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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发展逐渐成熟,其相关规则也日益完善。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成为上市公司和独立董事双方都关心的问题。本书结合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和具体案例,从独立董事的职业选择,独立董事的义务、职权及履职保障,受关注的独立董事履职行为等具体方面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则与实践进行了阐释,其落脚点是讲清楚如何成为一个合格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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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刘运宏,男,出生于湖北房县,祖籍河南南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经济法学博士后;国金证券、光大证券、贵阳银行、上海电气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并购与投资研究所副所长,中国人民大学、山东大学、上海大学等学校的兼职教授和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上市公司治理和并购重组整合等业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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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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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演变与中国实践 / 001
节中国境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诞生与制前案 / 001
一、独立董事制度逐渐引入中国境内上市公司 / 001
二、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制前 / 003
第二节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上市公司治理中的实践与发展 / 005
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与规则体系及其逐步完善 / 005
二、独立董事行使聘请中介机构审计的职权引起的纷争 / 013
三、司法判决明确了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与归责原则 / 017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职业选择 / 027
节怎样成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 027
一、成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实体性条件 / 027
二、成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程序性条件 / 044
第二节成为什么样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 049
一、选择目标上市公司 / 050
二、寻找目标上市公司的途径 / 054
第三节成为上市公司什么样的独立董事 / 056
一、监管机构对部分独立董事违规行为的归类与描述 / 056
二、对独立董事职业定位的探讨 / 058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义务、职权及履职保障 / 062
节独立董事的义务 / 062
一、独立董事的法定义务 / 062
二、独立董事法定义务的内容及其履行 / 063
第二节独立董事的职权 / 072
一、独立董事的一般职权 / 072
二、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 072
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 075
第三节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 076
一、现有的履职保障措施 / 076
二、对独立董事履职保障措施的几点思考 / 081
第四节独立董事具体的履职行为 / 085
一、独立董事的程序性履职行为 / 086
二、独立董事实质性判断的履职事项 / 100
第四章受关注的独立董事履职行为 / 130
节对独立董事实施的行政处罚 / 130
一、独立董事受到行政处罚的总体状况 / 130
二、独立董事受到行政处罚的职务行为类型与典型案例 / 131
三、对独立董事作出行政处罚时从重、从轻和免除处罚的情形与具体案例 / 190
第二节对独立董事实施的纪律处分 / 210
一、独立董事受到纪律处分的总体状况 / 210
二、独立董事受到纪律处分的情形与典型案例分析 / 213
三、受纪律处分的类型、影响处分轻重的因素和对处分的挽救措施 / 229
第三节司法机关在相关案件中关注的独立董事履职行为 / 236
一、行政诉讼案件中受关注的独立董事履职行为 / 236
二、可能引起民事纠纷的独立董事履职行为 / 245
三、可能触犯刑事法律的独立董事履职行为 / 259
第四节社会关注的独立董事行为 / 261
一、公共媒体的独立董事 “画像” / 261
二、独立董事受到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和接受监管调查的信息 / 262
三、与独立董事身份和地位不相符的言行 / 263
第五章适应未来发展趋势的独立董事履职行为 / 265
节西方成熟市场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 266
一、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 266
二、英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 271
三、德国和日本的内部治理型独立董事制度 / 273
第二节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改革的方向与独立董事职业发展趋势 / 275
一、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方向 / 275
二、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业发展趋势 / 282
第三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正当履职 / 284
一、“不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业底线 / 285
二、“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积极履职行为 / 289
后记 疫情期间的写作——一种特别的感恩与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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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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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并非我国首创,对我国来说,是个典型的舶来品,是法律移植的产物。独立董事制度诞生于英美法系的美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为了弥补股份公司治理结构中一元模式(单层模式),即董事会集监督和决策于一身所造成的缺乏监督力的缺陷。在西方国家,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在于公正地评价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和薪酬。而在我国,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发挥的作用更侧重于制约大股东不正当的关联交易,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1988年,香港联交所要求在其中挂牌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这样,在香港上市的中国内地股份公司(例如1993年赴港上市的青岛啤酒)就要按照联交所的要求设立独立董事,这就为中国内地上市公司拉开了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序幕。
为适应中国内地公司到境外(主要是香港)上市的需求并满足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设置独立董事的监管要求,1997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该指引规定“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独立董事”,首次引入独立董事概念。1999年3月29日,国家经贸委、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对境外上市公司如何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了要求。2000年9月,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规定“董事会中可设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独立董事”。如果说之前的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和倡导是被动适应的话,那么这个行政法规已经开始主动要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了。
在总结境内外公司治理实践,尤其是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任职资格、职责与职权、履职保障等作了全面规定,并要求每家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在2002年6月30日前至少设立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的独立董事占比不少于1/3。这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中强制性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开始。此后的证券监管部门均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执行并深化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2002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颁布实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要求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2004年12月7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要求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2005年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第123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独立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全面建立并实施了。
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可以在我国公司内部形成新的、更为有效的约束主体,增进公司的透明度,改变公司的现有信用状况,有利于公司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完善法人治理机制。
独立董事一方面从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出发,客观评价公司的经营活动,避免大股东操纵公司而挪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利益;另一方面,为董事会提供有利于公司全面、健康发展的客观、公正的决策依据,防止公司经营管理层与董事会“合谋”,进行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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