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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新《行政处罚法》简明教程

書城自編碼: 3737148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法规
作者: 杨伟东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25462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2-03-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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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
解读新法规定 分析典型案例 指导执法工作

法律全面讲解
对于2021年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进行全面解读,深入阐释执法要点与法律修订后的新要求。
习题巩固知识
章后设置有相应练习题,帮助学习者巩固复习《行政处罚法》重要知识点,及时查缺补漏。
典型案例分析
详尽阐释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说明法律适用中的重要问题,帮助检视执法中的得失成败。
內容簡介: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2021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为扎实做好法律的贯彻实施工作提供了指引。本书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背景下编写,分为上下两编,力求使执法人员全方面掌握新行政处罚法的新内涵与新要求,与时俱进地推进执法进步。
上编为行政处罚法教程,以教程常有的章节形式对行政处罚法进行系统的讲解,深入浅出,内容突出实务,紧密结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帮助执法人员全面掌握行政处罚法的重要知识。每章结尾设置“思考题”,促使培训对象研究法律意涵与适用。
下编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分析,案例体例分为【案情简介】与【专家评析】,帮助读者通过研习案例理解行政处罚法的基本知识与适用重点。分析相关行政诉讼中的成败得失,指导规范执法。
關於作者:
杨伟东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部副主任。剑桥大学、伦敦大学访问学者。兼任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单位法律专家,北京市人民政府等立法专家委员会、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河南省委、中国残联等单位法律顾问,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行政法治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市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检察官学院兼职教授等。
参加了行政处罚法修订、公务员法及其修订、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修改、行政诉讼法修改、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修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多部法律法规、文件的专家建议稿起草、草案论证工作。
目錄
上篇 新《行政处罚法》解读

章总则
本章学习导读
节《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
一、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
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三、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行政处罚的界定与特征
一、行政处罚的定义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
第三节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
一、行政处罚的设定
二、行政处罚的实施
三、“适用本法”的行政处罚通用性规范地位
第四节行政处罚基本原则
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二、公正公开原则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四、权利保障原则
第五节行政处罚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关系
一、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同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章练习题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本章学习导读
节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节行政处罚的设定
一、法律的设定权
二、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三、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四、部门规章的设定权
五、地方政府规章的设定权
六、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本章练习题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本章学习导读
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一般规定
一、只有行政机关有权实施行政处罚
二、只有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才能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节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
一、主体要件
二、领域要件
三、程序要件
四、法律保留
第三节授权行使行政处罚
一、谁能授权
二、谁能被授权
三、通过何种方式授权
四、被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规则
第四节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谁能委托
二、谁能被委托
三、依据何种依据委托
四、以何种方式委托
五、委托的法律后果
六、禁止“转委托”
七、对受托方的监督
本章练习题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
本章学习导读
节行政处罚的管辖
一、地域管辖
二、级别管辖与职能管辖
三、行政处罚权下移:街道和乡镇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二节管辖权争议的解决与职务协助
一、管辖权争议的解决
二、职务协助
第三节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
一、行刑衔接案件的双向移送制度
二、行刑衔接的程序
第四节违法行为纠正与违法所得
一、基本原则
二、纠正违法行为
三、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节《行政处罚法》的适用
一、一事不再罚与规范竞合
二、行政处罚的责任能力
三、法定情节的适用
四、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五、行政处罚的折抵
六、追罚时效
七、行政处罚无效
本章练习题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
本章学习导读
节一般规定
一、处罚公示
二、事实查明
三、电子证据
四、文明执法
五、回避制度
六、处罚告知制度
七、陈述和申辩
八、证据制度
九、行政处罚的全过程记录制度
十、处罚决定公开
十一、快速、从重处罚
十二、保密规定
第二节简易程序
一、适用条件
二、具体程序
三、简易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三节普通程序
一、调查程序
二、调查、检查程序中的义务
三、收集证据的方式
四、审查程序
五、法制审核
六、制作处罚决定书
七、作出决定的期限
八、交付、送达处罚决定书
第四节听证程序
一、适用范围
二、具体程序
本章练习题
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
本章学习导读
节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一、当事人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
二、罚款的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第二节罚缴制度
一、罚缴分离制度
二、当场收缴罚款
三、当场收缴罚款出具专用票据
四、当场收缴罚款按期交缴
第三节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
一、强制执行的机关和措施性质
二、行政机关可采取的执行措施
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救济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四节罚没财物及相关款项的处理和要求
一、依法没收非法财物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二、罚没财物拍卖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三、罚没财物拍卖款项处理的禁止规定
本章练习题
第七章法律责任
本章学习导读
节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的形式
第二节罚款、没收财物不当的法律责任
一、不使用或使用非法单据的法律责任
二、违法自行收缴、返还罚款或拍卖款项的法律责任
三、截留、私分罚没财物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行政赔偿责任
一、使用或损毁查封、扣押财物的法律责任
二、违法实施检查或执行措施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一、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机关其他方面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本章练习题
第八章附则
节涉外行政处罚
第二节期限与生效日期
一、期限的界定
二、施行日期

下篇 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分析

1. 《食品安全法》与《行政处罚法》的关系
——甲商店诉乙市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处罚案
2. 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无法律法规授权不能对外作出处罚决定
——彭某诉甲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土地行政处罚案
3. 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应用
——甲药品公司乙区一分店诉乙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案
4.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
——甲县环境保护局与甲县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5. 追罚时效起算点的确定
——沈某某诉甲省乙县自然资源局撤销行政处罚案
6. 行政辅助人员不能独立行使处罚权
——何某诉某市公安交警局行政处罚案
7. 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听证规范
——某公司诉某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
8. 行政处罚证据、证明标准以及简易程序
——廖某荣诉某市交警二支队行政处罚决定案
9.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应用实例
——黄某某等重大责任事故、谎报安全事故案
10.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龙某、甲市住房保障局执行审查案
11.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法进行
——李某阳、何某菊诉甲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及赔偿案
12. 行刑衔接机制中法律责任的认定
——丁某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13. 行政处罚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郑某军食品监管渎职刑事案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后记
內容試閱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
一、行政处罚的设定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设定
乱处罚、乱罚款现象产生的原因之一是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不明确,行政机关随意设定行政处罚。设定是对行政处罚权的配置,主要是明确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通过哪类法律规范对哪类行政处罚作出规定。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自由权、财产权、名誉权、从业资格资质等权益产生不利影响,而影响程度不尽相同,有的会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有的是声誉上的影响。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影响程度不同,这就需要结合我国不同法律规范的层级和权限,并考虑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法律规范设定行政处罚的权力。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从源头上防止行政处罚的滥用。一是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属于法律保留事项。二是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进行。2021年《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又赋予行政法规补充设定权,即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三是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规定;同时新增加、扩大了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即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的违法行为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四是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在各自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在各自上位法未制定的情况下,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设定一定数额的罚款。五是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二)依法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
2021年11月15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对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要求依法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
其一,不得变相设定行政处罚,规避行政处罚设定要求。起草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时,不得以其他行政管理措施的名义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变相实施惩戒的设定,而要依法设定行政处罚。不得通过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法定幅度之外调整罚款上下限等方式层层加码或者“立法放水”。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有争议的,要依法及时予以答复或者提请有权机关解释答复。
其二,依法合理设定罚款数额。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限额设定一定数额的罚款。部门规章设定罚款,要坚持过罚相当,罚款数额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该严的要严,该轻的要轻。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罚款规定的,部门规章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依法先以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设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且不得超过法律、行政法规对相似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设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万元;超过上述限额的,要报国务院批准。部门规章设定的罚款实施一定时间后,需要继续实施其所设定的罚款且需要上升为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部门要及时报请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修改部门规章时,要结合实际研究调整罚款数额的必要性,该降低的要降低,确需提高的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在限额范围内提高。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依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履行维持行政管理秩序的职责,其履行法定职责应获得有效保障。一方面,对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的足额拨付,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投入;另一方面,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将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间接变相挂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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