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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国内付梓的关于法学理论的专著和国外译著不在少数,魏德士先生的《法理学》无疑是其中的翘楚。魏德士是德国著名的法理学家,同时也是德国著名的宪法学家、法史学家、劳动法学家和民法学家。《法理学》一书,比较系统地对法理学的基础问题、法及其功能、法的效力、方法论进行了讨论,是魏德士20多年法学研究和教育生涯的结晶。本书的文字简洁流畅、认识深刻、言辞犀利、体系严谨。翻译文字忠实原著,语言流畅,风格明快,句读之间亦见功力,表现了译者良好的语言修养与专业修养。上述种种,使得本书成为法理学著作中的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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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伯恩·魏德士(Bernd Rüthers), 1930年生于多特蒙德,明斯特大学法学博士,曾先后任职于德国奔驰公司,自由柏林大学和康斯坦茨大学。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和劳动法学。魏德士以其于1968年出版的教授资格论文《无限制的解释—论纳粹的私法变迁》(Dieunbegrenzte Auslegung-Zum Wandel der Privatrechtsordnungim Nationalsozialismus,2012年德文版第7版)蜚声德国法坛。魏德士教授可谓德国法学界的常春藤,在其80华诞之际,于2010年出版了《孤独的局外人:变迁时代的德国抵制》(Die einsamen Auβenseiter.Deutscher Widerstand im Lichte deswechselnden Zeitgeistes.Konstanz 2010)。曾任德国法学家大会(Deutscher Juristentag)主席、联邦政府“劳动法典起草委员会”成员、德国工会联合总会劳动法咨询专家、柏林科学院院士,斯图加特高等法院法官、圣·加伦大学客座教授,并曾兼任伯尔尼大学、维也纳大学和马克斯·普朗克学会学术委员会专家。
译者简介
丁晓春,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法学博士,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
吴越,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法学博士,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仲裁员,中国商法学会常务理事。其译著包括《现代证明责任问题》(普维庭著),《物权法》(沃尔夫著),《国际法》(魏智通主编)、《欧盟债法条例与指令全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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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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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重印版前言 / Ⅰ
德文版前言 / Ⅴ
中文版导读(卓泽渊) / Ⅶ
引言
第一部分 基本问题
第一章 法理学是什么、应该是什么
第一节 法哲学、法理学、法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法理学”的含义
一、何为理论
二、法理学
第三节 为什么今天还需要法理学
一、法理学的兴衰
二、作为法律解释的杂技演员的法学家
三、法学教育的焦虑——教育危机成为基础危机
四、社会的变迁和复杂性
五、法律制度的复杂性
六、价值变迁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二部分 法及其功能
第二章 什么是法
第一节 定义的问题
第二节 研究命题:法是现行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法由国家制定
二、法与国家强制力
三、作为终审法院判决产物的法:法官法
四、实证主义法概念的局限与漏洞
第三节 客观和主观意义上的法
一、客观的法
二、主观的法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法的作用和功能
第一节 创建和调整功能
第二节 形式上的调整功能:阻止混乱发生(无法的状态)
第三节 保持功能(物质的调整功能)
第四节 赋予功能和法律保障功能
第五节 裁判纠纷的功能
第六节 满足功能
第七节 融合功能
第八节 创造与教育功能
第九节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法律规范
第一节 规范的类型
一、应然规范和实然规范
二、社会规范
三、道德规范或伦理规范
四、其它规范形式
第二节 语句的类型
一、理论性语句
二、形而上学的语句(信条)
三、价值判断
四、规范性语句:命令语句和确定语句
五、价值判断和规范语句的可证明性
第三节 法律规范的结构
一、法律规范的接受对象
二、当为的特征
三、法定事实构成与法律后果的安排
四、法律的评价标准
第四节 典型的规范内容
一、权利分配规范
二、权限规范(授权性规范)
三、辅助规范与定义规范
四、法律参照与拟制
五、法律推定
第五节 法律秩序的构成——法律体系
一、单一规范与法律体系
二、单一法律规范与立法者的评价计划
第六节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法与语言
第一节 语言是法学者的工具
一、学习语言是长期的过程
二、语言与交流作为语言共同体及翻译问题
第二节 “正确”理解文章的困难
一、接受理论(解释学)概述
二、关于纯粹的词语或文本含义的问题
第三节 语言的不准确性
一、词语的多义性
二、词义的不确定性
三、词语含义的变化
四、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与开放性
五、法律专业术语的类型
第四节 借助人造语言实现精确化
一、精确科学的榜样
二、符号语言是否可以作为更精确的法律表达手段
第五节 通过定义达致精确
一、作为约定的词义
二、概念形成的有限自主性
三、规范目的与法律概念
四、法律概念是法律渊源吗
第六节 法学专业术语
一、专业术语
二、翻译问题
三、捉摸不透的法律
四、复杂的法作为社会与政治制度的镜子
第七节 本章小结
第六章 法律渊源的学说
第一节 法律渊源的概念和作用
一、法律渊源学说属于宪法问题
二、法律渊源的概念
第二节 法律渊源的类型
一、跨国与国际规则
二、宪法
三、议会法作为民主统治的工具
四、行政法规
五、章程
六、集体法上的规范合同
七、习惯法
八、法官法
九、法学家法
十、自然法作为法律渊源
第三节 法律秩序是否统一体
一、大量的法律渊源成为问题
二、法律秩序的位阶结构
三、法律适用的复杂性
四、作为解释依据的法律秩序的统一性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七章 法理作为科学
第一节 法学是科学吗?
一、法学家的自我怀疑
二、问题的意义
第二节 难以理解的科学概念
一、传统的概念
二、与科学性的区别
第三节 法学作为科学
第四节 价值评判之争
一、对法学的意义
二、核心问题
第五节 法学与其他科学的关系
一、作为规范科学的法学
二、法学作为社会科学
三、法学作为文本学
第六节 法学—法理学—法律信条学
一、何为法律信条学
二、信条学怎样产生
三、信条规则的有效性要求
四、法律信条学的功能
五、法律信条学与法律政策
第七节 本章小结
第三部分 法的效力
第八章 效力的概念
第一节 问题一览
第二节 效力的类型
一、法律效力、现实效力和道德效力
二、三种效力的区别和联系
三、接受的含义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九章 法与正义
第一节 正义和统治:极权主义问题
第二节 何为“正义”
一、作为美德的正义
二、正义具有规则的属性
三、正义的多样性——举例说明
四、分配正义
五、平衡正义
六、目标冲突:正义的相对性
七、正义论据的界限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十章 道德、伦理学和法
第一节 道德体系的概念与约束力基础
第二节 归属关系
一、道德作为法的条件
二、作为法之目标的道德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十一章 宗教和法:神学的自然法
第一节 法作为人类意义问题之一
第二节 自然法的概念和作用
第三节 自然法思想在历史上的各种说明方法
第四节 神学的自然法留下了什么?或者:自然法的“永恒回归”
一、何为正确的法
二、1945年之后的再现
三、自然法复兴的消逝
四、自然法在内容上的可变性
五、自然法概念的开放性
六、神学自然法的功绩
七、神学自然法与多元国家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十二章 理性和法
第一节 启蒙运动的自然法
一、从信仰到认识
二、何为理性法中的自然?
三、自然法法典
第二节 历史、民族精神和法:历史法学派
一、作为法的根基和渊源的历史与民族精神
二、历史法学派的法律政策功能
三、历史法学派在今天意味着什么?
第三节 逻辑与法:概念法学
一、法学对造法的垄断
二、法是概念逻辑的产物
三、概念法学的成败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十三章 国家权力与法:法律实证主义
第一节 哲学实证主义:作为信条的自然科学经验
第二节 对必要的国家风俗的信仰:法律实证主义
一、指导思想
二、纯粹法学说
三、极权主义的法理学
四、成文的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
第三节 终审法院的权力:法官实证主义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十四章 阶级与法
第一节 作为新法理学的出发点的工业革命
第二节 阶级和法——革新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法理学
一、马克思主义法律学说的核心论题
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发展与前景
第三节 进化论的阶级和法——罗伦兹·冯·施坦因
一、作为出发点的阶级结构
二、国家改革代替无产阶级革命
三、法作为社会产品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十五章 目的、利益与法:利益法学
第一节 法的目的(耶林)
一、通向真实的曲折道路
二、耶林作为过渡的理论家
第二节 作为法理学与方法学的新思考的利益法学
一、作为实践科学的法学
二、法官作为立法者的助手
三、利益概念的广泛性与模糊性
四、民族社会主义中利益法学的争论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十六章 种族与法:民族社会主义的法学说
第一节 极权的恶法制度
第二节 纳粹的法律观
第三节 建立民族社会主义法理学的企图
一、急于妥协的学者之间的竞争
二、从利益法学到新黑格尔主义
三、转义解释对于立法的优先性
四、民族社会主义的新法律思想
五、新的法律渊源学说
六、新的概念学说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十七章 科学理论与法:新理性法
第一节 对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的背离
第二节 寻求第三条道路
一、现象学
二、新一轮评价之争
三、论辩理论
第三节 规范依据的理性论据
一、问题
二、关于国家形式理性
三、对理性论据的批判
四、共同的评价基础作为理性的理解的界限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十八章 自由法与论题学
第一节 自由法学说
第二节 法律的论题学
一、何为法律的论题
二、对话法理的机会
三、论题的界限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十九章 法律工作者必须进行立场选择
第一节 选择的烦恼
第二节 不问道理的效力承认
第三节 重要的法律效力论据在历史上的变迁:自然法的例子
第四节 各种法律学说的正确核心
第五节 法是对历史的总体状况的反映
第六节 以宪法为条件的个人立场选择的开放性
第四部分 法律适用
第二十章 法的获得属于方法问题
第一节 方法论的意义
一、德国法律工作者的方法危机
二、法学方法论的功能
第二节 方法的基础问题
一、法律适用的目标
二、法律适用的步骤
三、事实认定是程序法上的问题
四、法律适用的方法有几种
五、法学的方法论还是法院实践的方法论?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二十一章 法律的演绎推理(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第一节 涵摄的作用和技术
一、人身伤害的例子
二、演绎推理的问题与范围
第二节 法律适用中的逻辑与目的论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二十二章 法律规范的解释
第一节 方法选择的顺序
一、萨维尼的贡献
二、方法选择——宪法问题
三、法律解释与法律行为解释的异同
第二节 规范目的作为解释目的
一、规范之目的是立法的动因
二、解释目标与解释方法(要素)的区别
第三节 按照文义解释
一、文义作为出发点
二、本节小结
第四节 体系解释
一、法律秩序的统一性
二、不同的体系概念
三、法律秩序作为价值秩序
四、作为价值实现的法律适用
五、体系解释的基本问题
六、本节小结
第五节 历史解释
一、规范在颁布和适用之时的含义
二、何为历史解释
三、历史解释的意义
四、本节小结
第六节 法律解释与法律续造难以区分:方法之争乃定义问题
一、主观解释学说与客观解释学说
二、现今盛行的观点
三、对客观理论的批判
四、法官的法政策的需求
五、本节小结
第七节 本章小结
第二十三章 漏洞领域中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漏洞现象
一、禁止拒绝裁判
二、漏洞问题与法官修改法律之间的区别
三、客观解释是隐蔽的立法
第二节 法律漏洞的概念和种类
一、漏洞概念的不确定性
二、漏洞的种类
三、本节小结
第三节 法官对漏洞的认定——寻找并发明法律中的漏洞
一、明显的规范漏洞
二、目的漏洞
三、作为漏洞认定标准的法律产生时刻与适用时刻
四、漏洞认定的法政策功能
第四节 漏洞填补
一、法官造法的权限
二、漏洞填补的工具
三、法(领域)漏洞的补充
第五节 法官造法的表面论据
一、援引“法律思想”
二、事物的本质和机构的本质
三、案件类型——“典型的法律发现”
第六节 本章小结
第二十四章 法官对法律的背离
第一节 表现形式
一、表面上对法律的背离
二、法官对规范目的之修正
三、法官对法律的拒绝与宪法相冲突
第二节 法官修改法律的合法性
一、规范目的是文义修正的出发点和理由
二、规范目的在法律颁布和法律适用之间的变化
三、法官对立法的抵抗
四、法官的抵抗权(《基本法》第20条第4款)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二十五章 法理学与法律方法论的关系
第一节 来自制度更迭的方法论经验
一、适应变化和转义解释作为法律适用的长期任务
二、新的现实作为旧法的闸门
第二节 法律方法论是否阻止法律嬗变的栅栏
一、方法论的任务和界限
二、方法意识作为转义解释的刹车
第三节 基本价值不可放弃
人名索引
词条索引
参考文献
译后记一
译后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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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重印版前言
本书自中国首次发行来已过十余年。在德国,本书以其第7版创下了同类教科书的最高销量。
期间,国内与国际规制任务对构成法的挑战也在增加:贸易法、公司法、竞争法、货币危机、环境问题,气候变迁,不胜枚举。“全球化”迫使国内与国际立法者长期合作。跨国问题的解决要求法律思维的国际化和各国以及各洲建立共同的最低法律标准。唯有国际公认的法律基本价值才能确保在所有生活领域里的深刻变化的和平进程。此种合作的成功与否决定着下一代的命运。唯有共同追求的公正方能确保持久和平。
在这种发展趋势中,法的基础学科,尤其是法史学、法理学、法社会学和法律方法论在国际领域也赢得了新的突出地位。在法理学中汇聚的国内的和洲际的经验与认知宝藏有助于采用合适的法律调控手段与制度,其前提是国内和洲际法律秩序认知和发展间的密集交流。法理学是一门对话科学。我们所谓的“真理”其实永远是我们可能的错误的最新状态。为此,我对中国法律学人在十年后对本书依然爱不释手心存愉悦、骄傲和感激。
任何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博大和作用的人,任何亲眼目睹过去数十年贵国法学的巨大发展的人,都能幸运地猜测到其中的经验与对话交流,而这种交流在中德之间许久以来就保持着。通过我所在的康斯坦茨大学与上海(同济、交通和复旦)以及南京的大学的接触与伙伴关系,我在担任校长期间(1991—1996)以及作为中国政府的客人有多次机会了解中国的法理学研究与学说,也包括贵国的作为一切学术之根基的厚重文化历史。法在全世界总是其各自效力范围内的历史、社会和政治的一面镜子。与其他基础学科一道,法理学是揭示法律问题及解决可能性的结构相似性的合适工具。
再次重印的本书给人的初步印象是德国法律思维和德国法历史的一面镜子。但仔细观察和思考则表明,法在任务和作用方式上在地球上所有国家和文化中竟如此相似,尽管其历史和社会文化条件存在差异。在任何国家,法都是不可替代的调控、稳定和控制手段。其主要任务之一在于防止无政府的混乱状态并建立和维护有尊严的生活条件。
我衷心地问候我的中国读者们,并对我的观点的批判性建议和补充深表谢意。唯有对话方能产生新的认知和观点。祈愿本书有助于开放世界中的国际和跨学科对话!
伯恩·魏德士2013年6月于康斯坦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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