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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结合作者30年来代理中国政府、进出口商会、工业协会和企业应诉国外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参与代理中国政府在WTO的诉讼案件,以及代理中国企业上诉至欧盟法院案件的经验,有针对性地对《欧盟反倾销条例》中的核心法律条款作出分析和解读,省略其他不重要的法律条款。
根据中国应诉企业在贸易救济调查案件中所遇到的突出问题,本书有选择性地挑选了中国企业上诉至欧盟法院的典型案例,从法院对法律条款作出解释的角度,帮助中国应诉企业和专业人士准确理解法律条款的含义,以更宽泛的视角领会欧盟贸易救济调查的法律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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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蒲凌尘
蒲凌尘律师在世贸法律、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海关、投资和贸易合规领域具有突出的专业能力。蒲律师曾在欧盟总部从事法律业务20年,于2007年回国。在30年的法律实践中,承办逾百起案件。
蒲律师连续多年被钱伯斯评选为band 1贸易法律师;被Whos Who Legal评选为亚太地区最佳贸易法思想领袖律师,2019年被The Asia Lawyer评为亚太地区最佳年度贸易法律师。蒲律师曾被比利时鲁汶大学法学院、安特卫普政法学院聘请为客座教授,在西南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
WTO
蒲律师曾代理中国政府以当事方或第三方身份参与多起WTO争端解决案(中国诉欧盟皮鞋案、中国诉欧盟禽肉案;越南诉美国暖水虾案,阿根廷诉美国动植物措施案,印尼、古巴诉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案,阿根廷诉欧盟生物柴油案)。
反补贴调查
代理中国政府和企业应诉欧盟、美国、加拿大、埃及、南非、土耳其、印度等国家和地区发起的调查。
反倾销调查
代理中国企业和中国行业协会/进出口商会应诉反倾销和行业损害调查,涉及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印度、土耳其、印尼、越南、泰国、马来西亚、欧亚经济联盟、巴西、墨西哥、阿根廷、GCC(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巴基斯坦、南非、埃及等。
蒲律师协助代理中国企业上诉至欧盟一审法院、高等法院,并获得了数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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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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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经贸结构与竞争模式变化
第一节国际贸易格局
第二节中国经贸发展与产业供应链的变化
第三节国际经贸竞争模式变化引发规则调整
一、欧盟的规则调整
二、美国的贸易政策
三、其他WTO成员贸易政策
第四节欧盟与美国贸易政策、规则上的调整殊途同归
一、欧盟规则调整策略
二、美国的贸易政策与措施
第五节欧盟贸易救济调查规则的发展趋势
第二章欧盟主要组织机构、立法程序、法律体系以及欧盟法院
第一节欧盟主要组织机构
一、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
二、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三、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
四、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
第二节欧盟立法程序
第三节欧盟的法律体系
一、首要立法
二、欧盟缔结的国际条约
三、次级立法
四、补充性法律
第四节欧盟法院职能及诉讼程序简述
第五节普通法院的管辖范围与审理程序
一、普通法院的管辖范围
二、普通法院的审理程序
第六节欧盟法院的管辖范围
第三章欧盟法院审理贸易救济调查案件的原则
第一节欧盟普通法院审理贸易救济案件的原则
第二节上诉至欧盟普通法院的先决条件
一、涉案主体标准(individual concern)
二、措施与涉案主体相关标准(direct concern)
三、提起诉讼的利益标准(interest in bringing proceedings)
第四章《欧盟反倾销条例》倾销调查概要
第一节倾销调查涉及的主要法律条款
第二节反倾销调查期与调查时限
第三节抽样调查的意义
第四节申请单独税率调查
第五节抽样调查与新出口商调查之间的关系
第六节实地核查
第七节听证会
第八节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第九节实施反倾销措施
第十节调查裁定的披露
第五章欧盟法院判例对确立倾销的法律条款解析
第一节《欧盟反倾销条例》倾销调查核心法律条款
一、倾销的确定
二、产业定义
三、立案调查
四、反倾销调查
五、临时反倾销措施
六、终止调查或采取反倾销措施
七、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八、非合作企业
九、调查裁定披露
第二节欧盟法院判例与核心条款释义
一、准确引用法律条款与法院判例
二、第1条第4款被调查产品与相同产品的概念
三、确立相同产品适用的标准
四、欧盟法院判例与条款解读
五、法院涉及PCN的判例
六、确立正常值的法律条款
七、法院判例与条款解读
八、倾销幅度计算与调整项条款解读
九、单一经济实体概念与公平比较条款的适用
十、单一经济实体出口价格的调整
十一、产业定义与立案调查
十二、法院判例与条款解读
第六章《欧盟反倾销条例》损害调查概要
第一节损害调查的基本原理
第二节确立损害的法律条款
第三节《欧盟反倾销条例》第3条主要条款分析
一、第3条第1款实质性损害、损害威胁和实质性阻碍产业创建
二、第3条第2款损害调查的肯定性证据与客观审核标准
三、第3条第2款倾销数量与价格的审核原则
四、第3条第3款倾销产品的进口数量与价格的调查
五、第3条第5款评估损害调查涉及的经济指标
六、第3条第6款构成损害的条件
七、第3条第7款损害调查中的“归因分析”(attribution analysis)
八、第3条第9款损害威胁调查的原则和条款规定
九、损害调查期的确立
十、法院判例与损害调查核心条款的解读
十一、第3条第7款因果关系条款解读(causal link)
十二、第3条第9款确立实质性损害威胁的法律条款解释
十三、损害调查的宏观数据与微观数据的审核
十四、确立损害调查期与损害调查考量期的重要性
第七章复审调查、反吸收调查与反规避调查
第一节《欧盟反倾销条例》第11条核心条款解析
一、“日落复审”的法律条款
二、期间复审法律条款
三、新出口商复审法律条款
四、反吸收调查
五、反规避调查
第二节欧盟法院判例与主要条款解读
一、新出口商在抽样调查程序中的法律地位
二、复审调查与原审调查方法一致性问题
第八章《欧盟反倾销条例》第6条法律条款解读
第一节《欧盟反倾销条例》第6条核心条款
一、第6条第2款反倾销调查表
二、第6条第5款申诉权与听证会
三、第6条第7款查询资料
四、第6条第8款审核信息的准确性
第二节第6条的法院判例与核心条款的解读
一、第6条第1款审核调查期后信息的原则
二、第6条第2款反倾销调查表
三、第6条第7款各利益方查询资料的原则
四、第6条第8款审核信息的准确性
第九章《欧盟反倾销条例》第18条解读
第一节《欧盟反倾销条例》第18条核心条款
一、第18条第1款拒绝提交或不提交必要信息
二、第18条第3款使用可获得事实的例外
三、第18条第4款调查机关的义务
第二节欧盟法院判例与核心条款解读
一、实施第18条的原则和标准
二、第18条第1款必要信息的解释(necessary information)
三、证据、必要信息与调查机关义务
第十章《欧盟反倾销条例》第20条法律条款解读
第一节《欧盟反倾销条例》第20条核心法律条款
一、第20条第1~3款申请披露
二、第20条第4款最终裁定披露与裁定后作出的决定
三、第20条第5款披露评议时限
第二节欧盟法院判例与第20条核心条款解读
一、欧盟法院针对第20条第2款的解读
二、欧盟法院针对第20条第4款和第5款的解读
第十一章贸易救济调查涉及的欧盟法原则
一、欧委会的自主裁量权与司法审核标准
二、调查权力使用不当(Misuse of powers)
三、辩护权(Rights of defense)
四、裁定理由陈述(Statement of reasons)
五、评估错误(Manifest error of assessment)
后记
附件1欧盟反倾销调查程序常用词汇解释
附件2抽样调查表、原材料调查表
附件3欧盟反倾销条例
附件4WTO《反倾销协定》
附件5欧盟法院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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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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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前面的话
应诉反倾销调查由四个主要部分构成:(1)企业提交的证据、数据的完整性与准确性;(2)相关的法律条款与企业提交的证据、数据之间的关联度;(3)欧盟法院对法律条款的解释;(4)代理律师与应诉企业如何把握程序的关键点,向调查机关提出合理的抗辩与主张。
但是,很多中国企业认为,反倾销调查是应诉企业按照调查问卷、书证资料、数据表格的要求提交给调查机关的一项“劳动密集型”的工作。
的确,应诉反倾销的调查工作非常繁重,企业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来应对调查,但这绝不仅仅是一项“劳动密集型”的工作,其背后涉及众多的法律技术、应诉策略与法律抗辩技巧问题。我们在有些反倾销调查案件中发现,应诉企业存在因提交的反倾销调查问卷质量不符合要求而被调查机关惩罚的现象。
不可否认,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土耳其等少数世界贸易组织(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成员在针对中国企业应诉贸易救济调查案件中,采用与WTO规则相悖的歧视性做法。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不合理的规则或歧视性的调查方法,忽视调查问卷的质量,不去关注法律条款的分析与运用,不去研究事实证据与法律条款之间的关系。
当前,国际贸易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各国的贸易政策与规则都在作相应的调整。尤其自2016年6月欧盟修改《欧盟反倾销条例》后,不论是在法律条款的运用上,还是在技术层面上,都给中国应诉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欧盟在贸易政策和贸易规则领域中,一直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影响并主导了WTO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以下简称《反倾销协定》)中很多重要条款的修改、完善与制定。例如,欧盟积极倡导将抽样调查程序纳入《反倾销协定》中;推动完善了每5年为一期的“日落复审”(sunset review)调查规则;强化了损害调查的法律规定;澄清关联交易的反倾销税作为费用调整(duty as cost)问题等。
在创建反规避调查规则方面,欧盟不断完善和增补相应的法律条款,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反规避调查的完整体系,在规则和程序的设计上要比美国、印度等国家的反规避调查更加完善,更能体现贸易救济措施的理念和宗旨。
在反补贴调查案件中,欧盟将补贴调查延伸到了中国企业在第三国的投资行为,引起业内广泛的关注,因为这一做法超越了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关于补贴构成的要件之一,即补贴是发生在WTO成员境内的补贴(within territory of a member)。
在对外贸易政策、法律规则制定方面,欧盟影响了其他众多WTO成员的贸易政策与贸易救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尤其是某些发展中国家,在很大的程度上直接引入欧盟的规则,并借鉴欧盟的调查方法。
因此,学习掌握欧盟的反倾销法律规则与实践操作,对中国企业在应对其他国家的反倾销调查上,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本书不采取传统的著书模式,对法律条文逐一作翻译和解释,而是结合笔者30年来代理中国政府、进出口商会、工业协会和企业应诉国外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参与代理中国政府在WTO的诉讼案件,以及代理中国企业上诉至欧盟法院案件的经验,有针对性地对《欧盟反倾销条例》中的核心法律条款作出分析和解读,省略其他不重要的法律条款。
根据中国应诉企业在贸易救济调查案件中所遇到的突出问题,本书有选择性地挑选了中国企业上诉至欧盟法院的典型案例,从法院对法律条款作出解释的角度,帮助中国应诉企业和专业人士准确理解法律条款的含义,以更宽泛的视角领会欧盟贸易救济调查的法律与实践。这是笔者写这本书的初衷。
由于笔者的水平所限,在理解、解读、分析法律条款上会有局限性,也存在可商榷之处,谨望广大读者提出批评指正。
蒲凌尘
2022年12月28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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