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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改变以往中国动物福利文献往往以法条文本为单一维度,或只对国别法律文本进行介绍分析,而是着眼于深层次的东西方人与动物的哲学伦理思想基础,来分析一国动物福利立法需求与法律生成。同时,我国也需要正面回应当下现实层面从国家生物安全、食品安全和预防人畜共患病等多角度的社会安全需求。而且,各国人与动物的复杂伦理关系基础上,需要对野生动物、农场动物、动物园动物、实验动物和伴侣动物等进行分类型的动物福利保护与监管,以提高法律实施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此外,对各国动物福利从立法文本到执法实施立体展示。这些也是基于目前国外国内大量的一手的法律文本、外文文献、热点案例事件所做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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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赵绘宇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环境法专业教师。环境法学博士,经济法学硕士,经济学学士,主要研究中国环境治理、资源能源法与政策、中美环境政策法、气候变化国际法与国内法及政策等。具有相当的实务经验,曾于2009至2011年在上海闵行区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两年;2016至2017年上海市环境局法规处挂职任副处长一年。2012-2013年马里兰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从2014年至今在佛蒙特法学院暑期项目担任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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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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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论
一、中国动物福利法治是迫切需要的吗?——问题的提出
二、为什么《动物福利法》系统立法是应对风险社会的制度武器
三、中西方动物福利文献的梳理与分析
四、本书研究思路与篇章结构
章 影响动物福利法的主要社会因素
节 动物福利法的西方哲学伦理学基础
一、哲学与道德:如何对待动物
二、西方动物福利哲学观及动物福利运动
三、动物福利论与动物权利论的哲学/伦理学辨析
四、动物保护立法发展的几个阶段
第二节 中国古代的动物伦理学:兼与美国“荒野”精神的对比
一、中国传统动物伦理哲学和动物法律
二、内在价值之下中国古代动物伦理的体现:天人合一、万物平等、仁心仁政、生态美学
三、内在价值下的西方生态与动物与伦理观:“荒野”精神与心灵疗愈
四、工具价值下的动物保护的伦理与法律——永续利用伦理价值下的动物福利
五、中国少数民族生态观之下的严格的动物福利与保护法律
第三节 动物福利之宗教篇
一、宗教与法
二、宗教动物福利思想溯源
三、宗教视野下法律中的动物福利观
第二章 类型动物与动物福利法
节 实验动物篇
一、实验动物福利概述
二、实验动物福利的认证体系
三、实验动物福利的关键举措
四、国外实验动物福利立法
五、实验动物福利代表案例
六、国内实验动物福利立法
第二节 动物园动物篇
一、动物园的历史变迁
二、动物园伦理与争议
三、动物园福利解决方案
四、动物园福利法在中国
第三节 农场动物篇
一、农场动物的范围界定
二、农场动物的福利内涵
三、保护农场动物福利的多元化视角
四、工厂化养殖下的农场动物福利
五、国外农场动物福利立法概览
六、农场动物福利的经典案例
七、中国农场动物的福利状况及问题
第四节 伴侣动物篇
一、伴侣动物保护立法概览
二、国外伴侣动物福利保护借鉴
三、中国伴侣动物现状
四、中国伴侣动物福利立法探讨
第五节 野生动物篇
一、野生动物福利的主要国际法依据
二、狩猎野生动物福利问题
三、迁徙野生动物
四、野生动物运输
五、圈养野生动物管理
六、保护野生动物与福利
七、新的进展
第三章 国别动物福利法
节 英国动物福利法
一、当代方兴未艾的各国动物福利立法
二、16—18世纪的英国动物观与世界动物福利立法的肇始
三、19世纪后英国动物福利立法进程
四、2006年英国《动物福利法》
五、重点案例或事件
六、英国动物福利重要组织及项目
七、英国脱欧之后的法律
第二节 美国动物福利法
一、美国动物福利观念——动物福利论与动物权利论的论辩
二、美国动物福利保护立法概述
三、美国动物法律及其管辖范围
四、反虐待动物法
五、美国动物福利方面的法律法规
六、美国动物福利保护中的多元共治
七、关于美国《动物福利法》(AWA)强制实施的效力的讨论
八、美国推动动物福利的多元主体与社会力量
九、美国动物福利保护的经典案例
十、美国动物福利保护对我国的借鉴
第三节 新西兰动物福利法律与标准
一、新西兰动物福利立法的演进
二、作为独特财产的动物
三、新西兰动物福利立法中的屠宰规定与宗教例外
四、对1999年新西兰《动物福利法》“不必要”原则的解读
五、新西兰等国虐待动物的法律比较
六、新西兰动物福利法中的刑法规定
七、新西兰动物福利法中的国际治理——国际舞台上的国家声音
八、1999年新西兰《动物福利法》中的其他重要条款及规定
第四节 欧盟动物福利法
一、动物福利立法起源
二、动物福利立法进程及代表立法
三、欧盟动物福利立法的整体特色
四、动物福利区域性计划
五、欧盟动物福利立法的局限性
第四章 中国语境下的动物福利法治展望
节 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的现状调研、制度需求
一、我国动物福利相关立法进程
二、我国动物福利立法阻碍因素
三、我国动物福利保护的法律实践
第二节 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的体例、原则与制度构想
一、立法体例架构:基本《动物福利法》 特殊种类动物福利法
二、各主要国家《动物福利法》中的“动物”的范围对我国的启示
三、几个主要国家动物福利法律架构与演进历程对我国的启示
四、《动物福利法》立法体现“五大自由”原则及对我国相关立法的设想
五、更多的动物福利法中的基础性制度——以屠宰等制度为例
第三节 我国动物福利执法部门分割下的执法因应与公益诉讼司法实践
一、与动物福利相关的环境公益诉讼概述
二、与动物福利保护有关的典型案例
主要参考文献
一、中文参考文献
二、英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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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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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20世纪八九十年代,德国社会科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就提出了“风险社会”的概念,用以描述后工业社会的巨大变迁。贝克将风险界定为“系统地处理现代化自身引致的危险和不安全感的方式”。 现代社会中的风险之一便是人与动物的相处模式失衡,这种失衡将带来食品安全、卫生防疫和生命安全方面的全新挑战。近年来,由于疯牛病、禽流感,栖息地环境改变造成的人与动物的矛盾冲突不断,如截取近期的热点就有:西双版纳大象北迁,动物园动物吃人惨剧,濒危野生动物穿山甲因非法贸易难以遏制近乎灭绝……一个愈加明显的结论是,人与动物之间的紧张或者不合理的关系,会为社会带来难以估量的后续风险,“风险回旋镖”效应将使得人类自身迟早与这种未知风险狭路相逢。
许多国家大都有自己独立而综合的动物福利法,并且往往还配套有许多其他的具体法规以及相关标准。我国未来动物福利立法的思潮和进程应当怎样?
中国在3000多年前便已经提出“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等动物资源永续利用的思想,历经3000余年发展,我国对于动物的态度依然是利用为主,甚至包含过度利用。而国外早于19世纪初英国有了《禁止虐待动物法》(《马丁法案》)。这其中的文化差异、社会与经济因素又是如何左右中国动物福利法治发展的呢?
首先,应当说每个国家的动物福利立法,与该国的伦理和哲学思潮密不可分,更与该国的文化宗教和科技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因此,本文章主要是将一些多元的决定性因素放置在一起共同分析,以期把它们形成的思潮合力作为评判一国动物福利立法的根源综合性因素。本书将几大决定性因素归纳如下:伦理哲学、传统文化或宗教、动物认知科学等方面,尤其在对动物神经心理和认知行为的研究已取得突破性进展的今天,对一国的人与动物的关系会产生颠覆性影响,当然,科学发展与传统文化、伦理哲学在内的任何一种因素都难以独自成为决定性因素,而且传统文化的影响仍然根深蒂固,至少在中国仍如此。因此我国的动物保护法治面临传统文化与现代科技的深刻挑战。
当然,人与动物的伦理哲学基础依然是本书逻辑的起点,西方近几十年来动物福利派和动物权利派两大流派的论辩,一方面引发社会关注思考,另一方面各派基于自己流派的观点积极推动司法实践和动物保护运动。至少在美国的司法实务界已经撕开了一些以动物单独诉权等赋权型的案例来突破诉讼禁区。
而中国目前在动物福利立法方面相对滞后,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在于,自中国古代人与动物的关系的主流,仍是以动物资源的利用为主。其所带来的深厚的食文化和农耕资源化的人与动物传统关系,使我国在动物食用和动物制工艺品等消费领域与世界瞩目的不同特质。
本书第二大章的分类分析法,主要基本沿用分类的方式,针对世界通行主流的动物几大类型,将动物分为实验动物、动物园动物、农场动物、伴侣动物和野生动物五大种类。由于世界上这五种动物与人类之间的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差异甚大,因此,在各国即使是综合性统一的《动物福利法》当中也必须分类规制。例如,农场动物是现代工厂化畜禽养殖化发展以来,世界各国所面临的公共卫生新挑战,也是主要的安全挑战。由于农场动物本身的存在意义,就是人类蛋白质等营养物质之来源,却因密集涉及公共卫生与防疫安全的人畜共患病问题将人类带入风险社会。因此现代发达国家,比如,欧盟国家在农场动物福利方面的规定愈加详细。而伴侣动物由于与人类情感心理的密切连接,因此从动物内在价值和道义对待方面要求更高,然而防虐待的执法和监管却因分散和高成本而导致法律实施薄弱。又如,实验动物本身就是为了人类生命与健康福祉所带来的动物牺牲,那么对实验动物的福利保护和规制是否伪善等。动物园动物也在人类的科研和教育方面意义重大,但动物园对动物本身的圈养就极大了违背现代动物福利“五大自由原则”,该如何实现其动物自由?
在中国国内,这五种动物的分类方式所带来的监管属性和监管部门极为分散,因此我国将动物福利监管放在一部法律中,则实施法律会相当棘手。比如,野生动物和动物园动物的保护和管理,由我国林业部门主管;而实验动物由科技部门主管;农场动物以农业部门为主体进行监管;但伴侣动物表现出监管的分化——猫类伴侣动物目前尚未归属于任何部门,但狗类伴侣动物则由公安部门主管;等等。因此,由人与动物福利关系的复杂张力,以及在中国不可回避的监管部门分立所造成的实操困难,不同的动物保护观等,都会使中国的立法机关很难痛下决心订立一部统一的动物福利法。
本书将国别的动物福利法放在同一章中,这种体例显得比较制式化和俗套,似乎也有一些国内著作这样做过。但本书终决定选取这种方式是由于各国的动物福利法律从形成到特征,再到具体的制度都有着很大的差异与互补性,给中国的下一步的立法思考或借鉴留下了广阔的多元空间。因此,把它们放在一章有助于终的系统评估其他国家的法律。为第四章中国的立法与实践留下更方便与针对性的文献。
第三章以英国为起始,英国早于19世纪初开先河的《动物福利法》和反动物虐待的《马丁法案》,与英国工业革命蓬勃后的人类平权思想密不可分。而后英国又整合了20多部法律形成了目前的2006年的英国《动物福利法》。目前,英国的《动物福利法》的特征主要是历史悠久、判例丰富,同时提出了作为世界动物福利法基石理论的“动物五大福利与自由”,并对一些主要的《动物福利法》中的监管原则与理念进行了诠释。英国《动物福利法》对其他英联邦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美国动物福利派和动物权利派两大伦理哲学流派在司法领域进行了充分的司法尝试性诉讼,从而为黑猩猩、海豚等高智商和高感知动物争取到了独立的诉讼权利,堪称当代国家通过司法诉讼争取动物权利鲜明的国家。虽然判例当中也屡屡受挫,但是即使是受挫也极大地吸引了公众对动物福利问题的关注和思索,从而成功地推动了动物福利保护运动在美国的发展。此外,美国除了综合的动物福利法以外,其他的《二十八小时法》和《人道屠宰法》都具有很高的国际影响力和借鉴力。
欧盟作为当今世界上注重人与动物关系和动物利益的联合体,在动物福利保护理念上比较容易达成共识。此外,欧盟在农场动物福利立法方面在国际上为先进,这取决于欧盟的区域贸易活跃,以及在全球的农场动物标准的研究和引领。因此对我国这样一个肉食产品进出口大国有着非常深远的贸易和立法影响。而新西兰与澳大利亚是农牧畜牧产品的出口大国,有独特生态系统下的人与动物的相处模式,有丰富的动物福利法治创新。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动物福利立法都以严格和刑罚化著称,这为中国未来的动物福利法律的监管和实施提供了思想源泉。
本书终的落脚点是中国的动物法治文化到制度思维的形成。无论是伦理哲学的面向、分类规制的面向,还是国别立法和判例研究的面向,本质落脚还是为了促进中国动物福利法制的发展,缓解人与动物之间的紧张关系,使我国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乃至健康与可持续发展等战略安全方面能够有所提升。我国除了野生动物保护的国家立法以外,在人与多种类型的动物福利保护方面均较为空白,因地制宜地提出我国动物福利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思路,是本书的后一项也是根本的任务。
感谢汇业合伙人张秀秀律师在美国动物法方面及全程提供了大量的思想交流与素材。李芳涛研究生参与欧盟动物法、实验室动物与农场、动物等章节的撰写与讨论。邓海楠研究生参与宗教与动物法、英国动物福利法等章节的撰写与讨论。商道纵横咨询的陈烨女士承担了动物园动物福利保护法律的撰写。
感谢美国Delcianna Winders教授、上海交通大学郭延军教授、澳大利亚Deborah Cao教授等许多国内外动物法专家教授们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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