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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日渐广泛,本书从专家辅助人的理论问题出发,通过与相关概念的比较,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辅以司法裁判文书对专家辅助人的论述,探究专家辅助人在庭审程序中的作用以及司法系统对专家辅助人的要求和态度。最后,通过一系列对专家辅助人案件的实证研究,为更好地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适用专家辅助人制度提供数据与案例支持。
全书既有专家辅助人制度在现行法律、司法裁判中的整理与归纳,也有作者自身对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实务中运用的评析和建议,以期规范指引专家辅助人更好地为具体案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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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张雷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仲裁员,同时具有建造师、造价员等执业资格,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天津理工大学工程管理硕士在读,业务专长工程造价争议解决,已出版《工程造价法律实务:108个实务问题深度释解》《造价法律实务问答》《造价法律实务问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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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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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基本理论深解
第一章 专家辅助人制度概述
第二章 比较法视野下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第三章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程序内容
第四章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实体内容
第五章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改进
第二篇典型案例探析
第一章 专家辅助人的资质
第二章 专家辅助人在庭审程序中的作用
第一节 一审程序
第二节 二审程序
第三节 再审程序
第三章 程序违法对专家辅助人意见的影响
第四章 专家辅助人“视为鉴定人”的诉讼地位
第三篇实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 专家辅助人案件回顾
第二章 专家辅助人案件典型问题整合
第三章 现行规范下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实践中的操作程序
第四篇重点规范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摘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摘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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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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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经济与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伴随而来的民事纠纷也愈加专业和复杂。实务中出现了许多诸如知识产权纠纷、医疗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可能超出法官知识范围的专业领域的纠纷,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对所涉及的专业知识往往可能束手无策。因此,在涉及专业知识领域的案件,有必要允许专家参与进来。专家可以运用专业知识帮助法官发现案件真实,进而作出公正判决。
当今,各个国家和地区基本上都以制度的形式明确了专家可以就案件涉及的专业知识发表意见。比如,在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中,专家证人既区别于普通的证人,也不同于大陆法系中的鉴定人。《美国法律辞典》把“专家证人”定义为“在一项法律程序中作证,并对作证的客观事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受教育程度可以为一个人提供作专家证人的基础,但是基于经验的特殊技能或知识也可能使一个人成为专家证人”。《布莱克法律辞典》将其解释为“专家证人是指因具有专家资格而被许可通过其对专门问题的解答而帮助陪审团认识那些一般证人所无力说明的复杂或技术问题的证人”。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专家证人具有以下两个特征:其一,专家证人具有相应领域的专业知识;其二,专家证人的作用是辅助法庭认识与案件有关的专业性问题。该制度与我国法律中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极为相似。英美法系国家对专家证人的规定较为完善,在专家证人的资格、权利义务、专家证言的证明力以及相应的程序运作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但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如存在专家证人中立性被削弱、诉讼成本攀升、诉讼迟延等问题。除了专家证人制度外,英美法系国家还有“法庭之友”制度,意为“法庭的朋友”,“法庭之友”在法庭上以书状的方式帮助法官发现“案件真实”,“有利于拓宽法官”对相关问题的认识,进而增强法庭调查和判决能力。与此类似的还有意大利的技术顾问制度、德日等的诉讼辅佐人制度,笔者将在本书中一一予以讨论。
我国也存在与专家证人、法庭之友、技术顾问等类似的制度,即专家辅助人制度。20世纪末,我国的司法鉴定几乎都是公检法的鉴定机构,由于各个部门的诉讼职权相互联系,经常发生鉴定意见矛盾或者重复鉴定的现象;同时,职权主义色彩较浓,鉴定程序的启动等都由法官决定,也造成鉴定人制度存在一些弊端。在专业性问题上,法官审理案件比较依赖鉴定意见,导致鉴定意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官的心证,甚至左右了案件的审理结果。因此,允许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庭审帮助法官和当事人理解专业问题就至关重要。我国是通过“鉴定人 专家辅助人”的制度架构来处理专门性的问题的,与专家辅助人有关的法律规定最早见于200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61条,2019年修订后的《民事证据规定》将相关内容规定于第84条。《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订时增加了一条规定,即第79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201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122、123条规定了专家辅助人的相关内容,《民诉法解释》(2022年修正)并未对这两个条文作出实质性改动。自专家辅助人的制度确立以来,其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学界对专家辅助人的中立性、资格、诉讼地位等方面多有讨论。
时至今日,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拷问”,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没有确切答案,这也正是笔者编写这本书的目的。笔者在实务中办理了大量建设工程领域纠纷的案件,其中涉及许多专业性的知识和鉴定意见。笔者深刻体会到在办理这类案件时,专家辅助人对专门性问题或鉴定结论发表的意见至关重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变案件审理的走向。由于立法有待进一步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实务中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笔者通过对大量涉及建设工程领域的裁判文书的分析发现,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实践中存在利用率低、法院采纳率低、不同法院不同态度等问题。有鉴于此,笔者旨在从司法案例分析和比较法的视角对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作一细致的梳理,并提供一些拙见以供参考。如有不足之处,还望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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