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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结合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案例,在借鉴比较法和相关学说、判例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民法总则的内容和体系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具体针对民法基本理论、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等内容展开了深入研究,并对相关问题提出了独到见解。全书体系完整,内容新颖详实,说理透彻,构建了中国民法总则的理论体系和知识体系,可供法学和法律工作者掌握民法总则基本原理和制度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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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王利明,湖北仙桃人,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曾任第九、十、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第十、十一届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曾获“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中国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学位获得者”等荣誉称号。代表作品有《民法总则研究》、《民法典体系研究》、《人格权法研究》、《物权法研究》(上、下卷)、《合同法研究》(第1~4卷)、《侵权责任法研究》(上、下卷)、《法学方法论》、《民商法研究》(第1~10卷)等,论著曾多次获得国家和省部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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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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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缩略语
编基本理论
章民法概述
节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
第四节民事法律规范的分类
第五节民法典的体系
第六节民法与商法
第七节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八节民法的渊源
第九节民法的适用
第二章民法的历史发展
节民法起源于罗马法
第二节近代民法及其特点
第三节现代民法及其特点
第四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第三节平等原则
第四节自愿原则
第五节公平原则
第六节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节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八节绿色原则
第四章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节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
第四节民事权利的客体
第二编民事主体
第五章民事主体的基本原理
节民事主体的概念和要件
第二节《民法典》主体制度的创新
第六章自然人
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监护的基本理论
第四节监护的设定、履行与终止
第五节宣告失踪
第六节宣告死亡
第七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八节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住所
第七章法人
节法人概述
第二节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法人的分类
第四节法人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节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机构
第六节营利法人
第七节非营利法人
第八节特别法人
第八章非法人组织
节非法人组织概述
第二节非法人组织的分类
第三节非法人组织的设立和代表人
第四节非法人组织的财产责任
第五节非法人组织的解散
第三编民事权利
第九章民事权利的基本原理
节民事权利概述
第二节民事权利的法定类型
第三节民事权利的分类
第四节民事权利的取得和变动
第五节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六节民事权利的保护
第四编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第十章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概述
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与相关概念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五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十一章意思表示
节意思表示概述
第二节意思表示的生效
第三节意思表示的形式
第四节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十二章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节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第三节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节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节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的法律后果
第七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三章代理制度概述
节代理概述
第二节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第三节代理的分类
第四节代理权
第五节职务代理和复代理
第六节代理权的行使
第七节代理行为及其效果
第八节代理权的消灭
第十四章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节无权代理概述
第二节狭义的无权代理
第三节表见代理
第五编民事责任
第十五章民事责任的基本原理
节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民事责任的分类
第三节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第四节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民事责任
第五节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第六节免责事由
第六编时效与期间
第十六章时效制度概述
节时效的概念和功能
第二节时效的类型
第十七章诉讼时效
节诉讼时效概述
第二节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
第四节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第五节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和延长
第六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后果
第七节诉讼时效利益的抛弃
第十八章期间与期日
节期间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除斥期间
第三节期间的计算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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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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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一、民法总则的功能
法典化就是体系化,民法体系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民法总则的确立。“总则编的设置,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早在18世纪,德国注释法学家在对《学说汇纂》进行系统整理的基础上,就已经提出了总则的理论构想。例如,达贝罗(C.C. Dabelow)和胡果(G. Hugo)在1800年前后就已经提出了总则的理念,但并没有形成关于总则的系统思想。一般认为,19世纪初,德国学者海瑟(Arnold Heisse)在其1807年出版的《普通法体系概论》一书中早阐述了民法总则的体系。但终完成总则体系构建的是德国学者萨维尼,他从法律关系的共同因素出发,从各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抽象出了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规范,形成了民法总则。在《德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以温德沙伊德等为代表的潘德克顿学派积极主张设立总则,这终导致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规定了总则编。该编以潘德克顿学说为基础,具体规定了人、物、法律行为、期间、消灭时效、权利的行使、担保等制度,这也是《德国民法典》的一大特色。
我国《民法典》借鉴《德国民法典》的立法经验,设立了独立的总则编。民法总则是通过“提取公因式”(vor die Klammer zu ziehen)的方式所确立的民法的一般性规则,它是民法典中基础、通用、抽象的部分,可以普遍适用于各个民商事单行法律。总则包含“民法典所赖以立足的抽象原则的阐述”,是对民法典分则全部内容的抽象和概括。在民法典中,总则的功能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规则的体系性。总则将民事权利的主体、客体,民事权利的体系、行使、变动、保护等一般规则提炼和抽象出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规则体系。总则促进了一个由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制度和规范所构成的、由具有内在一致性的价值所组合成的体系结构的形成。总则将民法的共同性规则抽象出来,从而与单行法相区别。民法总则提供了民商法各个部分共同适用的基本规则,具有统领整个民商事立法的功能,这也为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奠定了基础。我国虽然一直在立法中采用民商合一原则,但在《民法典》颁行前,此种立法理念并没有真正得到落实,《民法典》的颁布使民商合一从理论转化为现实。
二是价值的融贯性。总则编的设置实现了《民法典》价值的融贯性。单行法思维是一种并立的、割裂的思维,《民法典》实施后,应从并立思维向融贯思维转化。融贯思维则主要是指价值的融贯,由于《民法典》价值的体系性,庞大的民法典规则终形成了有机的整体。这就要求将整个民法看作基于一定的价值而形成的整体,将《民法典》的价值贯穿整个民商法部门。融贯思维要求以《民法典》价值为重要指引,这体现在《民法典》的解释与适用、漏洞填补、配套立法等诸多方面。总则编借助抽象的原则和具体的制度,为民事主体提供了广泛的私法自治空间,并充分弘扬了人文关怀的精神。总则编在多项制度和规则中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第1条开宗明义地宣告,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立法目的。《民法典》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价值理念,并确认了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基本原则,这些规定都强化了全社会诚实守信、崇法尚德、互助互爱、和谐和睦的优良风气。除上述民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外,总则编中关于主体平等的规定、法律行为中关于意思自治的规定等具体的制度也弘扬了民法的平等、自由等精神。
三是规则的基础性。总则是民商事法律体系中基本的规则。总则作为民法典的奠基部分,统领整个民商事立法,因而构成民法典中基础、通用,同时也是抽象的部分。如果说《民法典》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那么总则编则是“基础中的基础”,具有“压舱石”的作用,因而全面深入理解、把握好博大精深的《民法典》,必须从总则编着手。
四是规则的概括性。总则编所确立的关于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规则都是解释《民法典》各分编规则的基础。在《民法典》其他各编对某个具体问题没有规定的时候,必须通过总则编中的基本原则、制度加以弥补,从而发挥填补法律漏洞与法律空白的作用。此外,总则编中规则的抽象性与普遍适用性也为法律的发展留下了空间。从这个意义上说,总则编是民法规范的生长之源。
二、我国《民法典》总则编的特色
在我国,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编纂民法典的任务后,立法机关确定了“两步走”的方针,步是制定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我国立法机关正式通过了《民法总则》,这在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我国《民法总则》是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形成的,《民法通则》虽然同时包含了总则与分则的内容,但其主要是总则的内容。因此,《民法总则》的颁布也可以说是我国民事立法经验的总结,具有历史的联系性。第二步是进行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我国立法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颁布《民法典》,《民法总则》的内容成为《民法典》总则编。虽然在整个《民法典》的条文结构上,物权编、合同编的内容占了一半以上,总则编仅有204条,但是,总则编是《民法典》的总纲,纲举目张,整个民商事立法都应当在民法总则的统辖下具体展开。我国《民法典》总则编的特色主要表现在:
,内在价值的多元性。《民法典》秉持私法自治原则,将个人视为具有理性的人,尊重其依法自主地在行为能力范围内为安排自己事务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赋予民事主体广泛的行为自由,并使当事人之间的合法约定能够具有优先于任意法适用的效力。除私法自治外,总则编同时注重人文关怀价值,把“关心人、培养人、发展人、使人之为人”作为立法的重要使命,强化了人的自由和人格尊严的维护。《民法典》总则编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价值理念,并确认了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基本原则,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人性和人格尊严的价值追求是指引权利秩序建构的基石。”《民法典》总则编所秉持的价值虽然具有多元性,但各项价值之间是融贯的,且各项价值之间存在一定的层次性。例如,就人格尊严价值与私法自治价值的关系而言,保护人格尊严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前提,在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
第二,以民事权利为中心构建外在体系。与《德国民法典》以法律行为为中心构建总则体系不同,我国《民法典》总则编将民事权利作为外在体系构建的主线,总则编实际上就是民事权利主体、客体,民事权利的行使、保护等共同规则的提炼,民事主体其实就是权利主体,法律行为是民事权利发生变动的原因,代理制度发生于权利行使的过程中,时效则是对民事权利行使的限制。总则编第五章专门规定了民事权利体系,并保持了民事权利体系的开放性。这一体系不仅在组合和搭配上具有逻辑性、系统性,而且保持了民事权益保护体系的开放性。同时,总则编第五章在列举各项民事权益时,还构建了民事权益位阶。可见,民事权利作为一条红线,贯穿《民法典》总则编的始终,这既增加了《民法典》的科学性和内在逻辑性,也更加全面地展现了《民法典》的权利法性质。
第三,构建了较为完备的主体制度。我国《民法典》总则编确认了各类主体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将社会组织区分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其中又包括了各类组织,打破了传统的民事主体二分法,承认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在主体的类型方面形成了有效的制度供给。任何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者都可以从中找到适合自己的组织模式,从而依据民法的规定设立不同的组织,承担不同的义务,享有不同的权利。总则编通过完善营利法人制度,进一步促进了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并在目的层面对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进行限制,如禁止其向其成员分配利润,这也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社团的社会治理功能。《民法典》在调整社会组织体方面,通过承认社会组织的主体资格,发挥其能动性与对社会组织的有效监管并举,从而更好地发挥其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
第四,充分彰显了人文关怀精神。《民法典》总则编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者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强化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规定成年监护等制度,强化了对个人人身权的保护。同时,总则编还注重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强化对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保护,这些都彰显了人文关怀精神。可见,总则编不仅注重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而且注重对人的关爱和保护,形成了从物质到精神、从出生前到死亡后的完整的权益保护机制。
第五,赋予了民事主体广泛的行为自由。梅迪库斯指出:“私法自治给个人提供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使个人获得自主决定的可能性。”我国《民法典》对民事法律行为制度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的规定,在法律禁止的范围之外,民事主体均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这些行为自由是通过法律行为的方式实现的。《民法典》总则编区分了法律行为和代理,区分了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承认各类主体共同行为、决议行为的效力,确立了各类主体组织有效运转的规则。总则编在设立公司、合伙、独资企业等现代企业制度方面充分贯彻私法自治原则,鼓励当事人依法创设各类企业,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具有鲜明的实践性特点。总则编包含了诸多可以被称为“中国元素”的法律制度,有力地回应了实践的需求。例如,总则编在主体制度中确定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构建了特别法人制度与非法人组织制度;在监护制度中,构建了“家庭监护为主体、社会监护作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体系,强化了对被监护人的全方位、全过程的保护。此外,为适应互联网、高科技时代个人信息、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的保护需求,总则编还首次对个人信息、数据保护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总之,《民法典》总则编实现了价值的融贯、体系的完整和规则的齐备,充分体现了科学性、逻辑性和价值的引领性。
三、民法总则的学习方法
就民法学习而言,民法总则是民法中的一般性规则,体现了民法学知识的精髓,是具体民事法律制度展开的基础。研习民法总则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一是有助于深刻领悟民法的基本理念、价值、原则。总则的设立对弘扬民法的基本精神和理念具有重要作用,总则就是要借助抽象的原则来宣示民法的基本理念。尤其应当看到,总则可以借助抽象的一般原则为民事主体提供广泛的私法自治的空间。只有通过对民法总则的研究,才能对《民法典》各编中具体制度的设计及运用具有更深切的掌握和领会,才不至于停留在表面,甚至错误地理解、运用这些制度。二是有助于整体把握民法的体系框架。总则编的设置增强了《民法典》的体系性。民法总则是对民法各项制度和规范的高度抽象与概括,是无数民法学者分析研究后“提取公因式”的产物,而《民法典》的其他各编则是总则编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展开。因此,研究总则能够有效地掌握民法的体系,从宏观上把握民法的全貌。三是有助于培养和训练良好的法律思维方法。总则的体系构成本身有助于培养法律人归纳演绎、抽象思考的能力。同时,它也便于运用演绎式教学方法,从一般到具体,循序渐进地传授民法知识。四是有助于弥补法律漏洞,促进民法的发展。在《民法典》分编以及单行法没有就相关问题作出规定时,可能需要援引民法总则的一般规定,尤其是在存在法律漏洞时,更需要通过运用民法基本原则等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促进了民法的发展。五是有助于认知民法中基本的范畴,如人、物、权利义务以及民事法律行为。在成文法的民法传统中,依据民法概念抽象程度的不同,出现了概念之间的分层,如民事法律行为可进一步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共同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概念的分层性是民法体系得以形成的基础和前提。同时,也只有借助民法体系,才能比较准确地把握民法概念的内涵和概念之间的一致性。
总分结构符合从一般到特殊、从抽象到具体的思维模式,这实际上是符合认识论的一般理论的。但是,总则的规定大多比较原则和抽象,缺乏具体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尤其是抽象化的规定如果脱离了实际的社会生活,可能会成为游离于社会生活的“空中楼阁”。诚如德国学者梅迪库斯所言,无论先一般后特殊的规范原则多么简单明了,民法典对该原则的复杂贯彻都增加了其在适用上的困难。《德国民法典》作为一部在结构安排上颇具匠心的法典,并不适合非专业人士阅读理解。所以,学习民法总则必须要结合《民法典》的各项具体制度,认真研习,才能准确地把握民法的真谛。同时,总则的学习必须要与分则结合起来,仅了解总则的制度,可能不会举一反三,从而导致只知抽象概念、不知如何运用的后果。而分则是对总则的具体化和修改,因此,在总则的学习中,要注意总则与分则之间的协调性、《民法典》总则编与单行法之间的统一性,做到“目光在总分之间反复流转”。
民法总则的内容博大精深,本书中的缺点、错误在所难免,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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