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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未定罪腐败资产追缴理念与制度研究

書城自編碼: 3670620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与综合学科
作者: 卫磊
國際書號(ISBN): 9787208172821
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1-08-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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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书全面、深入、细致地论述和探讨了腐败资产追缴的法律挑战、未定罪腐败资产追缴的域外理念与制度及其法律理念变革、未定罪腐败资产追缴的刑事实体、程序制度发展,以及立法完善建议,在反腐败斗争已经取得压倒性胜利,但大量腐败资产被转移到国外的背景下,有力地探索了我国应如何开展未定罪腐败资产追缴,对我国继续保持打击腐败力度,减少腐败存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一定的指引意义。
內容簡介:
本书为上海政法学院卫磊副教授的刑法学著作,致力于解决未定罪腐败资产追缴问题,为我国未定罪腐败资产的追缴理念与制度探索前进的道路。本书主要内容共分为六章,章为腐败资产追缴的法律挑战,接着对未定罪腐败资产追缴的域外理念与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第二章)并由此归纳了未定罪腐败资产追缴的法律理念变革,随后又论述了未定罪腐败资产追缴的刑事实体、程序制度发展(第四章、第五章),后在总结前文的基础上提出了立法完善建议与后续研究方向。
關於作者:
卫磊,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刑法学博士后,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处副处长。中国犯罪学学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社会综合治理研究会理事。
目錄
前 言 —— 1
章腐败资产追缴的法律挑战 —— 1
节.腐败与反腐败的新态势 —— 2
一、腐败存量得到有效减少、腐败增量得到有效遏制 —— 3
二、查处腐败存量工作将更加艰巨、更加复杂 —— 11
第二节.去除腐败存量与追缴未定罪腐败资产 —— 17
一、深入研究追缴未定罪腐败资产的重要意义 —— 18
二、追缴未定罪腐败资产与腐败存量赦免论 —— 32
三、开展未定罪腐败资产追缴是去除腐败存量的有效途径 —— 36
第三节.未定罪腐败资产的法律性质与特点 —— 40
一、腐败资产的新特点 —— 41
二、法律层面的未定罪腐败资产的新特点 —— 50
第二章未定罪腐败资产追缴的法律理念与制度比较研究 —— 57
节.美国:“民事没收型”理念与制度 —— 58
一、理念与制度的基本情况 —— 60
二、适用特点与借鉴 —— 83
第二节.英国:“民刑复合型”理念与制度 —— 87
一、理念与制度的基本情况 —— 89
二、适用特点与借鉴 —— 101
第三节.德国:“三元并存型”理念与制度 —— 106
一、理念与制度的基本情况 —— 109
二、适用特点与借鉴 —— 122
第四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综合型理念与制度 —— 128
一、我国缔结与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基本情况 —— 129
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综合型实体理念与制度 —— 140
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综合型程序理念与制度 —— 151
第三章未定罪腐败资产追缴的法律理念变革 —— 163
节.未定罪的法律理念变革 —— 165
一、法理上的未定罪法律理念变革 —— 165
二、规范上的未定罪法律理念变革 —— 177
第二节.未定罪腐败资产追缴的法律理念变革 —— 185
一目录
前 言 —— 1
章腐败资产追缴的法律挑战 —— 1
节.腐败与反腐败的新态势 —— 2
一、腐败存量得到有效减少、腐败增量得到有效遏制 —— 3
二、查处腐败存量工作将更加艰巨、更加复杂 —— 11
第二节.去除腐败存量与追缴未定罪腐败资产 —— 17
一、深入研究追缴未定罪腐败资产的重要意义 —— 18
二、追缴未定罪腐败资产与腐败存量赦免论 —— 32
三、开展未定罪腐败资产追缴是去除腐败存量的有效途径 —— 36
第三节.未定罪腐败资产的法律性质与特点 —— 40
一、腐败资产的新特点 —— 41
二、法律层面的未定罪腐败资产的新特点 —— 50
第二章未定罪腐败资产追缴的法律理念与制度比较研究 —— 57
节.美国:“民事没收型”理念与制度 —— 58
一、理念与制度的基本情况 —— 60
二、适用特点与借鉴 —— 83
第二节.英国:“民刑复合型”理念与制度 —— 87
一、理念与制度的基本情况 —— 89
二、适用特点与借鉴 —— 101
第三节.德国:“三元并存型”理念与制度 —— 106
一、理念与制度的基本情况 —— 109
二、适用特点与借鉴 —— 122
第四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综合型理念与制度 —— 128
一、我国缔结与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基本情况 —— 129
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综合型实体理念与制度 —— 140
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综合型程序理念与制度 —— 151
第三章未定罪腐败资产追缴的法律理念变革 —— 163
节.未定罪的法律理念变革 —— 165
一、法理上的未定罪法律理念变革 —— 165
二、规范上的未定罪法律理念变革 —— 177
第二节.未定罪腐败资产追缴的法律理念变革 —— 185
一、传统阶段:基于刑罚说的法律理念 —— 186
二、过渡阶段:基于保安处分说的解释理念 —— 191
三、发展阶段:基于单列法律措施说的变革理念 —— 197
第四章未定罪腐败资产追缴的刑事实体制度发展 —— 201
节未定罪腐败资产追缴与刑法中的未定罪事由 —— 202
一、刑法中的未定罪事由 —— 203
二、与未定罪腐败资产追缴有关的未定罪事由及其发展 —— 206
第二节.未定罪腐败资产追缴与刑法总则 —— 209
一、关于违法所得 —— 209
二、关于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 223
三、关于追缴、没收与责令退赔 —— 226四、应对思路 —— 228
第三节.未定罪腐败资产追缴与刑法分则 —— 230
一、《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对洗钱行为的规制困境 —— 231
二、对有关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立法的借鉴 —— 237
三、《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完善洗钱行为规制的思路 —— 239
四、《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行为规制的新发展 —— 241
第五章未定罪腐败资产追缴的刑事程序制度发展 —— 267
节.未定罪腐败资产追缴与违法所得单独没收程序制度发展 —— 269
一、未定罪腐败资产追缴与违法所得单独没收程序制度概况 —— 270
二、违法所得单独没收程序的适用 —— 280
三、违法所得单独没收程序制度的完善建议 —— 291
第二节. 未定罪腐败资产追缴与对外请求协助追缴违法所得 —— 301
一、未定罪腐败资产追缴与对外请求协助追缴违法所得概况 —— 302
二、未定罪腐败资产追缴与对外请求协助追缴违法所得的适用 —— 308
代结语:立法完善建议与后续研究方向 —— 314
一、完善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的建议 —— 314
二、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建议 —— 316
三、后续研究方向 —— 316
参考文献 —— 318
內容試閱
自人类社会形成以来,腐败问题似乎就与人类社会相伴相随,在历史上留下了漫长的印记。从现代社会的发展历程来看,腐败已成为现代社会的痼疾,给人类社会的公平与发展造成了巨大危害。以关注人类生存问题而闻名世界的罗马俱乐部,在一份评价和总结 20世纪的权威报告中,把腐败和环境污染并列为即将到来的 21世纪的重大难题之首。
从我国历史上来看,历代封建政体衰败更替的直接原因中都有腐败丛生引发的民怨沸腾,腐败决定其难以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律,专制政体也决定了腐败必然发生,不可能真正做到铲除腐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彻底推翻了三座大山,铲除了滋生腐败的历史根源,从而为彻底消除腐败确立了前所未有的前提与基础。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历史和社会转型因素,一段时间内的腐败问题较为突出,这严重损害了党治国理政的政治威信和政治基础,给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重大危害。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对腐败问题的治理和对腐败犯罪的惩治,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已经形成,并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不管腐败分子逃到哪里,都要缉拿归案、绳之以法。 ”在党的全会报告中着重阐明追逃追赃在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意义和党对追逃追赃的坚定决心,这是在党的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充分表明党中央把反腐败斗争摆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党的十九大后,党和国家进一步要求深入推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进一步赢得战略主动,占据道义制高点。从我国当前所处的发展历程来看,我国正处于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阶段,因此更需要扫除腐败问题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干扰。
在应对腐败问题的对策措施中,法律治理历来是其中直接稳定的措施和手段。很长时间以来,治理腐败问题主要依靠党纪和刑法,而刑法治理腐败主要依靠传统的犯罪认定与刑罚处罚。我国历来的刑法也非常重视对腐败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从部刑法开始到近年来多次的刑法修正案,都把强化对腐败问题的犯罪圈认定与完善刑罚结构,作为立法的关注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 383条第 4款中,为贪污罪受贿罪专门规定了迄今为止独一无二的“终身监禁”方式,进一步加强了对腐败犯罪的刑罚处罚力度。但与立法不断投入资源强化定罪处罚的态势不相称的是两种不理想的现象:一是腐败犯罪问题总体上仍然较为严峻,尤其是某些腐败犯罪的数额不断突破纪录,动辄以“亿 ”为单位,似乎出现了对腐败问题的定罪重罚模式的边际递减效应,也就是对腐败问题的定罪处罚资源投入增多的同时,对腐败问题的遏制效果却在减弱。二是某些腐败分子通过逃匿、自杀、洗钱等方式,逃避定罪处罚,出现了腐败分子“以死避罪”或者难以对腐败分子定罪处罚的不利情形。上述情形对刑事法理论研究提出了重大课题:如何完善对腐败问题的处置和惩罚模式?是否要考虑对腐败问题尤其是对腐败资产采取不经定罪的处理模式?不需要定罪也可以进行必要处罚的处理模式,对传统以定罪为核心的刑事法律理论与体系而言,显然是某种重大变革,理论上需要先予以充分的研究准备。在此过程中,我国立法却已经先行一步, 2018年我国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对腐败犯罪的追究模式作出重大修改,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初步建立了不经定罪处
理违法所得的模式,迈出了立法先导的重要一步。以立法为先导,引领理论发展或者学理变革,这在法学发展史上并不罕见。但是,通过修改程序法来对实体法理论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却是较为少见的现象。严格来看,这种情形对于刑事程序法与刑事实体法来说,都不是理想状态。对刑事程序法而言,在刑事实体法没有作出先行修改、刑事实体法理论没有做好充分准备以前,先行修改刑事诉讼法立法,将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等相关制度的理解与实施上的困难;对刑事实体法而言,在刑事程序法已经做出重大修改的情况下,刑事实体法已难以无动于衷,刑事实体法的理论研究也必须要做出回应,否则难免受到跟不上刑事程序法的质疑,但无论如何,这种回应都是被动的、不自然的。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被纳入《刑事诉讼法》后,其适用情况也验证了这一点,该特别程序所体现出来的制度理念,即使在世界范围内而言也较为先进,但是其规范结构与证明规则却是比较模糊。为此,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在几年后制定了《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该特别程序中的违法所得没收适用范围、适用条件、证明规则等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解释,然而该规定仍然沿用刑法的传统,即定罪主导下的没收模式来处理没收未定罪违法所得,这反而令该特别程序的适用出现了新的矛盾。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英美法系以及大陆法系的多数国家都已经在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中确定了各自的未定罪处理模式,并在各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建立了定罪处理模式与未定罪处理模式总体上协调并存的格局。这种未定罪处理模式针对普遍的罪行,而不是针对特定的罪行。从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来看,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为代表的若干国际公约,都规定了有关未定罪处理措施的内容,我国在随后的公约履约审议自查中也表明要制定未定罪处理制度。因而,从上述情形看,不论是为了更有效地治理腐败,还是为了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适用更合理地联系在一起,抑或是为了履行我国加入的若干国际公约的义务,都迫切需要对未定罪思路下的腐败资产处理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为此,本书尝试从两个方面展开对此问题的研究。一是促进刑法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在处理未定罪腐败资产问题方面的融会贯通。目前从立法上看,《刑事诉讼法》在未定罪处理腐败资产的制度建设上已处于先发位置,刑法实体法应当适时跟进。当然,即使《刑事诉讼法》没有增加特别程序,刑法理论研究也可能在追缴未定罪腐败资产方面取得显著进步。刑法理论在研究上达成共识并为立法提供智力支撑,只是时间问题,只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后者提供了推进发展的更多契机。可是,对于刑法研究而言,其所面临的理论困难可能更多,而且均涉及刑法的根本问题,例如长期以来形成的以定罪为核心的刑事责任体系,以定罪没收为核心的涉案财物处理体系,以及没收财产刑的体系地位等。二是尝试促进国内法规范与国际刑事司法在处理未定罪腐败资产问题上的融会贯通。我国已经加入的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为代表的若干国际公约,其中都规定了要求缔约国建立未定罪资产处理制度的内容。我国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部分履行了公约要求。由于处理未定罪腐败资产时,其中为棘手的部分位于境外,因而迫切需要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为此我国制定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这为实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尤其是开展境外腐败资产的未定罪追缴奠定了法律框架基础。但是,就开展未定罪腐败资产追缴而言,国内法与国际刑事司法的衔接仍存在较多问题,尤其是改革我国现行刑法中对没收财产刑、以定罪为前提的违法所得追缴制度等内容,以及化解与境外其他法域的法律冲突,都需要通过完善国内法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衔接予以解决。
本书是笔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成果,诚挚感谢五位匿名评审专家,感谢专家们的仔细评阅以及提出的精准、专业的意见。本书对照专家们提出的评审意见,对逻辑结构、部分观点分析以及语句表达等作了认真修改。囿于笔者学识有限,本书难免会有不妥之处,祈望读者方家多予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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