅速发展。《农村经济政策汇编(1978—1981)(上册)》,农村读物出版社,1982年版,第68页。
决定提出了加快恢复和发展农业应该牢牢记取的七条主要经验教训:①长期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②正确地认识和处理农村以及全国范围的阶级斗争,正确地进行对农民的社会主义教育,防止“左”的或右的干扰,特别要注意肃清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的流毒;③集中力量抓好农业技术改造,发展农业生产力;④持续地、稳定地执行党在农村现阶段的各项政策;⑤坚定不移地执行以农业为基础的方针;⑥正确地、完整地贯彻执行“农林牧副渔同时并举”和“以粮为纲、全面发展、因地制宜、适当集中”的方针;⑦对农业的领导,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一定要按照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按照群众利益办事,一定要坚持民主办社的原则,尊重和保护社员群众的民主权利。《农村经济政策汇编(1978—1981)(上册)》,农村读物出版社,1982年版,第6871页。
为了加快农业发展,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并且在这个基础上逐步实现农业的现代化,决定制定了二十五项农业政策、农村经济政策和增产措施。①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所有权和自主权应该受到国家法律的切实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任意剥夺或侵犯它的利益。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无偿调用和占有生产队的劳力、土地、牲畜、机械、资金、产品和物资。③人民公社各级经济组织必须认真执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男女同工同酬。④社员自留地、自留畜、家庭副业和农村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附属和补充,不能当作所谓资本主义尾巴去批判。相反地,在保证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的同时,应当鼓励和扶持农民经营家庭副业,增加个人收入,活跃农村经济。⑤人民公社要继续稳定地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集中力量发展农村生产力。⑥今后三五年内,国家对农业的投资在整个基本建设投资中所占的比重,要逐步提高到18%左右;农业事业费和支援社队的支出在国家总支出中所占的比重,要逐步提高到8%左右。⑦对农业的贷款,从现在起到1985年,要比过去增加一倍以上。⑧粮食统购价格从1979年夏粮上市起提高20%,超购部分在这个基础上再加价50%。⑨在今后一个较长的时间内,全国粮食征购指标继续稳定在1971年到1975年“一定五年”的基础上,并且从1979年起减少50亿斤,以利于减轻农民负担,发展生产。⑩继续坚决地、大力地、因地制宜地搞好农、林、牧、副、渔各业生产、储运、加工所需要的农业基本建设。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耕地的同时,在有条件的地方,由国营农场和人民公社有计划地开垦荒地。努力办好国营农场,为国家提供更多的商品粮食、经济作物和其他农副产品。迅速增加化肥、农药、农用塑料和各种除草剂的生产,并保证产品质量。积极选育、引进和推广良种。要因地制宜地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的机械化,提高牧业机械的比重。在抓紧粮食生产的同时,认真抓好棉花、油料、糖料等各项经济作物,抓好林业、牧业、副业、渔业,实行粮食和经济作物并举,农、林、牧、副、渔五业并举。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注意提高成活率。大力发展畜牧业,提高畜牧业在农业中的比重。合理利用水产资源,加速渔业生产,增加水产品产量。社队企业要有一个大发展,逐步提高社队企业的收入占公社三级经济收入的比重。商业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等价交换的原则,搞好城乡物资交流。农业要努力发展出口产品的生产。国务院要设立一个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专门委员会,统筹规划和组织力量,从财政、物资和技术上给西北、西南一些地区以及其他一些革命老根据地、偏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境地区等,长期低产缺粮、群众生活贫困的地区以重点扶持,帮助它们发展生产,摆脱贫困。对其他地区的穷社穷队,也要帮助他们尽快改变面貌。采取更有效的政策、措施,其中主要是经济措施,使全国人口增长率逐年下降,1985年要降到5‰左右。保护和调动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的积极性,是加快农业发展的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公社、大队和生产队各级干部都要坚持按期由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选举,并经常接受群众的监督。社队要坚持民主管理,干部要发扬民主作风,坚持参加集体生产劳动。要保持干部队伍的稳定。《农村经济政策汇编(1978—1981)(上册)》,农村读物出版社,1982年版,第7279页。
(三)试行新“六十条”
经过1962年党的八届十中全会讨论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在全国农村中试行以来,对促进人民公社制度的巩固和农业生产的发展,起到了重大的历史性作用。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全党全国的工作重点转到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在这一新的历史条件下,党中央直接主持,根据改革开放新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根据我国农村发展变化的新情况,重申了原“六十条”所规定的一系列农村政策,同时对它做了必要的补充和修改。1978年12月22日,会议原则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即新“六十条”。虽然新“六十条”仍然规定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但其强调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反对平均主义和“穷过渡”,禁止“一平二调”,大量增加了全面发展农林牧副渔生产、农田基本建设、农业机械化、科学种田、社队企业、供销和信贷、公社经营管理、收益分配、文化福利事业以及社员家庭副业等直接关系农业生产的内容。
具体“新”规如下。①农村人民公社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农林牧副渔五业并举,农业、工业、商业相结合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②公社革命委员会对公社各级经济组织和企业单位的领导,必须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保障其实行严格的独立经济核算。③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保证多劳多得,反对平均主义;坚持自愿互利、等价交换,严禁“一平二调”。④人民公社要继续稳定地实行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制度,集中力量发展农村生产力。不允许在条件不具备时,匆匆忙忙地搞基本核算单位的过渡;条件具备的过渡,要报省一级领导机关批准。⑤人民公社要按照“以粮为纲、全面发展、因地制宜、适当集中”的方针,实行农林牧副渔五业并举,特别要把农林牧放在同等地位。⑥农田基本建设是一项伟大的社会主义事业。根据当地情况,按照以改土治水为中心,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的原则,充分走群众路线,认真搞好规划,有步骤地进行统一治理,建设高产稳产农田。⑦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机械化。⑧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大力推广先进技术,全面贯彻农业“八字宪法”(即从水、肥、土、种、密、保、工、管等八方面开展农业增产技术措施,作者注),因地制宜实行科学种田,达到高产、稳产、低成本。⑨根据当地资源条件和社会需要,在保证搞好农业生产的前提下,有计划地积极兴办公社和大队企业。⑩农村基层供销社是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商业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金融部门;农村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商业的必要补充部分。人民公社各级组织要努力提高经济管理水平,坚持民主办社、勤俭办社的方针,认真搞好计划管理、劳动管理、财务管理和物资管理。加强劳动组织,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人民公社的收益分配必须兼顾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合理确定扣留和分配的比例。在正常年景下,要努力做到90%的社员增加收入,另外10%的社员不减少收入,如有减少,也要及早设法加以解决。办好农村中小学,保证学龄儿童都能上学,逐步普及中学教育。人民公社社员的家庭副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在不影响集体经济发展的条件下,社员有权经营家庭副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加干涉。《农村经济政策汇编(1978—1981)(上册)》,农村读物出版社,1982年版,第1942页。
三、小岗生产队“大包干”的试验
1987年6月12日,邓小平在会见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中央主席团委员科罗舍茨时说:“我们的改革和开放是从经济方面开始的,首先又是从农村开始的。……当然,开始的时候,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赞成改革。有两个省带头,一个是四川省,那是我的家乡;一个是安徽省,那时候是万里同志主持。我们就是根据这两个省积累的经验,制定了关于改革的方针政策。”《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37238页。被誉为“中国改革村”的小岗村(当时为小岗生产队)在改革开放之前是安徽省凤阳县有名的“吃粮靠返销、用钱靠救济、生产靠贷款”的“三靠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小岗生产队借着安徽省放宽农业政策的先机,先行试验“大包干”生产责任制,走出了一条调动农民积极性、发展农业生产、解决温饱问题的改革之路。
(一)改革前小岗生产队的状况
安徽省凤阳县委政研室的资料显示:小岗生产队是凤阳县梨园公社穷的一个生产队。合作化之前,小岗生产队共有34户175人,拥有30犋牲畜,耕种1100亩土地,正常年景粮食总产为18万至19万斤,好年景可达20多万斤。全村没有出现外出讨饭的事情。1955年办初级社时,小岗生产队没有办起来;1956年,一下入了高级社。入社年全队收了16.5万斤粮食,平均每人600斤口粮,留下种子,其余4万斤都卖给了国家。这是小岗生产队合作化以来次,也是此后23年中后一次为国家做出贡献。1957年冬,小岗生产队开始发粮票吃供应粮。1960年,小岗生产队只剩下10户39人,2头耕牛种100多亩土地。“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年人均口粮只有100余斤至200余斤,人均分配收入只有15至30元,每年有5至7个月吃国家供应粮。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形势下,小岗生产队的干部像“走马灯”一样换来换去。全队17个男劳力,有15人先后当过队长、副队长;20户人家户户都当过干部。“算盘响,换队长”几乎成了那里的规律。台上的压台下的,台下的捣台上的,斗来斗去,人心斗散了,土地斗荒了,粮食斗少了,社员斗穷了,集体斗空了。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包产到户资料选(二)》,内部资料,1981年,第99101页。
(二)安徽省率先放宽农业政策
1977年春天,滁县地区抽调394名熟悉农村工作的干部,组成115个调查组,分赴401个不同类型的社、队进行调研。滁县地委在调研基础上形成了《关于落实党的农村经济政策的调查报告和今后意见》的文件,并向安徽省委做了汇报,受到了安徽省委书记万里的高度重视。王郁昭:《大包干与大趋势》,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版,第9页。在深入广泛地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安徽省委制定了《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几个问题的规定》,即“省委六条”。
安徽“省委六条”主要是要求尊重生产队自主权,鼓励实行生产责任制,减轻生产队和社员负担;坚持按劳分配,保证兑现社员分配;开展多种经营;慎重对待基本核算单位由生产队向大队过渡的问题;允许和鼓励社员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正当的家庭副业。
“省委六条”大胆纠正了农业上很多“左”的规定,破除了一些旧的条条框框和禁区,可以说是安徽省农业政策上的拨乱反正,得到广大农村干部和广大农民的拥护。
1978年,安徽遭遇百年不遇的大旱。在秋种时,省委号召“宣传中央两个农业文件,发动群众,种保命麦”,并采取“借地度荒”的非常措施。当时,许多地方集体种麦种不下去。在这种情况下,有些社队实行了包产到组,有的秘密地搞了包产到户。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安徽省农委政研室到肥西县山南公社,发动群众讨论如何加快农业发展步伐。当时,80%的社员赞成包产到户。万里同意山南区包产到户的试验。与此同时,在滁县地区、固镇县等,也都有意识地搞了包产到户的试验,在一些地方群众自发地搞了包产到户。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包产到户资料选(二)》,内部资料,1981年,第3334页。
滁县地区是安徽省农村改革的典型地区。根据安徽“省委六条”的精神,滁县地区各级党委从抓年终分配入手,建立了“一组四定”(即划分作业组,实行定任务、定时间、定质量、定工分)的责任制。在时任滁县地委书记的王郁昭看来,这种责任制,在当时有一定的进步作用,但是由于它不联产,不能克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农民群众并不满意。经过试点,滁县地区从1979年春开始,由点到面地推行联产计酬责任制。到同年3月底,全区实行“双包”到组(即包产到组、包干到组)联产计酬的生产队已占生产队总数的68.3%。联产计酬的“双包”到组责任制比不联产计酬的“一组四定”更近了一步,但因其个人责任不明确、劳动者的物质利益不能直接体现出来、劳动积极性得不到充分发挥,群众仍不满足。在1978年底和1979年初,全区有一部分生产队悄悄搞起包产到户或包干到户。实践中,“双包”到户比“双包”到组有着更明显的优越性,出现了队不如组、组不如户的现象。农民向往包产到户。在安徽省委的支持下,滁县地委顺应民心,积极引导,推动“双包”到户责任制在全区的推广。王郁昭:《大包干与大趋势》,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版,第911页。
(三)小岗实行“分田到户”
小岗生产队位于皖东淮河流域平原,是凤阳县出名的穷队。据凤阳县统计,小岗生产队虽然人均5亩耕地,近13年社员分配口粮中,回销粮占了79%,家家外出讨过饭。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包产到户资料选(二)》,内部资料,1981年,第21页。
安徽省凤阳县委政研室的资料显示,1979年春天,凤阳县委在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的两个文件过程中,根据群众要求,从实际出发,在全县有领导有步骤地推行了“大包干”生产责任制。当时,有20户、115人的小岗生产队先是划分为4个作业组,结果搞不好;又划分为8个组,还是搞不好。以后,社员就“偷偷摸摸”地搞了“包产到户”:全队517亩土地,按人包到户;10头牛评好价,两户一头;国家农副产品交售任务、还贷任务、公共积累和各类人员的补助按人包干到户;包干任务完成后,剩多剩少都归自己。群众把这叫作大包干到户。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包产到户资料选(二)》,内部资料,1981年,第101页。
根据当时参与小岗生产队这场变革的严俊昌、严宏昌、严德友等人的回忆:当时的小岗,一个队干不好,说是“大呼隆”;分到组也干不好,说是矛盾大。小岗生产队的干部就想:如果分到户再干不好,没饭吃,就不能怪这怪那,怨天尤人了。为了乡亲们能有一口饭吃,,小岗生产队几个队干部决定实行分田到户,并且瞒上不瞒下,先干一年试试再讲。他们认为,到组到户都一样,首先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再完成集体提留,剩下来都是自己的,这就叫大包干到户。1978年11月底的一天,小岗生产队在村西严立华家召开了一次全队秘密会议,一家一个户主参加。当时,小岗的20户人家,实到18户(没到的2户是两个单身汉,已外流),会议内容就是搞大包干到户。是土地分到户后,瞒上不瞒下,不准任何人向外说,包括自己的至亲好友一律不说;第二要保证上交齐国家和集体的任务,任何人不准装弄。会上大家赌咒发誓,保证不向外透露分田到户,保证完成上交任务,就是遇到自然灾害,我们砸锅卖铁、外流要饭也要完成任务。当时,也有人担心队干部搞大包干到户要吃官司坐牢。大家议论:“你们干部要是因为搞大包干到户犯法坐牢,我们挨家要饭也给你们送牢饭,你们的小孩子,我们全村共同抚养到18岁,决不反悔。”当时由严宏昌执笔,写了大包干到户的合约,内容是:1978年12月,地点严立华家。我们分田到户,每户户主签字盖章,如以后能干,每户保证完成每户的全年上交公粮,不再向国家伸手要钱要粮,如不成,我们干部坐牢杀头也甘心,大家社员也保证把我们的小孩养活到十八岁。写好后,严宏昌个盖了负全部责任的印章,然后关庭球、关友德(代)、严立华、严国昌(代)、严立坤、严金昌、严家芝、关友章、严学昌、韩国云、关友江、严立学、严立国、严富昌、严立付、严美昌、严俊昌等参加会议的17户户主分别盖了印章或按了手印。之后,小岗生产队立即悄悄地将田分到户。这样,家家户户劳动生产积极性都发动起来了,有的向亲友借贷,筹备生产费用,准备给小麦施肥;有的借耕牛犁田,或请亲戚来帮忙刨地;缺粮户也不外流了,男女老幼一齐上,安排生产,实行生产自救。就这样,硬是把秋种搞好了。小岗村迈出了大包干的步。严俊昌、严宏昌、严德友:《从“讨饭村”到“小康村”——凤阳县小岗村改革历程回顾》,《江淮文史》,1997年第5期。
1979年,是小岗生产队搞大包干到户的个年。当年,全队粮食总产13.2万斤,相当于1966年到1970年粮食产量的总和;收油料3.5万斤,是过去20年产量的总和;饲养生猪135头,超过历史任何年份;向国家交售粮食2.9万斤,是征购任务的10倍;卖油料2.4万斤,超过任务80倍;人均收入由1978年的22元上升到371元;当年还贷800元,集体储备粮1500斤,公积金1500元。小岗生产队由“三靠队”“讨饭村”,一跃成了全县闻名的冒尖村。严俊昌、严宏昌、严德友:《从“讨饭村”到“小康村”——凤阳县小岗村改革历程回顾》,《江淮文史》,1997年第5期。
(四)万里支持“大包干”
1978年12月22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原则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仍然规定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包产到户,仍然是一个禁区。安徽省凤阳县委政研室的一份资料显示,小岗生产队的“大包干”实行了一年,谁也不敢去总结它,更没有人敢去宣传它。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包产到户资料选(二)》,内部资料,1981年,第103页。
1979年10月20日,凤阳县委书记陈庭元、副书记宁金茂来到小岗村,宣布县委意见:同意小岗生产队搞大包干到户,作为大包干的试点队,并派县委秘书吴庭美在小岗住下来搞调查研究。吴庭美写了一篇《一剂必不可少的补药》的调查报告,肯定了小岗生产队大包干的成绩,直接报给安徽省委书记万里和中央农委。严俊昌、严宏昌、严德友:《从“讨饭村”到“小康村”——凤阳县小岗村改革历程回顾》,《江淮文史》,1997年第5期。
1979年10月下旬,滁县地区各级党委带领机关干部来到实行包产到户早、影响的凤阳县小岗生产队,看到小岗的丰收景象,感受到小岗实行大包干带来的惊喜。第二天,部分地委常委也来到小岗生产队,通过对小岗的具体分析,滁县地委“一班人”对双包到户的性质、作用等几个关键问题进一步统一认识,认为:无论是包产到户还是包干到户,都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并一致同意让小岗生产队继续试验,准许他们干3年。王郁昭:《大包干与大趋势》,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版,第1314页。
1980年1月24日,安徽省委书记万里到小岗生产队视察,肯定了小岗大包干到户的做法:你们搞大包干到户,是先交齐国家的,再留足集体的,剩下来才是你们自己的,这是对国家、集体、个人三者都有利的。针对有人说小岗的大包干是搞资本主义复辟,万里当即表态支持小岗的做法,他说:“今后哪个再说你们是搞资本主义,这场官司交给我,我替你们打。地、县委领导同意你们干3年,我同意你们干5年。”严俊昌、严宏昌、严德友:《从“讨饭村”到“小康村”——凤阳县小岗村改革历程回顾》,《江淮文史》,1997年第5期。万里还说,不管什么办法,只要能够增产增收,对国家贡献,集体能够多提留,群众生活能改善,就是好办法。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万里的提议,省委同意滁县地委的要求,在当年召开的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上,明白无误地确认了包产(干)到户责任制的社会主义性质,给包产(干)到户报上了“户口”。王郁昭:《大包干与大趋势》,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版,第15页。
根据安徽省委政策研究室的调查,1979年春天,安徽全省实行包产到户的生产队只占生产队总数的1%左右。随着思想解放和放宽农业政策,安徽省的包产到户逐步推行开,到1980年春天发展到25%左右。包产到户不仅成为长期低产落后的穷社穷队治穷致富的好办法,也促进了生产水平较高、集体经济较巩固地方的农业生产。实行了包产到户的地方,在经济、思想和文化领域发生了深刻变化。包产到户对加快农业发展、活跃农村经济、改变人们精神面貌、改变干部作风、搞好干群关系发挥了巨大作用。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包产到户资料选(二)》,内部资料,1981年,第4551页。
第二节关于集体经济前途命运的争论
包产到户,并不是一个新鲜事物。在实现农业合作化以后的20多年中,分别于1957年、1959年、1961年出现过三次包产到户现象及其争论。吴象:《中国农村改革》,光明日报出版社,1986年版,第38页。杜润生等:《思考与选择——关于中国农村改革和发展问题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年版,第8890页。在改革开放大幕即将拉开的1978年,包产到户却是一个禁区。当时,它被看作是与集体经济这一农村的基本经济形式相对立的事物,实行包产到户就会被认为是走资本主义道路。小岗村“分田到户”的试验和安徽省以及后来其他地方推行包产到户的做法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广泛的质疑、震动和争论。这些质疑和争论实质上反映的是包产到户对农村集体经济道路的冲击,是人们对农村集体经济道路前途命运的担忧。
一、关于包产到户的认识分歧
小岗村进行了“分田到户”的试验,并且用实际成绩证明了这一试验的成功;安徽省放宽农业政策,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鼓励、支持、推行包产到户。这些并不意味着包产到户的推行一帆风顺。
(一)关于包产到户的性质
在农村改革之初,无论是在生产落后的地区还是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实行包产到户的地方,都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支持包产到户的人,认为它是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上的新突破王郁昭:《包产到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上的新突破》,《理论战线》,1981年第13期。;不支持包产到户的人则认为它是解决温饱问题的临时措施,是一种权宜之计;反对包产到户的人则认为,包产到户是单干、倒退、走资本主义道路。
尽管安徽省大力推行包产到户,包产到户在一些地方还是受到抵制。一些推行得好的地方,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包袱也很重,怕犯方向性错误;群众则害怕包产到户不长久,思想不安定,迫切需要上级对包产到户有一个明确统一的说法。1980年8月,安徽省委政策研究室根据安徽省的实践,形成了对包产到户的几点认识:①包产到户是一种用经济手段管理生产的生产责任制形式。它适应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能充分挖掘劳动者潜力,提高农活质量,大幅度地增产增收。②包产到户在生产资料所有制、劳动产品的分配、交换与消费等方面与原来的队为基础没有实质性的不同,只是经营方式有所改变,而与新中国成立前私有制下的单干有着本质区别。包产到户是先进的,是生产关系的一种前进。③包产到户能够实行兼顾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利益的统一分配,能够有效地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政策,克服平均主义。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包产到户资料选(二)》,内部资料,1981年,第5658页。
时任国家农委副主任的杜润生认为:包产到户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一种责任制,因为肯定土地集体所有制,并且都程度不同地与集体的经营保持着某些联系。“大包干到户”虽然成了独户经营,自负盈亏,但它仍然通过承包形式与集体相联系,成为集体经济的组成部分,与过去的单干不同,因此也应算作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一种经营形式,即一种责任制形式。
精彩文摘3:
(三)“阳关道”与“独木桥”之争
根据吴象对中国农村改革历史的回顾,1980年,中央认为包产到户虽然过去是个可怕的禁区,现在应该开放来搞,不光可以联产到组,还可以包产到户。考虑到当时很多省份思想不通,9月召开了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座谈会来讨论。杜润生等:《思考与选择——关于中国农村改革和发展问题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年版,第93页。由国家农委副主任杜润生起草这次会议文件草稿。杜润生在草稿中写道:“要根据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农业问题的决议,尽快建立农业生产的责任制。不论任何地方都要有责任制,责任制形式要因地制宜多样化。要遵从群众意愿,不禁止自愿选择家庭承包。”会议草稿拿到农委会议上讨论,多数与会者不主张提出只要群众要求就允许包产到户这条原则。他们主张划一个界限,即贫困区可以,其他地区则明确不准包产到户。书记座谈会的文件,经过修改,后规定贫困地区先试行包产到户,其他地方可因地制宜,并列出多种形式,尊重群众选择。杜润生:《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16117页。
在这次会议上,发生了“阳光道”与“独木桥”的争论。当时,发言反对包产到户的,有福建、江苏、黑龙江几省的省委书记;支持包产到户的有贵州省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书记、辽宁省委书记。黑龙江省委书记杨易辰说:“黑龙江是全国机械化水平的地区,一搞包产到户,机械化发展就受影响,生产成了大问题,是倒退。集体经济是阳光大道,不能退出。”会下,北京、广东、广西、湖南、湖北、吉林、辽宁、山西、河北等省、市、自治区的领导人都认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肯定集体化取得了伟大胜利,有错误已经纠正了,希望在非贫困地区设个“闸门”,以免包产到户自由蔓延。在杨易辰发言时,贵州省委书记池必卿插话说:“你走你的阳关道,我走我的独木桥。我们贫困区就是独木桥也得过。”这次各省、市、自治区书记座谈会因为意见不统一很难开下去。会议闭幕前,杜润生两次改写了文件,形成现在看到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即1980年75号文件。
75号文件明确指出,集体经济是我国农业现代化前进的不可动摇的基础。并且认为,它具有个体经济所不能比拟的优越性,这是二十年来农业发展的历史已经证明了的。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农村集体经济在多数地方已经得到巩固,农业集体化的方向已为广大农民所认识和拥护。在农业集体化的基础上,农业的生产力有了较大的提高,农业的生产条件有了初步的改善。《农村经济政策汇编(1978—1981)(上册)》,农村读物出版社,1982年版,第103页。在我国条件下,不能设想可以在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的基础上,建立起现代化的农业,可以实现较高的劳动生产率和商品率,可以使农村根本摆脱贫困,达到共同富裕。因此,毫无疑问,农业集体化的方向是正确的,是必须坚持的。
75号文件中多处阐发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和必要性,有力地支持农业的集体化道路。但是,杜润生认为,75号文件是个妥协的文件,是大家争论的结果。杜润生:《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18119页。在对国家农委代中央草拟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文稿做出说明时,他指出:“确定集体化的方向,并不否认我们组织集体经济的经验是不成熟的。”“我国地大人多经济发展不平衡,农业本身又有多样化的结构,因此我国农村社会主义经济的结构与形式必须是多样化的,过早地主观地把它定型化是不利的,也是不可能的。”“集体经济办不好,群众不积极;群众不积极,集体经济更办不好,形成恶性循环。包产到户可以作为一种对恶性循环的突破,不失为较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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