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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法律史解释(汉译名著本15)

書城自編碼: 3731390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史
作者: 罗斯科·庞德
國際書號(ISBN): 9787100114059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出版日期: 2016-02-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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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法律史解释》为美国20世纪有名法学家、“社会学法学”运动的奠基人罗斯科?庞德的一部法学力作。
內容簡介:
《法律史解释(汉译名著本15)》详细地介绍了法律与历史、伦理解释和宗教解释、政治解释、人种学解释和生物学解释、经济学解释、有名法律人的解释等内容。作者通过对法理学发展历史的解读,阐述了社会学法学的产生、发展过程,展示了其建构社会法学理论的独特路径,这也正是对现今法学理论研究者具有重要启迪意义之所在。
關於作者:
罗斯科?庞德(1870-1964),美国20世纪著名法学家,“社会学法学”运动的奠基人,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的早期代表人物,其一生论著颇丰。
译者简介:
邓正来,男,著名法学家、政治学家,杰出的社会科学学术组织者、翻译家。复旦大学特聘教授,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院长,复旦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主任,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辑刊》主编,《耶鲁全球在线复旦版》主编,《复旦政治哲学评论》主编,《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年刊》主编。主要研究领域为社会科学和知识社会学,侧重法律哲学与政治哲学的研究。
目錄
前言
章 法律与历史
第二章 伦理解释和宗教解释
第三章 政治解释
第四章 人种学解释和生物学解释
第五章 经济学解释
第六章 著名法律人的解释
第七章 一种社会工程解释
索引
附录:社会学法理学中的“社会”神――《法律史解释》导读 邓正来
內容試閱
本书收录的讲义乃是1922年春季学期我在剑桥大学三一学院(Trinity College)所开设讲座的文稿。编辑成书时增加了一些注释,既是为了做些说明,也是为了给那些有兴趣更进一步钻研这个论题的人提供一些帮助。
  关于19世纪法律科学的全部历史,涉及欧洲大陆某些思想和美国宪法中18世纪法律哲学的遗产以及以卢梭理论为基础的新卢梭主义理论(a neo-Rousseauist theory)的兴起,涉及发生在19世纪形而上学派中的各种不同的运动,而且还将涉及社会哲学派在哲学领域中的兴起以及新经院哲学(the neo-scholasticism)和在20世纪复兴的自然法的哲学根源与法理学根源。这部历史将探寻19世纪形成的有关晚近法律哲学中心理学运动和逻辑学运动的思想之开端,还将探寻幸存于19世纪的18世纪自然法及19世纪的形而上学一历史法理学(the metaphysical-historical juris-prudence)各自同法律经济实在论(juristic economic realism)及所谓的正统社会主义法理学(orthodox socialist jurisprudence)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这部历史还将辨识构成分析法学派的各种要素,揭示该学派对英国的历史法理学及早期的社会学法理学(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的影响,并且指出该学派与当下社会功利主义(the social utilitarianism)之间的联系。再者,这部历史还将探寻19世纪机械社会学法理学(the mechanical sociological j uris-prudence)的哲学根源和法理学根源,并且揭示当今的社会学法理学是如何伴随着社会科学的进步而从希望渺茫的隙缝中逐渐发展壮大起来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一历史进程的主要线索却是历史法学派的兴起、称雄与衰落。这一历史将表明,17和18世纪的自然法思想是如何在18世纪下半叶分裂为两派,进而到19世纪分裂为三派并终四分五裂的。它还将揭示这些法学思想的涓涓细流是如何在19世纪末期开始逐渐汇集并终在本世纪形成两大派系的。但是这部历史仍将指出,当历史学家回顾这一历史的整个过程时会发现,在19世纪,历史法学派基本上代表了法学思想发展的主流。萨维尼创立的历史法学派的兴衰史虽说不是整个19世纪的法学思想史,但是它却是这部历史的核心和主要的部分。正如19世纪的各个学派都是在自然法学派的衰败中兴起的,今天的各个法学流派也都是在萨维尼历史法学派的衰落中兴起的。历史法学派对今天的法律及法律思想的影响,同自然法学派对19世纪上半叶的法律及法律思想的影响一样显著。
  本书收录的讲义只限于较小范围的研究,因为它甚至没有论及19世纪历史法理学的历史。它只探讨了历史法学派中的一个问题,即历史法学派理解法律史的方法以及它的解释与当时各种目的之间的关系。另外,本书的构设并不旨在对法理学历史本身做一鳞半爪的介绍,而是旨在把历史法学派及其衍生出来的各种学派的思想模式视作当今法律科学中的一个要素进行思考,旨在就这些思想模式对当下各种目的的价值做出评估,并旨在对那些为19世纪历史法学派所反对或忽视的其他解释方法的可能性进行探讨。但是,如果不把19世纪的各种法律史解释视作那个世纪法律思想史的一部分,又如果不把这些解释视作它们与其寓于其中的当今各种潮流间关系的一个部分,那么我们就不可能达到上述目的。
  我要特别感谢参议员贝纳托?克罗齐(Benedetto Croce)。我在注释中征引了他的论著,而这些论著对我来说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另外,我在撰写这些讲义时还有幸就这个论题与他进行了讨论。后,我还要真诚地感谢剑桥大学的法学教师以及三一学院的院长及同仁对我的友善礼待——他们的友善礼待使我同这些学者短暂的相处成了一件值得我永远铭记在心的事情。

我们的现代法律科学始于13世纪;当时,法律科学乃是神学的一个分支或是对神学的具体应用,亦即一种试图用哲理神学来支持那种以经院方式讲授的罗马法的权威。16世纪时,新教的法学神学家把法律科学从神学中解放了出来,而在这些法学神学家当中,著名的是亨明森(Hemmingsen)——格老秀斯也曾在这个方面追随过他。在17和18世纪,法律科学与政治学和国际法结合在一起,并成为它们各自领域的一个共同的哲学基础,因为在此基础之上,法律科学被分别用于解释政治学的一般原则、法理学的一般原则以及一种国际法体系。19世纪时,国际法成了一门独立的学科,法理学也遂与政治学分开,而且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法理学还发展出了三种不尽相同的方法。这种专门化的发展愈演愈烈,以至于每一种方法都渐渐被认为是自足的和自成体系的,而且每一种方法都声称自己若不代表整个法律科学,也至少代表了一种完整的法律科学。一如前文所述,伦理解释与那种从18世纪完全以哲学为基础的法律科学中遗留下来的伦理学保持着某种联系。但是,随着历史法学派的发展,这种联系消失了,而且黑格尔把法律与道德加以区别的观点也明确取代了那种把法律与道德等而视之的倾向。另一方面,政治解释的兴起则在法律与政治学之间建立了一种新的联系,而且这种联系自此以后一直牢固地保持了下来,因为当下的趋势乃是摆脱前一个世纪流行的各门学科专业化的倾向和学科间狭隘而僵化地划分范围的倾向。今天,我们正致力于将所有的社会科学都统一起来,并且把法理学只视为其中的一个部分,因为我们认为任何一门学科都不是自足的。除了法律功能观以外,那种否认法律科学是一完全独立的学科的观念乃是晚近法理学思想重要的特点,因为我们知道,这种视法律科学为一完全独立的学科的看法,完全源自法律本身,它无视所有其他学科对法律的意义,认为它们与法律所要解决的问题无关,因而对实现法律的目的也毫无价值可言。19世纪所特有的那种论涉范围狭隘的法律科学不仅漠视甚至还不能容忍任何源自外部的见解;这种狭隘的法律科学在奥斯丁的追随者所创建的英美分析法理学中达到了高潮。政治解释乃是论者们对这种分析法理学所发起的一连串反击中的项反击;这一连串的反击为法理学在20世纪的发展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
  从哲学的观点来看,伦理解释反映了康德对历史法理学的影响,它致使人们依据康德的权利理论去解释法律史和法律。政治解释则代表了黑格尔的影响。它是一种根据黑格尔有关权利是“作为一种理念的自由”的命题而给出的解释。我们有时将“right”这个词译作“法律”(law),有时则译作“权利”(right)而我在前述论式中则将其译作“权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两种翻译都是准确无误的,而且也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将这两种翻译综合起来去理解它。黑格尔所系统阐述的正是我所称谓的一种有关法律目的的观念。他所意指的乃是那种被认为是法律秩序之存在所旨在产生的东西,亦即当我们说法律是作为实现正义的一种手段而存在的时候我们所谓“正义”(justice)的那种东西。因此,他认为,法律所实现的是自由这个理念,亦即“被概括的存在乃是自由意志的存在”这个理念。①在法学家看来,这种解释乃是从政治的维度探讨这个理念的,或者我们可以说,它把一种政治观念视作是在法律史中得到实现并在法律规则、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中逐渐展现出来的那个理念。从法律角度和政治角度看,这种理念就是自由(freedom or liberty)。人际关系的完美理想状况便是自由。因此,法理学和政治学所必须研究的乃是市民关系中所实现的那种自由,更为具体地说,亦即那种自由所具有的不尽相同但却紧密相关的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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