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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阐释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的模式、我国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原因、意义、原则、目标等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理论基础,分析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庭)的运行现状、取得成就以及存在问题,比较考察德国、美国、英国、日本、韩国、欧洲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知识产权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损害赔偿适用规则、临时禁令制度、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的衔接等方面的内容,提出我国应通过建立独立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明确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推进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模式的进程来完善中国知识产权法院体系,探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和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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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黄玉烨,女,福建永安人,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兼任文化和旅游部法治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家版权局国际版权研究基地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湖北省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首届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武汉市“黄鹤英才”,校首届中青年优秀主讲教师。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教*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文化和旅游部项目、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等课题20余项。在《中国法学》《法学》《法商研究》《法律科学》等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40余篇,美国伊利诺伊理工大学肯特法学院和塞尔维亚诺维萨德大学访问学者,多次赴德国、日本、韩国等国进行学术交流。
李青文,男,山东莘县人,教*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法学博士,现为华东政法大学师资博士后、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管理。近年来,在《东南学术》《科学管理研究》《出版发行研究》等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共参与教*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点研究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4项,获2021年上海市“超级博士后”激励计划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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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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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中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知识产权审判机构模式
第二节 中国建设知识产权法院的原因和意义
第三节 中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原则与目标
本章小结
第二章 中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运行现状与问题
第一节 中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运行现状
第二节 中国知识产权法院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本章小结
第三章 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比较研究
第一节 德国联邦专利法院
第二节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第三节 英国专利法院及知识产权企业法院
第四节 日本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
第五节 韩国专利法院
第六节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
第七节 我国台湾地区的“智慧财产法院”
本章小结
第四章 中国知识产权法院体系的完善
第一节 建立独立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第二节 明确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
第三节 推进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模式的进程
本章小结
第五章 中国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第二节 完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
第三节 完善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
本章小结
第六章 中国知识产权法院人才保障机制的完善
第一节 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
第二节 培养复合型知识产权法官人才
本章小结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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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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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发〔2008〕18号)明确指出:“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2013年 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进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关键时期。建设创新型国家,既需要全面深化改革,尊重知识产权,规范科技成果转化运用,营造激励科技创新的政策环境,又需要保护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在全面深化改革的系统部署中,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是一项重大举措。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不仅对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而且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也是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
2014年年底,北京、广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相继成立,成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中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入新阶段。2017年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全国范围内成立了 26个知识产权法庭。2019年 1月 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北京揭牌成立。2020年 12月 2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作了《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020年 12月 3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海口知识产权法庭的基础上成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这是全国第四个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可以说,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案件专门审判改革工作开展得如火如荼。但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仍然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无论是知识产权法院还是知识产权法庭,其级别管辖较为混乱。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其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北上广三家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以及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技术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不服的,全部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此举对于北上广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一审案件来说,实际上属于“越级上诉”。另外,根据《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草案)》,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则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换言之,不服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裁决,当事人应当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而非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由此可见,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案件管辖范围比较混乱。
第二,尽管我国已经成立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作为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统一上诉机构,但是其本身并非独立的法院,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诸多体制机制层面的问题。因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只能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其人、财、物均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调配,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职能的发挥。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之间的案件管辖范围、职责划分等事项也属于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三,技术调查官制度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我国在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之时就设置了技术调查官制度,技术调查官作为涉案技术与法官之间的桥梁,是法官认定和查明技术事实的“眼睛”。虽然 2019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程序、技术调查意见的效力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和完善,但我国目前的技术调查官制度在设置方式、调查意见是否公开、与其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的衔接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第四,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2015年 4月 24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揭牌成立。迄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了多批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但是通过实证研究可知,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的适用频率非常有限,这直接阻碍了指导性案例作用的发挥。
第五,确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规则不尽合理。通过实证研究可知,包括知识产权法院和 26个知识产权法庭在内的人民法院在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97 %以上的案件适用的是法定赔偿方法,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费倍数这三种方法的适用比例均非常低。这是导致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备受诟病的重要原因。我国 2013年修正《商标法》时规定了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和《专利法》第四次修正也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或许可费,换言之,只有法院采用这三种方式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才有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基础。而在当前知识产权案件侵权诉讼案件的审判中,97 %以上的案件适用的是法定赔偿方法,这导致绝大部分案件不具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基础。探索确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合理规则和方法无疑是知识产权法院的重要使命之一。
第六,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进程缓慢。自 1996年始,我国开始探索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目前,只有刚刚成立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实行“三合一”审判,而北京、上海和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均实行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二合一”审判,并不管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成立的 26个知识产权法庭中,有的实行“三合一”审判,有的实行“二合一”审判。虽然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呼吁实行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但并未出台相关措施或协调相关机构。因此,有必要研究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过程中存在的阻力,并思考解决该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2017年 10月 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是中央指明的努力方向,也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必然要求。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体系框架有待确立,审判制度和人才配置有待进一步优化,这涉及知识产权法院模式的选择、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知识产权确权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的衔接、法官遴选、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的设置等多方面内容。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是一项系统工程,亟须学者及实务界专家通过调研、比较研究等方式深入论证分析,从全局的视域加以考虑和推进。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无疑是一个政策性、实践性很强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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