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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本书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第五次修订,聚焦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揭示公司从设立到终止所面临的各种问题与法律风险,为经营者预见并及时防范、化解这些风险提供法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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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公司从设立到清算或破产,伴随着各种法律风险,当公司经营者无法预见并及时防范、化解这些法律风险时,就会面临各种诉讼或仲裁,最终要承担法律上的后果。本书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法律条款、公司法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梳理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经营及终止时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可能面对的法律风险,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为经营者预见并及时防范、化解法律风险提供法律意见与专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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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吕姝洁
法学博士,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教师,天津木本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理事,天津市案例法学会理事。
穆亨
天津师范大学行政管理和法学双学士,天津财经大学经济法学硕士,取得国家法律执业资格,国浩(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课题“疑难案件破解方案的类型化研究(项目号HX18-21)”,发表法学论文多篇,参编《互联网疑难案件问题破解方案》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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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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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导 论 / 001
一、公司的出现 / 003
二、罗马法中的公司和有限责任 / 005
三、国外公司法的历史沿革 / 006
四、我国公司及公司法的历史沿革 / 007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公司法的修订和立法宗旨 / 008
六、公司的法律地位 / 012
七、现代公司的社会责任 / 012
八、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 013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变更登记 / 015
第一节 公司设立登记 / 017
一、公司设立的概念 / 017
二、公司设立的条件 / 019
三、公司设立的程序 / 022
四、公司名称及其可能引发的纠纷 / 027
第二节 设立中公司 / 030
一、概述 / 030
二、设立中公司的行为 / 031
三、发起人对外订立合同的效力 / 034
第三节 公司设立失败 / 038
一、设立失败的原因 / 038
二、因公司设立失败而产生的纠纷 / 041
第四节 公司变更登记 / 046
一、变更登记纠纷 / 047
二、变更登记中工商行政机关的审慎审查义务 / 047
第三章 公司章程 / 051
第一节 概述 / 053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 / 053
二、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 / 053
三、公司章程与公司自治 / 055
四、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 / 056
第二节 公司章程的效力 / 057
一、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 / 057
二、公司章程的生效条件 / 058
三、新加入股东与原公司章程条款 / 059
四、公司章程条款无效 / 060
第三节 公司章程的变更 / 065
一、 变更的原则 / 065
二、 变更的程序 / 067
第四节 公司的经营范围 / 070
一、经营范围 / 070
二、经营范围的变更申请 / 074
第五节 公司对外担保 / 076
一、公司提供担保的要求 / 076
二、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要求 / 078
三、公司违规担保的效力 / 079
第四章 公司资本制度 / 089
第一节 公司资本 / 091
一、注册资本 / 091
二、验资 / 095
三、股东出资证明书 / 095
四、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 / 096
五、分期缴纳出资 / 106
六、公司资本要求 / 108
第二节 股东出资 / 111
一、货币出资 / 112
二、实物出资 / 112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等他物权 / 113
四、债权出资 / 116
五、股权出资 / 121
六、知识产权出资 / 122
七、劳务出资 / 126
八、特例:农村土地经营权出资 / 127
第三节 公司减资和增资 / 129
一、公司减资 / 129
二、公司增资 / 135
第五章 股东权益保障与股东义务 / 141
第一节 股东 / 143
一、概述 / 143
二、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 / 145
三、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与第三人权利保护 / 153
四、瑕疵出资情形下实际出资人的责任 / 154
五、股东资格的确认 / 155
第二节 股东权利 / 166
一、股东知情权 / 166
二、股东分红权 / 179
三、股东退股权 / 185
四、请求提起诉讼和单独提起诉讼的权利 / 187
五、提案权 / 188
六、依法转让出资的权利 / 188
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 188
八、强制司法解散的权利 / 189
九、股东的表决权 / 189
十、股东的召集权 / 193
第三节 股东义务 / 194
一、出资的义务 / 194
二、不得滥用权利的义务 / 195
三、因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而产生的纠纷 / 199
第六章 股东会决议与公司经营秩序 / 211
第一节 股东会 / 213
一、股东会的组成 / 213
二、股东会的职权 / 214
三、股东会决议 / 218
四、股东会决议成立但未生效 / 227
第二节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关联交易 / 230
一、控股股东 / 230
二、实际控制人 / 231
三、关联交易 / 231
第三节 公司独立人格否认与混同 / 233
一、公司独立人格否认 / 234
二、公司人格混同 / 237
第七章 股东转让 / 245
第一节 股权转让概述 / 247
一、股权 / 247
二、股权转让合同 / 251
三、股权转让变更登记 / 255
第二节 股权转让程序 / 259
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 259
二、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 260
三、特殊情形下的股权转让问题 / 263
四、股权转让纠纷 / 274
第三节 股东资格的继承 / 276
一、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 / 277
二、公司章程可以做出除外规定 / 277
第四节 对赌协议 / 279
一、什么是对赌协议 / 279
二、对赌协议的效力 / 280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 285
第一节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288
一、董事和董事会 / 288
二、监事和监事会 / 296
三、高级管理人员 / 302
第二节 公司法定代表人 / 302
一、法定代表人 / 302
二、法定代表人行为后果的归属 / 304
三、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 305
第三节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民事责任 / 305
一、 义务 / 305
二、 二、民事责任 / 311
第九章 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 319
第一节 一人公司 / 321
一、一人公司存在的必要性 / 321
二、一人公司的界定 / 322
三、一人公司的限制性规定 / 324
四、法人资格的滥用问题 / 327
第二节 国有独资公司 / 333
一、概念 / 333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 / 333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 334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禁止 / 337
第十章 公司合并、分立 / 339
第一节 公司合并 / 341
一、公司合并的概念 / 341
二、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 / 342
三、公司合并的程序 / 343
四、公司合并纠纷 / 345
第二节 公司分立 / 355
一、公司分立的概念 / 355
二、公司分立的形式 / 356
三、公司分立的程序 / 356
四、公司分立纠纷 / 358
第十一章 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 / 367
第一节 公司解散 / 369
一、概念 / 369
二、公司解散的原因 / 369
三、公司解散纠纷 / 371
第二节 公司清算 / 383
一、公司清算概述 / 383
二、清算程序 / 385
三、清算主体 / 386
四、未及时清算的责任 / 387
五、清算组的法律属性 / 388
六、清算组应成为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 / 389
第三节 公司破产 / 389
一、企业破产及破产原因 / 389
二、破产重整 / 390
三、破产申请 / 391
四、破产申请的受理 / 394
五、破产管理人 / 396
六、债务人财产 / 399
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 /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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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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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不断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颁布后,先后进行了五次修订,逐步完善了公司设立、公 司资本制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职工权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和法 人独立等方面的规定,为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提供了较为宽松的条件,顺应 了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实践要求,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 加有力的制度支持。《公司法》有关内容的修改和完善,赋予了公司更多的自 主权,有利于促进完善公司治理、推动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公司从设立到清算或破产,始终伴随着各种法律风险,当公司经营者无法 预见并及时防范、化解这些法律风险时,就会面临各种诉讼或仲裁,由此承担 法律上的后果。本书基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梳理与分析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经营及终止时涉及 的法律问题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及裁判 理由,为经营者预见并及时防范、化解法律风险提供法律意见与指导。
本书第一章至第八章由吕姝洁完成,第九章至第十一章由穆亨完成。
吕姝洁
2021 年 8 月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变更登记
第三节 公司设立失败
公司设立失败,是指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公司最终没有 设立登记。公司成立必须进行注册登记,如果公司发起人没有到登记机关注册 成立公司,或者登记机关拒绝登记,公司不能设立。
一、 设立失败的原因
以取得公司法人资格为目的而进行的公司设立活动,包括一系列相互独立 的、连续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发起人进行一系列积极的行为,如制定章程、 申请审批、认股出资、选择住所等,有的公司设立需预购原材料、订购商品等。 这些行为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公 司设立成功,法律后果由设立后的公司承担,第三人可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 如果公司设立失败,涉及发起人对外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等问题。 导致公司设立失败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 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 住所。”《公司法》中规定,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公司不 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该“公司”就不能取得法人 资格,公司设立失败。
(2)公司被撤销登记。公司经过登记机关登记成立后,因存在不符合法 定要求的事项被登记机关撤销登记,导致登记无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撤 销的原因为发起人在办理设立登记时,有违反公司法规定的严重欺诈行为,提 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 重的,可撤销公司登记。公司被撤销登记后,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案例:朱某与秭归利宏电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2012 年 3 月 20 日,周某以秭归利宏电子公司的名义向朱某借款 30 万元, 约定一个月内归还,周某为朱某出具借条一份并加盖了秭归利宏电子公司的公 章。逾期后,周某及秭归利宏电子公司未予偿还该笔借款。秭归利宏电子公司 于 2011 年 5 月 23 日经秭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周某认缴注册资本 51 万元,实际出资 51 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为 51%,周某军认缴注册资本 49 万元,实际出资 49 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为 49%。
2014 年 1 月 8 日,秭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因周某军举报做出秭工商处字 (2014)19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周某在未经周某军同意且在周某军不知 情的情况下,伪造周某军的签名后委托中介人员在秭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骗取 公司注册登记,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行为,决定撤销秭归利宏电子公司的登记。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秭归利宏电子公司被撤销登记后的法 律后果及周某军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经查,秭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 年 1 月 8 日做出的秭工商处字(2014)19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由于周某在未 经周某军同意且在周某军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周某军的签名后委托中介人员在 秭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骗取公司登记注册,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 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行为。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秭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撤销秭归利宏电子公司的登记。
因此,秭归利宏电子公司被撤销登记后,该“公司”自始不具有法律意义 上的公司主体资格,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不应承 担民事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应由行为人即周某承担。鉴于此,周某军不 能被认定为秭归利宏电子公司的股东,其对周某、秭归利宏电子公司的借款行 为亦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3)投资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起人在申请公司注册登记之前决定停止 公司设立。市场瞬息万变,机遇稍纵即逝,在公司成立的筹备阶段,很有可能 发生原本的商业机会消失的情况,这时停止公司设立不失为更加明智的选择。
当然,能够导致公司设立失败的原因并不仅限于上述几项,这需要在实 践中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判断。在公司设立的任何阶段,只要存在客观上使 公司成立不可能或不必要的情况,均可导致公司设立失败。无论是何种原因 导致公司设立失败,全体发起人都要承担两个方面的责任:一是对设立行为 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是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 的连带责任。在发起人之间,对公司未成立时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按照约定 承担责任;没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承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承担责任。
二、 因公司设立失败而产生的纠纷
公司的设立费用及债务原则上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当公司不能成立 时,先前发生的与设立相关的费用及债务就失去了公司这一拟订的承担主体, 只能改由实施设立行为的发起人承担。公司设立失败时,对因设立公司行为所 产生的债务的承担准用合伙的有关规定,即由全体发起人根据发起人协议对其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对全体发起人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公司设立失 败主要涉及发起人的责任纠纷。因公司设立失败可以提起以下几种诉讼。
(一) 发起人请求责任人承担损害赔偿之诉
公司设立失败后,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之间就涉及股款的返还问题,可 以根据出资协议的约定或者是出资比例进行返还。
案例:李某与雨石阁饮食公司、李某秋公司设立纠纷案
李某与李某秋等人商议设立雨石阁饮食公司,主要通过其下设雨石阁泰式 餐厅开展经营活动,投资人各占 20% ~30%的股份。后李某与李某秋等五人选 定南宁市教育路 4-1 号展厦大厦作为雨石阁泰式餐厅的经营地址,并以南宁市 雨石阁休闲餐吧(在雨石阁饮食公司成立前就已存在)的名义与出租方奥姬帝 公司签订《展厦大厦房屋租赁合同》,租用了该大厦二楼,租期为 2002 年 3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场地租赁后,五人即进行雨石阁泰式餐厅的投资装修, 装修筹备工作至 2002 年 7 月底完成,此时,李某已投资 20 万元。开始由李某 秋负责公司名称核准等登记事项,组织召开首次股东会,但没有通知李某出席,在登记过程中,也未将李某登记为股东。后李某要求退股,雨石阁饮食公司向 李某开具收据,写明李某交雨石阁泰式餐厅入股本金 20 万元,并注明该款已于 2002 年 12 月 31 日交清。
李某与李某秋等人达成口头协议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包括一起订立公司章 程、组建公司机构、申请注册登记等事项,且约定由李某秋负责。但李某秋在 办理上述事项中,既没有与李某等订立公司章程,也没有组建五人拟设立的公 司机构,更没有申请办理五人拟设立的公司的注册登记,而是向李某等隐瞒实情, 另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了雨石阁饮食公司,致使李某等人所订立的公司设立合 同指向的目的不能实现,原拟设立的公司亦未能成立。因此,李某秋应就其另 行设立公司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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