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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研究:基于法经济学的分析范式

書城自編碼: 3720802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与综合学科
作者: 王煜宇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59544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2-01-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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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包含以下研究内容:(1)清楚界定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理论渊源;(2)明确阐释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关系构成及其相互作用机理;(3)完整回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演进;(4)透彻分析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需求与供给;(5)科学诊断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本质问题;(6)介绍域外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改革的经验;(7)基于制度供给视角,总结归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方向系统方案和立法建议稿。
關於作者:
王煜宇
  法学博士,管理学博士后。重庆市二级教授,重庆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重庆市新型智库“中国特色金融法治智库”首席专家,西南政法大学学术(评价)委员会委员。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常委,重庆市青年联合会副主席。 发表论文50余篇,10余篇次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新华文摘”等转载,出版专著译著11部;主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司法专题任务课题,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4项(含1项国家重点社科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十一五’重点项目”、“中国法学会重点专项”等部省级以上项目15项。 获首届全国高校微课教学比赛一等奖、教育部中国高校科学研究(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等省部级以上奖励15项,部分成果得到中央领导重要批示,被全国人大、原银监会、财政部等采纳。获首批青年人才计划、教育部霍英东基金高校优秀青年教师、重庆市首席青年专家工作室领衔专家、重庆英才哲学社会科学名师名家、重庆市青年五四奖章等省部级以上人才称号8次。
目錄
章 总 论
 节 研究问题的展示
 第二节 研究目标与思路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结构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资料
第二章 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理论渊源
 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评述
  一、国外研究现状
  二、国内研究现状
 第二节 国外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理论及应用
  一、二元金融理论
  二、农村金融发展理论
  三、制度金融理论
  四、金融法律关系理论
  五、制度创新理论
第三章 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概念框架
 节 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
  一、农村金融机构
  二、农村金融机构关系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概念特点
  一、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概念
  二、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特点
 第三节 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类别
  一、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二、农村合作性金融法律制度
  三、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四、农村民间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五、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第四章 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关系
 节 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关系解构
  一、农村金融机构
  二、农村金融产品和农村金融行为
  三、农村金融机构风险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的法律能力
  一、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
  二、农村金融机构的权利能力
  三、农村金融机构的行为能力
  四、农村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农村金融机构的法律监管
  一、监管必要性指标
  二、监管特殊性指标
第五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演进逻辑
 节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供给语境
  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形成
  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特征
 第二节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逻辑
  一、强制性逻辑与诱致性逻辑
  二、行政性逻辑与市场性逻辑
  三、封闭性逻辑与开放性逻辑
第六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需求分析与供给异化
 节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需求主体与行为特征
  一、地方政府
  二、各地农户
  三、农村企业与农业产业化组织
 第二节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供给主体与行为特征
  一、党中央
  二、银保监会(原银监会)
  三、地方监管当局
 第三节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供给问题
  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供给的内容
  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供给的形式问题
第七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评估与问题
 节 规制评估的基本框架
  一、规制评估的理论渊源与实践发展
  二、规制评估的基本框架
 第二节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规制评估框架的建立
  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规制的评估主体
  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规制的评估对象
  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规制评估的方法选择
  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维规制体系(CEE)与指标设计
 第三节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规制评估体系的应用:小额贷款公司法律规制评估
  一、小贷公司规制评估的对象及其特点
  二、小贷公司规制的“CEE”三维评估体系应用
 第四节 新型农村金融规制问题诊断
第八章 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国际概况
 节 发达国家的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一、美国的农业信贷银行法律制度
  二、法国的农业信贷银行法律制度
  三、加拿大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四、日本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和农协法律制度
  五、韩国的农业协同组织法律制度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一、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法律制度
  二、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乡村信贷部法律制度
 第三节 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国际“公因式”
第九章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节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一、法治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路径
  二、支农性、政策性和普惠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方向
  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一、明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供给主体
  二、优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供给逻辑
  三、改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供给方式
  四、调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供给内容
附件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服务调查问卷
  一、家庭基本情况
  二、家庭的借贷资金需求情况
  三、家庭的借贷行为
  四、对农村金融服务的总体感受
参考文献
內容試閱
前 言

  本书是笔者主持的2013年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研究:基于法经济学的分析范式”(批准号:13CFX080)的终研究成果,也是笔者所主持完成的第三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项目的基本定位是,在当前中央高度重视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并“积极推进农村金融立法”的现实背景下,立足制度供给视角,基于法经济学分析范式深入揭示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代表的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所面临的制度障碍与改革路径,旨在为进一步深化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格局提供金融法律制度供给侧改革理论、实证与政策支持。
  一、研究意义和价值
  本书的研究意义和价值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破解“三农”问题,推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有赖于建立健康高效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农村金融问题是转型期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可逾越的关键问题。自1979年2月农业银行恢复以来,中国已经进行了30多年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出台了17份涉及农村金融改革的中央1号文件。近3年中央1号文件更是强调通过“积极推进农村金融立法”,加快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充分发挥金融机构“支农”功能。
  第二,新一轮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密集调控收效甚微。自2007年银监会发布《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来,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四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相继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但无法实现制度拟制目标,而且广泛存在资金匮乏、经营状况欠佳等问题。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发案数量和涉案金额一直高居银行业首位,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案件风险陆续积聚。
  第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问题归根结底是法律制度供给问题。由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供给是一个由制度供给主体、制度供给逻辑、制度供给形式和制度供给内容等有机结合的系统结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改革与创新的方式不是单维度零散“修”“补”,而是结构性的全面改革。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须在坚持支农性、政策性、普惠性改革方向和法治化基本路径的基础上,明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供给主体,优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供给逻辑,改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供给方式,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供给内容。唯其如此,才能有效提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制度效果与制度效率,切实满足“三农”的金融需求。
  因此,本书立足于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农村金融自身可持续发展双重层面,深入研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是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推动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现实选择,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主要内容
  本书包含以下研究内容:(1)清楚界定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理论渊源;(2)明确阐释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关系构成及其相互作用机理;(3)完整回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演进;(4)透彻分析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需求与供给;(5)科学诊断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本质问题;(6)介绍域外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改革的经验;(7)基于制度供给视角,总结归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方向系统方案和立法建议稿。
  三、研究的观点和结论
  ,农村金融作为“世界难题”,其核心在于“金融”与“支农”的本质矛盾。农业发展需要金融的有效支持,但金融发展难以支持农业。农业的自然禀赋、农民的稀缺财产、农村的信息障碍是威胁金融安全、金融营利和金融规模的“三座大山”。“离农”“弃农”是金融的理性选择,“强农”“富农”是国家的战略需要。解决农村金融世界难题,必须通过强制性国家干预,立法拟制农村金融机构,培育农村金融市场,逐步实现“金融”有效支持“三农”。强制性国家干预的主要手段包括政策、计划指导、行政命令和法律制度。与政策、计划指导、行政命令相比,法律制度更具有科学性、远视性、效率性、统筹性和强制力。只有通过法律制度的科学性,才能准确把握农村金融机构的本质特征,明确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根本问题;只有通过法律的远视性,才能克服农村金融机构的自利倾向和政府部门短期利益选择;只有通过法律的效率性,才能培育符合需求的农村金融机构、降低交易成本、有效配置资源;只有通过法律的统筹性,才能整合相关资源、协调部门政策、推进有效监管;只有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才能配置权利义务、严格市场准入、明晰政府边界。农村金融机构本质上就是法律拟制。
  第二,法律拟制农村金融机构,需要准确定位拟制目标,科学设定拟制对象,透彻认识拟制逻辑,并深入把握拟制目标、拟制手段与拟制方法之间的辩证关系。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以支农性为拟制目标,以农村金融机构及其内外关系为拟制对象,其关键难点在于如何通过特殊的农村金融机构内部关系塑造和外部关系设计,实现拟制目标的支农性与拟制手段的金融性之间的激励相容。与一般金融机构内部组织结构不同,为了对冲“支农”所产生的缺乏抵押物等金融风险,农村金融机构内部一般采取“‘农民借款人’合作所有”的产权组织结构和“‘农民借款人’参与其管理和控制”的权能分配结构,合作性是农村金融机构内部关系塑造的核心。与一般金融机构外部组织关系不同,为了对冲“支农”对金融营利能力的减损,农村金融机构外部一般需要国家特殊的利率优惠和税收减免等政策扶持,政策性是农村金融机构外部关系设计的重点。支农性、合作性和政策性是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本质特征。
  第三,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关系是农村金融机构法律拟制的核心中枢。作为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活动中受法律拟制调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关系通过对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关系的系统再造,经由农村金融机构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农村金融产品、农村金融行为、农村金融风险等结构性要素,从法律角度深刻回答“农村金融机构是什么?”“农村金融机构做什么?”“农村金融机构怎么做?”等农村金融机构法律拟制的根本性问题,为农村金融机构法律规范的展开提供基础和依据,是农村金融机构法律拟制的核心中枢,集中体现了立法者对农村金融机构及其内外关系的认识能力和改造水平。与一般金融机构享有的金融权利不同,农村金融机构还享有专门政策性优惠的金融权利;与一般金融机构承担的金融义务不同,农村金融机构还承担着专门的支农性金融义务。专门的政策性优惠的金融权利和专门的支农性限制的金融义务的享有和承担,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关系内容中的体现,是农村金融机构法律拟制的设计支点,是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
  第四,中国特有的历史语境和政治经济发展模式铸就了农村金融机构法律拟制以政府为主导的路径。长期以来,农村金融机构的拟制和变迁所体现的主要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未能深入反映农村金融机构法律拟制的目标和效能。政府通过“命令-服从”的行政手段和层层委托-代理关系组建监管农村金融机构,出现拟制目标与拟制效果的偏离异化。2007年以来,以“政策 暂行规定”“形式集中投放”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拟制,虽然在市场准入和监管层级等方面有所创新,但依然没有超越“命令-服从”的委托代理模式。
  第五,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集中供给的本质,是在中央政府推动下,由银监会设计和确立并被自上而下地强加和执行的具有法规表现的正式博弈,是有意识、有目的地重新界定农村金融机构利益关系和权力关系的过程。在中国持续30余年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语境下,“新型”不仅是一种时间断代,也是一种功能寄予;不仅是一种组织重建,也是一种监管尝新;不仅意味着对过去的反思,也意味着对未来的探索。然而,由于因循旧有的制度供给模式和制度供给逻辑,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供给不仅内容不合法,缺乏规范性、稳定性、可操作性和协调性,而且制度成本较高,收益较低,既不能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促进农村金融市场有效竞争,也难以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实现“金融有效支农”的既定目标。
  第六,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问题归根结底是制度供给问题。改革与创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必须围绕供给侧进行。可以在广泛参考域外农村金融机构法律拟制经验的基础上,以支农性、政策性和普惠性为目标方向,以法治化为基本路径,着力调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供给结构:明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供给主体,优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供给逻辑,改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供给方式,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供给内容。如此,能有效提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制度效果与制度效率,切实满足“三农”的金融需求。
  四、成果的价值和影响
  (一)学术和应用价值
  本书始终将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纳入规范的法经济学分析框架内,突破了传统的分析范式,实现多视角下的制度范式和功能范式结合,多学科下的内涵分析与模式设计结合,多手段下的制度分析与法律经济分析结合,具有较突出的科学性、创新性与应用性,主要体现在:
  1.理论研究方面
  (1)将金融法律关系理论、制度金融学理论与二元金融理论、农村金融发展理论有机结合,运用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研究,开拓了研究的新视野,是对既有金融法理论、制度金融理论与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理论的新突破。
  (2)首次提出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理论框架,清晰界定了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概念、特点与类别,强调了由于无法通过市场“自生自发”形成,农村金融机构本质上就是法律拟制。首次归纳农村金融机构法律拟制的内在逻辑:明确了支农性是法律拟制农村金融机构的根本宗旨,合作性是法律拟制农村金融机构内部关系的核心,政策性是法律拟制农村金融机构外部关系的重点。奠定了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研究的新平台。
  (3)首次解构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关系。经由农村金融机构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农村金融产品、农村金融行为、农村金融风险等结构性要素,完成了对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关系的系统梳理再造,从法律角度深刻回答“农村金融机构是什么?”“农村金融机构做什么?”“农村金融机构怎么做?”等农村金融机构法律拟制的根本性问题,为农村金融机构法律规范的展开提供了新基础和新依据,提升了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研究的新高度。
  2.实证研究方面
  (1)动态分析回溯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供给语境、历史起点、形成过程和发展阶段,总结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供给并没有超越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旧有模式与历史逻辑,深化了研究的新语境。
  (2)采用法经济学的博弈分析方法,从效用函数和交易费用理论入手,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需求主体、供给主体的行为特征作出规范意义上的分析,进而诊断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存在法律制度供给异化问题,并进一步探究了异化的原因,从而建立了基于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功能需求理论的逻辑起点,提出了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问题的动态性博弈分析框架,开辟了农村金融法律制度问题研究的新范式。
  (3)实证部分创造性地建立了一个包括法律制度供给内容(Contents)评估、法律制度供给效率(Efficiencies)评估、法律制度供给效果(Effects)评估在内的三维评估体系(CEE)模型,并运用该体系对以小贷公司为代表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规制进行了系统评估,提高了法律制度研究的客观性、针对性和科学性,实现了法律制度研究的范式转化,探索法律制度研究的新方法。
  3.对策研究方面
  (1)通过深入剖析典型国家解决“农村金融世界难题”所采取的制度模式与制度内容,对美国的《农业信贷法》,法国的《农业信贷银行法》,加拿大的《农民债权人安排法》《农场信贷法》《农业贷款法》,日本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农业合作法》《农业协同组织法》,韩国的《农业协同法》,孟加拉国的《格莱珉银行法令》以及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乡村信贷部所采用的制度模式等进行了缕析,拓宽了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研究的新视界。
  (2)在深入认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问题归根结底是制度供给问题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供给侧改革的系统性立体化实践进路建议,即必须以支农性、政策性和普惠性为目标方向,以法治化为基本路径,着力调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供给结构:明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供给主体,优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供给逻辑,改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供给方式,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的供给内容。实现了对既有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对策研究的新超越。
  (二)社会影响
  本研究共发表阶段性论文成果10篇,调研报告2篇。5篇论文发表在《管理世界》《中国农村经济》《现代法学》等权威核心期刊,8篇/次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网等全文转载。调研报告“城乡统筹视角下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服务创新与动态竞争战略研究”被重庆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采纳,获2015年教育部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调研报告“农村金融立法:必要性与可行路径”被原银监会、全国人大、重庆市金融办、重庆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认可采纳,并被全国人大相关领导批示。2014年6月,笔者作为课题主持人受邀参加全国人大农村金融立法项目和农村金融立法协调会,并应邀在全国人大作题为“农村金融法制化:必要性与可行路径”的报告,积极推动了我国农村金融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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