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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稿是福建省人大法工委组织的社会发展与民权保障研讨会论文集,与会专家多为两岸法律学者及工作者,内容主要涉及两岸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论文集选取了具有理论和现实价值的学术论文精品50余篇,涉及土地、信息、民事、金融等多个方面,如《数据共享与个人信息的保护》《论农民获得更多土地财产权益的法律机制保障》《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瑕疵婚姻制度的立法建议》《新兴科技、共享经济与法律规范调适》《共享经济发展趋势探讨》《台商隐名投资权益保护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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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李明蓉,女,汉族,1965年6月出生,福建晋江人(福建德化出生)。1996年加入中国民主同盟,1986年本科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系,2001年获厦门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二级律师。现任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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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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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与个人信息的保护 ··················································· 王利明 ( 1 )
人格权立法中国经验的形成、发展与定型·································· 杨立新 ( 6 )
几个关于侵害物权的法律问题 ·············································· 郑冠宇 ( 2 2 )
合同解释语境中的印章及其意义 ··········································· 崔建远( 3 4 )
中国民法典物权编中占有制度的立法安排····································尹田( 5 0 )
民法典编纂中的人格权立法问题 ··········································· 柳经纬( 5 9 )
非法人组织比较研究——沿着柳经纬等开创的中外非法人组织
“两回事”论 ·····································································徐国栋(75)
论过错责任在特殊侵权领域优先适用的经验
——以人民法院发布的十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为中心的分析 ······刘士国(88)
完善“三权分置”办法的理论局限和制度局限 ·····························张 谷(99)
论农民获得更多土地财产权益的法律机制保障 ··························· 黄健雄(113)
监护制度变革下的被监护人致害责任险 ························ 何丽新 陈静颖(123)
香港特区知识产权之侵权责任制度简介 ··································· 杨先恒(137)
民法典人格权保障应具之公法思维 ········································· 张永明(145)
论中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完善 ············································ 李 昊(154)
民法典中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设计 ································ 施志源(174)
“紧急救助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 郑丽清(181)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瑕疵婚姻制度的立法建议 ······························ 田韶华(192)
价值衡平下的侵权法发展趋势 ·················································· 周华(201)
从市场交易的多样性看民法典合同编立法的包容性 ····················· 林文阳(207)
论遗产应继分预付制度——特种赠与事由之检讨 ························ 蔡其展(215)
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的局限与扩张探究
——以失独老人养老问题为研究视角 ···································· 吴国平(220)
自然人商事人格权益保护的立法模式选择································· 陈丽娟(232)
被代理人死亡(终止)后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民法总则》第 174 条分析 ·········································· 董榕萍(241)
论标准之法律适用 ······························································ 周 宇(248)
生前预嘱视角下医疗自主权之立法保护 ··································· 王铀镱(253)
监护制度的检视及委托监护商业化运作的立法构想 ····················· 林翠秀(260)
论代位继承规则的重构 ························································ 唐 琳(270)
共有产权房若干法律问题评析
——以平衡制度目标和购房人权利为视角 ·················· 郑珍清 林伟江(274)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之抵押权人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我国农村土地
“三权分置”改革试点的阶段性总结反思 ···················· 杨镇煌 黄耀骥(282)
不动产登记制度下夫妻财产协议的法律保护 ······························ 陈爱玲(298)
人防工程的权属及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 张沙沙(307)
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与法治化 ··············································· 李爱君(316)
共享经济发展趋势探讨 ························································ 余启民(323)
人工智能与法学的运用 ························································ 陈显武(329)
新兴科技、共享经济与法律规范调适:以 Uber 为例 ··················· 廖钦福(340)
共享经济模式新兴网络旅宿信息平台营运法律问题探究
——以 Airbnb 在台营运为例 ··············································· 王劲力(354)
人工智能运用在仲裁程序之初探 ············································ 傅馨仪(372)
有毒物质侵权中因果关系之判定——以美国法为视角 ·················· 杨垠红(379)
区块链技术法律应用研究 ········································· 李 智 刘永平(392)
试论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性建制 ············································ 罗施福(403)
大数据概念下关于医疗隐私之法律保障 ··································· 黄维民(411)
融资租赁物抵押权之探索 ····················································· 陈业业(417)
共享交通大发展下的地方立法因应 ········································· 于静涛(423)
乡村绿色金融法律问题初探 ·················································· 陈思宇(433)
试论人工智能法律地位 ············································ 孟媛媛 陈 华(437)
承运人抑或居间人:网约车平台法律属性的认定 ························ 何鞠师(445)
“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法律解释
——以《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 9 条第 1 款为中心 ···· 刘玖林(449)
人工智能法律责任问题初探 ·················································· 蔡莉妍(452)
股东利用关联公司侵害公司知识产权的维权路径选择
——以“明明”案为主线 ··················································· 马兰花(456)
挂靠施工管辖权探析 ··························································· 叶燕芳(462)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设置及权能实现研究 ··························· 廖泽群(469)
内地与香港——家事案件的相互认可和执行 ······························ 彭韵僖(478)
海峡两岸民事司法中判决认可与执行探究································· 丁兆增(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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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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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与个人信息的保护
王利明 *
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互联网、大数据、高科技时代,美国学者福禄姆金
(Froomkin)曾经总结了许多高科技的发明,如红外线扫描、远距离拍照、卫星
定位、无人机拍摄、生物辨识技术、语音识别等,他认为,高科技爆炸给人类带
来了巨大福祉,但都有一个共同的副作用,即对个人的隐私保护带来了巨大威胁,
已经使得个人无处藏身。大数据记载了我们过去发生的一切,也记载了我们正在
发生的一切,同时能够预测我们未来发生的一切,无论我们走到哪里,只要携带
手机,相关软件借助于 Cookie 技术,就可以时刻知道我们的准确定位,人类好像
进入了一个“裸奔”的时代。他认为,现代法律遇到的严峻的挑战就是,如何
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这也要求我国民法典对此涉及的新的法律问题作出
回应。同时,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声音识别、人脸识别的应用范围日益广
泛,这也提出了声音和形象权益保护的问题。此外,随着生命科学的发展,个人
基因和遗传信息的保护也日益严峻,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也要求法律及时回应器
官捐赠等现实问题。
在这个大数据时代,数据的共享可以说现在成了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和潮流,
近,有“互联网女皇”之称的玛丽 · 米克尔在其发布的《全球互联网趋势报告》
中指出,数据共享成为互联网和大数据发展的必然趋势、全球数据采集的优化在
不断加速,以疯狂的步伐在激增。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的交汇融合引发了数据迅
猛增长,数据已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大数据正日益对全球生产、流通、分
配、消费活动以及经济运行机制、社会生活方式和国家治理能力产生重要影响,
这就促使数据必须共享,如果数据不能共享、只能自己利用,则数据本身就不能
成为一项真正的财产,数据产业也不能发展。大数据开发成为一个重要的产业兴
起,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有数据共享。我到很多地方看到,各地都在发展大数据
产业,大数据产业发展起来后,大量的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将进行共享。数据共
享提出了法律上必须要回应的重大问题:在共享过程中如何强化个人信息的保护,
这提出了很多问题,值得我们探讨。
数据共享是对数据财产进行利用的行为,也可能是一种个人信息的传输和收
集。所谓传输,是在特定主体之间进行信息开放、披露,对被分享者而言,是一
种信息的收集。数据共享涉及两个维度,一是将个人数据视为一种数据财产,数
据共享的过程本身就是对数据财产的让与,而让与规则与数据的内容无关。换言
之,数据记载的是个人信息还是其他商业信息,并不影响数据财产流转的规则。
二是从个人数据内容的角度看,数据共享实际上是受让人对个人信息的一次收集
行为,因此,应遵循与个人数据出让方相同的收集和利用规则。因此,数据共享
首先可能不涉及个人信息问题,这就有必要在数据共享中注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我个人认为数据共享应当坚持几个规则:
(一)对个人信息进行必要的分类。
通常我们把信息分为公开的、没有公开的和敏感的、一般的信息,对于已经
公开的信息应该是可以分享的,但是对于没有公开的信息恐怕需要授权同意。这
个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区分是敏感信息还是一般信息,如果涉及个人敏感信息,比
如个人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等等,这些信息必须有书面同意。
(二)数据共享必须要有信息主体的授权,也就是信息权利人的授权。
共享不等于倒卖,根本区别在于获得授权,如果没有授权或者没有真正的明
确授权,可能就异化为一种数据买卖,可能是非法的。数据共享之所以需要授权,
也是因为数据共享也可能是一种个人信息的传输和收集,共享过程中可能对个人
的信息和隐私带来一定的威胁甚至侵害。所以必须要获得授权。当然,数据控制
者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置的时候,完全通过匿名化的方式处理,按照通常的技术手
段已经无法识别个人信息主体,很大程度上阻断了相关信息和个人身份的关联性,
这种情况下共享障碍已经大大降低了,这种情况下通常不需要授权。关于授权,
我个人认为有必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授权必须是明确的。授权条款写的不清楚,即便消费者同意,也不能
认为是获得了授权。我们在 app 下载手机应用时,一般都会签订相关的个人信息、
隐私利用与保护条款,其中就可能包括对数据分享的授权,缺乏此种授权,相关
的信息控制者即无权进行数据分享。但是不少授权条款写得非常模糊,或者以过
于复杂的表述使信息主体难以准确把握其中的内容。所以授权必须是明确的。
第二,必须针对数据共享特别授权。近在“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
等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双方当事人通过
OpenAPI 开展合作,但被告则在合作过程中不当抓取原告的用户个人信息,北
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OpenAPI 开发合作模式中数据提供方向第三方开放数据
的前提是数据提供方取得用户同意,同时,第三方平台在使用用户信息时还应
当明确告知用户其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再次取得用户的同意。因此,在
OpenAPI 开发合作模式中,第三方通过 OpenAPI 获取用户信息时应坚持‘用户授
权’ ‘平台授权’ ‘用户授权’的三重授权原则。”,在这一案件中,北京知识
产权法院提出了三重授权规则:即数据授权 平台授权 用户授权。从信息权利
人角度,实际上是双重授权,即次如果要给数据的收集者在收集信息的时候
必须获得授权,第二次你把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享的时候还要获得另一次授权,
也就是数据的分享必须要再一次获得个人信息权利人的同意。创建这个规则十分
必要,建议立法从相关案例中总结经验,形成授权规则。
第三,必须严格控制概括授权。现在有一些隐私条款使用了一种概括的授权
方式,个人信息权利人在进行概括授权之时对于其可能的个人信息收集者以及其
对个人信息的使用方式并不完全知晓,从某种程度上说,概括授权相当于个人信
息权利人将其对个人信息享有的权利完全委托给了被授权者,而鉴于个人信息与
信息主体人格利益之间的紧密联系,此种委托可能会造成信息主体对于个人信息
的完全失控,从而带来超出其合理预期的影响。例如,某企业通过健康手环收集
到用户个人的健康状况信息,该信息属于个人的敏感个人信息,如果允许该企业
设置要求用户对数据分享进行概括授权的条款,将不利于个人隐私权、个人信息
权的保护。
第四,采取未明确授权即视为拒绝共享的模式。采取“未明确授权即视为拒
绝共享”的授权模式。在对数据共享的授权方面,美国和欧洲的做法并不相同,
依据美国加州消费者隐私保护法案第 1798 条的规定,采用“未反对即视为同意”
的做法,也就是说,信息控制者在向第三方转让其个人信息时,默示的是个人同
意分享,但要求必须向消费者告知信息收集的类别、使用目的以及消费者有权要
求企业删除信息,如果个人没有作出选择,则默示认定个人同意数据可以分享。
而依据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规定,信息控制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
考虑信息主体与数据控制者的关系,保护信息主体的合理期待,其目的在于确保
信息主体基本权利与自由不受侵犯。在信息控制者分享个人信息时,应当取得个
人的明确同意,“未明确同意即视为反对”a。从我国立法来看,我国《民法总则》
第 111 条虽然规定了个人信息应当依法收集和利用,不得非法收集和利用,但何
为合法?何为非法?《民法总则》并没有作出规定。我认为,我国未来立法主要
应当借鉴欧盟的数据共享规则,即数据的共享原则上应当取得个人的同意。
第五,不需要授权的情况应该法定化。现在有一种看法认为,凡是为了公共
利益而进行数据共享,都不需要信息主体的授权,但“公共利益”的概念太宽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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