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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编辑推荐】
本书糅合了具体问题的形式逻辑与实质逻辑,糅合了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糅合了刑法的实然规定与社会生活的常情常理常识要求,糅合了刑法的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对刑法学犯罪论的基本理论的进一步充实、深化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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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内容简介】
本著由“上篇:犯罪绪论”和“中篇:犯罪构成”、“下篇:犯罪形态”所构成。其中,“上篇:犯罪绪论”部分包括第一章“犯罪概念与特征”和第二章“罪名与罪状”。本部分先对犯罪概念、犯罪特征及其延伸性问题作了论证和解答,接着对罪状的定义、罪状的分类、罪状的明确性、罪名的分类与作用以及罪名的确定原则、确定方法与认定思维作了论证与解答。“中篇:犯罪构成”包括第三章“犯罪构成外在关系与四要件犯罪构成再肯定”、第四章“犯罪主体与犯罪客体”、第五章“犯罪主客观要件之一:犯罪主观要件”、第六章“犯罪主客观要件之二:犯罪客观要件”。本篇对犯罪构成所分解出来的诸多具体问题作了论述与解答。 “下篇:犯罪形态”包括第七章“犯罪形态之一:共犯形态”和第八章“犯罪形态之二:犯罪阶段形态与罪数形态”。本篇对共犯形态问题先后展开了共犯本质、共犯形态的追认、承继共犯、共犯脱离、共犯的共犯论述,并对共同犯罪的有关概念予以辨正或重新表述。接着,本篇又先后对犯罪阶段形态与罪数形态展开论述,且对犯罪着手、“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数罪标准、一罪分类等具体问题作出论证与解答,且提出了犯罪阶段形态认定与罪数认定的整体性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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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作者简介】
马荣春,生于1968年5月25日,江苏东海人;中山大学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博士后。自读小学开始,文学遂成为特别喜好,高考本科志愿顺序依次是中文、历史和法律,但最后读了商业中专。中专毕业后,先后在东海县商业系统做过统计员和保管员,同时参加法律专业自学考试,曾经做过2年律师并在法院工作3年;先后任教于南昌大学、江苏大学和扬州大学,现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系教授;江苏省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江苏省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南京市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出版专著5部,完成省部级课题4项,获得中国法学会第十三届“青年法学论坛”征文二等奖、中国法学会第十三届“法学家论坛”征文二等奖、第一届“方德法治研究奖”三等奖、江西省第十二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第十四届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二等奖等奖项;位列全国高校人文社科学者期刊论文排行榜(2006—2018)第4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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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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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上篇犯罪绪论
第一章犯罪概念与特征003
第一节犯罪概念003
第二节犯罪特征012
第三节犯罪概念与特征的延伸性问题解答051
第二章罪状与罪名068
第一节罪状的定义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068
第二节罪状的广狭义分类079
第三节罪状的特征分类080
第四节罪状的内容分类105
第五节罪状的结构分类108
第六节罪状的功能分类110
第七节罪状的明确性115
第八节罪名的分类与作用131
第九节罪名的确定原则、确定方法与认定思维138
中篇犯罪构成
第三章犯罪构成外在关系与四要件模式再肯定157
第一节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157
第二节犯罪构成与刑法典的关系165
第三节犯罪构成与犯罪形态的关系173
第四节对四要件犯罪构成批判的纠正与新疑虑的消除181
第五节对四要件犯罪构成的内序确定与核心重申209
第四章犯罪主体与犯罪客体217
第一节犯罪主体的必要性217
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224
第三节人工智能犯罪主体化批判231
第四节犯罪客体的必要性257
第五节犯罪客体的分层与分类264
第六节犯罪客体对违法性本质的包含270
第七节犯罪客体对非罪化事由的包含306
第五章犯罪主客观方面之一:犯罪主观方面349
第一节罪过形式的“知欲构造”349
第二节刑事违法性认识364
第三节期待可能性379
第四节罪责性的要素增减与构造性392
第五节犯意转化406
第六节“主观的超过要素”之否定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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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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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摘】
前言
刑法总论是整个刑法学的基础部分,而犯罪总论又是刑法总论的基础部分,故犯罪总论是整个刑法学的“最基础部分”或“最基本部分”。无论现代科技特别是网络科技带给社会生活和社会发展怎样的影响,又是怎样影响刑法实践包括刑法立法和刑法司法,其最终都要集中反映到刑法学的犯罪总论中来。于是,刑法学的犯罪总论需要在以往的基础上结合当下的生活实际而予以新的展开。
越来越热衷于对当下刑事领域的时髦事件或现象的讨论而轻视对基本理论的研究,是当下中国刑法学的一个倾向。然而,由于时髦事件或现象最终还是牵扯刑法学的基本理论,故当与刑法学基本理论渐行渐远,则时髦事件或现象的讨论也就陷入了“表面的学术繁荣”甚至“学术泡沫”。而这又反过来造成刑法学基本理论的越发贫瘠。发达国家一向重视基础学科教育而使得其科技长期保持发达劲头,这一事实可以用来类比我国刑法学领域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要性。此即《犯罪总论的新展开》的苦思背景。
本著由“上篇:犯罪绪论”和“中篇:犯罪构成”“下篇:犯罪形态”所构成。其中,“上篇:犯罪绪论”部分包括第一章“犯罪概念与特征”和第二章“罪名与罪状”。本部分先对犯罪概念、犯罪特征及其延伸性问题作了论证和解答,接着对罪状的定义、罪状的分类、罪状的明确性、罪名的分类与作用以及罪名的确定原则、确定方法与认定思维作了论证与解答。 “中篇:犯罪构成”包括第三章“犯罪构成外在关系与四要件犯罪构成再肯定”、第四章“犯罪主体与犯罪客体”、第五章“犯罪主客观要件之一:犯罪主观要件”、第六章“犯罪主客观要件之二:犯罪客观要件”。本篇对犯罪构成所分解出来的诸多具体问题作了论述与解答。 “下篇:犯罪形态”包括第七章“犯罪形态之一:共犯形态”和第八章“犯罪形态之二:犯罪阶段形态与罪数形态”。本篇对共犯形态问题先后展开了共犯本质、共犯形态的追认、承继共犯、共犯脱离、共犯的共犯论述,并对共同犯罪的有关概念予以辨正或重新表述。接着,本篇又先后对犯罪阶段形态与罪数形态展开论述,且对犯罪着手、“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数罪标准、一罪分类等具体问题作出论证与解答,还提出了犯罪阶段形态认定与罪数认定的整体性思维。
本著的上篇大致对应着犯罪问题的“是什么”,中下两篇大致对应着犯罪问题的“怎么样”,而犯罪问题的“为什么”则渗透在“是什么”和“怎么样”之中,且“为什么”糅合了具体问题的形式逻辑与实质逻辑,糅合了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糅合了刑法的实然规定与社会生活的常情、常理、常识要求,糅合了刑法的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于是,在前述架构中所形成的见解,无论是对以往犯罪理论的“老歌新唱”,还是“谱写新曲”,尽管最终仍属“一家之言”,都属于对刑法学犯罪论的基本理论的进一步充实、深化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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