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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作者长期从事行政诉讼研究和案件代理,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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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著作选取了12个真实行政诉讼判决案件,从行政诉讼专业角度进行多元诊断、分析,涉及诉讼请求、法律适用、法官视角以及创新性等等方面。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法理思考及实务研读。案例1、王某某诉马鞍山市雨山区公安分局案案例2、北京某认证中心诉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案例3、养天和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案案例4、上海苏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资质行政许可案案例5、丁某诉南京市鼓楼区房屋征收办行政协议案案例6、林建国诉山东省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案案例7、王力军非法经营案案例8、中海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诉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案案例9、斯维尔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住建厅案案例10、庙诗平诉南京市栖霞区房屋征收办案案例11、赵仁伟诉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政府案案例12、刘以贵诉阜宁县政府、阜宁县国土局、阜宁县住建局城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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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杨军,男,1991年6月毕业于吉林大学,现为南京财经大学法学教授,硕士生导师,红山学院副院长,兼任南京等多家仲裁委仲裁员。主要从事国际知识产权法、民商法、法律实务方向的研究。主持及参与国家及省部级课题多项,出版个人专著1部、合著1部。在《法制与社会发展》《国际经贸探索》《学术界》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为多家企事业单位提出过重大法律决策意见,获得良好声誉。主审、主办的数百起案件,在业界有着较大影响力。王保成,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兼职律师。长期从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与科研工作,在核心期刊发表多篇行政法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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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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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王某华诉马鞍山市雨山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2、北京康居认证中心诉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3、养天和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4、上海苏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资质行政许可案
案例5、丁某诉南京市鼓楼区房屋征收办行政协议案
案例6、林某国诉山东省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案
案例7、王某军非法经营案
案例8、中海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诉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案
案例9、斯维尔诉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住建厅案
案例10、庙某平诉南京市栖霞区房屋征收办案
案例11、赵某伟诉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政府案
案例12、刘某贵诉阜宁县政府、阜宁县国土局、阜宁县住建局城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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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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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向来就有“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之说。“立案难”主要是因为立案时需要审查案件是否合乎立案条件,一个案件能否立案需要考虑案件是否属于案件受理范围、起诉者是否具有原告资格、被告是否适格、诉讼请求是否具体、起诉是否在起诉期限内等因素,客观地说,相当一部分案件依法是不能立案的。实践中有部分人对“立案登记制度”存在误读,认为行政诉讼依法应该“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当一些案件立不了案,便有了“立案难”这一说法。立案环节中不排除人为阻却立案的情形,但绝大部分不予立案的情形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然不予立案的情形。
“执行难”的逻辑也是相对比较好把握的,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其中绝大部分行政主体是行政机关,当人们谈及行政诉讼案件“执行难”,通常意味着行政机关已经败诉,在调解结案时,行政机关即便不是败诉至少是已经产生确定的需要履行某种义务了。由于行政机关地位的特殊性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复杂性,所谓行政案件“执行难”也就不难理解了。
“立案难、执行难”是相对容易理解的,行政诉讼案件缘何会出现“审理难”呢?一种可能是主审法官存在畏难情绪,不愿意判被告败诉,法官因畏难情绪不愿判决被告败诉,对于这种状态下的“审理难”是能够理解的,毕竟行政权较之于行政审审判权要强大得多。随着法官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行政法治的进一步规范与完善,这种情形的“审理难”会逐步得到控制与扭转。
“审理难”还存在一种同主审法官主观方面没有太大关系,或者说关联度相对较小的情形,也就是说一部分行政案件本身就是“难的”,这些案件在诉讼中的表现形态必然是“审理难”。这种案件并不一定是法律关系复杂程度超出了法官的职业能力范围,很多时候是其中的利益关系过于复杂,案件裁判社会影响往往超出了行政诉讼要求的对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这一专业要求,这种案件的裁判对主审法官来说是一种“选择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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