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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人工智能时代的专利法研究

書城自編碼: 3814515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刘友华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72369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2-11-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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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人工智能的发展促进了工业4.0的技术创新。从弱人工智能到强人工智能,专利制度急需回应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专利申请数量的爆炸、主体资格的多样等挑战,如人工智能自动生成新技术方案可能冲击专利的授权判断标准;多主体参与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过程,将深度影响“创造性贡献”认定、权属分配、归责原则等制度规则的运行。在人工智能时代,仍须恪守“人类中心主义”的基本立场,完善人工智能发明的披露义务以解决发明人资格认定问题;应重新拟制“普通技术人员标准”,区分创造性判断标准;弱人工智能辅助人类完成发明应判断不同主体的贡献大小,强人工智能时代应立足人工智能使用人的激励模式,为解决产业利润分配提供范式;构建多元责任规则,为技术创新、专利布局和产业发展提供可操作的指引。
關於作者:
刘友华,法学博士,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湘潭大学技术转移中心主任、知识产权学位点负责人,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全国专利信息师资人才,美国华盛顿大学访问学者,兼任湘潭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湖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湖南省专利分析与评估中心副主任,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专家,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基地研究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兼职研究员,曾挂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教育*教育督导局;长期从事知识产权理论及相关实务研究,代理案件曾入选全国十大典型专利案例;出版专著4部、主编教材十余部,在《Queen Mary Journ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SSCI)、《法学》和《新闻传播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八十余篇,其中在CSSCI期刊上发表四十余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等转载多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3项,湖南省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3项,其他项目十余项;获湖南省青年骨干教师、全国知识产权系统人才工作先进个人、湖南省121人才、全国宝钢优秀教师奖等称号,获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优秀成果三等奖,湖南省社科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三等奖,湖湘智库研究“十大金策”,湖南省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湖南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奖等奖励。
目錄
第一章人工智能专利法律问题研究述评
第一节人工智能专利法律问题国内研究
一、人工智能时代专利客体制度的变革
二、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专利权主体资格
三、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权利归属
四、人工智能相关发明的专利侵权
第二节人工智能专利法律问题域外研究
一、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保护问题
二、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权属问题
三、人工智能发明的侵权责任
第二章人工智能时代技术创新与专利制度
第一节人工智能技术与人工智能时代
一、人工智能的产生、发展及界定
二、人工智能技术的特点
三、人工智能技术发展阶段划分
四、人工智能时代与国家技术发展战略
第二节人工智能相关发明及其应用影响
一、人工智能参与发明的阶段划分
二、人工智能技术方案
三、人工智能参与发明的几种典型实例
四、人工智能相关发明成果类型
五、人工智能技术对专利创新的影响
第三节人工智能时代对专利制度的挑战
一、人工智能相关发明对可专利性的挑战
二、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对专利主体资格的挑战
三、人工智能技术对专利审查的挑战
四、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权利归属
五、人工智能相关发明的专利侵权责任
六、小结
第三章基于技术领域的人工智能专利布局状况
第一节人工智能主要技术分支
一、机器学习
二、AI芯片
三、自然语言处理
四、计算机视觉
五、语音识别
第二节人工智能相关专利现状分析
一、全球专利申请趋势
二、专利申请国家/地区排名
三、全球前十位专利申请人专利量及综合实力
四、在华专利申请趋势
五、在华前十位专利申请人专利量及综合实力
六、全球及在华专利授权率及驳回率
七、小结
第三节人工智能之机器学习专利现状分析
一、全球专利申请趋势
二、专利申请国家地区排名
三、全球前十位专利申请人专利及综合实力
四、在华专利申请趋势
五、在华前十位专利申请人专利及综合实力
六、全球及在华专利授权率及驳回率
七、小结
第四节人工智能之语音识别专利现状分析
一、全球专利申请趋势
二、专利申请国家地区排名
三、全球前十位专利申请人专利及综合实力
四、在华专利申请趋势
五、在华前十位专利申请人专利及综合实力
六、全球及在华专利授权率及驳回率
七、小结
第四章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保护的正当性
第一节人工智能相关发明的专利保护路径
一、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保护的必要性
二、采用专利制度保护人工智能相关发明的合理性
第二节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保护的正当性基础
一、洛克劳动财产权理论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
三、利益平衡理论解释
四、科斯定理解释
第五章人工智能专利权的主体资格问题
第一节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对专利权主体制度的挑战
一、专利权主体制度的基本理论
二、人工智能时代专利权主体的内涵与外延
三、人工智能从辅助工具向自主创造转变
第二节人工智能专利权主体资格的考察
一、现有理论评述
二、人工智能民事主体适格性的法理考察
三、人工智能发明人主体适格性的考察
四、授予人工智能专利权主体资格的实践及问题
第三节人工智能专利权主体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披露人工智能在发明创造过程中的作用
二、人类在人工智能发明创造中的最小贡献要求
三、超强人工智能时代的主体资格
第六章人工智能相关发明可专利性变革
第一节人工智能相关发明的可专利性现状
一、人工智能相关发明的可专利性条件
二、人工智能相关发明可专利性审查实践
第二节人工智能相关发明对可专利性的挑战
一、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可专利主题的分歧
二、人工智能算法对专利排除客体的冲击
三、人工智能应用发明的潜在危险性
第三节人工智能相关发明可专利性的域外考察
一、美国人工智能相关发明的可专利性
二、欧洲人工智能相关发明的可专利性
第四节我国人工智能相关发明可专利性规则的完善
一、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可专利主题的开放
二、人工智能算法专利适格性的认可
三、人工智能应用发明伦理审查的加强
第七章人工智能相关发明对新颖性的挑战
第一节人工智能时代新颖性面临的挑战
一、人工智能对现有技术检索的挑战
二、人工智能技术对单独对比规则的挑战
第二节人工智能时代域外专利法新颖性探究
一、域外人工智能辅助专利检索探究
二、技术进步下的域外新颖性标准变化
第三节人工智能时代新颖性标准的调适
一、调整人工智能辅助发明构成现有技术的标准
二、适当适用综合对比原则
三、坚持人工智能辅助专利审查地位
四、强化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提前披露义务
第八章人工智能相关发明对创造性的挑战
第一节人工智能时代创造性条件面临的挑战
一、创造性标准在专利法中的地位
二、人工智能相关发明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影响与挑战
三、人工智能技术对“技术领域”界限的影响与挑战
第二节人工智能时代创造性标准的调整依据
一、与“熊彼特假设”的契合
二、利益平衡恢复的帕累托标准
三、最优路径:提高创造性标准
第三节人工智能时代创造性判断标准的调适与运用
一、创造性“三步法”的适用
二、普通技术人员的拟制
三、技术领域的拓展
第九章人工智能相关发明的实用性挑战
第一节人工智能时代实用性要件面临的挑战
一、实用性审查标准的释义
二、人工智能相关发明对“可再现”审查的挑战
三、人工智能相关发明对“产生积极效果”审查的挑战
第二节比较法视野下实用性标准的变迁
一、美国实用性标准的发展
二、欧洲现代工业实用性的变迁
三、中国实用性标准的展望
四、“可再现”判断与信息充分公开适用问题
第三节人工智能时代实用性审查标准的调适
一、传统实用性标准对专利激励作用的抑制
二、“可再现”审查标准的前置
三、“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审查标准的强化
第十章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权归属
第一节域外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发明人资格探究
一、域外专利法“发明人资格”初探
二、DABUS案启示下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发明权属
第二节人工智能发明人资格证否
一、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创造性贡献”的认定
二、人工智能发明过程中“自由意志”的缺失
三、“人类中心主义”视角下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权益保护
第三节弱人工智能辅助发明的人工智能技术方案权属
一、人工智能参与发明权属分配困境
二、现有人工智能生成物权利归属方案及其述评
三、弱人工智能辅助发明各主体创造性贡献的判断
四、弱人工智能辅助发明的专利权分配
第四节人工智能“独立”完成发明专利权归属
一、强人工智能生成物过程“创造性贡献”探析
二、科斯定理下各方主体权益分配
三、强人工智能背景下专利权分配
四、人工智能生成方案改进发明的权属设想
第十一章人工智能相关专利侵权问题
第一节人工智能专利侵权类型
一、人工智能相关主体拆分专利侵权
二、人工智能相关专利的跨境侵权
第二节人工智能相关专利侵权理论探究
一、多主体拆分侵权理论探究
二、跨境实施人工智能专利的特征比对规则
三、人工智能相关专利侵权的理论反思
第三节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专利侵权规制
一、确立保护范围:“等同原则”的适用与限制
二、确定责任归属:“原因力理论”的运用
结语
附录国外DABUS案相关典型判决节选
Ⅰ. Stephen Thaler v. Andrew Hirshfeld
Ⅱ. Stephen Thaler v. Comptroller General of Patents Trademarks and Designs
Ⅲ. Stephen Thaler v. Commissioner of Patents
Ⅳ. Commissioner of Patents v. Stephen Thaler
美国弗吉尼亚州东区亚历山大市分部法院一审判决书(节选)
英国二审判决书(节选)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泰勒诉澳大利亚专利局一审判决书(节选)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澳大利亚专利局诉泰勒二审判决书(节选)
参考文献
后记
內容試閱
总序
  无可否认,湘潭大学法学院是中国法学教育界一个特殊的存在。其特殊性在于这所没有985高校与211高校光环并偏居一隅的大学,其法学院一直在中国高校法学专业教育园地占有重要一席。湘潭大学法学院创办于1982年,是湖南省成立最早、招生最早、师资力量最强、学科门类最全、招生规模最大、教学层次最齐全的法学院。翻开湘潭大学法学院走过的35年,学院每十年便跃上一个新的台阶,1983年正式建系并招收第一批法律本科学生,1993年获得湖南省第一个法学硕士学位授权,2003年获得湖南省第一个法学博士学位授权,2013年获批湖南省第一个法学类2011协同创新中心。此外,法学院还是第一批国家级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设有湖南省第一批国家级法学特色专业建设点、第一门法学类国家级精品课程、第一个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拥有全国唯一的“中国—非洲法律培训基地”,湖南省唯一的国家级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基地、唯一的全国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研究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单位、唯一的法学类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唯一的国家级法学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单位。
  2008年,乘《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之东风,依托湘潭大学综合性大学的优势和法学院强大的师资力量,湘潭大学成立了湖南省首家知识产权学院,致力于培养社会亟须的复合型、应用型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学院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等方面快速发展,搭建起一个多元主体参与、协同创新的办学平台。至今学院已经形成了包括全日制知识产权本科、自学考试知识产权管理(独立本科段)、知识产权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知识产权方向、交叉学科知识产权硕士和知识产权博士等层次完整、特色鲜明的人才培养体系。学院人才培养质量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可,被业界视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湘大模式”,国家知识产权局还专门向全国推介“湘大模式”。
  湘大法学院已经走过的35年,今日回望,虽然足以引以为豪,但湘大法律人当下最需要的却是不忘初心,继续前行。于是,就有了以湘大法学院35周年与知识产权学院10周年为契机出版的法学文丛,这是法学院与知识产权学院走向未来的新起点。她的问世,不仅仅是献给法学院与知识产权学院诞辰的贺礼,也是对为法学院与知识产权学院今天做出卓越贡献的前辈、关心法学院和知识产权学院建设的各界人士的回报,更是对法学院与知识产权学院未来发展的期待和激励。收入文库的著作有对学科前沿问题的瞻望,有对古老法律思想的重新解释,还有对当今世界与中国问题法律上的思考与回应。每一本著作都是学术交流的载体,是思想火花的碰撞,也是湘大法学与知识产权学术水平的展示。
  伟大的时代呼唤和激励不凡的智慧创造。在祖国走向复兴的今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我们有幸身处这正在发生的历史现场。应该有理由相信,湘大法律人与知识产权人一定能永葆创新激情,不断激发创作灵感,为中国的法治与知识产权事业做出湘大法律人特有的贡献。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湘潭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
  2017年7月
  代序:技术革命的专利法答卷
  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运用,加速了技术发明的创新过程。借助信息控制力,人工智能系统既可能辅助发明人或与发明人合作生成新发明,未来也可能具有独立生成技术方案的能力,为此《专利法》应当对如下问题作出回答:如何应对人工智能生成发明能否作为可专利主体、谁是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发明人和专利权人、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对专利授权判断标准的挑战等问题。技术革新与制度变革之间存在良性的互动。作为激励和保护创新的专利法,一方面,是科技进步与要素创新的平衡器,其制度设计会直接影响对各主体的激励;另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的飞跃促使专利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作出回应。因而,面对人工智能技术本身与其生成的技术方案带来的挑战,专利制度应如何作出回应既是重大理论前沿问题,也是对产业界极为重要的实践问题。《“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了“高效布局人工智能基础设施,提升支撑‘智能+’发展的行业赋能能力”,专利制度应当对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利法挑战予以回应。
  面对创新激励与产业发展需求,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刘友华教授的《人工智能时代的专利法研究》可谓恰逢其时,系统地回应了本人提出的“人工智能生成发明专利法之问”,并在此基础上有新的突破和思考。作者十余年来潜心研究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对知识产权法的挑战,知识产权制度应如何变革与回应等前沿问题。该书记录了作者对人工智能发展与产业发展的思考,是国内第一部系统研究人工智能对专利法律制度变革的大作,值得关注和推介。
  作为21世纪三大尖端技术之一,人工智能技术是工业40时代的技术基础。本书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清晰展现知识谱系,全面梳理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及相关专利布局状况;二是及时回应人工智能技术对专利审查的挑战,基于深度的理论探究,深入剖析了主体、客体、审查标准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三是科学把握人工智能相关专利的权属分配规则和侵权认定标准,为解决产业利润分配提供了范式。内容翔实、框架明晰、论证充分,且亮点颇多。
  全书立足产业发展脉络,详尽阐述了当前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现状以及相关专利布局。不同发展阶段的人工智能技术对专利法的冲击与挑战表现不同。基于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和超人工智能的阶段划分,与人工智能相关的专利可大致分为:人工智能技术本身的发明、人工智能技术添加在已有设备中提升功能性的发明、人工智能用于创造新发明以及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通过专利检索与情报学分析,人工智能专利布局大致立足于:机器学习技术、自然语音处理技术、图像处理技术、人机交互技术、AI芯片等人工智能技术的专利申请检索等,相关技术专利申请呈持续增长趋势,申请量已达115万余件,授权率相对较高,达70.0%,驳回率为24.6%。当前,人工智能专利申请集中于机器学习和语音识别领域,而我国机器学习和语音识别专利申请量全球领先,但国内企业或高校尚未出现非常强势的申请主体,亟待通过高校与企业的合作来提升人工智能技术的专利布局与市场转化。
  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进步给专利法律制度带来更多的是挑战。人工智能是信息技术迭代更新的尖端科技,其对于技术信息的机器处理、深度学习等模式,强化了技术信息的自动处理能力,更多的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冲击着人工智能主体认定、客体范畴、专利授权规则等专利法制度。在恪守“人类中心主义”的基础上,从人工智能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角度论证了弱人工智能时代中人工智能的辅助作用,而人工智能相关发明挑战了专利客体制度的可专利主题、专利排除客体和专利制度公共秩序。面对这一挑战,兼容与开放需并存。一方面,应开放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可专利主题,可设置较为严格的审查标准,认可人工智能算法的专利适格性;另一方面,加强人工智能相关发明的公共秩序审查,现阶段涉及侵犯个人信息、可能威胁人类社会、算法偏见的人工智能发明应作为专利排除客体。
  人工智能时代带来了专利数量的“爆炸”,专利审查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标准需作出调整。新颖性审查标准的高低决定了可获得专利权的技术方案的数量与质量。就新颖性而言,明确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现有技术范畴,可平衡激励理论下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价值导向。对实用性审查,应严格区分“可再现”审查与“信息充分公开”,将“可再现”审查置于前端;同时,强化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的审查,引入风险审查和绿色原则,过滤存在伦理道德风险的申请。
  人工智能对专利授权要件的挑战突出体现在创造性挑战层面。一方面,“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判断标准难以适用在人工智能领域。以“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拟制概念,要求专利审查员从所属领域内普通技术人员视角审查申请。但人工智能技术的生成过程可轻易满足现有“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审查要求,提高了发明创造的门槛,抑制自然人创新。另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将打破原有技术领域界限,其跨库检索能力,可整合多技术领域进行知识组合,将挑战技术人员的“技术领域”。创造性审查标准可从以下方面完善:首先,提高创造性高度,通过将创造性判断要素客观化的方式提高创造性标准;其次,重新拟制普通技术人员,仍采用“熟练技术人员”标准而非“发明机器”标准,将参与创新的人工智能技术水平仅作为创造性判断标准,即“活跃工人使用的技术”,打破技术领域的界限范围,综合人工智能与自然人的视角审查创造性,应用大数据等手段辅助审查。
  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应获得专利法保护后,其权属的分配决定了产业的激励模式。对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权利归属需前瞻性回应,判断人工智能发明创造过程中各方主体“创造性贡献”是关键因素。人工智能参与或独立完成发明创作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弱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与自然人“共同”完成发明;二是强人工智能或超人工智能“独立”完成发明。第一种情形中,人工智能作为一项辅助性技术参与发明,人工智能发明过程中涉及数据提供者、研发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等多个主体,数据提供者起到辅助作用,研发人对算法贡献作出创造性投入,所有权人具有投资人地位,使用人则属于发明过程的实施者。因而可根据贡献度大小,将研发人与使用人作为共同发明人,坚持“法定优先、约定例外”。第二种情形中,强人工智能时代或超人工智能时代自主生成发明,人类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创造性贡献度降低甚至没有贡献度,赋予利用和开发最有利的主体,即人工智能使用人,通过产权激励方式促进创新。
  人工智能在发明创造过程中的贡献逐渐增大,从“机器辅助”演变为“人机合作”,人工智能在发明创造过程中逐渐从辅助工具向自主创造转变,给专利制度主体基本理论带来了挑战,具体表现为主体资格的授予、人工智能相关主体的利益分配以及侵权责任认定。在DABUS案中各国坚守人工智能不具有发明人资格,这也是对产业发展的反思。研究表明,在超人工智能时代到来之前,仍应坚守“人类中心主义”的基本立场,不宜赋予人工智能以民事主体资格,应限定发明人为自然人。同时,应基于诚信原则与公平原则披露人工智能在发明创造中的作用,以区分技术方案的完成人以及区别专利审查标准;在发明创造过程中保证人类“最小贡献”要求,随技术发展该要求可适当降低。
  人工智能侵权认定应基于现有的权属分配,从促进产业的良性发展与相关主体的责任承担方式考量专利侵权的责任主体。人工智能相关主体对侵权行为的原因力,可成为应对“拆分侵权挑战”和“跨境侵权挑战”的良药。弱人工智能时代,实施选择、生产、销售行为的使用者适用无过错原则,承担主要责任;实施中立技术性行为的研发者以及辅助研发者,适用避风港原则,承担次要责任;实施监管行为的所有者适用过错原则,承担次要责任。在强人工智能与超人工智能时代,需严格界定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专利保护范围,可通过等同原则确定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专利保护范围,综合适用全面覆盖原则、捐献原则以及禁止反悔原则作为补充。还应注意撰写策略,提前规避侵权风险,并确定人工智能生成发明专利侵权的责任主体,即实施选择、生产、销售行为的使用者作为第一责任主体,承担主要责任;实施监管行为的所有者作为第二责任主体,承担补充责任。
  总之,《人工智能时代的专利法研究》作为人工智能专利法领域的第一部专著,基于技术革新与法律变迁视角,围绕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对专利三性产生的挑战及问题,就我国相关专利授权审查规则提出了应对策略,兼具实践性与前沿性,为相关立法的完善提出了体系性框架,并对专利制度变革提出了可操作性规则。在全球竞争视野下对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专利布局和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友华教授系我指导的博士后,极为勤奋,著述颇丰。欣闻其大作即将付梓,甚为欣慰,祝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出产更多高水平成果,是为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资深学者、教授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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