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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民法典时代的资管业务——传承、变化及应对

書城自編碼: 3747320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植德结构化融资工作组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65309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2-04-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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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结合《民法典》的目录及相关内容对资管业务影响的重要程度,同时亦考虑到近几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领域中资管业务蓬勃发展的态势,本书正文分为物权、合同、担保、基建、个人信息保护及其他六章,各章又分为“法条沿袭”与“变化、分析及应对”两个部分。其中,“法条沿袭”部分主要汇集了《民法典》中对资管业务有重要影响但内容相较于《民法典》实施之前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无实质性修改的法律条款,为防止内容过于烦冗,笔者在“法条沿袭”部分只罗列了《民法典》及其配套司法解释的条文,不再罗列《民法典》之前的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文。“变化、分析及应对”的部分,笔者主要从新旧法律条文对比、法律条文的变化分析、对资管业务的影响以及对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建议四个方面进行梳理,力图为《民法典》框架下更好地开展资管业务提供务实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参考思路。
關於作者:
植德结构化融资工作组专注“大资管”业务,为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公司子公司、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机构客户提供交易结构设计、专项法律问题分析、交易文件起草、法律尽职调查、风险项目处置的一站式法律服务,涵盖资管产品资金端、资产端、退出端全流程,参与的信托项目超过千亿级规模,在传统信托业务、互联网金融、消费金融、创新型金融业务方面具有显著优势。
目錄
=
章 物权
  节 法条沿袭 
一、物权法定原则 
二、物权公示原则 
三、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 
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变动的登记对抗效力 
五、法律文书或征收、继承、事实行为等特殊情形下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 
六、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七、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区分 
八、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九、预告登记 
十、所有权的一般规定 
十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一般规定 
十二、共有制度的一般规定 
十三、善意取得制度 
十四、从物随主物转让 
十五、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 
十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般规定 
十七、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 
十八、宅基地使用权制度 
  第二节 变化、分析及应对 
一、增加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保密义务和禁止非法使用义务 
二、修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比例 
三、新增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对维修基金有紧急使用申请权 
四、明确建筑物共有部分收入归业主所有 
五、新增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通知义务及行使 
六、新增添附制度 
七、新增土地承包经营权届满继续承包规定并同步删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的规定 
八、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前应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 
九、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十、新增居住权制度 
第二章 合同
  节 法条沿袭 
一、要约的一般性规定 
二、承诺的一般性规定 
三、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四、缔约过失责任 
五、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的保密义务 
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七、免责条款的无效情形 
八、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的确定 
九、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 
十、同时履行抗辩权 
十一、后履行抗辩权 
十二、不安抗辩权 
十三、履行过程中债权人发生重大事项时的通知义务 
十四、提前履行 
十五、部分履行 
十六、债务转移中新债务人对从债务的承担 
十七、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十八、合同债权债务终止的法定情形 
十九、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 
二十、合同的约定解除权 
二十一、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二十二、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 
二十三、预期违约 
二十四、瑕疵履行的补救措施 
二十五、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及赔偿范围 
二十六、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二十七、定金制度 
二十八、不可抗力与违约责任的关系 
二十九、非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义务 
三十、买卖合同的基本规定 
三十一、招投标买卖及拍卖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十二、易货交易及无特别规定的其他有偿合同准用买卖合同规则的规定 
三十三、赠与合同的概念 
三十四、赠与的任意撤销及限制 
三十五、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及赠与人的责任 
三十六、借款合同的概念、形式和内容 
三十七、借款合同不得预先扣除利息 
三十八、提供及收取借款的迟延责任 
三十九、贷款人有权检查、监督借款使用情况 
四十、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违约责任 
四十一、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 
四十二、还款期限的确定及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四十三、提前还款时利息的计算期间 
四十四、借款展期 
四十五、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 
四十六、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主要内容和形式 
四十七、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交付规则 
四十八、承租人的索赔权及索赔不能时的责任承担 
四十九、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买卖合同内容 
五十、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 
五十一、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风险负担及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五十二、对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的规定 
五十三、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归属 
  第二节 变化、分析及应对 
一、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可视为订立合同的书面形式 
二、补充完善合同签订方式的相关规则 
三、新增预约合同及相应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则 
四、完善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则 
五、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六、合同不生效的情形下不影响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七、增加绿色履行原则 
八、补充完善按份之债的相关规则 
九、新增连带之债的相关规则 
十、新增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相关规则 
十一、补充及完善债权人代位权的相关规则 
十二、补充及完善债权人撤销权的相关规则 
十三、调整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则 
十四、新增债务加入的相关规则 
十五、法律无规定或者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解除权行使期限为一年 
十六、补充完善债务法定抵销的相关规则 
十七、补充完善债务人提存的相关规则 
十八、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可拒绝债权人免除其债务 
十九、新增非金钱债务合同僵局时的处理规则 
二十、定金不足以弥补违约损失的可就超额部分请求赔偿 
二十一、债权人拒绝受领债务人履行债务时的处理规则 
二十二、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效力及法律后果 
二十三、当事人可约定买卖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二十四、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十五、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定 
二十六、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二十七、新增保证合同作为典型合同 
二十八、租赁期限届满时房屋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二十九、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三十、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十一、融资租赁出租人法定解除权情形的变化 
三十二、约定租赁期满承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后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 
三十三、新增保理合同作为典型合同 
第三章 担保
  节 法条沿袭 
一、担保物权的含义 
二、适用范围及反担保 
三、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四、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 
五、未经担保人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 
六、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时的处理规则 
七、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 
八、建筑物和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规则 
九、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十、设立抵押权应签署书面合同及抵押合同的一般条款 
十一、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十二、动产抵押登记对抗效力 
十三、抵押权的从属性 
十四、抵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减少时的处理 
十五、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抵押权顺位的法律后果 
十六、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确定 
十七、抵押财产孳息的归属 
十八、抵押财产变现价款的归属 
十九、抵押权对新增建筑物的效力 
二十、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期间 
二十一、额抵押的概念 
二十二、额抵押担保的部分债权转让的效力 
二十三、额抵押合同条款变更 
二十四、动产质权的概念 
二十五、禁止出质的动产范围 
二十六、质押合同的形式及基本内容 
二十七、动产质权的设立 
二十八、质权人孳息收取权 
二十九、质权人对质物使用处分的限制及法律责任 
三十、质权人妥善保管质物义务 
三十一、质物保全 
三十二、质权人转质的法律责任 
三十三、质权人放弃质权时其他担保人的责任承担 
三十四、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 
三十五、质权人应及时行使质权请求权及怠于行使质权的责任 
三十六、质物变价款归属原则 
三十七、额质权 
三十八、有价证券质权人行使权利的特别规定 
三十九、权利质权适用动产质权有关规定 
四十、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四十一、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 
四十二、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性 
四十三、可分物作为留置财产的特殊规定 
四十四、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 
四十五、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 
四十六、留置权实现的一般规定 
四十七、债务人可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 
四十八、留置权实现方式 
四十九、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或者质权 
五十、留置权的消灭 
五十一、保证的方式 
五十二、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定义 
五十三、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十四、主合同变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则 
五十五、主债务转移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规则 
五十六、一般保证的免责情形 
五十七、保证人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第二节 变化、分析及应对 
一、担保合同范围中增加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二、抵押财产范围发生变化 
三、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发生变化 
四、建立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 
五、流押(质)条款的效力——抵押(质)权人仅就抵押(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六、《物权法》正常经营活动中买受人保护规则的适用范围从浮动抵押扩大至动产抵押 
七、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影响 
八、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抵押期间抵押人可转让抵押财产,但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九、同一财产上已登记的多个抵押权及可登记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 
十、同一财产上的抵押权与质权的清偿顺序规则变更 
十一、新增动产抵押物购买价款超级优先权规则 
十二、额抵押权项下债权的确定事由 
十三、在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中新增将来持有的应收账款 
十四、担保合同的从属性 
十五、公司未经内部决议程序对外担保的效力 
十六、未经上市公司对外公告披露上市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无效 
十七、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及职能部门的担保效力 
十八、居民委员会及村民委员会的担保效力 
十九、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担保无效的例外情形 
二十、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情形下的责任承担方式 
二十一、保证合同的订立形式 
二十二、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一般保证 
二十三、一般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例外情形发生了调整 
二十四、适用额保证担保的主合同范围扩大 
二十五、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的认定规则 
二十六、额保证担保债权确定时间及保证期间的认定规则 
二十七、一般保证诉讼时效计算起点 
二十八、主债权转让情形下保证责任的承担 
二十九、共同保证规则 
三十、借新还旧情形下的担保效力 
三十一、增信文件的性质认定 
第四章 基建
  节 法条沿袭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 
二、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三、建设工程招投标应公开公平公正 
四、总包与分包的一般规定 
五、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六、勘察、设计合同与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 
七、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应订立书面监理合同 
八、发包人检查权 
九、隐蔽工程的验收 
十、建设工程应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十一、勘察设计人质量责任 
十二、施工人质量责任 
十三、质量保证责任 
十四、发包人违约责任 
十五、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 
十六、发包人的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 
十七、工程价款的支付 
十八、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无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十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二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得与中标合同存在实质性变更 
二十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二十二、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二十三、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签署的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 
二十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赔偿损失的规定 
二十五、缺乏资质的出借方与借用方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二十六、建设工程开工日期的认定 
二十七、建设工程竣工日期的认定 
二十八、建设工程顺延工期的认定 
二十九、鉴定日期作为顺延日期的规定 
三十、有关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即使用的规定 
三十一、有关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后,发包人起诉主体的规定 
三十二、关于反诉合并审理的规定 
三十三、关于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规定 
三十四、保修人的保修责任 
三十五、当事人对于工程量有争议后的处理方式 
三十六、对于竣工结算文件的规定 
三十七、关于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规定 
三十八、利息的计付规定 
三十九、关于对工程造价等进行鉴定的规定 
四十、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一般规定 
四十一、关于实际施工人起诉主体的规定 
  第二节 变化、分析及应对 
一、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情况下工程价款的结算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的处理规则 
四、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属于无过错责任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处理规则 
六、关于垫资利息的规定 
七、装饰装修工程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 
八、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 
九、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 
第五章 个人信息保护
  节 法条沿袭 
个人信用信息的更正、删除权 
  第二节 变化、分析及应对 
一、细化隐私的定义及新增隐私权侵害行为的界定 
二、新增个人信息定义、处理原则与条件以及免责事由 
三、新增信息处理者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 
第六章 其他
  节 法条沿袭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三、家事代理权 
  第二节 变化、分析及应对 
一、新增“家庭成员”的定义 
二、在法典层面明确规定了遗嘱信托 
三、首次确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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