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绪论国际战争合法性研究第一章绪论战争比和平发达得早。——[德]马克思[德]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页。现实战争并不像战争的概念所规定的那样是一种趋向极端的努力,而是一种本身有矛盾的不彻底的东西,必须把它看做是另一个整体的一部分,而这个整体就是政治。战争无非是政治通过另一种手段的继续。——[德]克劳塞维茨[德]克劳塞维茨著,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译:《战争论(第三卷)》,解放军出版社2005年版,第946页;[德] 克劳塞维茨著,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译:《战争论(第一卷)》,解放军出版社2005年版,第26页。“一切文明都免不了经历战争。” [美]斯坦利·霍夫曼著,林伟成等译:《当代国际关系理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49页。“战争是政治单位所进行的、相互之间的有组织的暴力行为。”[英]赫德利·布尔著,张小明译:《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147页。威斯特伐利亚体系诞生以来,现代国家不断成长壮大,国家成为战争的合法垄断者。从此,一方面,国家使得战争的目的性更加明确,力量更加集中,规模也扩大到无以复加的地步;另一方面,国际社会交往的日益深入,国际共享的理念价值与国际组织、制度和法规的不断孕育繁衍,使得纯粹的嗜血屠杀、横征暴敛式的战争已退出历史舞台,战争变得越来越“驯化”,它所承受的由政治、道德、法律和社会判断织成的合法性律令变得越来越清晰和繁密。特别是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演进,国际社会得到不断发育,国际法规、制度也以空前的速度在创建、交织与延伸,战争的权利和行为越来越趋于依法化。正如赫德利·布尔在《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中所言,“国际社会不得不限制国家介入战争的权利”,不仅“通过传统的战争法规等手段,对战争的方式加以限制”,还通过正义战争学说和诸如《联合国宪章》等法律工具,来限定国家借以合法地发动战争的理由或原因。[英]赫德利·布尔著,张小明译:《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150页。可见,国际战争合法性已经成为现代国际社会发展和全球治理中日益凸显的议题和不可回避的问题。察势者明,趋势者智。本书顺应国际社会的深刻演进和时代的变迁变革,着眼于推进世界和平与发展以及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试图深化对国际战争合法性的认识和考量,强化对其规律的科学把握和理性运用。主要力求回答这样三个基本问题:一是,什么是国际战争合法性?就是要揭示国际战争合法性的内涵,深入探讨国际社会中战争合法性的支撑基础,有没有一个或若干个在历史长河中沉淀形成的、历久弥新的“基石”,以托起战争合法性的“大厦”?只有做出这样的探讨,才能在纷繁复杂的世事中,透过现象看本质,抓住事物的根本和关键,把衡量国际战争合法性的核心因素、相对客观的尺度弄得比较清楚。二是,怎样评判国际战争合法性?就是要探讨如何跳出用“是与否”的二元区分来衡量战争合法性,可否借鉴国际信用评价组织“标普” 即标准普尔,由亨利·瓦纳姆·普尔先生创立于1860年,是普尔出版公司和标准统计公司于1941年合并而成的世界权威金融分析机构,为全球资本市场提供独立的信用评级、风险评估等服务,总部位于美国纽约市。用不同的等级来评价一国信誉得失,或者借鉴气象预报用不同颜色代表不同天气状况以警示人们出行,从而用更具体的等级来分析、量化、评判国际战争的合法性程度。三是,国际战争合法性评判的意义与启迪是什么?这也是探讨国际战争合法性的归宿点所在,重点探讨战争合法性对提升国家软实力“软实力”与“软权力”,一般都与英文“soft power”相对应,因它们的内涵与外延都很相近,在学界对二者常不做区别,进行混用,但也有的做具体的区别。做区别的人认为,“权力”是影响控制的能力,“实力”是内在的禀赋和素质;“软权力”是“软实力”发展壮大的必然结果,“软实力”是“软权力”存在的基础与依据。“软实力”多在政治语境中使用,而“软权力”则还可涉及到企业和个人。“软实力”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文化的吸引力和感染力,二是意识形态和政治价值观的吸引力,三是外交政策的道义和正当性,四是处理国家间关系时的亲和力,五是发展道路和制度模式的吸引力,六是对国际规范、国际标准和国际机制的导向、制定及控制能力,七是国际舆论对一个国家国际形象的认可程度。而“软权力”,按照约瑟夫·奈的观点,是一种“影响别人选择的能力,如有吸引力的文化、意识形态和制度”。由于二者产生的基础基本一致,而本书重在考察战争合法性对其产生的意义,故不做具体的区别,并遵从中国的语境,一般用“软实力”,但当在引文内和其他必需的时机,也用“软权力”。乃至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大意义和内在作用机理,以及对于作为坚持和平发展、致力于民族伟大复兴和人类美好未来建设的中国,在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而不得不进行防御自卫,或是在国际舞台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而运用维和力量时,争取更加充足的合法性的启示。第一节研究的缘起国际战争合法性问题,既是国际社会探讨的古老话题,更是当今时代讨论的重要问题;不仅是法学专业的重要议题,更是国际政治社会学中的不懈追问。在全球化深入发展的今天,以更为宏阔、宽广的视野研究国际战争合法性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一、国际社会中的战争问题始终是国际关系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创造和平,就不能不研究战争。在人类文明和社会变革的演进中,作为“政治通过另一种手段的继续”的战争,往往成为人类社会“一种通常的交往形式”, [德]马克思、恩格斯著,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77页。既产生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正如马克思曾写道的,“暴力是每一个孕育着新社会的旧社会的助产婆”, [德]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61页。但也给人类社会带来深重灾难和无尽伤痛,列宁曾在分析当时所面临的帝国主义战争时指出:“战争把全人类带到了死亡的边缘”,“全世界正面临着一场大灾难”。[苏]列宁:《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第七次全国代表会议(四月代表会议)决议的引言》,《列宁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47—449页。数据显示,第一次世界大战,大约有6500万人参战,“夺去了2500万人的生命”;[美]亨利·基辛格著,胡利平、林华、曹爱菊等译:《世界秩序》,中信出版集团2015年版,第95页。而第二次世界大战,卷入战争人口高达20亿以上,造成9000多万人伤亡。正如民谚所云:“战争一开始,地狱便打开”,“战争是死神的盛宴”。所以,无论是从构建国际秩序、维护国家利益,还是从捍卫和平、维护人权出发,国际战争问题始终是国际政治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即使在未来相当长的人类历史内,战争仍然不会退出国际社会的历史舞台。一定程度上,忽视战争问题的国际关系理论是轻率的、不够成熟和完整的。和平与战争此起彼伏、隐显替行、相互交织,构成了“世界政治”这枚硬币相依相存的正面与反面,而容纳其中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军事等力量、因素,却因全球或局部形势演变的失衡与再平衡,使得这枚硬币不断摆动甚至翻转,形成了人类战争与和平交替的历史。第一次世界大战把维也纳会议之后因大国均势政策而维持的所谓欧洲百年和平局面打得粉碎,在对战争灾难的反思中,理想主义理论应运而生;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再一次击碎所有不切实际的幻想,同时期出版的爱德华·卡尔的《二十年危机(1919—1939)》成为国际关系理论研究重点从理想主义转向现实主义的先声,从而“第一次科学地论述了现代世界政治” Stanley Hoffmann, Janus and Minerva,“Essays in Theory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 Westview Press, 1987, p5。倪世雄教授在梳理冲突论时指出,“长期以来,国际冲突一直被视为国际政治的一个核心问题。冲突论与利益论、权力论一起,被称作为国际关系理论(特别是现实主义)的三个核心理论和研究方法”。 倪世雄等:《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9页。而这一理论显然包含了战争问题,因为人类冲突的极限就是战争。和平的年代虽岁月静好,但并不意味着矛盾静止。和平有时只是脆弱的外表,暗流涌动才是最彻底的现实。随着矛盾与不和谐因素与日俱积,当压力超过了临界点,战争将决堤奔涌、席卷而来。可见,当国际社会的发展因国家间壁垒高筑而致改革之渠渐趋淤塞时,战争将成为“泄洪”的唯一闸门。对于人类社会而言,很多时候“和平兮战争之所伏,战争兮和平之所倚”。
二、战争合法性问题是国际社会发展特别是全球治理下必须关注的问题全球化的过程,在一定意义上是人类走向单一社会的长时期、大规模的社会变迁过程,王逸舟:《全球化时代的国际安全》,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在这一过程中,“不同的国家集团被卷入这个历史变化进程的速度差异很大”,而且“可能它是急进与暂时倒退并存的一个长期过程”,[美]詹姆斯·N罗西瑙主编,张胜军等译:《没有政府的治理》,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6页。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安全等在内的诸领域的国际社会中的矛盾将交织激荡,因而维护世界和平、推进全球治理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就是如何看待和应对国际战争。因为一则,全球治理从主体上看是国家行为体与非国家行为体同行,从问题上看是安全问题与非安全问题并存,从手段上看是战争手段与非战争手段兼用的治理;再则,战争是政治体之间由于治理方面的重大分歧而发生的一种事实上的、大规模的、蓄意的武装冲突,其本质实际上是国际社会通过强权和武力实施的治理行为。Michael Gelven,“War and Existence”,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 1994全球治理面临着许多人类难以跨越的鸿沟,比如种族差异、文化隔阂、人类自身的缺陷(如不信任)、经济发展不平衡、宗教排斥等,不承认这些长期存在的现实,就会陷入理想主义的狂热或现实主义的悲观。[美]詹姆斯·N罗西瑙主编,张胜军等译:《没有政府的治理》,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译者的话”,第14页。所以,维护世界和平、推进全球治理并不意味着可以铸剑为犁,世界不再有硝烟;战争也并不一定意味着法度与秩序的倒退,不存在治理。现实可能是,战争会渐次发生,并不同程度地在一个不断发展的由清晰或隐含的理念价值与规制组成的框架下得到解决或释放。马克思曾写道:“在真正的历史上,暴力起着巨大的作用”,“但是在温和的政治经济学中,从来就是田园诗占统治地位”。[德]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21页。全球治理中,战争可能既是要面对的问题,也是不能忽视的工具。今天,全球化之势不可逆转,“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 习近平:《为建设更加美好的地球家园贡献智慧和力量——在中法全球治理论坛闭幕式上的讲话》,《解放军报》,2019年3月27日第3版。国家间相互依存,不仅复合性增强,程度也不断加深,权力让渡成为世界政治图景中不断增量的现实,战争所处的现实环境已然发生历史性变迁。但是,也必须看到,一些逆全球化因素在不断滋长,地区热点问题此起彼伏,非传统安全威胁持续蔓延,特别是冷战思维与强权政治不时死灰复燃,动辄重归对抗、干涉、扩张老路,“世界面临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突出”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58页。。特别是一些冷战做法日益恶化大国或区域关系,造成对立,给大国或国家集团带来地缘政治悲剧,甚至触发大规模战争横空出世。所以,维护世界和平,推进全球治理,关注和应对战争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如何既加深对国际战争合法性的认识,又进一步探讨战争合法性的具体衡量,对于正确审视战争、从严规避战争以及在迫不得已时合理运用战争,从而有效促进全球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三、战争合法性审视是与坚持和平崛起并不矛盾且为其必须重视的重大问题习近平指出:“中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不是权宜之计,而是我们的战略选择和郑重承诺。”习近平:《深化合作伙伴关系,共建亚洲美好家园——在新加坡国立大学的演讲(2015年11月7日)》,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6页。这充分表明了中国坚持和平发展的坚定立场。但是,重视战争合法性问题,并非放弃和平发展、倡导战争,而意在坚持走和平发展之路的同时,谨防战争陷阱和立足增强国家软实力的前提下理性应对战争。中国和平崛起是“通过和平的方式崛起、为了和平而崛起”江西元、夏立平:《中国和平崛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序言,第1页。,力争“和平地成为地区性大国和负责任的世界大国,避免过去几个世界强权政治图景中大国依靠武力崛起的老路,完成国家崛起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任务”郭树勇:《中国软实力战略》,时事出版社2012年版,第40页。。它不仅是中国梦的核心内涵,是实现中国梦的必然之路和坚定的战略选择,也反映了其他大国的根本利益。习近平在2015年9月28日出席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指出:“中国将始终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坚定走和平发展道路,无论国际形势如何变化,无论自身如何发展,中国永不称霸、永不扩张、永不谋求势力范围。” 习近平:《携手构建合作共赢新伙伴 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的讲话》,人民网,2015年9月29日。但是,和平崛起,并不代表其道路一帆风顺、毫无罹战之忧。事实可能是,中国越是崛起,其面临卷入国际冲突乃至战争的风险越是增大。这是因为,中国和平崛起,未必完全由中国主动与世界沟通和建构所能决定。权势和平转移理论告诉我们,权势和平转移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崛起国选择和平道路,另一方面是体系主导国包容崛起国的和平发展”。张春:《权势和平转移与中国对美战略选择》,《教学与研究》,2007年第3期,第65页。所以,更为突出的问题可能在于国际体系主导国能否真心实意地包容中国的和平发展。正如2015年9月在对美国进行国事访问时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重申的:世界上本无“修昔底德陷阱” “修昔底德陷阱”这一说法,源自古希腊著名历史学家修昔底德的观点。他在著作《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中表达了这样一个观点:当一个崛起的大国与既有霸权国竞争时,双方面临的危险多数以战争告终。雅典和斯巴达的战争之所以最终变得不可避免,是因为雅典实力的增长,以及这种增长在斯巴达引起的恐惧。现今,这一概念是指一个新兴崛起大国必然要挑战现存大国,而现存大国也必然来回应这种威胁,这样,战争就变得不可避免。,但是大国之间一再发生战略误判,就可能自己给自己造成“修昔底德陷阱”。《跨越“修昔底德陷阱” 习奥会给“地球村”一颗定心丸》,央广网,2015年9月26日。实际上,中国的快速发展早已引起了不少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的担忧,一时间“中国威胁论”甚嚣尘上,并且有个别国家利用人权、领土等各种问题制造事端,企图制裁、打压、分裂中国,打断中国发展进程,阻遏中国崛起。当然,这背后是根深蒂固的现实主义逻辑。在现实主义看来,“大国都是从霸权战争中脱颖而出的”,“和平变革”是国际关系中最为核心的困难。Torbjorn LKnutsen,“The Rise and Fall of World Orders”, Manchester: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1999, p21国家确保安全基本上要靠“自助”,国际体系中没有维持现状的国家,大国的崛起必然导致争霸战争,不存在和平权势转移。[美]约翰·米尔斯海默著,王义桅、唐小松译:《大国政治的悲剧》,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正如美国学者米尔斯海默多年前所预见的,目睹中国实力持续上升,美国很可能拉拢中国周边的部分邻国一起来遏制中国;而在台湾问题上中国对美国所扮演的角色非常不满。John JMearsheimer,“Better to Be Godzilla than Bambi”,Foreign Policy, January/ February 2005, pp47-48现实中,美国有过之而无不及,比如,反复拉拢部分国家炒作南海“航行自由”问题以围堵挑战中国。时任中国驻英国大使刘晓明曾在《卫报》网络版撰文指证说,“美国一边鼓噪所谓反对南海‘军事化’,一边频繁派军用舰机到南海‘秀肌肉’”,“美国提出的所谓‘航行自由行动’与国际法上公认的航行自由不能混为一谈”,“是美国为其在世界各地‘横行’提供的理由”,并奉劝“域外大国”停止到南海炫耀舰机搞“军事化”,让南海保持“风平浪静”。Liu Xiaoming,“China will not tolerate US military muscle-flexing off our shores”,The Guardian, 27 June 2018所以,当前中国周边安全环境呈现出“总体稳定,局部严峻,安全问题趋于复杂且风险加大”特点,台湾问题、南海问题等仍“被许多国家看作是制约中国和向中国讨价还价的有效筹码”。孟祥青:《孟祥青讲稿自选集》,国防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93、194页。可见,中国的国家安全正处在一个全面的拓展期,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参见彭东昱:《国家安全法旨在保护人民根本利益》,《中国人大》2015年第1期。在地理上遍布全球,内容上延伸至社会各个方面。没有一个安全问题是孤立的,没有一个解决方案是唯一的,没有一种影响是简单的,必须要有大视角研究解决。对国际战争合法性的考量,正是对走和平发展之路的战略丰富和坚强支撑。因此,有必要强化底线思维,既要从良好的愿望出发,同国际社会一道积极创造和维护和平的国际环境和稳定的国际秩序,走和平发展之路,也要从防御和自卫的角度关注战争合法性和合法性战争,用合法性的强制手段打破非法敌对遏制行动,抵御侵犯,维护主权,坚持人类正义,积极展示和提升国家软实力,为和平发展提供可靠保障。第二节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战争合法性与合法性战争,其实是随着国际社会不断发展,国际道义、国际制度、国际法不断成长,才逐渐进入人们视野的。赫德利·布尔说:“如果一群国家意识到它们具有共同利益和价值观念,从而组成一个社会,也就是说,这些国家认为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受到一些共同规则的制约,而且它们一起构建共同的制度,那么国家社会(或者国际社会)就出现了。” [英]赫德利·布尔著,张小明译:《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10—11页。战争合法性与合法性战争提法正是国际社会孕育的结果,而在更早些时候,这颗种子并不饱满,人们更习惯于从广泛意义上,用“正义性”“正当性”“道德性”来讨论战争。对此,中外研究都有悠久的历史,产生了灿若星河的著作,总体上形成了三大传统:一是和平主义战争理论,二是现实主义战争理论,三是正义战争理论。和平主义战争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在道德上不可能证明任何暴力行为的正当性,战争从根本上就是错误的,任何形式的暴力行为都不应被接纳与实施。国际社会各行为体在面对争端和冲突时,应当排除战争手段,因为国际社会总能找到诸如政治、外交等适当的方式。早在中国的先秦时期,生活于“礼崩乐坏”、乱世之秋的孔子,从理想层面就否定战争,致力于建立一个“天下归仁”的世界。而在西方社会,最强大的渊源是基督教的诫命。和平主义有着深远的影响,产生了大量的文献。一些和平主义论者坚持笃信非暴力手段抵制暴力。由于有人认为战争源于人性的缺陷,于是甚至提出了运用道德教育、知识普及来消除战争。如,他们有的试图从精神领域着手,另一些人则使用精神病学的研究方法。赫尔威蒂斯认为,道德是“人们为了尽可能以最快乐的方式生活而创造出来的方法科学”,它将“随着人们获得更多的知识而相应地得到发展”。而对此深信不疑的狄德罗则马上着手编纂他的《百科全书》,以深化和普及这种知识。 [美]肯尼思·华尔兹著,信强译:《人、国家与战争》,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55页。而珍妮·泰克曼作为和平主义战争理论的一个重要代表人物,将和平主义定义为“反战主义”。 Jenny Teichman,“Pacifism and the Just War”, Oxford:Basil Blackwell, 1986和平主义对战争不加区分地做了“不正当”的道德判断,对其根源无法做出科学的解释,因此,也不能提出有力的解决途径,从而难以形成补益国家政策的理论。 现实主义战争理论。这一理论从根本上否认战争中道德评判的可能性,将道德逐出政治真正的殿堂,甚至仅将其作为外交辞令或遮掩真实政治目的的“漂亮外衣”。现实主义认为,国家对自身的利益、权力和安全的迷恋,决定了它的本性追逐难能改变,特别是在无政府社会中,受到“人人相互为战”的“自然状态”法则的支配, [英]霍布斯著,黎思复、黎廷弼译:《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2013年重印,第92—97页。国际政治是零和博弈、权力之争,主权国家毫无例外采取自助方式追求权力,国家之间是敌人、对手的关系,因此冲突与战争是国际关系的最基本特征,权力与利益的重要性超过道义和理想的重要性, 倪世雄等:《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页。对此,十九世纪英国政治家帕麦斯顿(又译为“巴麦尊”)有段流传很广泛的名言:“我们没有永恒的盟友,也没有永恒的敌人,只有永恒的利益。我们的义务就是维护这些利益。”[美]亨利·基辛格著,胡利平、林华、曹爱菊等译:《世界秩序》,中信出版集团2015年版,第24页。也许,他们意识到了道德的存在,但认为国际政治缺乏道德环境,大多情况是“未曾有国家让自己身陷道德与现实的拉锯之苦中,道德价值是绝对的,但应用道德的环境天生就不完美”。[美]亨利·基辛格著,顾淑馨、林添贵译:《大外交(修订版)》,海南出版社2012年版,第15页。所以,“战争不受道德约束,也不应该受道德约束”,从而否认了战争问题上的道德话语。道义论点“可能被当作宣传语言,用以掩盖见不得人的动机,而且较强大的国家往往无视道义问题”。 [美]小约瑟夫·奈著,张小明译:《理解国际冲突:理论与历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5页。在中国古代,曾有“春秋无义战”之说,而以商鞅为代表的法家在战争问题上具有明显的现实主义倾向,反对仁义说教。《商君书》指出:“国贫而务战,毒生于敌,无六虱,必强;国富而不战,偷生于内,有六虱,必弱。”吴如嵩等:《中国军事通史(第3卷)》,军事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61页。引文意即,面对纷争之世,国家应积极进行战争,毒害就会疏散到敌国那里,“六虱”(六种祸害)就会失去市场,贫弱的国家也能走向强盛;相反如果国家强盛而不去进行战争,那么国内就会产生苟且偷安的风气,“六虱”就有市场,就会如瘟疫般传播开来,这最终会导致国家的削弱。现实主义思想在西方渊源久远,有着很多鼓吹者。远者可以上溯到古希腊时期的“现实主义之父” [美]小约瑟夫·奈著,张小明译:《理解国际冲突:理论与历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5页。修昔底德在分析伯罗奔尼撒战争史时的论断:雅典人力量的增强令斯巴达人感到恐惧,并迫使后者发动了战争,其中就隐含了这样一种理念。 [古希腊]修昔底德著,谢德风译:《伯罗奔尼撒战争史》,商务印书馆2018年版。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安全困境”或“修昔底德陷阱”。实际上,该部著作“最为显著的教益就在于使我们清醒地估计到,只要人类继续存在,人的天性一有机会就会一次次地战胜正义和法律的脆弱约束”;“所有这些城邦和国家的行动一般并不是出于正义,而是出于利益或其他动机”。 [美]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李天然等译:《政治哲学史》,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8—13页。后来,马基雅弗利的《君主论》、霍布斯的《利维坦》中所阐论的现实主义更是成为主导现代国际关系理论的重要思想。在二战之后,甚至冷战结束以来,现实主义一直为众多学者推崇,如汉斯·摩根索、乔治·凯南、亨利·基辛格、约翰·米尔斯海默,以及“新现实主义”的肯尼思·华尔兹、罗伯特·基欧汉等。即使在新现实主义代表人物肯尼思·华尔兹那部里程碑式的著作——《国际政治理论》中,也过于强调物质结构,把国际社会简化为系统的结构和互动的单元等关键要素,[美]肯尼思·华尔兹著,信强译:《国际政治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在体系结构和单元行为体中毫无文化含义。因此,亚历山大·温特在《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中评论道,“新现实主义者把无政府逻辑当作常数,实际上就是认为这种逻辑严格限制了国家的作用,使国家对无政府逻辑无能为力。我认为……它是物质结构理论的臆想,遮蔽了真正决定无政府逻辑的因素:无政府文化和角色结构。没有文化,新现实主义就只剩下一个肤浅的定义。” [美]亚历山大·温特著,秦亚青译:《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09页。正义战争理论。这一理论与其他理论一样源远流长,认为战争作为一种人类社会的特殊现象,完全可以运用道德判断。而且,“正因为其关系到人类生死存亡的极端重要性,对战争和战争中的行为作道德角度的思考才更显必要”。 [美]迈克尔·沃尔泽著,任辉献译:《正义与非正义战争:通过历史实例的道德论证》,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译者的话”,第4页。其实,人类从来都没有放弃过对战争道义的追问,即使是在现实主义学者笔下,也是一个绕不过去的话题。摩根索也承认国家道德的重要性和道德对国家行为的影响,从而成为其思想中最为复杂和矛盾之点。他说:“政治现实主义意识到政治行为的道德意义,同时也意识到在道德要求和政治成功需要之间不可避免的矛盾。” Hans Morgenthau,“Politics Among Nations—A Struggle for Power and Peace”, Knopf Publisher, 1978, p10中国自古崇尚正义、讲求道德,正义战争理论产生久远,并为历代推崇。如:《左传》中记载《军志》曰“有德不可攻” 朱梅生主编:《军事思想概论》,国防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页。;《孙子兵法》始计篇强调“故经之以五事,校之以计而索其情:一曰道,二曰天,三曰地,四曰将,五曰法”, 孙武:《孙子兵法》,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9页。这里的“道”即政治,就是“令民与上同意”,让老百姓认同、拥护君主,而其中重要一条就是战争要有道义,后来所说的“礼战”“义战”,也是这个意思。在西方,正义战争理论最早出自于《旧约》。《旧约》认为由上帝指令的战争是正义的,对战争行为也有着限定的规则——当然,不仅在基督教中,在伊斯兰教中,以“圣战”为核心的正义战争学说也包含类似的内容。基督教正义战争理论强调,上帝是至高无上的,并且是神圣的,上帝授意发动的战争不可能是邪恶的;同时,正义战争必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一是要有正当的理由,二是要有实施和控制战争的合法权力机构,三是要有达成战争目标的正确意图。以上两方面的结合便构成了基督教战争伦理观的基本内容,而前者又是整个基督教战争伦理的核心。圣·奥勒留·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是这一战争理论形成中的重要人物。他们根据《圣经》“路加福音”有关战争的内容,以及有关基督教先知的战争传说进行了理论的构建。在奥古斯丁看来,上帝命令的战争是正义的,要由合法权力来宣战,宣战也必须有正当的理由。他说,战争的真正邪恶是对暴力的热爱、报复的残忍、凶暴而无法平息的憎恨等。阿奎那在此基础上更清楚地表明,出于保护自身生存的目的杀死进攻者是自我防卫,是正当的。在诉诸战争时,要求有正当意图。这意味着扬善除恶时,纯粹出于正义原因,而法律权力不足以应对。文艺复兴运动不断兴起带来了巨大而深远的效应,在资产阶级人文思潮的强烈冲击下,上帝在政治文化中的统治地位被动摇,基督教的正义战争理论也被普遍的、抽象的原则和道义而取代。神治开始破灭,人本思想日益强大,法治思想逐渐萌芽成长。理性的分析融入对战争的道德思考,国际法特别是战争法进入了人们的议题,法律和道德两者的内在关系成为分析战争性质的新的增长点。其主要围绕两方面展开,一是开战正义,就是要确立起诉诸武力的评判规则。二是交战正义,就是在战争中要有一定的行为准则。关于屠杀平民是否合法、战犯处理、财产的分配等等,都是后者关注的主要问题。十七世纪的胡果·格劳秀斯和十八世纪的瓦泰尔就是其代表人物。格劳秀斯以其巅峰之作《战争与和平法》名垂青史。他认为如果不是为了个人或集团的自我扩张,而是为了达到或重建人类的自然目标——和平或平静安宁的社会条件,这样的战争就是正义的。他甚至认为反对真正野蛮人的战争是自然所允许的,“文明化的战争”在极端情况下是正义的。[美]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李天然等译:《政治哲学史》,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64页。他在《战争与和平法》的原形——《捕获法》中以两条基本的自然法为开端:“首先,要允许人们保护(自己的)生命,躲避那些威胁和有害的事物;第二,要允许人们为自己谋取并保留有益于生命的事物。”他还规定了另外两条法律,即“禁止任何人伤害其同伴”——这是不冒犯的法律,“禁止任何人占有其他人已经拥有的财产”——这是节制的法律。[荷]胡果·格劳秀斯:《捕获法》,转引自[美]理查德·塔克著,罗炯等译:《战争与和平的权利:从格劳秀斯到康德的政治思想与国际秩序》,译林出版社2009年版,第103—104页。并认为永远应以恩报恩、以牙还牙——惩罚那些违反不冒犯和节制原则的人,不要伤害那些没有违反这些原则的人。“这种正义的作用是双重的,对好的是保存,对恶的则是纠正。因此产生了这样两条法律:第一,恶行必须要加以纠正;第二,善行必须要给以补偿。”[荷]胡果·格劳秀斯:《捕获法》,转引自[美]理查德·塔克著,罗炯等译:《战争与和平的权利:从格劳秀斯到康德的政治思想与国际秩序》,译林出版社2009年版,第103—104页。因此,建于自然法规之上的两条法律和惩赏义务,就大致勾勒出了自然道德生活的最低限度要求。格劳秀斯等制定的国际法,“现在成为一个内涵不断扩大、被普遍接受的理论体系,旨在促进以威斯特伐利亚各项条约为核心的和谐关系”。[美]亨利·基辛格著,胡利平、林华、曹爱菊等译:《世界秩序》,中信出版集团2015年版,第23页。而瓦泰尔指出:“如果非正义战争能导致非法权力的话,公认法官不同意,就没有确定领地可以从战利品中获得,因为国家之间没有什么东西可以决定战争的正义;这样将永远可以要求讨回战利品,就像强盗抢走货物一样。”EVattel,“The Law of Nations”.这就意味着即使是非正义战争,通过战争获得的领土也应被视作合法。这个阶段正值资本主义在全球扩张殖民,可见,评判战争的正义与非正义,实际上是以崛起的资产阶级利益为衡量标准,是为那个时代资本主义扩张服务的。马克思主义的正义战争理论,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观察和分析战争,富有创见,独具特色。尤其是奠基人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形成新型的正义战争理论的创建做出了卓越贡献。其观点主要有:(1)战争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并非从来就有。马克思认为:“战争就或是为了占领生存的客观条件,或是为了保护并永久保持这种占领所要求的巨大共同任务,巨大的共同工作。”[德]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75页。恩格斯认为:“暴力仅仅是手段,相反地,经济利益是目的。”[德]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03页。(2)不能一概否定战争,战争在历史上还起着革命的作用。(3)战争有正义与非正义之分。衡量战争正义与否的根本标志,在于这种战争是促进社会进步还是阻碍社会进步,不是抽象的主观道德原则。(4)战争是复杂的,一场具体战争可能同时具有两种性质,也可能会从一种性质转化为另一种性质。因此,要结合具体的历史条件进行具体的分析。一般来说,被压迫阶级和代表先进生产力的阶级所进行的战争是正义的,压迫阶段和代表落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阶级所进行的战争是非正义的。此后,列宁、斯大林和中国的领导人都坚持与发展了这一理论。无疑,这一理论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因为它是在广阔而深厚的革命战争实践基础上的总结和升华。随着全球化的推进,民主、正义、法制、人权等理念不断传播,并为国际社会广为接受,特别是国际组织、国际制度和国际法的不断创立、成长和活跃,为人们深入思考正义战争,进而谈论战争合法性与合法性战争,从观念到现实提供了基础。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迈克尔·沃尔泽是西方当代正义战争理论代表人物。其已经出到第四版的代表作《正义与非正义战争》是探讨正义战争的经典著作。其观点与现实主义主张针锋相对,重在“通过历史实例的道德论证”,“为政治和道德理论收复研究正义战争理论的领地”。[美]迈克尔·沃尔泽著,任辉献译:《正义与非正义战争:通过历史实例的道德论证》,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7页。沃尔泽说,战争始终是“一种有目的的、经过深思熟虑的、有人应为其结果负责的人类活动”。所以,人们事实上总是在对战争和战争中的行为进行道德判断。道德并非是一副掩盖和扭曲现实的“有色眼镜”,可以随时摘下来以便看清真实的世界。[美]迈克尔·沃尔泽著,任辉献译:《正义与非正义战争:通过历史实例的道德论证》,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译者的话”,第4—5页。他认为人们发动战争总是受到两次从道德伦理到法律上的判断:一次是为什么要开战,即关于国家开战的理由;另一次是战争中有没有违背道德律令和国际法规则,也就是关于战争中使用的手段问题。“开战正义要求我们对侵略和自卫作出判断;作战正义则要确定行为是遵守还是违反交战的习惯规则或成文法。”[美]迈克尔·沃尔泽著,任辉献译:《正义与非正义战争:通过历史实例的道德论证》,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4页。该理论更加关注开战正义问题。虽然他有时认为侵略行为只是赞成武力抵抗的前提,但他通常肯定侵略行为足够证明求诸战争的正义。沃尔泽还探讨了开战正义与交战正义之间的关系,提出了“极度紧急时刻”,并讨论了四种应对方式,提出为了促进开战的正当性,“在面临迫在眉睫的巨大危险时越过战争规约”是正确的。[美]迈克尔·沃尔泽著,任辉献译:《正义与非正义战争:通过历史实例的道德论证》,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56—257页。当今,我国国内对战争的正义性(或合法性)研究一直有着较高的热度。如国防大学的朱梅生、薛国安,军事科学院的夏征难,西安政治学院的熊梅,南京政治学院的朱之江等,主要从军事思想、战争伦理学诸视角进行研究,而郭树勇、万俊人、潘兴明、李寿庭等学者则从国际政治社会、国际关系、国际法等更为广阔的视角对其进行了探讨。尤其是郭树勇教授对战争合法性、合法性战争的提出和研究具有一定的贡献。其一,提出了社会建构主义分析范式。郭树勇的《建构主义与国际政治》梳理了社会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并提出了建构国际政治社会学的独到思考。对诸如战争等无政府状态中的现象分析就浸透着这一理念。其二,提出了战争合法性问题及其初步分析原则。2000年科索沃战争一周年时他就战争合法性问题发表了看法,郭树勇、王义桅:《关于战争合法性与战争观念重构的对话》,《中国评论》,2000年9月号。后又在伊拉克战争爆发时撰文指出:“正义性是人类社会的千古主题,合法性基本上却是一种现代性。”并对战争合法性进行了初步揭示:“所谓合法性,就国际政治层面而言,至少要符合四个方面的原则:一是要遵循联合国法律准则;二是要符合正义原则;三是权力使用要适当;四是要适时反映国际意志的新变化。”郭树勇:《战争合法性与美国军国主义》,《博览群书》,2003年第5期,第9—10页。其三,较集中地阐释了合法性战争的内涵,并以其为重要变量考察了大国的成长。他在专著《大国成长的逻辑》中提出,之所以考虑用“合法性战争”而非“正当战争”或“正义战争”来研究大国成长的社会性因素,主要因为其“很有操作性”,而且,“战争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而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研究战争,合法性比正当性更接近社会科学而非哲学或者伦理学,便于进行准定量研究”。 郭树勇:《大国成长的逻辑:西方大国崛起的国际政治社会学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5—77页。更为重要的是,他自觉地运用了这一维度考察分析了近代欧洲社会形成后西方大国崛起成败的重要因素。正如他所言:合法性战争“在战争仍然具有合理性与现实性的历史条件下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大国的社会性成长,我们却不能反过来说大国成长必然需要合法性战争”,“一味地排斥战争的作用,那种完全不要战争与战略的外交大战略显然只是一种乌托邦”。 郭树勇:《大国成长的逻辑:西方大国崛起的国际政治社会学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2页。以合法性战争为变量对各大国社会性成长成败的案例分析参见该书有关各章。综上所述,战争理论的三大传统中,正义战争理论为战争合法性与合法性战争理论的最初主要源头,为其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与充足的成长营养,但从当前战争合法性与合法性战争的研究看,还存在不少差距,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思考和丰富发展。一是当前战争合法性的研究还过于狭窄,在一定程度上与战争正义、战争道义概念出现了混同、内容出现了重叠。正如前述,正义战争、道义战争、正当战争的研究更多地还停留于政治目的、道德伦理等范畴,即使在这方面也还有不少没有被重视之处,如当今国际社会中一些被普遍接受的社会价值观已经形成,比如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反对殖民主义和种族隔离的观念,以及遵守《联合国宪章》、维护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理念等。当然,也有其他一些价值观念虽尚存争议,比如尊重人权观念就因衡量标准不同致各国态度不一,但引起了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这些承载道德、习俗、信仰的共有理念非常重要,正如卢梭所说,“正是其他所有法律赖以成功的基础”,“具体法律实际上只是拱顶上的拱架而已”,但“只有那些发展缓慢的道德才是拱顶不可移动的基石”。[法]让·雅克·卢梭著,徐强译:《社会契约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6—87页。另一方面,合法性不仅强调“义”的维度,也就是要强调社会价值观念的认同,还要放眼国际“公意”对战争权力运用者的认可,以及对国际规则遵守的维度。只有这样才能更为全面地审视战争,才能对战争合法性有比较准确的判断。二是当前战争合法性的研究还过于浅显,缺乏深厚的理论根基、系统的理论框架和严谨的论证分析。往往以“是”与“否”评判合法性,且仅根据几条简单的原则来判断。但是,这些原则是怎么来的?它们与一些著名的相关理论之间有什么渊源?这些原则之间又有什么关系?战争合法性有程度上的不同吗?如果合法性不用“是”与“否”二元划分法,那么应如何进行划分?等等。这些都需要进行深入的、基础性的理论研究。唯有理论的根基扎得愈加厚深,分析阐述的观点才愈加准确、经得起辩驳。正如华尔兹所言:“在没有任何理论光芒指引的情况下,却试图寻找事物间的联系,就仿佛盲目地向一个看不见的靶标射击一样,不仅要浪费大量的弹药,而且即便击中了靶心,也无人知晓。”[美]肯尼思·华尔兹著,信强译:《国际政治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8页。三是当前战争合法性研究的落脚点还不够实。当前相关研究,除了少数是具有建设性的,更多做的是一些梳理和简要、较浅且似曾相识的评论,并没有将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去。理论的生命力在于指导实践。战争合法性与国际社会的成长关系如何?战争合法性对一个国家的软实力的成长有何重要意义?战争合法性对大国成长的价值何在?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做前瞻的、创新的思考。当然,本书囿于篇幅,最后仅对战争合法性与国家软实力的关系以及对中国的启示做概要的探索。以上存在的诸多问题与不足,正是本书希望予以思考、研究和试图回答的重点所在。第三节研究的视角与方法
一、研究的视角国际战争合法性问题,本身就是一个国际政治属性与国际社会属性都很强的问题。正因为它是一个战争之与国际政治的问题,因而不能单纯地从个体角度去分析;它又是一个可譬之为战争在国际社会多维“评价坐标”下“投影”的问题,因而国际社会的评价维度及其演变成为问题探讨的核心之一;它还是一个拥有国际社会塑造战争、战争影响国际社会两个互动过程的问题,因而应该动态而非静止、联系而非孤立地研究它。所以,总体上,本书主要以国际政治社会学视角,运用社会建构主义理论方法,对国际战争合法性及其相关问题展开研究。这一视角、方法,与经济学方法论是相对的。经济学方法论主要是将个体作为分析社会现象的出发点,把对所有研究对象乃至集体行为的分析简约为对一个理性个体性质的描述,而个体沉浸于其中的集体、共同体或社会体系等集体形式都是虚幻的、不真实的,也不为个体所左右的,所以,只有个体才是真实的,唯有立足对个体研究才能理解和解释社会现象。这一思维方法机械地反映到国际关系研究上,就是主要从国际行为体,尤其是国家的根本利益或最优利益出发研究问题,而否认或忽视国际社会对国际行为体的制约。这种经济学研究方法通常被称为理性选择的研究方法,为主流的传统现实主义、自由主义以及新现实主义、新自由主义所奉行。但是,政治社会学方法坚持的其实是一种建构主义方法,与一些主流理论的物质本体论不同,其本体论是社会本体论,“这种社会本体论认为我们所面对的世界并不是独立于我们的物质事实,而是我们实践活动的产物,是一种社会事实或社会类别。社会世界是一种主体间性的和集体意义的世界”。袁正清:《国际政治理论的社会学转向:建构主义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在社会中,物质资源如果脱离其存在的社会观念结构是没有意义的,换言之,它们只有通过自己嵌入其中的共同知识结构,才对人类的行动具有意义。Alexander Wendt,“Constructing International Politics”, International Security,Vol20,No1, 1995, p73其实,国际政治研究的社会学转向早在20世纪末已见端倪,彼时美国的国际关系学界已把文化与认同纳入到国际关系学科中来。Lapid, Yosef and Friedrich Kratochwil, eds,“The Return of Culture and Identity in IR Theory”,Lynne Rienner Publishers, 1996而中国国际关系理论界在世纪之交就掀起了国际政治社会学研究热潮,明确地提出了建设国际政治社会学学科的倡议,并在2001年至2007年的6年间知难而进取得了诸多成绩。适值中国学者为这一学科奋斗之时,国际关系研究会才着眼推动社会学与国际关系学的交叉研究和对话交流,创办了《国际政治社会学》杂志。郭树勇:《国际政治社会学简论——马克思主义的视角》,时事出版社2014年版,第5—6页。所以,基于国际政治社会学视角,也就是在对诸流派理论博采众长的基础上,更侧重于以国际社会为本体或背景,借用社会学方法,以国际社会的结构构成与演变、国际社会与国际政治之间互动、国际社会与国家之间互动的特点与规律等为依据和工具研究战争合法性问题,做到既注重体系宏观分析,又注重单元微观分析,还注重体系、单元间互动分析。具体地说,着重突出以下几方面。一是视角本体的集体性。该观点认同国际社会是客观存在的并持续进化的社会事实,国际社会对于融入其中的个体本质和行为方向具有规定性,行为体的任何行动意图都会受到所处国际社会环境的影响。因此,运用集体主义方法论,坚持从研究社会的集体形式中寻找答案,将战争行为体的考察置于国际社会之中,对战争合法性的研究依赖超越国家个体之上的国际社会共同体及其价值观念、规范、制度、主体意志等对战争行为的评价和塑造作用,避免使战争合法性讨论因局限于个体角度而无视国际社会现实情况,失去社会整体评判基础,成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主观辩解。二是标准维度的多元性。国际战争合法性的考察实际上是国际政治社会性在战争问题上的投射。赫德利·布尔认为,国际社会比国际体系更为进化,“国际社会是以国际体系为自己存在的前提条件的,但国际体系可以在国际社会并没有产生的情况下得以存在”。并指出,如果说今天的国家构成了一个国际社会的话,则是因为其具有某些共同的利益,或许还具有某些共同的价值观念,它们认为在相互交往时受到一些规则的制约,必须尊重对方的独立地位,履行业已达成的协议,且对相互使用武力的行为加以某些限制;同时,它们也互相进行合作以构建国际制度,如国际法、外交机关、普遍的国际组织以及有关战争的惯例与公约等。 [英]赫德利·布尔著,张小明译:《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历史其实证实了这一点。众所周知,现代国际关系肇始于欧洲“三十年战争”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与实施。“在当今时代,《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因开创了遍及全球的一种新国际秩序而具有特殊意义”,它“成了国际关系史上的一个转折点,因为它的条款不仅简单明了,而且涵盖范围广。国家,而不是帝国、王朝或宗教信仰,被确认为欧洲秩序的奠基石”。[美]亨利·基辛格著,胡利平、林华、曹爱菊等译:《世界秩序》,中信出版集团2015年版,第19、23页。和约不仅确立了国家主权的概念,肯定了国家不受外来干涉选择本国制度和宗教信仰的权利,还规定了国家间外交往来的方式,以及通过召开会议或举行磋商以求争端走向冲突之前就得到解决。所以,亨利·基辛格评价说:“到20世纪中叶,这一国际体系已涵盖地球各大洲,至今仍是国际秩序的骨架”,“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建立的架构是人类首次尝试把一个建立在普遍接受的规则和约束之上的国际秩序体制化”。[美]亨利·基辛格著,胡利平、林华、曹爱菊等译:《世界秩序》,中信出版集团2015年版,第24、25页。可见,国际社会的政治社会性有诸多表现。第一,主权国家间具有某种体现共同价值观念的国际文化,且这种文化正由涓涓细流逐渐汇成滔滔江水;第二,主权国家间形成了能给行为体带来可信任、可预期、维持稳定秩序的国际法规、制度和组织;第三,主权国家间缔结成了某种社会契约,而这种契约约束力越来越强;第四,国际治理离不开重要的国际力量发挥作用,其最根本的是大国,此外,还有重要的多边性国际组织,以及日益活跃着的国际非政府组织。 郭树勇:《国际政治社会学简论——马克思主义的视角》,时事出版社2014年版,第9—15页。所以,本研究注重从国际社会的政治社会性出发,确立和依据以共享价值观念、国际法规制度、国际社会赞同程度等核心因素为主体的多元维度标准,对国际战争合法性进行分析和衡量。三是体系单元的互动性。国际战争合法性是客观的、具体的,因为它受到所在时代主流价值观和基本法规制度的塑造与裁定;但也并非一成不变,它还要接受国际社会行为体的评判,毕竟人是一切历史的主宰,现实的国际公意十分重要。卡尔·波普尔把整个世界(宇宙)分为“世界1”“世界2”和“世界3”。“世界1”是一种物理客体或物理状态的世界;“世界2”是意识状态或精神状态,或许包括行为意向的世界;“世界3”是思想的客观内容的世界。 袁正清:《国际政治理论的社会学转向:建构主义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4页。显而易见,“世界1”具有物理性、客观性;“世界2”具有私有性和极强的动态性;“世界3”具有公有性和相对的静态性,往往作为集体知识或共有知识而存在。“世界2”在社会交往互动实践的作用下,其部分成果就会进入“世界3”,而“世界3”作为人类心智的产物,一旦创造出来,就具有客观实在性,并以“世界1”,即物理世界的形式表现出来,成为外在于我们的对象。与此相类似,评判战争合法性的理念价值、国际法规制度,就相当于“世界3”,而国际社会诸多相同或不同的意见则相当于“世界2”,国际社会的意见既会受到“世界3”的影响与制约,同时也会对其产生冲击和重塑作用。所以,在研究中,我们既要注意体系与单元的互动作用,看到单元离不开体系的塑造以及体系离不开单元的影响,也要注意国际社会行为体间的相互作用,看到可能会产生新的共享的理念价值和国际规制,进而重构定格战争合法性的社会事实。二、研究的方法国际战争合法性问题内涵的丰富性、深刻性和传承性,以及外延的广泛性、综合性和开放性,要求研究方法必须多元互补、量质兼析、众科并济、灵活增效。一是理论研究。国际战争合法性问题,其实渊源久远,但从现代国际关系角度来看,其脉搏主要在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形成之后日显清晰、雄浑、有力。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涉及政治学、国际关系学、战争学、法学、社会学、国际关系史、战争史等众多学科理论;单从国际关系学科领域看,就涉及到现实主义、自由主义、新现实主义、新自由主义、建构主义、全球治理以及国际政治社会学等理论或研究方法。在充分借鉴与吸收现有各种理论和方法成果的基础上,本书以国际政治社会学基本理论为主要分析视角,对国际战争合法性进行研究,试图吸纳古今中外有关重要理论营养,尤其是撷引现代国家体系形成以来国际关系方面的经典文献之精华,为国际战争合法性概念的阐释、理论框架的建构以及对现实问题的分析解答明确方向、奠定坚实基础。二是经验研究。经验往往是理论产生的沃土,理论是经验升华的结晶。即使是横空出世的理论,也离不开经验燧石叩击出的思想火花。所以,本书注重运用历史上的,重点是现代国家体系形成以来的典型战争实例来进行分析,归纳概括,以得出一般结论。尤其是在“国际战争合法性的案例考核”章节,注重收集选择全球化条件下发生的海湾战争、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和伊拉克入侵科威特等具体战例进行分析,并运用建立的理论框架进行验证,以实现理论与实践互为应证、深入阐论的闭合回路。三是实证研究。本书查阅了大量的文献资料,统计分析了部分历史阶段有关战争的数量以探寻规律,特别是对国际战争合法性基础的不同维度与合法性战争的相关度、大国成长与合法性战争的相关性等方面的论证重点运用了这一方法。具体体现,其一以1648—1989年战争争议问题为例,通过统计数据,分析领土问题变化与理念价值、民族国家创建问题变化与理念价值、经济问题变化与理念价值、王权强权与维护国家或政权的问题变化与理念价值、人道主义问题变化与理念价值的关系,以概括战争的理念价值的变迁。其二通过对1946—1989年冷战时期的49次主要战争或军事干涉行动与冷战后的17次主要战争或军事干涉行动的情况环比,来分析说明多边主义战争作为一种重要的实践范式正在兴起,并成为合法性战争的一种重要类型。其三是统计分析了美国从国家独立至1945年成为超级大国,发动或参与的8次大的战争的合法性情况,从而得出合法性战争所基于的理念价值本身会对国际社会产生价值认同力,为该国软实力注入丰富营养并促其显著提升这一结论。四是辩证研究。道德、价值、正义等都是有具体时代、民族内涵的,分别既具有跨越时空的内在统一性,又具有因时代、民族而异的特殊性,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即使是一些战争史实分析也不能脱离其时代背景搞教条式评判。譬如,在研究理念价值变迁时,遵循量变质变规律,注重截取长时期的战争问题分析,以更好地窥得全貌;在研究国际战争合法性的特性时,注意把握一般性与特殊性关系,采取与国内政治合法性相比较的方法来进行,以使其个性更为鲜明;在研究案例时,注意历史地、发展地分析问题,对不同历史条件下的理念价值和国家行为选择,不教条机械地苛求指责,而是历史地、发展地看待,以得出科学合理的分析结论。第四节研究的结构与创新点作为对国际战争合法性的基础性原创性研究,本书以国际政治社会学视角,围绕国际战争合法性的内涵、源泉基础、评判框架、常见实践类型以及现实中如何指导实践运用等问题,进行较为系统性、开创性的探索。 一、主要结构本书总体上按“国际战争合法性是什么—源泉基础在哪里—如何考量评判—怎样指导现实实践”这样一个逻辑链条,层层展开、步步深入进行研究。主体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包含第一、第二章,主要从总体上概述国际战争合法性的研究现状和本书的研究情况,阐述国际战争合法性的内涵;第二部分,包含第三、第四、第五章,主要构建和论述国际战争合法性的源泉基础、考量评判的理论,并以案例考核分析检验理论建构。第三部分,包含第六、第七、第八章,重点是围绕战争合法性理论运用,对国际战争或武力使用类型的合法性、国际战争合法性与国家软权力的关系、国际战争合法性对中国的意义与启示进行分析和论述。具体各章的概要是:第一章为绪论,主要阐述国际战争合法性研究的意义、现状以及本书研究的视角与方法、研究的结构与创新点等。第二章为“国际战争合法性的概念、特点与作用”,主要阐述国际战争合法性的定义,揭示其特点以及对战争、国家、国际社会发展的作用。第三章为“国际战争合法性的源泉基础”,这是本书的重点和主体理论框架,主要深入地论证国际战争合法性源自理念价值、国际规制、协商赞同基础,它们不仅构成合法性国际政治社会意义上的价值基础,还是其全球规范共识层面的工具参量。第四章为“国际战争合法性的程度考量”,这是本书理论框架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阐述合法性程度考量的程序、权重和等级,对于战争合法性的评判与衡量具有重要意义。第五章为“国际战争合法性的案例考核”,主要运用建构的理论框架进行实例分析,分别以海湾战争、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伊拉克入侵科威特为例来佐证前面的理论探讨,最后总结分析得出结论,深化理论认识。第六章为“国际战争或武力使用类型的合法性分析”,主要从传统与新兴类型两方面,对国际战争与武力使用常见类型,如正义战争、依法战争、多边战争、预防性战争、人道主义干涉等,进行合法性分析和解读,是对合法性理论的尝试应用。第七章为“国际战争合法性与国家软实力”,这是国际战争合法性理论的现实运用,主要以国家视角,探讨战争合法性或合法性战争对国家软实力的重要作用,以及如何辩证把握合法性战争的机遇。第八章为“国际战争合法性对中国的意义与启示”,主要以国家为视角,探讨战争合法性对中国的意义与启示,为中国在遭遇战争逼迫或为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而运用武力时如何争取更加充足的合法性提供借鉴。最后一小部分为结语,它既是对前面论述的概括与升华,也包含自由的“头脑风暴”,借以抒发对未来发展的浮思和展望。二、主要创新点本领域有关该主题研究的稀寥、可供直接借鉴资料的缺乏,决定了本研究必须勇于在诸多方面进行艰苦的开拓初创。概括起来,主要体现为“四个一”,即“一个概念内涵”的开掘,“一个理论框架”的构建,“一个理论模型”的建立,“一个现实问题”的探讨。1“一个概念内涵”的开掘就是对“国际战争合法性”内涵的深入探讨。在对“合法性”概念梳理并推论界定“国际战争合法性”概念的基础上,力避学界一般把国际政治合法性与国内政治合法性在很大程度上混同的误区,将国际战争合法性与国内政治合法性进行多角度比较,全面揭示其自身鲜明的特点;同时,从其对战争胜负、国家软实力提升、国际社会和平稳定的影响等三个层次,探讨它的重要作用。这一内涵的开掘,深化了国际战争合法性的理性认识,有助于为后面的论述提供方向性启示。2“一个理论框架”的构建就是 “三基四级”理论框架的提出和论述。这是本书理论创新的核心,既具科学性、系统性,又具基础性、原创性。“三基”,即国际战争合法性不仅要强调“义”的维度,检视是否合乎国际社会主流价值观念,还要放眼国际规制与“公意”的维度,考察战争施动者对国际规则的遵守以及国际社会对战争权力运用的认同的情况,通过论述概括出国际战争合法性的源泉在于理念价值基础、国际规制基础、协商赞同基础。“四级”,即依据国际战争合法性基础的权力特性表现,提出并论证国际战争合法性考量的等级可分为:合法性充足——绿色等级、合法性欠足——黄色等级、合法性缺乏——橙色等级、合法性丧失——红色等级。“三基四级”理论实质上就是关于国际战争合法性的形成与考量的理论,对于战争性质的认识与评判、战争的积极规避与合理运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3“一个理论模型”的建立就是国际战争合法性理论“三圈模型”的构建和阐论。图1-1所示就是一般情况下的战争合法性理论“三圈模型”。三个圈分别代表“三基”:理念价值基础、国际规制基础、协商赞同基础。三个圈所处的不同位置呈现出这三个基础的和谐与张力的不同程度,当它们相互重合或彼此分离则表示其最和谐与最冲突的两个极端,而更多情况下则如图所示:彼此部分地交汇,因而形成诸多重合度不同的碎裂化区域。A、B、C、D域所示的分别表示合法性充足、合法性欠足、合法性缺乏、合法性丧失等级的战争的分布区域。其中理念价值基础圈与其他圈没有交汇的部分——C(A、B)域,表示分布于此域的战争有的属于合法性缺乏,但也不排除有的属于合法性充足或欠足的时代战争。D域位于“三圈”以外,表示位于此域的战争不具有合法性的任何基础,因而是合法性缺乏的战争。图1-1国际战争合法性理论“三圈模型”
“三圈模型”可以变化地演示出各种不同情形,对战争合法性理论的构建具有重要的直观阐释作用。4“一个现实问题”的探讨就是着眼提升软实力,探讨如何辩证把握合法性战争机遇。第七、第八章归旨于探讨重要现实问题的解决,分“软实力是硬实力的社会化效应”“合法性战争富含软实力因素”“辩证把握合法性战争机遇”以及“国际战争合法性对中国的意义与启示”多个部分,对国际战争合法性与国家软实力关系、以大国崛起为背景的合法性战争机遇把握和中国的理性选择,进行独立思考与探索,具有一定的创新性。第二章国际战争合法性的概念、特点与作用国际战争合法性研究第二章国际战争合法性的概念、特点与作用一种国际秩序的生命力体现在它在合法性和权力之间建立的平衡,以及分别给予两者的重视程度。无论合法性还是权力都不是为了阻止变革,两者相结合是为了确保以演变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各方赤裸裸的意志较量实现变革。——[美]亨利·基辛格 [美]亨利·基辛格著,胡利平、林华、曹爱菊等译:《世界秩序》,中信出版集团2015年版,第75页。政治不仅仅是争夺硬权力的斗争,也是争取合法性的较量。——[美]约瑟夫·奈Joseph SNye, Jr,“Understanding International Conflicts:An Introduction to Theory and History(5th ed)”,Longman, Inc, 2004, p168研究国际战争合法性,摆在面前的问题首先就是:什么是国际战争合法性?国际战争合法性与国内政治合法性是基本重合的吗?如果不是,那么它自身又有着怎样的特点?国际战争合法性的功能作用何在?本章就这些问题进行探析,旨在为后面研究奠定基础。第一节国际战争合法性的概念战争一般是“独立的政体(国家)或政治团体之间有组织地使用武力的一种行为和现象”。 潘兴明:《战争与现代国际社会——基于联合国应对战争路径的研究》,《外交评论》,2008年8月刊。国际战争是战争中的重要部分,与国际冲突相类,可谓源同流近、神同形似。国际冲突常指“拥有不同程度实力的国家之间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发生的诸种错综复杂关系中最突出的表现”,而“冲突的极限就是发生战争”。倪世雄等:《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0页。因此,国际战争是国际行为体间,尤其体现为国家或国家集团与国家、国家集团或特殊非政府组织间的有组织的严重暴力冲突,目的在于解决那些无法通过和平的政治或外交方式解决的问题。随着时代的发展,国际战争变得越来越克制、有限,战争合法性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但是,国际战争是国家武力使用在国际上的蔓延,实质是政治权力的特殊运用,所以,先弄清与政治权力紧密相联的“合法性”一词的含义,对于界定和探讨国际战争合法性具有本源意义。一、合法性的内涵“合法性”这一概念其实是从西方引进的,是英文词汇“legitimacy”的意译,而“legitimacy”源于拉丁文“legitimus”,具有“合法(法律)”“正义”“正当”等意思。在英文中还有一词“legality”与此相近,有学者建议将其译为“合法性”,而将“legitimacy”译为“正当性”或“正统性”。周尚文、郝宇青等:《合法性视野下的苏联政治》,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但是,一些学者坚持认为将“legitimacy”译为“合法性”更恰当合理。北京大学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所高丙中教授认为,“legality(与法律的一致性)只是legitimacy(合法性)的多种意思之一,legitimacy不限于legality。‘合法性’(legitimacy)的‘法’是法度、规范,可以包括法律而不限于法律”。从翻译来看,legality确实在字面上翻译成“合法性”,但如果用“合法性”来翻译legality,则legitimacy从意译上就无更好的词与之匹配。“当我们把‘合法性’专用于翻译legitimacy的时候,我们虽然找不到一个简明的词来翻译legality,但尚能够差强人意地用‘与法律的一致性’这样的短语来表达它。”高丙中:《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这一译法在大陆已经约定俗成,且含义变得比较固定,特别是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译介的大量西方学术名著,基本上用了“合法性”之译法。所以,武汉大学教授张星久认为,沿用这一译法,一方面便于学术上的对话,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从语义上看,“‘合法性’意义上的‘法’在汉语语境中原本就有‘标准’‘规范’乃至‘正义’‘公道’等含义。……使用‘合法性’一词以表明legitimacy所含‘合乎某种正当标准’之义,应是比较妥帖的”。张星久:《论合法性研究的依据、学术价值及其存在的问题》,《法学评论》,2000年第3期。对于“合法性”之“法”,郭树勇教授在论述合法性战争时也指出,“这里的法既指那些人类普遍存在的永恒的自然法,也指不断变化的反映人类正当利益与权利追求的万国法,我们不能简单以目前时代的成文法来理解‘合法’的含义,正义、正当与合法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合的”;“革命战争属于合法性战争,这里的‘法’不是成文法,是尚未法律化的时代精神与时代意志”。 郭树勇:《大国成长的逻辑:西方大国崛起的国际政治社会学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6、81页。综上所述,“合法性”与“legitimacy”是中英词意准确互现的词,并且含义丰富,具有合法律性、正义性、正当性甚至真理性等多重内涵。但是合法性一词自出现以来,一般都用于探讨国内政治学方面的问题,因而也成为政治权力问题讨论的核心之一,并经历了漫长的发展与争论, 在合法性理论的发展中,马西利乌斯、威廉·奥卡姆、卢梭、伯克、马克斯·韦伯、哈贝马斯等学者都做出过有影响的论述。参见周丕启:《合法性与大战略:北约体系内美国的霸权护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2—67页。其内涵也得以不断拓展和深化。当代学者周丕启、张康之、杨光斌、孙国东、郭晓东、周尚文、孙学峰等都对其进行了很有意义的梳理或阐发。参见:周丕启:《国际关系中的政治合法性》,《世界经济与政治》,2002年第3期;张康之:《合法性的思维历程:从韦伯到哈贝马斯》,《教学与研究》,2002年第3期;杨光斌:《“合法性”问题再认识》,《河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郭晓东:《重塑价值之维——西方政治合法性理论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周尚文、郝宇青等:《合法性视野下的苏联政治》,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孙国东:《基于合道德性的合法性——从康德到哈贝马斯》,《法学评论》,2010年第4期;孙学峰:《国际合法性与大国崛起:中国视角》,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早在古罗马时期,合法性是指不受现实中群众影响的权力与永恒的原则相一致。 周丕启:《国际关系中的政治合法性》,《世界经济与政治》,2002年第3期。这也符合当时社会的统治模式还处于神治、人本思想尚未唤醒的情形。“在罗马,当合法性这一概念初次出现时,行使权力只有与永恒的过去相一致时,才被认为是合理的,而过去的神圣法律程序则是从创建时的决议条款中产生的。”因而,群众的忠诚程度并不能赋予权力合法性,一种假设的中间标准或原则,是统治者提出合法权威的要求是否有效的依据,而这种原则的客观性被看作是不受现有评论界或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所支配的。[英]约翰·基恩著,刘利奎译:《公共生活与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288页。 到了中世纪,合法性的含义中的神治观念没有根本动摇,但人本与科学思想开始苏醒。天主教重要政治思想家和经院哲学大师托马斯·阿奎那的一名弟子就曾提出合法性的取得不仅要符合神意,还要得到民众的同意的观点。 [英]戴维·赫尔德著,燕继荣等译:《民主的模式》,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58—60页。同时,合法性概念又进一步发展,融入了要建立在自然法同意基础上的观点。从文艺复兴到法国大革命前,合法性含义中的人本思想进一步巩固,但随着契约、法治的观念得到成长,社会契约论逐渐成为合法性理论的基础。社会契约论的核心是“政府是自由的具有道德的人同意的产物”。 [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著,邓正来译:《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04页。卢梭并不是社会契约论的开创者,对之前的这一理论也并不完全赞同,他有自己的理解与论述。他指出了光靠武力统治的局限性,指出:最强有力的人决不能成为任何时候都强的主人,除非他把武力转变为权利,服从转变为义务。Jean-Jacques Rousseau,“The Social Contract, Harmondsworth”, Middlesex: Penguin Books, 1968, p53马克斯·韦伯著名的国家定义指出,“在给定的领土内,成功地获垄断合法使用物质武力的形式”。HGerth and CWright Mills, editors and translators, From Max Weber:“Essays in Sociolog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4, p78韦伯的定义既强调了武力强制的一面,但也更强调了合法的属性。他的假定是权力对象的多数中有些出于义务服从国家,而另一些必须强迫服从,或者用武力防止他们坚持不服从。显然,国家使用武力被那些本身不需要强制而遵从的人们视为合法,而这些守法者恰恰给国家强制违法者赋予合法性。\\[美\\]丹尼斯·朗著,陆震纶、郑明哲译:《权力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页。卢梭认为个人的自由是不可妥协的,放弃了自由就贬低了自己的存在,抛弃了生命,“既然任何人对他周围的人都没有天然的权威,而且又由于强力自身根本不能产生权利,那么人们之间任何具有合法性的权威都必须建立在约定的基础之上”。[法]让·雅克·卢梭著,徐强译:《社会契约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页。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人与人的平等,又能使每个人获得与自己让渡的权利相等的权利。而指导集体行动的标准就是公意。卢梭虽然未对公意下一个明确定义,但强调合法性要建立在公意的基础之上,把公众意志(意见)或公共利益引入合法性的视野,显然赋予了合法性以新的意义。法国大革命之后,合法性的含义基本上已经蜕去了蒙昧的色彩,传统、民主以及合法成为核心理念。其理论基本可以分成两派,一派是保守主义,以伯克及保皇党理论家为代表,认为合法的权威必须来源于传统,大革命所建立的新制度由于没有建立在传统权威基础上,因而是不稳定的,将导致军人独裁。另一派是自由主义,以康斯坦、基佐和托克维尔为代表。康斯坦将民主等同于不受限制的人民主权,否认不受限制权威的有效性,认为公民拥有的个人权利是不能被破坏的,任何破坏公民权利的权威都是非法的,而合法性有两类:一是公开的,来自自由选举;二是心照不宣的,来自遗传。基佐提出了合法性的两条标准:其一是符合理性和公正,其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为人民所接受。而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认为美国的民主是合法的,因为它是以普遍的认同为基础的。 周丕启:《合法性与大战略:北约体系内美国的霸权护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3—64页。德国思想家和哲学家马克斯·韦伯对合法性的系统研究影响巨大。他将合法性统治类型归纳为三种基本类型:传统型、克里斯玛型(即魅力型)和法理型。[德]马克斯·韦伯著,林荣远译:《经济与社会(上卷)》,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41页。传统型统治,通常建立在一般地相信历来适用的神圣性和由传统授命实施权威的统治者的合法性之上;魅力型统治,通常建立在非凡地献身于一个人以及由他所默示和创立的制度的神圣性,或者是英雄气概,或者是楷模样板之上;法理型统治,通常建立在相信统治者的章程所规定的制度和指令的权利的合法性之上。他认为:“没有任何一种统治自愿地满足于仅仅以物质或者仅仅以情绪的动机,或者仅仅以价值合理性的动机,作为其继续存在的机会。毋宁说,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德]马克斯·韦伯著,林荣远译:《经济与社会(上卷)》,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39页。韦伯的合法性理论主要是经验性的,往往是对既定的事实予以认定,在他看来,具备政治合法性的条件就是统治者能够维持其统治地位以及社会公共秩序,做到了就理所当然地拥有。他没有告诉我们,“在强有力的命令不再被当作道德上的正当为人所接受的时候,哪一类型的统治将会盛行”。 [英]弗兰克·帕金著,刘东等译:《马克斯·韦伯》,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14页。有没有非法的统治范畴?至少在韦伯的系统中没有论及,尽管他清楚地认识到这在经验上是可能的。结果,在运用时,合法性理论沦为工具型合法性理论,因为合法性中所蕴含的“统治与服从”双重关系,被他改造成了“操纵与服从”单向关系。一方面,他清楚地认识到合法性对于任何政治系统的稳定与发展意义重大;另一方面,却又剥离合法性概念应有的“价值反思”维度,从而使政治合法性理论从“民众借以捍卫自身政治权利,并实现公共利益的坚强后盾与有益辅助”沦为“统治者自我论证其统治地位与统治权利的得心应手的政治技巧或操纵工具”。 郭晓东:《重塑价值之维——西方政治合法性理论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页。二战以后,合法性的研究进一步兴起。一方面,马克斯·韦伯的“工具型合法性理论”影响了后世一大批学者,他们沿着它的方向继续前行。如李普塞特在《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中认为,“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 [美]西摩·马丁·李普塞特著,张绍宗译:《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47页。并把这种合法性与“有效性”(即满足民众对政府治理绩效的预期)联系起来。美国政治学学者戴维·伊斯顿则将合法性的来源归结为三个方面,即“意识形态”“结构”“个人品质”,但并未系统深入地反思统治权利本身,只是重点论述了统治者获得民众支持与认同的政治手段如意识形态与政治构设[美]戴维·伊斯顿著,王浦劬译:《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317—318页。。亚历山大·温特说:“合法性问题之所以有争议,是因为国家的权利几乎总是在某些时候受到某些人在某种程度上的挑战。正因为如此,是否合法的问题是以人们的看法为基准的。”[美]亚历山大·温特著,秦亚青译:《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04页。这也反映出同样的不足。另一方面,一些西方学者尤其是葛兰西、卢卡奇、阿尔都塞、法兰克福学派的开创者(霍克海默、阿多尔诺、马尔库塞)以及德国当代思想家哈贝马斯和美国思想家詹明信等,开始从社会批判的角度对盛行的“工具型合法性理论”进行系统深入的检讨与反思。 郭晓东:《重塑价值之维——西方政治合法性理论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12页。他们更多地从大众赞同和服从依据的规范性对合法性进行研究。罗尔斯认为正义是合法性的核心源泉,《正义论》开篇即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安排有序,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哈贝马斯提出在对不适当的合法性理论进行必要的“解构”的同时,应注重重新“建构”起一个崭新的政治合法性理论,并力求经验主义与规范主义的结合,强调符合价值规范基础上的认可和支持,避免陷入忽视大众认可、片面追求价值绝对主义的误区。他认为,“合法性意味着,对于某种要求作为正确的和公正的存在物而被认可的政治秩序来说,有着一些好的依据”。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张博树译:《交往与社会进化》,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184页。 而且,他从自己创立的“交往行动理论”出发,认为“合法化危机是一种直接的认同危机”。[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刘北成、曹卫东译:《合法化危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65页。这实际上在强调,被认可的价值是抽象的,但也是具体的、鲜活的,总与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规范紧密相联。统治者是通过当时的社会规范来证明自己的政治秩序和政治权力的合法性的,而大众正是以当时的社会规范为依据,认可与其相一致的政治秩序和政治权力的。 周丕启:《合法性与大战略:北约体系内美国的霸权护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6页。总之,随着这种论争的演进,合法性的内涵在革故鼎新中,被赋予了丰富而深刻的营养,使得最初的含义拓充入比较稳定而十分重要的要素。一是被认同或同意。神治已经破灭,传统型统治已经式微,民本、民主、公意思想日益强大。所以,民众是否认可和同意对合法性形成具有重要意义。“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张博树译:《交往与社会进化》,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184页。,被统治者的首肯是合法性的第一个要求[法]让-马克·夸克著,佟心平、王远飞译:《合法性与政治》,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中译本序,第2页。。俞可平在谈到善治的合法性时认为:“它指的是社会秩序和权威被自觉认可和服从的性质和状态。它与法律规范没有直接的关系,从法律的角度看是合法的东西,并不必然具有合法性。只有那些被一定范围内的人们内心所体认的权威和秩序,才具有政治学所说的合法性。合法性越大,善治的程度便越高。取得和增大合法性的主要途径,是尽可能增加公民的共识和政治认同感。” 俞可平:《全球化:全球治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0—11页。二是一定的规范标准。统治并非无缘无故成为可能,民众同意也非盲目赞同,取得合法性对规范必须重视。权利的存在将价值作为先决条件,而价值构成了权利的内容。所以,处于统治地位的人和处于服从地位的人应该在这一点上达成一致,即政治究竟应该将何种价值作为自己所推动的目标?唯有此时,统治才成为一种权利行为。故伊恩·赫德认为:“合法性是指行为体从规范角度相信规则和制度应该遵守。”Ian Hurd, “Legitimacy and Authority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53, No2, Spring 1999, p318三是合法律性标准。合法性不等同于“合乎法律规范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它们之间没有任何必然逻辑。实际上,不仅合法性本身就保留着“与法律一致”这一理念,而且,在君权神授理念衰落之后,现代立宪主义的发展及权利不断趋向理性化,它们在合法性的进程中有助于增强“人为法”的作用及合法律性标准的重要性,以至于法律实证主义趋向于将“合法统治”归结为“合乎法律的统治”。让-马克·夸克著,佟心平、王远飞译:《合法性与政治》,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26页。原文参见[美]罗伯特·曼加贝拉·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自由出版社1976年版,第61—62页。事实也颇如此,现代国家中任何逾越法律法规的行为都会被认为损害权力的合法性,这是因为国家的权力来源及其运行一般均以法律法规的方式加以确定。但是,合法律性,或者说对合法律性的信仰,并不构成一种独立的合法性,而是合法性的一种重要来源。四是功能有效性。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总是与他们获得的利益相关。满足利益诉求往往是民众支持的第一动因。所以,合法性离不开有效性,政治系统必须普遍地满足民众的现实物质利益需要,如改善大众的生活福利等,否则其合法性就要受到挑战。二、国际战争合法性的定义通过以上对合法性的梳理和揭示,我们可以认识到,这种以国内政治为主要背景的合法性,拥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其实是对一般规律的提炼与概括,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同样适用于对国际战争合法性的界定。这是因为:第一,合法性实现了哲学方法的超越与升华。现代合法性的内涵要素和存在条件,尽管最初脱胎于国内社会,但却并不囿限于此,它经历了人类历史漫漫长河的淘洗,融入了政治权力无数成败得失的启示,把握了政治合法性的本质与核心,“基本上是在超越国内和国际区分的情形下对抽象的、一般化的权力所进行的哲学思考”。 李海龙:《论国际社会中的合法性》,《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第1页。第二,权力的主要行为体没有变化,仍是拥有并深谙合法性逻辑的现代国家。建构主义认为,“国际结构不是物质现象,而是观念现象”;社会的深层结构是由观念而不是物质力量构成的,权力和利益的意义和作用依赖于行为体的观念。[美]亚历山大·温特著,秦亚青译:《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8、23页。无政府状态下,只要存在由现代国家发展成的国际社会,存在权力结构,现代合法性的基本逻辑就不会凭空出现断崖式消失。第三,随着全球化的涌动、现代化的普及以及各国相互依存的不断加深,在全球问题的牵引、全球善治的昭示下,合法性信念不但难以一国独有,而且不会仅仅指向国家,国际社会和所有国际行为体将是它最大的拥有者和最广阔的应用舞台。所以,“现代合法性的一般条件是所有行为体或权力类型获得合法性的基础”。简军波:《现代国际合法性条件与美国的困境》,《世界经济与政治》,2007年第3期。国际战争合法性,因而在更本质的层面上,成为政治权力现代合法性以另一种形式在国际战争领域的延伸与表达。由此,我们不妨这样界定:所谓国际战争合法性,是指在全球化日益加深的情况下,国际社会顺应从无政府社会走向全球善治的趋势,依据一定的理念价值、国际规制 关于国际规制,下一章将做专门论述。简单地说,它是国际体系的制度化表现,包括国际组织、国际协议、国际准则以及国际惯例等,是国际秩序的基本架构。、民主共识等标准,对以国家为主的国际行为体间的具体战争权力和行为的自愿赞同与认可。 朱同银:《全球治理视角下的国际战争合法性》,《国际观察》,2012年第5期,第47页。这一概念显示出战争合法性有四个关键点:一是战争合法性的主要背景,即是国际社会不断发展,全球化与全球治理日益深化;二是战争合法性的评判对象,即以国家为主的国际行为体间的具体战争权力和行为;三是战争合法性的主要标准或来源,即国际社会共享的理念价值、国际规制、国际协商和赞同;四是战争合法性的核心本质,即国际社会对某次具体战争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