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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明清事例与律例法体系

書城自編碼: 3695137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与综合学科
作者: 刘笃才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58998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1-10-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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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的内容由三个层次构成:一是明清事例的产生、演化、形态与性质;二是由条例、则例与事例等要素构成的明清例制之功能地位与作用;三是从律令法体系向律例法体系的历史转换过程及评价。
  事例的演化贯穿了中国古代法制发生发展的全过程。本书重点对明清事例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并将其置于中国古代法制演变的宏观背景下,置于律令法体系向律例法体系的转换过程中,尝试勾画出中国古代法体系演化的过程与规律。
關於作者:
刘笃才,1943年生,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退休前长期任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一直从事中国法律史的教学与研究工作。近年研究的课题包括古代判例、历代例制、地方法制与民间规约等。发表《中国古代判例考论》(《中国社会科学》)等论文多篇;出版《民间规约与中国古代法律秩序》(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等专著数种。
目錄
引论事制的演进与律令法向律例法体系的转换
(一)重释“议事以制,不为刑辟”
(二)“制事典,正法罪”与成文法的产生
(三)“事律”:萧何九章律中的一个插曲
(四)“令以存事制,律以正罪名”
(五) 两个法体系之间的转换
(六)唐代中期之后律令法体系的嬗变
上编明 代 事 例
一、明代法制的演变与两个法体系的转换
(一)明初律令法体系的重建
(二)例的定位:从“一时权宜”到“百世可守”
(三)行政领域中例与令的运势消长
(四)明初事例的尴尬地位及其变化机遇
二、榜例:一种特殊的事例
(一)明初的榜文禁例
(二)官僚体制与榜例的变化
(三)榜例的特色及其式微
三、事例与条例的修订
(一)事例与《问刑条例》的修订
(二)事例与《军政条例》的修订
(三)事例与《宗藩条例》的修订
四、明代的会典编纂与事例的华丽转身
(一)《正德会典》的编纂与事例的整合
(二)《万历会典》与律例法体系的确立
(三)《明会典》的特点与会典事例的性质
(四)会典编纂与例替代令
五、事例汇编文献
(一)事例汇编文献举例
(二)《节行事例》名义考
(三)《嘉靖事例》作者考
(四)《皇明条法事类纂》之谜
下编清 代 事 例
一、清代例制的形成与演变
(一) 清初重例的历史社会原因
(二)顺治时期对明制的沿用
(三)康熙至乾隆时期例制的演变
(四)清代后期例制的流变
(五)清代例制中的事例与成案
二、督捕事例与社仓事例
(一) 督捕(逃人)事例
(二) 社仓事例
三、形形色色的捐例
(一)捐纳事例
(二)捐监事例
(三) 捐输事例
(四)捐赎事例
(五)筹饷事例
四、部院则例中的事例
(一)清代部院则例的修订
(二)户部则例中的事例
(三)礼部则例中的事例
(四)理藩院则例中的事例
五、五朝会典与会典事例
(一)《康熙会典》与《雍正会典》
(二)《乾隆会典》的推陈出新
(三)《嘉庆会典》与《光绪会典》
(四)会典的特点与会典事例的性质
结语
(一)综论明清事例的特色
(二)明清律例关系理论的演变
(三)两个法体系转换的意义
(四)明清事例研究对法律史学的启示
內容試閱
序 杨一凡 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笃才兄大作《明清事例与律例法体系》即将出版,邀我作序,我极为欣喜,对该书出版表示祝贺。
  例是明清法律的核心内容,其立法数量之多,文献之浩瀚,内容之庞杂,恐无数年之功力,难以穷尽现存例的基本资料。鉴于长期以来,学界对明清时期的例及其相关的许多问题,如事例、则例、条例的内涵和功能,典例关系,律例关系,例案关系,以及律、例在法律体系中地位的变迁等问题,尚缺乏清晰的论述,该书的出版及作者阐发的新见,无疑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对于推动明清时期的例和法律体系的探讨当大有裨益。
  我与笃才是研究生同班同学。1978年至1981年,俩人在攻读中国法律史专业硕士学位期间,同住一室,经常同去图书馆查阅资料,饭后到附近的公园散步,切磋学问,畅述己见,朝夕相处,相互关照。研究生毕业后,我俩虽身处两地,学术交流和合作却从未间断,合著有《中国的法律与道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合编有《古代乡约与乡治法律文献十种》(3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甲、乙、丙编(40册,2006年至2012年先后由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北京公司、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中国古代民间规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2009年,我俩合著的《历代例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问世,这是我们共同关注法律史上例的研究的开始。八年前,笃才领衔以“明清事例研究”为选题,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可以说是我们合作研究例的继续。
  当时,我承诺承担明代事例的写作。初稿写成后,我们在统稿时发现,虽然俩人对明清事例的形成、内容构成等认识大体一致,但对于如何表述明清法律体系及与典、律、例关系相关的一些问题,论述不尽相同,内容不好整合。考虑到同一著作中,作者的观点不应前后不一,又考虑到这一项目为笃才所主持,大部分成果由他撰写,经俩人商议,明代部分由他补写。在学术研究中,学术见解不同是很正常的。既应当珍重友情,又不应因友情影响对真知的追求,这就是我们对于学术与友情的态度。
  学术是在不断探讨中发展的,真理越辩越明。明清“律例关系”说已流传多年。2012年至2016年,我先后独立承担了中国社会科学院项目《明代则例辑考》《明代典例法律体系考论》,参加了徐立志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明清则例研究》的撰写。2016年,国家古籍整理项目《大清会典》(康熙朝)由凤凰出版社出版,又为该书撰写前言。因研究工作需要,这几年中,我用较多精力研读了明清会典、律、例和其他法律文献,就明清法律体系、《会典》的性质、律的地位的变迁、各种法律形式的关系等形成了一些新的见解,认为明清“律例法体系”说等传统观点存在较大缺陷,应当修正。这几年中的研究成果,都是按照新的见解写成的。有些已经发表,有些将在今后几年内发表。
  重新认识和正确阐述中国法律史,推动法律史学走向科学,是当代法史学者肩负的历史重任,也是我和笃才平生追求的学术目标。我们正是为了实现这个目标走在了一起,并认为,学术研究应树立良好的学风,要有敢于探索的勇气,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精神;主张对于有争议的问题,通过开展学术争鸣和交流,达到求真、求实。因此,笃才和我发表的成果,无论以后证明哪些观点能够成立,哪些不能成立,就个人来说无须看重,只要这种探讨能够为推动学术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当为幸事。
  此为序。

  前言
  读过法律史的人都知道,明代的法律形式有律与例,清代的法律形式也有律与例。所以本书将明清法制归纳名为“律例法体系”。明代的例与清代的例都不是单纯一种,而是区别为条例、则例、事例等。其中的“事例”,就是本书的研究对象。
  这就是说,本书的所谓“事例”不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谈论的那个普通名词,而是一个专门的法律史概念。它是明清“律例法体系”的组成要素。
  当然,明清的法律形式不单有律与例,还有会典。所以也被人称作“典例法体系”。其实称为“典例法体系”亦无不可,我之所以坚持将之称为“律例法体系”,原因在于 “律”与“例”是其主要的结构要素,而且它显示了与此前的“律令法体系”存在前后接续的关系。在我看来,“律例法体系”与“律令法体系”构成了古代法制演变过程中的两大阶段。以往法律史教科书按照朝代分割成一个又一个单元,这种写法被戏称为“串糖葫芦”。笔者认为,如果改变以朝代为单元的叙事模式,不妨尝试将古代法律史分为三大段,即律令法体系从产生到成熟的阶段,律例法体系形成到完备的阶段,以及两个法体系转换的过渡阶段。
  综上,本书的研究由三个层次构成:个层次是明清时期法律体系中的事例,这是本书的主体内容。第二个层次是明清法制中的例制。第三个层次是明清律例法体系,以及它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中的地位。
  长期以来,对于明清事例的专门研究不多。只是在明清法制著作中一笔带过,被简略地提及。论述明清例制的论著倒是不少,如苏亦工的《明清律典与条例研究》、杨一凡与笔者合著的《历代例考》,还有日本学者织田万的《清国行政法》。在中国法律史断代研究中,例更是不可或缺的内容。不仅明代与清代的例受到重视,宋元两代的例也有专著问世。单篇论文那就更多,不胜枚举。本书在前人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于明清事例做了全面系统的梳理,将事例的演变作为研究的重点,将事例置于它与其他定例(条例与则例等)的关系中,置于它与其他法律形式包括律、会典的联系中,通过从不同的侧面研究其复杂的演化过程,把握事例的性质与特征。更重要的是将明清事例放在中国古代法制演变的宏观背景下,置于律令法体系向律例法体系的转换过程中,以此显现中国古代法体系演化过程及这一过程中法体系建构与重构之规律。
  本书的结构如下:开篇引论,论述事制的演进与律令法向律例法体系的转换。下设两编:上编是对明代事例的研究;下编是对清代事例的研究。后结语是对明清律例法体系的地位与作用进行总结,同时对明清两代特别是清代的例与事例给出评价。
  本书是国家社科基金2012年重点项目(编号:12AFX003)的终研究成果。这里,我要衷心感谢社科基金办公室的大力支持,感谢项目评审组评委与验收组匿名专家的厚意。还要感谢《法学研究》梁慧星教授与张少瑜编审,感谢《北方法学》的魏建国教授,感谢他们在其主持的刊物发表了本课题的前期成果。回首当年选题立项的情景,不禁感慨系之。当时,基于明清事例的研究是一个亟待填补的学术空白,我邀请了同窗好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杨一凡教授作为合作者,共同申请了这一课题。原来两人的分工是:他负责上编明代事例研究,我负责下编清代事例研究。我们的初想法是将资料的搜集整理作为重点。但是,课题进行中我们感到,数字检索技术的发展,资料的收集整理不再困难,研究的目标也变成了探寻隐藏于现象背后的事例演化过程,发展趋势与内在逻辑。两人初稿完成后才发现,上编与下编对接起来难以形成逻辑自洽的有机整体。这在学术研究中虽然是正常现象,但也带来了一大难题:由于它们是我们各自认真研究分别取得的结果,难以轻言放弃;放在一起又存在无法弥缝的矛盾。后,经杨一凡教授允准,其研究成果另行发表,明代部分由我按照自己的观点重新补写。对杨一凡教授慨然应允参加项目,不吝付出辛勤劳动之后又宽容大度的退出,在此我由衷地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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