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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开设赌场罪类案释解与法律实务

書城自編碼: 3738084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司法案例与司法解释
作者: 王朝勇,李丽鸣,黄金涛,施端哲,陆云英,张阿雯,胡裕岭,陆一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63084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2-03-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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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是由一线实务律师联袂编写的专门研究开设赌场犯罪的案例书,也是目前国内部以开设赌场犯罪为研究对象的专题著作。在经典案例选取上,本书既有传统的典型的开设赌场犯罪,也有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和信息化平台进行的赌博的新型犯罪形态,既有作者亲自代理的重要案件,也有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
  本书对开设赌场罪按照类型进行划分章节,分别为麻将类赌博、赌博机类赌博、彩票类赌博、入股分摊类赌博、网站平台类赌博、社群类赌博、赌球类赌博、跨境赌博,并选取相关典型案例,通过“案情介绍”“争议焦点”“辩护要点”“裁判要点”“实务评析”“类案指引”“关联法规”等多个模块。对案例和实务问题进行剖析,为从事一线刑事法律实务的读者提供参考。
目錄
一章
麻将类赌博
1.以古法麻将推筒子聚众赌博构成开设赌场罪
——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5刑再2号为例
2.开设赌场行为的罪与非罪
——以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琼0108刑初367号为例
第二章
赌博机类赌博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构成开设赌场罪
——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5刑终121号为例
第三章
彩票类赌博
1.利用揽注牟利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刑终1387号为例
2.借助彩票站经营“黑彩”构成开设赌场罪
——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刑终378号为例
第四章
入股分摊类赌博
开设赌场罪中“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
——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2018)桂1322刑初154号为例
第五章
网站平台类赌博
1.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构成开设赌场罪
——以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2019)粤0883刑初406号为例
2.以押涨跌方式开展投资交易平台,是构成诈骗罪还是开设赌场罪
——以(2020)鲁0304刑初29号、(2021)鲁03刑终27号刑事判决书为例
3.网络开设赌场构成开设赌场罪
——以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湘0381刑初96号为例
4.以期权交易为名组织赌博构成开设赌场罪
——以人民法院第146号指导案例为例
5.网络直播竞猜赌博构成开设赌场罪
——以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冀0224刑初146号为例
第六章
社群类赌博
利用微信群开设赌球场所构成网上开设赌场罪
——以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琼02刑终13号刑事判决书为例
第七章
赌球类赌博
利用网络、移动通讯终端传输赌球信息并接受投注构成开设赌场罪
——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6刑终166号刑事判决书为例
第八章
跨境赌博
利用非法“第四方支付”为赌场进行资金结算的定性
——以被告人林某甲等8人非法经营案为例
附录一 开设赌场罪涉及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1997.3.14修订)(2020.12.26修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5.1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8.3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3.26)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敦促跨境赌博相关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2021.1.26)
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2005.5.25)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节录)(2008.6.25)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节录)(2020.9.1)
附录二 开设赌场犯罪高发,检察机关依法严惩!
附录三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开设赌场犯罪典型案例
附录四 网络开设赌场犯罪研究
內容試閱
序 一

  赌博是人类特有的一种娱乐方式。从掷骰子游戏到轮盘赌,从扑克牌到赌博机,游戏方式及其规则不断翻新,赌博的场所也从传统的赌坊走到马场、从居室案几移向网络平台。鉴于人们对赌博的性质及其后果存在不同认识,在不同文化和不同历史背景下,对赌博的态度也存在很大差异。在有些地方,赌博是合法行为;而在有些地方,赌博则被规定为违法犯罪活动。
  在中国人的观念中,赌博通常被认为是一种不正当的活动。明刘若愚《明宫史·十月》有云:“内臣读书安贫者少,贪婪成俗者多,是以性好赌博。”正是由于认识到赌博“戏而取人财”的本质,禁赌与赌博相伴而生,有些朝代甚至制定有比较严厉的禁赌法令。如《宋史·太宗纪》规定:“京城蒲博者,开封府捕之,犯者斩。”《元史·刑法志》中也有“禁民间赌博,犯者流之北地”的规定。但是,赌博现象并没有因为官府的悬律厉禁而消失,反而是“禁者自禁,赌者自赌”。到了晚清,赌博逐渐集中化、规模化,开设赌局也呈现出职业化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赌博恶习依旧比较严重,除了专门的赌场外,一些小商店、旅馆、饭店都可成为聚众赌博的场所。赌博泛滥,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为清除赌博陋习,政府开展了一系列社会改造运动,其中重点之一便是取缔参赌聚赌这类社会顽疾,并颁布了禁赌的相关法令,严禁开设赌场,对于那些情节严重或者屡教不改的参赌人员直接予以法律的制裁。有的地方政府部门还发布“取缔赌场,禁止赌博”的命令,设立禁赌专组,建立禁赌相关责任制等,使赌博之风得到了明显遏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创造了稳定的社会环境。
  法治化是国家治理有效的方式。早在195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法律室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中,就有两个条文对赌博行为进行规制,其中第209条规定:“意图营利,聚众赌博或者供给赌博场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五百元以下罚金。”随着1979年《刑法》为方便读者阅读,本书中法律名称均使用简称。的颁布,对赌博及开设赌场犯罪的治理逐步走向法治轨道。尤其是进入21世纪后,伴随赌博形式和赌博场所的发展变化,公安司法机关针对、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跨境赌博等犯罪活动,适时地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对于公正准确惩治赌博及开设赌场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律师代理赌博和开设赌场犯罪案件提供了法律准据。
  本书由王朝勇律师领衔主编,是一本专门研究开设赌场犯罪的案例书,也是目前国内部以开设赌场犯罪为研究对象的专题著作。在经典案例选取上,本书既有传统的、典型的开设赌场犯罪,也有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和信息化平台进行赌博的新型犯罪形态,既有作者本人代理的重要案件,也有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与同类作品相比较,本书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一是内容丰富,结构合理,体系性强。本书研究了开设赌场犯罪的多种实践形态,以赌博方式作为分类标准,从传统到现代、从一般到特殊、从国内到国际,将开设赌场分为麻将类赌博、赌博机类赌博、彩票类赌博、入股分摊类赌博、网站平台类赌博、社群类赌博、赌球类赌博、跨境赌博八大类。通过类案研究,从不同角度探讨开设赌场犯罪的特点,归纳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律,探索隐藏在犯罪方式相同或者相近的案例背后的逻辑和法理。
  二是实用性与理论性并重。本书秉承工具主义和实践理性主义原则,从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出发,对于经典案例展开深入研究,详细探讨了开设赌场罪的一系列具体问题,如对于开设赌场的开始时间、赌资数额认定,参赌人数的计算,行为人“明知”的认定,“情节严重”的量化标准,网络赌场的界定、虚拟货币的认定,雇佣人员共犯的身份,娱乐活动与赌博的区分标准,等等。对于这些问题,不仅从辩护律师的角度作了阐述,而且从法官的视角给予了回应,充分展现了客观公正的立场,同时有效避免了观点偏颇的弊病。通过“实务评析”,为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指明了基本方向和具体路径,提供了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
  三是专业性与可读性兼具。本书作者大都是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执业律师,具有代理开设赌场案件的丰富经验,对于案件争议焦点的把握以及辩护要点的梳理和阐述,表现出非常高的专业素质。如对于李某以押涨跌方式开展投资交易平台与客户对赌行为的定性问题,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定为诈骗罪,但本书作者亦即本案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以组织证券期货交易为名,实则进行盘内对赌的行为,其本质是经营者与参与者对赌涨跌的行为,可以按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本书选取的案例均是实际发生的真实案件,作者能够运用生动形象的语言描述案件的发生过程和具体情节;对辩护要点的概括和阐述,本书用词准确、规范、简洁,文风朴实,深入浅出;实务评析,对问题的分析入木三分,画龙点睛,可以让读者直接感受到智者的真知灼见。
  四是案例研究方法的运用得当。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可以被视为一门以案例为资料的科学。即使在成文法国家,法律条文所蕴含的规范基本上也都是要通过具体案例得以体现。本书作者经过充分研讨,选取一批经典案例,并根据研究目的需要,设计出一套研究模型,内容包括“案情介绍”“争议焦点”“辩护要点”“裁判要点”“实务评析”“类案指引”“关联法规”七个分析单元,对所选取的案例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解剖,既有对案例本身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争议要点的平面分析,也有对类案及相关案例之间的交叉分析,并为此提供了法理依据、法律根据和同类案件的生效裁判。
  本书的出版,对律师代理开设赌场犯罪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书选取的案例种类繁多,几乎包含了开设赌场犯罪案件的所有形式,尤其是新型犯罪形态,对于开设赌场犯罪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基本都有涉及。在某种程度上,本书可以算得上是一部开设赌场犯罪案件的百科全书,也可以当作律师代理开设赌场犯罪案件的使用指南,能够帮助当事人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书对于司法人员办理开设赌场犯罪案件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对于每一个经典案例,作者都归纳裁判要点,并附有作出生效裁判的类似案件,法官今后在办理同类案件时,可以作为审判参考,做到类案同判,有助于维护法制统一。本书还可以作为法科学生研习开设赌场犯罪案件的辅导用书。对于对刑法尤其是赌博犯罪研究感兴趣的法科学生来说,本书几乎涵盖了开设赌场犯罪的所有法律知识点,同时本书案例研究范式能够提升他们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值本书付梓之际,略谈一些阅读心得。是为序。

  张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2021年10月6日

  序 二

  赌博活动自古有之,自其出现以来,便与人们的生活密切联系,并不断侵入整个社会经济中。赌博活动本身不会产生任何经济效应,反而会扰乱人们正常的社会生活状态,诱发各种社会问题,甚至成为其他犯罪的“温床”,其危害性不言而喻。因此自古以来,我国就禁止赌博活动。作为战国时期的法家代表人物,李悝较早地将禁赌规范写入杂律(“其轻狡、越城、博戏……以为《杂律》一篇”,晋书卷三○志第二○),设有“博戏罚金三币,太子博则笞,不止,则更立,曰嬉禁”等规则。此后诸朝律例也都在“杂律”部分规定了禁止赌博的具体制度。相较于普通的赌博犯罪,开设赌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甚,因此针对开设赌场之行为更是有专门的限制,如《唐律》和《大清律例》皆有所涉及,1935年颁布的《中华民国刑法》则规定了“为牟利,提供赌博场所并聚集赌徒,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三千元以下罚金”。
  我国对赌博及开设赌场犯罪的打击一向都不遗余力,并在相关法规中作了明确规定。1997年《刑法》仅在第303条赌博罪作了规定,但开设赌场行为之危害性明显更甚,且亟须大力惩处,为增大对开设赌场行为的处罚,2006年修正案将开设赌场行为单独列为一款,并将其严重情节加重处罚。
  在社会经济及信息科学技术的刺激和影响下,赌场的开设形式也不断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传统开设赌场罪的客观行为数量减少,通过实体场所开设赌场的典型行为不断减少,不断朝着赌博机、网络平台、黑彩、QQ群、微信群等新的赌场形式过渡。为了应对新的犯罪形态,2005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10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办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网络形式的开设赌场罪规定为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行为。2010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又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结合司法实践将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相关问题作了更加细化的规定。
  尽管关于规制赌博及开设赌场犯罪的法规不断出台,面对日趋网络化、多元化的开设赌场罪形态和特征,司法实务中对于社会上广泛存在的开设赌场及与之相关的行为如何准确定性、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本罪或其他罪名、是否符合情节严重标准等内容仍然存在较多争议,并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7月25日发布了2021年1月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2021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赌博类犯罪46,575人,较2019年(受疫情影响,2020年不作为比较对象)同期上升27.7%,上升趋势明显。1月至6月,在刑事检察方面,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634,924人,同比上升77.7%。
  从起诉罪名看,开设赌场罪位居第四名,有40,217人,同比上升42.4%。2021年1~6月全国检察机关办案情况整理如下:
  ,超八成赌博类犯罪为开设赌场罪。赌博类犯罪主要包括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从检察机关办案情况看,近三年起诉的赌博类犯罪中,开设赌场罪占该类犯罪的八成以上,且占比逐年上升。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赌博类犯罪86,843人,其中开设赌场罪70,093人,占80.7%;2020年起诉赌博类犯罪80,537人,其中开设赌场罪66,900人,占83.1%;2021年上半年起诉赌博类犯罪46,575人,其中开设赌场罪40,217人,占86.3%。
  第二,成为主要犯罪形式。随着信息网络技术不断进步,赌博类犯罪也朝着网络化、虚拟化发展,逐步取代传统实体赌场,成为违法犯罪的主要形式。为逃避司法机关的查处和打击,犯罪分子常将赌博网站服务器架设在境外,隐蔽性强,招赌、揽赌形式多样,欺骗性大。随着我国执法司法机关不断加大对赌博类犯罪打击力度,境内赌博类犯罪得到有效治理,新型跨境赌博犯罪渐成突出问题,需持续深入打击。为此,《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专门罪名,以加大打击力度。
  第三,犯罪链条长、涉案人员多,犯罪集团化特点突出。在新型和跨境赌博犯罪中,犯罪分子广泛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将招赌、揽赌、赌博以及赌资结算等环节分割开,形成全链条的集团犯罪,涉案人员多,组织严密,层级分明。如广东省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涉赌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近700名,多数为境外赌博网站推广代理人。
  第四,易催生其他犯罪,社会危害严重。办案发现,不少犯罪伴随网络诈骗、“套路贷”、组织领导传销等网络犯罪,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跨境赌博犯罪则易引发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偷越国(边)境等犯罪,不仅危害我国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甚至严重影响我国(边)境管理秩序。
  近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针对赌博类犯罪新形势,会同相关执法司法机关,以打击跨境赌博、为重点,通过挂牌督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加强对下办案指导,加大惩治赌博类犯罪力度。各级检察机关针对新型赌博类犯罪链条长、涉案人员多等特点,在办案中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赌博犯罪集团中的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以及跨境赌博犯罪、共同犯罪主犯和有相关前科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严惩,做到当严则严;同时,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赌博犯罪集团中的从犯、初犯、偶犯等,根据其在赌博类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做到该宽则宽,促进教育转化。
  本书尝试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对开设赌场犯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做一些探讨和研究。如以古法麻将推筒子聚众赌博的行为定性问题,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以押涨跌方式开展投资交易平台是构成诈骗罪还是开设赌场罪,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接受投注是否构成网络开设赌场罪,网络直播竞猜赌博、以期权交易为名组织赌博该如何定性,开设赌场罪与日常娱乐游戏之间的界限如何划分,利用揽注牟利、借助彩票站经营“黑彩”是否能通过开设赌场罪予以规制,利用非法“第四方支付”为赌场进行资金结算是否属于开设赌场罪的行为方式,作为赌球场所的微信群是否属于“网络赌场”,开设赌场与涉黑涉恶犯罪之间的关系。
  本书内容深入浅出、通俗易懂,以理论为辅、实例为主,有一定的知识性、可读性以及可操作性。参与本书文章撰写的作者均是拥有非常丰富实务经验的法律工作人员,所思所想也非常贴近实务。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笔者一直认为,不能只埋头钻研业务,想着提高业绩,也要适时停下思考,总结过去经验,规划未来道路。对笔者而言,写文章也是一种对过去的反思总结,因为文章写作的过程也是一个思辨的过程,可谓裨益良多。笔者此前已先后以独著、合著的形式出版了20多本著作,包括《扫黑除恶--司法观点与辩护要点》《说成就成--律师点评大要案》《说赢就赢--虚假诉讼案例指导》《说过就过--客观题主观题一本通》《说过就过--司法考试通关大全》《说上就上--151个案例实证解析新三板挂牌审核要点》《保卫资本--中国企业资本化成长的实战路径》《民间借贷--新型疑难复杂案例精选》《企业合规实战案例解析》等。这些书籍的写作和出版,当然也仰赖其他律师同行的鼎力支持。但这每一本书,都是笔者在律师职业道路上不断前进突破的见证者。而在本书中,笔者亦是倾注了大量心血。
  本书旨在通过精选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为当事人维权,为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办案提供参考,若文中有一二能对各位读者有所启发或者帮助,便是本书之幸。

  王朝勇
  2021年10月1日于京师律师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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