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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对民法基本理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以及时效和期间进行了系统研究,并就民法总则中一系列重大疑难问题,如民法的性质、基本原则、民事主体的体系、法律行为的建构、代理权的性质、诉讼时效届满的效果等进行了探讨。本次修订根据民法典以及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的司法解释,尤其是关于《民法典》总则编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修订,体现了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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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王利明,1960年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1981年获湖北财经学院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90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于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先后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和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入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曾获“中国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学位获得者”“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等荣誉称号、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奖、届中韩青年学术奖、曾两次获得教育部颁发的教学成果二等奖、四次获得教育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等。 王利明教授曾任第九、十、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第十、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参与《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工作,并担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并深度参与民法典的编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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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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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章 民法概述…………………………………………………………………………… 1节 民法的概念………………………………………………………………………… 1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7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 ……………………………………………………………………… 12第四节 民法的历史发展 ………………………………………………………………… 17第五节 民法典的体系 …………………………………………………………………… 24第六节 民法与商法 ……………………………………………………………………… 32第七节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 37第八节 民法的渊源 ……………………………………………………………………… 43第九节 民法的适用 ……………………………………………………………………… 53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63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 63第二节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 65第三节 平等原则 ………………………………………………………………………… 69第四节 自愿原则 ………………………………………………………………………… 71第五节 公平原则 ………………………………………………………………………… 74第六节 诚实信用原则 …………………………………………………………………… 77第七节 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 81第八节 绿色原则 ………………………………………………………………………… 85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 90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原理 ……………………………………………………… 90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 93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 99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客体………………………………………………………………… 100第四章 自然人…………………………………………………………………………… 109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09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18第三节 监 护…………………………………………………………………………… 127第四节 宣告失踪………………………………………………………………………… 153第五节 宣告死亡………………………………………………………………………… 158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165第七节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住所……………………………………………………… 169第五章 法人的一般原理 ……………………………………………………………… 172节 法人的概念和性质……………………………………………………………… 172第二节 法人的分类……………………………………………………………………… 176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79第四节 法人的设立与登记……………………………………………………………… 185第五节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192第六节 法人的终止……………………………………………………………………… 196第六章 营利法人………………………………………………………………………… 203节 营利法人的概念和类型………………………………………………………… 203第二节 营利法人的组织机构…………………………………………………………… 206第三节 营利法人的特殊规则…………………………………………………………… 209第七章 非营利法人 …………………………………………………………………… 216节 非营利法人的概念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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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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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立法技术,参照适用的方法在《民法典》中得到了广泛的适用,据统计,《民法典》中共有28个条文使用了“参照适用”的表述。参照适用条款是《民法典》体系效应的体现,通过运用参照适用的立法技术,从而实现立法简洁,避免规范的重复,发挥了规范储存的功能。参照适用技术的运用,使得可以通过某一项制度解决其他制度的问题。参照适用条款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参照适用是一种立法技术。准用(entsprechende Anwendung)“乃为法律简洁,避免复杂的规定,以明文使类推适用关于类似事项之规定”。通过采用这种立法技术,立法者明确地要求将类似的法律关系中的规范应用于其他法律关系之中,可以说,参照适用型法条是一种立法对法律适用的明确指示,具有普遍反复适用的特点,因为这一原因,参照适用也被称为法定类推适用或者说授权式类推适用。第二,参照适用规范旨在将被参照适用的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予以扩张。本来被参照适用的法律规范具有自身特定的适用对象,但立法者通过法定准用的方式,使得某一法律规范不再局限于该法律关系之中,而是扩张到相类似的法律关系中。参照适用就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准用规定),对有关A的规定进行修正,适用于B。参照适用就意味着,只要被参照的事项依据其性质可以适用相关的法律规范,就应当予以适用。第三,在参照适用中,由于立法者已经作出了明确的适用指引,因而裁判者并不需要确定漏洞是否存在,同时也不必寻找作为大前提的规范。裁判者的任务主要是确定特定的法律关系与被参照适用的规范是否具有相似性。例如,《民法典》第467条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因此,在不能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时,依照该条规定可以适用合同编分则的规定,但在确定参照适用合同编分则规定时,需要由裁判者判断争议的合同案件与合同编分则规定的哪一类典型合同相类似,从而才能适用该类合同的相关规则。参照适用不同于类推适用,虽然广义的类推包括了参照适用(准用)和狭义的类推,但参照适用(准用)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类推”,而狭义的类推是指未被法律的规定,而根据事物的本质的相似性,由法官通过运用一定的解释方法填补漏洞而类推适用其他规则。参照适用主要是立法技术问题,而不是法律解释问题。 在参照适用的情形下,并不需要法官采用一定的法律技术进行解释法律,并填补法律漏洞。“参照适用”不同于“适用”。所谓适用,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在某一法律关系中适用该法的其他规定。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方面,参照适用是一种法定的“类推”,也有学者将其称为“授权式类推适用”,在参照适用的情形下,法官也需要在被参照适用的规范中继续寻找裁判依据。因而存在继续找法的问题。而适用并非一种类推,而是直接的适用。因而通常不需要寻找需要直接适用的规范。另一方面,在直接适用的情形下,需要适用的规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与待适用的案件事实法律关系是相同的或具有从属性的。而在参照适用中,参照适用的规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与待适用案件事实法律关系具有相似性但并非完全相同。在直接适用的情形下,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因此不需要考虑相似性。也就是说,只要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就要直接适用某种规范。而在参照适用的情形下,裁判者还需要进行相似性的判断,这其实就是对构成要件相似性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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