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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以国际空难损害赔偿为研究主线,立足于大量的国际空难损害赔偿判例、国际航空公约的制度演进和发展脉络,以空难事故的理解为切入点,系统地梳理国际空难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国际航空旅客损害赔偿和地(水)面第三人损害赔偿的公约体系,围绕空难损害赔偿的责任原则、责任主体、赔偿范围、免责事由和司法救济机制等基础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了国际航空代码共享运输的空难损害赔偿责任、恐怖劫机所致空难损害赔偿责任和国际空难损害赔偿的国家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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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郝秀辉,1971年生,辽宁葫芦岛人,吉林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天津市一流本科法学专业建设点负责人,天津市优秀教学团队(航空法特色课程群教学团队)负责人,天津市级线上一流建设课程(民法总论)负责人,天津市级航空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人,天津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理事和副支部书记,先后主持(参加)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中国民航局和天津社科基金等科研项目15项,主持教育部首批新文科研究与改革实践项目等教改项目3项,出版《航空运输合同法》《航空保险法》《航空器致第三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研究》《海峡两岸航空法之比较研究》《航空法案例教程:民法总论卷》等专著(教材)10部,发表航空法学术和教学论文五十余篇,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和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总计20项,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励6项、天津市级教学名师称号,主要研究方向为航空法学、民商法学和法学教育,主讲民法总论、航空融资租赁法、航空法概论、航空运输合同法、航空侵权法、模拟仲裁和债权法等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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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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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国际航空损害赔偿视域下“事故”的理解与适用
节国际航空公约关于“航空事故”内涵的立法意旨
一、芝加哥公约体系下“航空事故”的内涵与释义
(一)芝加哥公约体系的框架与构成
(二)“航空事故”的界分和含义
(三)“航空事故”术语的特定适用目的
二、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体系下“航空事故”的内涵
(一)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体系的构成
(二)航空“事故”和“事件”术语的由来与变化
(二)“航空事故”术语的私法意旨
三、罗马公约体系下“航空事故”的内涵与理解
(一)罗马公约体系的构成
(二)“航空事故”与“事件”术语的演变
小结
第二节我国对“航空事故”术语的立法界定与学理解释
一、航空安全管理视角下“航空事故”相关术语的立法界定
二、损害赔偿责任视角下“航空事故”相关术语的使用和解释
三、“航空事故”与相关术语的比较与辨析
(一)航空立法实践使用相关术语的状况和意图探究
(二)航空事故等相关术语的争议和辨析
四、“航空事故”的特点
(一)航空事故具有意外性
(二)航空事故的发生有时空限定性
(三)航空事故是航空运输的固有风险
(四)航空事故与航空运营有关
(五)航空事故具有不同程度的损害性
(六)航空事故具有大规模侵权的属性
(七)航空事故的原因具有复杂性
第三节损害赔偿诉讼中“航空事故”认定的争议要点
一、航空事故发生时的时空范围的争议
(一)事故发生在航空运输中
(二)事故发生在航空器上或在上下航空器过程中
(三)“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后果发生地不一致,以发生地为依据
二、“航空事故”是否须与航空器运营相关
(一)司法实践对“事故”与航空器运营相关性认定的争议
(二)与航空器运营相关的“事故”情形之认定
三、“航空事故”是否应为外在于乘客的不可预见且非同寻常的事件
(一)司法实践中乘客责任“事故”的认定争议
(二)“事故”的不可预见性和非同寻常性之认定
(三)“事故”原因的乘客外在性之认定
(四)旅客因深静脉血栓死亡是否构成“事故”的探讨
四、“航空事故”是损害结果还是造成结果的原因
第二章国际空难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节国际空难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界定和意义
一、国际空难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界定
二、国际空难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意义
第二节国际空难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涉案主体的广泛性
二、国际航空公约适用的优先性
三、赔偿责任主体的特定性与责任承担的替代性
四、旅客赔偿责任性质的竞合性
五、涉案主体地位的平等性
六、引起赔偿关系的航空事故的特定性
七、空难赔偿责任的复杂性
第三节国际空难损害赔偿法律关系适用的国际公约体系
一、国际航空承运人对运输合同相对人(旅客托运人)的赔偿责任公约体系
(一)有关国际航空旅客货物运输统一规则的文件体系
(二)国际航空承运人的旅客运输责任制度之发展
(三)国际航空承运人的货物运输责任制度之演变
二、国际航空承运人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公约体系
(一)1933年《罗马公约》
(二)1938年《布鲁塞尔保险议定书》
(三)1952年《罗马公约》
(四)197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
(五)2009年“一般风险公约”和“非法干扰公约”
第三章国际空难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节国际空难致旅客损害赔偿的过失推定责任原则
一、航空运输业的萌生期与过失推定责任的确立
二、过失推定责任的含义与理解
三、过失推定责任的法理分析
(一)侵权法上过失责任原则主流思想的影响
(二)公平正义价值观对公约的影响
(三)安全注意义务的违反是过失责任的正当性基础
第二节国际空难致旅客损害赔偿的严格责任原则
一、航空运输业的成长期与严格责任原则的确立
二、严格责任原则的内涵与理解
三、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法理基础分析
(一)弱势群体利益加强保护观念的影响
(二)责任保险的有力推动
(三)侵权法上安全价值与自由价值博弈的结果
第三节国际空难致旅客损害赔偿的双梯度责任原则
一、航空运输业的成熟期与双梯度责任原则的确立
二、双梯度责任原则的内涵与理解
三、双梯度责任原则的法理基础分析
(一)双梯度责任在适用上具有相容性
(二)各国经济状况的现实差异奠定了双梯度责任的客观基础
四、过失责任在空难损害赔偿中的地位与表现
(一)过失责任在空难事故损害赔偿中的地位
(二)空难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过失”表现
第四节空难致第三人损害赔偿的责任原则
一、空难致第三人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
二、空难致第三人损害责任原则的立法与判例考察
(一)《罗马公约》关于第三人损害责任原则的规定
(二)各国立法关于第三人损害责任原则的规定
三、空难致第三人损害赔偿严格责任原则的正当性分析
(一)对人“生命至上”的尊重和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理念的维护
(二)航空损害风险的“互惠性”不对等
(三)责任保险和责任担保的推动
(四)风险利益一致原则和正义原则的考量
第四章国际空难损害赔偿的索赔主体和责任主体
节国际空难损害赔偿的索赔主体
一、航空旅客
(一)旅客的界定
(二)旅客的赔偿请求权基础
二、机组人员
(一)机组人员的界定和范围
(二)机组人员的赔偿请求权基础
三、第三人
(一)第三人的界定和范围
(二)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基础
四、受害人近亲属
(一)受害人近亲属的界定
(二)受害人近亲属赔偿请求之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受害人近亲属赔偿请求之二:死亡赔偿金
第二节国际空难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一):航空器经营人航空承运人
一、航空器经营人
(一)航空器经营人的界定和范围
(二)航空器经营人的责任基础
二、航空承运人
(一)航空承运人的界定
(二)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各自并相互责任”
(三)连续运输承运人的“区分并连带责任”
第三节国际空难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二):产品责任人
一、空难事故与航空产品责任的关系
二、设计者的航空产品责任及归责原则
(一)航空产品设计缺陷与空难事故的关系
(二)设计缺陷引发的航空产品责任诉讼
(三)航空产品设计者责任归责原则探讨与判例考察
三、制造者的航空产品责任及归责原则
(一)航空产品制造缺陷与空难事故的关系
(二)制造者违反航空产品注意义务所致纠纷的判例考察
(三)航空产品制造者的严格责任原则探析与判例考察
四、销售者的航空产品责任及归责原则
(一)销售者作为航空产品责任主体的正当性分析
(二)销售者的航空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探究及判例考察
五、航空器维修者的产品责任及其归责原则
(一)航空器维修人为差错与空难事故的关系及案例考察
(二)航空器维修者的责任归责原则分析
小结
第四节国际空难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三):航空器出租人
一、出租人被追索空难损害赔偿责任的缘由分析
(一)索赔人对出租人追索更方便诉讼或可获更高赔偿
(二)索赔人无法根据国际航空公约追索航空承运人或运营人
二、出租人对国际空难损害赔偿责任的国际立法考察
(一)《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排他性条款的争议
(二)《罗马公约》对航空器出租人责任的模糊性规定
(三)一般风险公约和非法干扰公约对航空器出租人责任的明确排除
三、出租人对空难损害赔偿责任的国内立法考察
四、出租人承担空难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及判例考察
(一)出租人的过失委托责任
(二)出租人的替代责任
(三)出租人的产品责任
五、出租人应对空难损害责任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坚持在租赁协议中列明赔偿条款
(二)坚持在租赁协议中列明相关保险条款
(三)加强对出租航空器的运营和适航状况的监控
第五章国际空难损害赔偿的限额与范围
节国际空难损害赔偿的责任限额
一、华沙蒙特利尔公约体系关于赔偿责任限额制度的演变
二、“与华沙体制相衔接的航空公司协议”对责任限额的发展与突破
(一)1966年《蒙特利尔承运人临时性协议》
(二)1974年《马耳他协议》
(三)1995年《华盛顿协议》
(四)1995年《吉隆坡协议》和1996年《迈阿密协议》
三、相关国家国内立法对航空事故责任限额的放弃与提高
四、空难损害赔偿责任限额适用的除外
(一)当事人有高于责任限额的声明价值或书面约定
(二)承运人一方存在过失(或有意的不良行为)
(三)承运人同意载运未出票旅客、未填具航空货运单的货物
五、空难损害赔偿责任限额制度适用的判例考察
(一)责任限额制度适用的司法争议
(二)空难事故损害赔偿数额的实践差异和比较分析
六、空难损害赔偿责任限额制度存在的正当性
(一)责任限额制度作为严格责任的“对价”符合法律的利益平衡性
(二)责任限额制度符合空难事故受害人利益保护的效率价值追求
(三)责任限额制度与相关制度配合可达公平正义
(四)责任限额制度并不禁止承运人以高出限额赔偿与索赔人和解
(五)航空活动致害风险性迄今无法完全避免
(六)责任限额制度可以激励索赔人寻求其他补救
第二节空难事故损害的惩罚性赔偿问题
一、国际空难损害惩罚性赔偿的立法限制
(一)《华沙公约》的目的性考察——不支持惩罚性赔偿
(二)《蒙特利尔公约》明令禁止惩罚性赔偿
二、国际空难损害惩罚性赔偿的司法突破
三、国际空难致预期利益损失的赔偿是否为惩罚性赔偿
四、国际空难损害相关诉讼费用和利息损失可否赔偿
第三节空难致航空旅客的精神损害的赔偿
一、空难致航空旅客死亡情形下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一)旅客死亡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争议
(二)旅客死亡所致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和数额
二、空难致航空旅客身体伤残情形下的精神损害赔偿
三、空难致航空旅客纯精神损害的赔偿
(一)旅客纯粹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认定的争议
(二)旅客纯精神损害赔偿的法源解释
(三)旅客纯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趋势
四、航空旅客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中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第四节空难致地(水)面第三人精神损害的赔偿
一、空难致权益受损的地(水)面第三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二、空难致目睹第三人的纯粹精神损害赔偿
三、空难致受害人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
小结
第六章国际空难损害赔偿的免责事由
节国际空难损害赔偿免责事由的特征
一、空难损害赔偿的免责事由具有法定性
二、免责事由在一般法上的范围非常狭窄
三、免责事由在特别法上因运输对象不同呈现差异性
四、空难事故损害赔偿免责事由的适用范围有限制性
第二节国际空难损害赔偿的通用免责事由
一、“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
(一)“一切必要措施”的内涵和法源依据
(二)“一切必要措施”术语的模糊性与法官自由裁量权
(三)“一切必要措施”的判断标准
(四)“不可能采取必要措施”的认定
二、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可否成为空难事故损害赔偿的免责事由
(二)不可抗力作为空难损害赔偿免责事由的要求
三、受害人的过错
(一)受害人过错的含义与意义
(二)“受害人过错”减免责适用范围
(三)“受害人过错”的判断标准
四、第三人的过失
(一)第三人过失免责的立法依据
(二)过失免责中“第三人”的范围
(三)“第三人过失”作为空难损害赔偿免责事由的条件
第三节国际空难损害赔偿的特殊免责事由
一、航空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伤亡
二、航空行李和货物在运输的异议期间丧失
三、货物的固有缺陷、质量或瑕疵或货物包装不良
四、航空器噪音损害赔偿的免责问题
(一)国际公约对航空器噪音损害的免责与赔偿之争议
(二)航空器噪音损害补偿性救济的国内立法实践
(三)航空器噪音损害补偿性救济工具的利用
(四)航空公司承担航空器噪音损害补偿责任的正当性
第七章国际空难损害赔偿的司法救济机制
节国际空难损害赔偿司法救济的意义
一、司法救济能够促进空难事故损害赔偿和解协议的达成
二、司法救济可有效利用航空安全审计报告信息查找事故真正原因
三、司法部门有权协调空难事故调查矛盾和决定调查资料的公布
第二节国际空难损害赔偿诉讼的管辖权
一、国际空难损害赔偿司法管辖的立法演变
(一)《华沙公约》关于事故赔偿诉讼的管辖权规定
(二)《蒙特利尔公约》关于事故赔偿诉讼管辖权的升级
二、国际空难损害赔偿诉讼管辖的判例考察
(一)运输合同目的地法院管辖的判例考察
(二)承运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判例考察
(三)承运人主要营业地法院管辖的判例考察
(四)承运人签订契约的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判例考察
(五)乘客主要且永久居所地法院管辖的案例考察
(六)“不方便管辖”原则对诉讼管辖选择权的冲击与认定
第三节国际空难损害赔偿诉讼中“过失”的认定规则与判例考察
一、违法视为过失规则
(一)违法视为过失的含义
(二)违法视为过失规则适用的判例考察
(三)违法视为过失的判断与裁量
二、事实自证规则
(一)事实自证规则的内涵
(二)事实自证规则在航空侵权领域的地位变迁
(三)事实自证规则适用的判例考察
(四)对事实自证规则运用原理的思考
三、成本—效益规则
(一)成本—效益规则的含义
(二)成本—效益规则适用的分析
四、信赖原则
(一)信赖原则的内涵
(二)航空事故领域适用信赖原则的判例考察
第四节空难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司法调查:问题与建议
一、空难事故调查的种类
(一)空难事故的技术调查
(二)空难事故的司法调查
二、空难事故平行调查的冲突与优先顺序
三、空难事故司法调查存在的问题与困境
(一)司法调查因面临很多技术难题而难以独立完成
(二)司法部门使用事故调查所涉安全资料可能被视为不当使用
(三)司法机关误用或滥用事故安全调查信息对航空安全造成危害
四、平衡航空事故技术调查与司法调查的举措或方法
(一)避免空难事故调查报告被司法不当审查
(二)加强航空安全与事故责任平衡的立法建设与完善
(三)保障技术调查者的优先权
(四)防止安全信息数据被用于非安全的追责目的
小结
第五节空难事故调查报告对损害赔偿司法认定的影响
一、空难事故调查报告不能直接决定空难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一)事故调查与事故损害赔偿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二)事故调查报告不是确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前提和依据
(三)事故调查目的是查明事故原因和预防事故再发生而非责任追究
二、事故调查报告对空难损害赔偿数额认定的影响力
三、事故调查报告对“空难免责协议”的影响要具体分析
第八章国际航空代码共享运输空难损害的赔偿责任
节国际航空代码共享运输责任制度的历史变迁
一、1966年《瓜达拉哈拉公约》关于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责任的修订
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代码共享运输责任制度
第二节国际航空代码共享运输承运人责任性质
一、航空代码共享运输承运人的界定
二、航空代码共享运输承运人对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及其特性
(一)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对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二)航空代码共享运输损害赔偿连带责任的特性
三、航空代码共享运输承运人损害赔偿连带责任的立法目的
第三节国际航空代码共享承运人的连带责任
一、航空代码共享运输承运人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
(一)合同拘束力扩张理论
(二)侵权连带责任理论
(三)并存债务承担理论
(四)合同体系扩张理论
二、航空代码共享承运人连带责任认定的判例考察
三、国际航空代码共享承运人连带责任适用的疑难问题
(一)不同责任限额对代码共享承运人连带责任适用的影响与处理
(二)连续运输对代码共享运输连带责任适用的影响与处理
第九章恐怖劫机致空难损害的赔偿责任
节航空承运人在恐怖劫机中的过失问题
一、恐怖劫机中过失的构成要素之一:损害的存在
二、恐怖劫机中过失的构成要素之二:注意义务的存在
三、恐怖劫机中过失的构成要素之三:安全注意义务被违反
四、恐怖劫机中过失的构成要素之四:注意义务的违反是损害的近因
第二节恐怖劫机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探究
一、恐怖劫机事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之争议
二、恐怖劫机危险的可预见性之争议
(一)关于“注意义务范围应限制在潜在原告可预见范围内”观点的商榷
(二)关于“9·11”恐怖主义劫机事件不在合理可预见风险范围内观点的商榷
第十章国际空难损害赔偿的国家责任
节国际空难损害赔偿国家责任的正当性证成
一、国际空难损害赔偿国家责任的界定与案例考察
(一)国家责任的界定问题
(二)空难引致国家责任的案例
二、主权责任理论是空难损害赔偿国家责任的源泉和基础
三、国际公约关于“禁止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原则”的基本要求
(一)禁止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原则的由来
(二)禁止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原则的调整
第二节国际空难损害赔偿国家责任的要件分析
一、国家责任的基本要素理论
二、引发国际空难损害赔偿国家责任的相关情形
(一)武装力量的不当行为所致国际空难而造成的国家责任
(二)国家航空器不当操作与他国民用航空器空中相撞产生的国家责任
(三)不法分子对他国民用航空器非法干扰致空难而产生的国家责任
(四)机关或个人错误失误行为致他国航班空难而产生的国家责任
(五)武装叛乱行为可否归因于国家行为
(六)为武力袭击民航客机者提供武器装备的国家是否具有可归责性
三、国际空难损害赔偿国家责任“过错”要件辨析
(一)“过错”要件争议的代表性学说
(二)“过错”对国际空难损害赔偿国家责任的意义
(三)对国家“过错”的认定和判断标准
第三节国际空难损害赔偿国家责任实现的障碍和路径分析
一、空难损害赔偿国家责任实现的障碍
二、空难损害赔偿国家责任实现的路径
(一)国际政治解决路径
(二)国际诉讼路径
(三)相互协议的解决路径
参考文献
一、中文文献
二、外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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