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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共历史上的红色律师

書城自編碼: 3733629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文學纪实文学
作者: 童洪锡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20534468
出版社: 中国文史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1-12-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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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书是为庆祝建党一百周年而作。在全党将党史学习教育引向深入之际,通过讲述红色律师的光荣事迹和法治故事,重温红色历史,感悟红色精神,推动党史学习教育不断走深走实走心。
內容簡介:
本书稿介绍了二十余位“红色律师”,如施洋、潘震亚、李木庵、章士钊、江庸、吴凯声等,以人为单元,一人一篇。这些“红色律师”在党组织的领导、引导下,参加革命工作和斗争,发挥了其他阶层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他们始终与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进步力量站在一起,以合法身份在参加营救共产党员、开展法学教育、宣传革命思想、推进宪政民主、参加红色法治建设等方面做出贡献。全书共17万字,其中十篇已经在《民主与法制》新闻周刊刊登,并上了“学习强国”平台、澎湃在线。
關於作者:
童洪锡,一级律师,现任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人大代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共温州市委建设法治温州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温州市委法律顾问,温州市人民政府立法专家。曾获得“温州十佳律师”“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等荣誉。在省部级刊物发表法学专业论文二十多篇。早年曾在师范院校任教讲授中外历史,著有《法解文史》等。
內容試閱
前言


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帝反封建斗争的新民主革命时期,是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追求民主自由、追求公平正义的奋斗历程,同时也是一部丰富生动的红色法治建设历史。律师向往政治昌明、法制健全,坚持公平正义。其中,思想进步的律师信仰共产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主张,投身中共领导的革命活动和斗争,并以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发挥了其他阶层不可替代的作用,做出了独特的贡献。在中共历史上,活跃着红色律师群体。



红色律师群体包括中共党员律师,与中共同舟共济、荣辱与共的民主党派律师,和坚持正义、同情革命的无党派律师。
中共党员律师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仰,加入党组织,在党的领导下开展革命工作,如施洋、潘震亚、李木庵、闵刚侯、陈瑾昆、周新民、黄景之、戴树棠等律师,都是共产主义战士;他们中有的为党工作而英勇牺牲,成为革命烈士,目前知道的有施洋、黄景之、戴树棠等律师。政治上追求进步的民主党派律师,拥护中共的政治主张,与中共同舟共济、肝胆相照,代表人物有沈钧儒、史良、查人伟、王造时等人。一些无党派律师不一定能深刻理解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奋斗目标与政治主张,但出于法律人的正义与良知,政治上同情、倾向中共领导的革命斗争,在执行律师职务时,为党组织、共产党员和革命群众提供帮助与支持,如章士钊、刘崇佑、吴凯声等律师;还有的无党派律师,在党组织引导下,利用合法身份,积极为党工作,如陈志皋律师。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各个时期和重大历史事件中,都见到红色律师的身影,听到红色律师的声音。五四运动中,北京律师公会针对“火烧赵家楼”事件做出决议:曹汝霖方面如聘请律师,出任何费用都不接受,学生方面如请律师帮助,则无偿代理,如律师有违此决议,公会以积极方法应对。这个决议,爱憎分明,立场非常明确。刘崇佑律师严格遵守并坚决执行这个决议,多次无偿出庭为爱国学生辩护。施洋律师在武汉救援被捕的学生,并为北京、武汉在五四运动中牺牲的五位学生领袖、骨干分子举行追悼大会。
围绕着归还青岛问题,山东学潮推动了群众性的反帝反封建运动,鲁佛民律师毅然参加了学生运动,多次亲临街头讲演、散发传单,有时深夜潜赴各校讲演。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这一开天辟地的大事件中,有董必武、刘伯垂、张国恩三位律师参加发起成立武汉共产主义小组,这是继上海之后的全国第二个共产主义小组。
在北伐战争时期,潘震亚律师担任武汉国民政府的司法官员,主持制定《惩治反革命条例》,并依据该条例镇压了反革命分子。李木庵律师受党组织委派到福建从事兵运工作,策反闽军曹万顺部,为北伐军取得福建战场胜利做出了贡献。在济南,鲁佛民律师将自己的事务所作为中共山东省委的联络、接待、会议、印刷场所,为省委有力地领导山东全省的国民革命提供了物质条件与后勤保障。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上海的党中央为了组织安全、人员安全,设立了中央特科。特科的主要职责之一是营救被捕的共产党员和革命志士,为便于开展工作,成立了党的外围组织“中国革命互济总会”,聘请了潘震亚、张志让、唐豪等律师为法律顾问,开展法庭斗争,营救共产党员和革命志士,保存了革命的有生力量。
在西安事变的前期,党组织派遣李木庵律师赴西安,建立中共西北特别支部,领导西北的抗日救亡运动,后来西北特支经张学良身边的信任人士建议向张学良进言发动兵谏,促成了西安事变,推动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形成。
抗日战争时期,国共合作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治环境相对宽松,民主力量增长,进步律师非常活跃。周新民等律师担任中共在国统区公开发行的报纸《新华日报》的法律顾问;张志让律师倡导宪政运动,并引导进步青年参加中共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李木庵律师在家乡湖南桂阳县创办抗日自卫干部培训班和战时中学,为抗日前线培养骨干分子和后备力量;陈志皋律师开辟从香港到内地的运输线,将海外华侨捐赠的物资运送到抗日前线;
在抗日战争与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前夕,1945年4—6月,董必武代表中共作为中国代表团的重要成员,赴美国旧金山,参加联合国成立大会,并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
在解放战争时期,由于国民党政府实行特种刑事司法制度,对被捕的共产党员和革命群众,以“政治犯”进行法西斯刑讯,不允许律师辩护,因而红色律师没有了法庭斗争的机会,但在其他方面仍发挥积极作用,做出贡献。解放战争后期,章士钊、江庸律师参加了国共和谈的前期探路与联络工作。正式谈判时章士钊律师作为国民党方面的代表参与谈判全过程,谈判失败后,他留在北京,随后赴香港与程潜等人面谈,促成程潜、陈明仁和平起义。闵刚侯律师则在隐蔽战线上发挥作用,策动陈铁将军在遵义起义,对贵州乃至大西南的解放做出贡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周新民、沙千里、闵刚侯、张志让、李木庵、潘震亚、林仲易、陈瑾昆、章士钊、江庸、沙彦楷等十四位律师参加了届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为共和国的诞生献计献策,贡献智慧。1949年10月1日,这十四位律师登上天安门城楼,见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开国大典。



红色律师始终与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进步力量站在一起,在参加革命斗争、营救共产党员、开展法学教育、宣传革命思想、推进宪政民主、参加红色法治建设等多方面做出贡献。

(一)参加革命斗争营救革命志士
成千上万的先烈参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斗争,律师群体中先进分子加入中共,成为共产主义战士,信仰坚定,斗志坚强,不怕牺牲,甚至为国捐躯,成为革命烈士。在次工人运动高潮中,施洋律师参加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武汉分部工作,领导了京汉铁路工人大罢工;黄景之律师在抗战时期入党后,律师事务所成为浙江省委的联络处,他带领妻子、女儿一起为革命工作,后英勇牺牲;戴树棠律师在党组织领导下,矢志不渝,长期参加对敌斗争,三次被捕入狱,壮烈牺牲;闵刚侯律师、李木庵律师则潜伏敌后,传递情报,策反敌人,甘当无名英雄。施洋、黄景之、戴树棠等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被批准为革命烈士。
职业性质与专业优势决定了律师的主战场在法庭,在党组织的引导下,红色律师为营救共产党员与革命志士,以法律为武器,以法庭为阵地,与国民党反动派的白色恐怖统治开展了殊死搏斗。五四运动中,刘崇佑以“民国律师”之尊,不辞劳苦,远赴天津,无偿为周恩来等学生领袖辩护,取得成功;潘震亚律师以“中国革命互济总会”法律顾问的身份,成功营救了任弼时、李井泉、曹荻秋等著名共产党员和一批革命群众,还接受党的指示动员律师、组织力量营救“七君子”;出于正义感与法律人的良知,章士钊律师先后营救过中共的两大主要创始人李大钊、陈独秀;在共产党员的启发、引导下,张志让律师先后在法庭上为郑绍文、黄洛峰、吴亮平、潘梓年等著名共产党人辩护,提供法律帮助,还参加营救共产国际驻沪秘密代表牛兰夫妇;吴凯声律师担任宋庆龄领导的中国民权保障同盟的法律顾问,由于党组织对其坚持正义与业务能力的信任,他营救过陈延年、廖承志、陈赓等共产党的重要人物;
查人伟律师营救中共地下党南京市委书记陈修良的母亲陈馥,并让陈馥寄居在他自己在上海的家中,为陈馥的革命活动提供方便;胡显伯律师营救江上青烈士,使江胡两家的世交情谊注入红色因素。
在法庭上开展合法斗争,营救共产党员与革命志士,为革命保存有生力量,其本身就是意义重大的革命工作。

(二)从事法学教育培养法政人才

红色律师大多早期接受传统教育,甚至取得秀才、举人、进士的科举功名后,出国留学,或在日本,或在欧美,接受法学专业教育和司法技能训练。他们学贯中西,知识渊博,深知人才培养是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回国后,纷纷创办法政院校,从事法学教育工作。
1910年,沈钧儒、陈敬弟联合浙江咨议局中的开明人士奏请清廷准许,创办了全国所私立法政专科学校——浙江私立法政专门学校,沈钧儒曾代理校长兼宪法教师,黄景之、戴树棠律师就是该校毕业生。1927年,上海法科大学(后改名为上海法学院)当局因对进步学生革命活动的态度不同分成左右两派,校务陷于混乱停顿。校董会推荐沈钧儒接任教务长,沈钧儒忠于职守,认真负责,稳定了学校秩序和师生情绪。上海法学院培养了不少的优秀人才,毕业生中有著名法学家和律师,如沙千里、林亨元等等。
1910年秋冬,刘崇佑律师联合林长民与福建咨议局人员及地方上开明人士,集资创办福建私立法政学堂(后改名福建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及附设中学。该法政学堂教育质量上乘,毕业生大多品学兼优,对福建高等教育发展和法政人才培养做了很大的贡献,著名律师、民主人士林仲易就是该校首届毕业生。1912年,江庸律师与友人在北京集资创办了私立朝阳大学,江庸任校长达十二年之久,数十年坚持不懈地努力,培养了大批法学人才和司法骨干力量,民国司法界有“无朝(阳)不成(法)院,无朝不开庭”“北朝阳,南东吴”的佳话。1922年,潘震亚律师同著名法学家徐谦的夫人沈仪彬创办上海女子法政讲习所,在中国首开女子学习法政的先河,是很有意义的司法改革和教育改革。著名律师史良就是从该女子法政讲习所期毕业后,再入上海法科大学学习的。

(三)从事媒体工作宣传进步思想

红色律师热爱新闻工作,重视媒体宣传,善于以报纸、杂志宣传进步思潮、革命思想,往往同时又是红色媒体人。
章士钊于1903年5月任上海《苏报》主笔,《苏报》连续发表章太炎等人的反清文章,鼓吹革命,受到反清人士的欢迎,遭到清廷查封,章太炎、邹容等人被捕入狱。1903年8月,章士钊与陈独秀、张继等人创办《国民日日报》,在《创刊词》和《箴奴隶》一文中,章士钊对“国民”一词做了阐述,指出当时的我国人民大众在实际上处于奴隶地位,提出向欧美学习,走革命道路,推翻专制制度,求得解放,恢复“国民”固有人格。1912年春,应孙中山之邀,章士钊主持同盟会机关报《民立报》,宣扬民主主义革命。同年9月章士钊与王无生另创《独立周报》,提出了民国政制究竟采取法国模式还是美国模式等问题,引起国人关注。1914年5月,章士钊在日本创办《甲寅》月刊,发表《政本》等一系列文章,继续倡导两党理论,主张执政党应借反对党之刺激而维持其进步,执政党与在野党互相监督,统治才有力量;1917年1月,在北京出版《甲寅》周刊,李大钊、陈独秀、高一涵、胡适、易白沙、吴稚晖、杨昌济等为主要撰稿人。
1912年,潘震亚在南昌章贡法政专门学校读书期间,晚上负责《江西民报》校对工作,后担任该报编辑、记者,半工半读。他于1916年开始律师执业的同时,与人创办《新共和报》,并兼任上海《新闻报》《申报》等特约通讯员。他撰写社论,抨击反动军阀。1918年《新共和报》被查封,潘震亚受追捕。潘震亚出逃广州,同林伯渠、王恒创办《革新评论》,支持护法运动。
1916年,袁世凯死后黎元洪出任总统。鲁佛民预感可能面临新的政治转机,就在济南联合同人,创办《公言报》,主持笔政,鼓吹民主政治,评论时政得失。鲁佛民反对新闻稿经警察厅审查后方准付印的做法,并予以抗议,激怒了当局,报社被查封,多人遭拘捕。
1920年,林仲易从日本留学回国后,任北京《晨报》编辑,该报及其副刊《晨报副刊》在当时的社会影响极大。时值新文化运动方兴未艾,林仲易等人迎合潮流,《晨报》及其副刊宣传新思想、倡导新文学。1928年6月《晨报》停刊后,林仲易任《民言日报》社长等职,继续效力传媒业界。
1928年,沙千里入学上海法科大学,参加了青年之友社,任《青年之友》周刊主编;1934年,负责主编《生活知识》月刊,坚持宣传民族团结与党的抗日主张。
1939年黄炎培与张志让共同创办《宪政》月刊,旨在促进民主、宪政、抗战、团结。张志让任主编,在《宪政》上发表多篇文章,主要是针对国民党的反民主与消极抗战,主张实现政治民主、言论集会等自由,发挥抗战力量。《宪政》月刊团结了社会各界代表人物,成为在国统区深入开展宪政民主运动的基地。
1939年5月,王造时在江西吉安创办的《前方日报》,坚持团结抗战,反对分裂投降,大力宣传中共的民族抗日统一战线方针、政策,主导着抗战舆论的正确方向。



参加媒体工作,创办报刊,占领了舆论阵地,向人民大众发出正义、自由、民主的呼声,传播了先进思潮和革命思想,并与反动政府的新闻出版专制制度做斗争,是红色律师又一贡献。

(四)推动实施宪政追求政治民主

红色律师大多在国外留学回国,眼界开阔,观念新潮,思想进步。他们不满于现状,对国民党的一党专政、独裁统治十分反感、坚决抵制,向往与追求宪政民主、平等自由。
“九一八”事变后,全国人民抗日救亡的要求和愿望更加强烈,呼声日益高涨,国民政府决定于1932年4月初在洛阳召开国难会议,“共定救国大计”,王造时等人被邀请参加会议。他们发现所谓的国难会议与全国人民要求废除国民党一党专政、结束训政、实施宪政的愿望相去甚远,于是拒绝与会。4月5日,王造时、张耀曾、张一磨、史量才等联名致电国民政府,其中说:“同人参与国难会议,方拟开陈所信,化除杜绝合作之党治,实现全民协力之宪政,对此救亡大计,努力解决,以答政府相邀之雅,而副人民望治之殷。”抨击国民党一党独裁统治,呼吁只有尊重民意,实施符合人民共同愿望的宪政,才能救亡图存。
抗日战争时期,全国人民要求民主宪政、反对独裁的呼声更加强烈,1939年国民参政会通过一项决议,设立了宪政实施协会,张志让律师是协会成员,执笔起草了相关文件草案。1939年冬,在张志让积极参与下广西宪政促进会成立,与当时酝酿成立的延安各界宪政促进会遥相呼应。张志让发表一系列文章,坚持动员人民参加抗战与迅速实施宪政,反对国民党一党独裁的政治体制;对少数人认为中国不宜实施宪政的观点进行了驳斥,直接揭穿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顽固势力,以抗日之名,行反对实施宪政之实的假宪政的阴谋;主张不论是抗战还是建国,都必须迅速废除国民党一党专政,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史良作为国民参政会的参政员,提出了与妇女相关的提案,推动、主持召开了七次妇女宪政座谈会,讨论妇女与宪政的关系等问题,提出宪政运动的实施是妇女参政的前提与保证。


(五)参与红色立法着力法治奠基

百年党史,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红色法治建设的历史。中国共产党非常重视建规立制,制定宪法、法律、法规,保护人民群众利益,巩固革命成果,加强政权建设,镇压敌对分子,维护革命秩序。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共一直在领导着革命根据地、解放区的立法活动,红色律师积极参与。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央苏区制定、颁布了一百多部法律、法规与规章,包括《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惩治反革命条例》及劳动法、婚姻法、土地法、选举法等基本法律法规。红色律师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与立法工作,其中《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被称为中国共产党历史上份反腐败的量刑标准。此外,还参与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关于没收犯人的财产和物件的手续》等程序性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形成了以宪法大纲为核心、以各个部门法为主体的红色中华苏维埃法律体系。
1942年,李木庵代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期间,出于选择与红色政权相适应司法制度的目的,进行边区司法制度改革,完善诉讼审判程序,规范审判方式和过程,适当强调审判独立。虽然这次司法改革“无疾而终”,但李木庵仍不失为党内司法改革的先行人物。1946年6月,中央书记处决定成立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以林伯渠、徐特立、王明、谢觉哉、陈伯达、李木庵等为委员,谢觉哉为主任委员,后陈瑾昆律师加入。法研会负责起草全国性的宪法草案、《中国土地法大纲》。法研会在工作时,发扬民主,自由讨论,各抒己见,争论十分激烈。坚持民主原则,保证了立法质量,也体现了红色立法的工作本质。在此期间,陈瑾昆律师还单独起草了《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李木庵、陈瑾昆律师参加的法研会立法工作成果,为新中国建国之初的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1949年9月,周新民、沙千里、闵刚侯、张志让、李木庵、潘震亚、林仲易、陈瑾昆、章士钊、江庸、沙彦楷等十四位律师出席了届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他们参与讨论、制定《共同纲领》这一宪法性文件。新中国成立后,他们参加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



党史上红色律师群体的业绩,是中国律师队伍的红色基因与光荣传统,是一种红色资源和宝贵的精神财富。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传承好红色基因,赓续共产党人精神血脉。书记在建党一百年庆祝大会的重要讲话中再次强调,要继续弘扬光荣传统,赓续红色血脉。红色律师先辈绝不以律师职业为稻粱谋,而是接受、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投身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坚持正义,发挥职业优势和专业优势,为党工作,为革命工作。中国共产党是为人民奋斗的政党,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我国律师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本质上是人民律师。党史上律师的红色基因与光荣传统是新时代律师人民性的源头,新时代律师的人民性与党史上律师的红色基因及光荣传统一脉相承。我们要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律师的人民性,站稳人民立场,恪守为民执业的初心,履行社会责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在法治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强烈的历史担当,发挥专业特长,努力开拓创新,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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