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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独联体生态示范法典·爱沙尼亚环境法典(总则)

書城自編碼: 3726978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与综合学科
作者: 刘洪岩,马鑫,张忠利 译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58370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2-01-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精装

售價:HK$ 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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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独联体生态示范法典
译者序
总  则
章 生态领域的基本概念
第二章 国家的生态立法
第三章 国家规制生态关系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公民、社会组织、社会运动、政党和其他非营利组织在生态领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有关国家生态发展的活动规划
第六章 环境保护领域和生态安全保障领域的标准制度
第七章 在开展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时应当遵守的生态领域的要求
第八章 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鉴定
第九章 生态监督
第十章 环境保护领域的以及确保生态安全保障领域的经济协调
第十一章 环境保护领域和生态安全保障领域的科学研究
第十二章 生态文化的形成基础
分  则
第十三章 在实施个别类型的经济活动时应当遵守的环境保护领域和生态安全保障领域的要求
第十四章 国家环境监测(国家生态监测)
第十五章 保护土地资源和土壤免受不良影响的法律原则
第十六章 保护地下资源的法律原则
第十七章 保护地表水免受不良影响的法律原则
第十八章 保护大气免受不良影响的法律原则
第十九章 环境保护领域和生态安全保障领域的技术规制
第二十章 允许对环境施加影响的综合许可证
第二十一章 环境影响的付费制度和生态税
第二十二章 气候保护、大气臭氧层保护和近地宇宙空间保护的法律原则
第二十三章 保护森林和其他植物免受不良影响的法律原则
第二十四章 保护动物界免受不良影响的法律原则
第二十五章 受到特殊保护的自然客体
第二十六章 预防和制止生态违法和生态犯罪的法律保障
第二十七章 生态领域的国际合作
第二十八章 附则
专业术语对照表
爱沙尼亚环境法典(总则)
译者序
章 一般规定
 节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第二节 定义
第二章 环境保护的原则与主要义务
 节 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二节 环境保护的主要义务
第三章 运营者的义务
第四章 环境权利
 节 满足健康和福利需求的环境权与环境程序权
 第二节 使用属于他人土地和水体的权利
第五章 许可审裁程序
第五章1 国家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2 法律责任
第六章 实施规定
法律名称对照表
专业术语对照表
內容試閱
标示“绿典”之路(代总序)

  对法律人而言,“法典”似乎是一个不可抵挡的诱惑。在我的阅读范围内,什么是法典,没有答案;但我知道,法典化是学术与实践紧密结合的过程,法学理论是法典的基础,法典是法学理论的规范性表达,没有法学和法学家,就没有法典!正因为有法学和法学家的存在,世界上从来不缺少推动法典化的力量,也未消失过反对的声音。不可否认,法典化运动是近代以来一个普遍的法律现象,在法典的制定上,法学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十二表法是法典,抑或民法大全是法典?真的很难回答。在宽泛的意义上,法典是一种成文的法律作品,主要是对某一法律领域根本的原则和基础性的规范作出规定。法典是整体的、系统的,不是单一的法律,也不是对多部法律的简单汇编;法典是科学系统编纂的成果,是对法学和法律的提炼和结合,需要由法学家和法律家共同参与才能完成。法典化作为一种理想的立法模式和方法,各类法律不断地完善、补充以及体系化,终都是以制定法典作为目标的。
  即便如此,环境法人对环境法典依然有太多的疑问。从形式上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制定了环境法典,更多国家没有环境法典;有的国家环境法律冠有“法典”之名,但学者们却认为其不是一部法典;有的国家环境法典连续多达数本,有的国家环境法典只有可怜的几十条。从内容上看,不同国家的环境法典更是千差万别,与具有基本相同体例的各国民法典相比,简直是“冰火两重天”。从法典化的过程看,有的国家经过三十多年的争论,多次启动环境法典制定,始终不得其果;有的国家几乎还没有开始环境保护,就在国外专家的帮助下,出台了环境法典;还有的国家环境法典已经制定完成,却因为种种原因不能或者不敢颁行……到底什么时候需要环境法典?环境法典是社会变革的必然结果吗?特定的个人或政治家对环境法典有怎样的作用?应如何认识环境法典与环境法学的关系?剪不断、理还乱,直叫人爱也法典,恨也法典!
  在中国,环境法典同样是环境法人的不变“初心”,也始终走在坎坷崎岖的道路上。20世纪70年代,中国环境保护立法起步之始,就设定了法典化目标。1979年,在时任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副组长李超伯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草案)〉的说明》中,就明确指出这部法律主要是规定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应成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虽然这部法律因种种原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方式颁布,但以基本法为龙头、单行法为骨干的环境立法体系一直延续至今,“体系化”这个法典的核心要素始终存在。在环境法理论研究中,法典化是一个永恒的课题,三十多年的中国环境法发展史上,不断有学者推出有价值的环境法典研究成果。2011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启动《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时,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法典总则加以考虑并为进行环境法典编纂奠定基础的建议再次提出,遗憾的是没有得到采纳。2014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修订案》只是进一步明确了其在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法定位。在学者们看来,这是《环境保护法》地位的提升,但由此带来的立法实践“困扰”日显,随着《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修订工作的展开,如何处理与《环境保护法》的关系,成为一个现实的问题。或者高度重复立法或者法律支离破碎的困境,使立法者开始关注并思考环境法典编纂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环境法典编纂的议案、建议逐渐增多,将编纂环境法典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不得不承认,我们这一辈环境法人赶上了好时代!过去四十年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所积累的生态环境问题成为制约中国未来的“瓶颈”达至社会共识,用法治手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举措彰显坚定的政治意志,中国自己的立法、执法、司法经验和理论成果奠定了环境法体系化、整体化的基础。种种现象表明,展开法典化研究和推进环境法典编纂的一些必要条件已经具备;但是,这些客观现实均不能构成中国必须编纂环境法典的充分理由。中国是否需要环境法典,是否存在环境法典的替代方案?如果我们认为中国应该有环境法典,也必须回答中国需要怎样的环境法典、如何构建适应环境法典需求的环境法知识体系、如何在现有环境立法与资源立法的基础上进行建构、如何处理环境法典与民法典等传统法典的关系……别有滋味在心头,真让人喜也法典,忧也法典!
  一个时代的学者有一个时代的使命,回答环境法典编纂的基本理论问题,是今天的中国环境法学者必须直面的时代课题。这需要学者们有时不我待的担当和舍我其谁的勇气,以严肃的学术态度、坚毅的学术精神、科学的学术方法、理性的学术论证,提出能够让立法决策者接受、让社会接受的成果。至于后的结论,无论是圆梦环境法典还是梦碎环境法典,都具有同等的非凡价值。我们要做的,仅仅是忠实记录所走过的道路,并留下一个又一个路标,昭示后来人。
  在我的心目中,“绿典之路”丛书就是这样一个树立路标的系统工程。之所以将环境法典称为“绿典”,是希望为我们的路标涂上鲜明的底色,为每个行路人提供更高辨识度。面对可能前行、可能转折、可能返回的环境法典之路,希望既提供国外先行者的路线图,鼓励研究参照系、重走经典线,为可行或不可行之路插上绿色路标;也总结中国的经验,鼓励漫漫长路上下求索,逢山开路、遇水搭桥,为开辟康庄大道设定绿色标识。为此,“绿典之路”丛书设计了“各国环境法典译丛”“外国环境法典研究文丛”“中国环境法典研究文丛”“环境法典相关研究文丛”等若干子系列,从构建环境法典研究“生态系统”的角度,探索环境法典化的“生态平衡”。出现在“绿典之路”上的每一本论著,都应该既有独立的功能与作用,也能为提升生态系统的服务能力贡献智慧与力量。
  我知道,任何国家制定法典,都有很多既偶然又必然的因素发挥作用,结果不可预测。在中国,环境法典的出台,也许很快,也许很慢,甚至慢到我们这一代人都无缘相见。但是,我更明白,学者对法典的追求,从来不是以被命名为法典的某个法律文件为直接目的。在法典化的进程中,创新和创造环境法知识体系、合理解释环境法社会现象、准确把握环境法运行规律、教授和传承环境法思维方式、巩固和提升环境法学术品质,都是学者为环境法典所做的准备和贡献。因此,“绿典之路”丛书是否可以在当下直接为中国环境法典编纂做出贡献,可遇而不可求。但是,记录环境法学的思维过程,记载环境法学人的心路历程,记忆环境法学科的品格养成,为后人标示中国环境法典化之路,一定可以实现。
  2014年的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这部“长出了牙齿”的法律,凝聚了几代环境法人的心血,是环境法理论成果与立法决策的有机结合,值得环境法人骄傲和自豪!2018年春天,我们托起心中的向往,满怀信心再出发!期待在“绿典之路”上,环境法学者不断成长,环境法成果不断涌现,环境法学科不断完善,环境法品格不断成熟!

  吕忠梅
  2018年4月24日
  于北京太平桥大街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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