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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这是一本写给法官的书,面对民商争议,法官需要将法理、法律、利益衡平、价值导向与社会伦理常情、正义公平有机统一于法律适用过程中。
这是一本阐释如何破解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的书。面对疑难,指引法官在现有法律体系内寻求妥当的裁判方案。
这是一本有效涤除机械司法、感性司法、立法研究型司法,推崇崇法型裁判思维模式及裁判方法的法律适用的书。
这是一本“上通法理”--鲜活揭示民商法法理在案件裁判中的精准运用,“下接地气”--妥当解决实际问题且价值导向积极向上,“中靠法律”--实证演绎民商事争议的妥当解决,必应、必能、必须以现行法源为依据的书。
这亦是一本写给律师的书,面对民商疑难案件,律师只有洞悉法官的裁判思维模式,才能制定出妥当的诉讼方案。
检视当前司法裁判现状,一方面,机械司法顽存--不少裁判结论与社会伦理常情、正义公平相左;感性司法盛行--法官依其情感倾向任性裁判;立法研究型裁判思维时有发生--质疑现行法律,忽略法律适用作为裁判技艺的独立价值。另一方面,不少法官对其应有的裁判思维模式模糊不清,不庄敬现行法律规定,从而迷失于如何着力寻找使法律适用与伦理常情、正义公平自洽相融的妥当的案件裁判结论的具体方法与路径,困惑于法律适用的价值与目的不清。此具象根源在于,无论是理论还是实务,对法官应有的民商事案件裁判思维模式及裁判方法这一极具理论意蕴和实践价值的问题研究,尚未形成体系化的理论认知和实践共识。由此,民商事案件裁判,强烈呼唤既能使案件裁判通法理、依法律,又能使裁判结论满足社会需要,接地气的裁判思维模式及裁判方法,对该种裁判思维模式及裁判方法的提出及运用阐释,即本书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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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安建须
武汉大学民商法博士。曾任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资深民商事审判法官、民三庭副庭长。现专职从事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方法及诉讼方案制定研究。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事案件裁判方法及法律适用。在《人民法院报》《法律适用》《当代法学》等期刊发表论文多篇。开设个人公众号“法是安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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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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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法官错位的裁判思维模式
节 机械司法型裁判思维模式
一、机械司法型裁判思维模式概述
二、机械司法型裁判思维模式的具体情形
第二节 感性司法型裁判思维模式
一、感性司法型裁判思维模式概述
二、感性司法型裁判思维模式的类型
第三节 立法研究型裁判思维模式
一、立法研究型裁判思维模式概述
二、立法研究型裁判思维模式可能的裁判结论
本章结语
第二章 崇法型裁判思维模式
——法官应有的裁判思维模式
节 崇法型裁判思维模式的思维取向及概念界定
一、以民商事法源为依据
二、以法律解释为手段
三、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节 崇法型裁判思维模式与三种错位裁判思维模式的区别及法律适用观
一、崇法型裁判思维模式与三种错位裁判思维模式的区别
二、崇法型裁判思维模式的法律适用观
第三节 崇法型裁判思维模式的理论特性与功效
一、崇法型裁判思维模式的理论特性
二、崇法型裁判思维模式的功效
第四节 崇法型裁判思维模式与法教义学的关系
一、法教义学的演变与发展
二、当代法教义学的功能
三、崇法型裁判思维模式与当代法教义学的关系
本章结语
第三章 四面一体裁判法
——崇法型裁判思维模式的具体化
节 四面一体裁判法的内涵
第二节 四面一体裁判法解析
一、法理层面检验
二、利益衡量层面检验
三、法律依据层面检验
四、价值导向层面检验
第三节 四面一体裁判法与妥当裁判结论的证成
第四节 四面一体裁判法为民商事案件专有裁判法
本章结语
第四章 四面一体裁判法的实践运用
——民商事疑难案件的有效破解
本章结语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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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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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一
当今时代,裁判过程已不再是简单的与法条相比对的过程,而是有着复杂的机制和过程,疑难复杂案件的裁判尤其如此。裁判既需要哲学、理念和智慧,又需要技术、方法和技巧。所谓疑难案件造就杰出法官,而彪炳史册的经典裁判,总是出自法官中的杰出者。正是由于裁判本身的精深复杂,对裁判方法的探索历来为司法和法理所青睐。如今我国对裁判方法的研究成就斐然,既大大推进了司法裁判的规范化进程,又展现了司法裁判的进步和发展。
安建须博士曾长期执裁判之牛耳,活跃于民商事审判前沿。其既精研裁判的法理,又身体力行,在司法耕耘中颇有心得并笔耕不辍。现十年磨一剑,撰写本书,可喜可贺。
本书将裁判方法归结为“四面一体”,即法理、利益衡量、法律规定、价值导向构成裁判的四个层面,而四者又统一于“法律适用之机体”。易言之,在案件裁判过程中,法官须从法理、利益衡量、法律规定、价值导向四个层面,对预设的或经初步推理的裁判结论展开深入分析和比较,再予以归纳综合,终确定案件裁判结论。本书对“四面一体”的各个层面和结合机制进行了精深探讨。同时,本书在归纳和评判机械司法型、感性司法型和立法研究型三种裁判思维模式的基础上,提出并论证了崇法型裁判思维模式。见解新意迭出,值得称赞。
本书融理念与方法于一体,集法理分析与实务操作于一身,资料翔实,论证严谨,特色鲜明,独树一帜,称得上是裁判方法研究的一部力作,对于司法实务尤其具有参考价值。有感于安建须博士的潜心向学、孜孜以求,故乐为之序。
孔祥俊
2021年6月8日
序 二
徒法不能以自行,一个国家完备有效的法制体系固然离不开系统完善的立法,但也同样不能缺少正确恰当的法律适用。甚至于,由于社会每天都在变化,立法不可避免地有一定的滞后,如何准确地适用法律以应对各种新生事物带来的挑战,历来为法学方法论大师们所关注。
本书便是从法官裁判思维的角度,在法律适用方面所作的尝试。它既是安建须博士十几年法官生涯的心得凝聚,也是他在长期的审判工作中有意识地深研理论并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取得的成果。
书中首先对司法实践中几种常见的裁判思维模式进行了分析辩证,指出在具体情形下,机械司法型、感性司法型以及立法研究型的裁判思维模式可能导致的错位,在此基础上,安建须博士提出了崇法型裁判思维模式。
崇法型裁判思维模式的亮点是其主张的法律适用观。即坚信法律能解决问题;坚信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一定能找到妥当的方案解决问题;坚信如果裁判结论背离伦理常情或社会正义公平,则一定是法官适用法律时出了错,应重新思考推敲裁判方案。一位站在审判实践前沿的法官能掷地有声地提出这个主张,需要的不仅是勇气,而且是信念、耐心、扎实的理论功底及忘我的工作态度和坚持不懈的努力。
关于个坚信,我想应该也是每一个法律工作者的心声。不过对此“法”究竟何指,却未必有共识。它是指实然的法,还是应然的法?持后一种答案的人,实际上未必相信现行法律能解决所有问题,所以他们的“坚信”是打了折扣的。
与之相应,对于第二个坚信,可能有相当一部分人会有所动摇。我们时常听闻现行法对某个问题缺乏具体规定从而无法可依的提法,于是有学者们开始提出各种完善建议。但法官们呢?他们必须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寻求“答案”。
第三个坚信则进一步深化,它把法律和伦理常情、社会公平正义相结合,关注法律在个案审判中的社会效果,不仅凸显了法律的正义形象,更使前两个坚信具有了厚实坚定的基础。
本书不止提出了一种观点,还具体地对这种裁判法进行了解析,指出法官审理案件,应该从法理层面、利益衡量层面、法律依据层面以及价值导向层面对案件进行剖析,把注释法学、利益法学和价值法学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这对于《民法典》颁布实施后的民事审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无论法典的内容如何完善,其实施效果取决于正确的法律适用。所以,回到本序言开篇的话:徒法不能以自行。还有很多的工作等着我们。
是为序。
张里安
2021年5月于珞珈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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