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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本书作者根据多年工作经验,深入讲解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权纠纷的相关热点、难点问题。本书既全面总结了裁判规则,也注重揭示裁判规则背后所隐含的法理精神,尤其是针对不同意见的裁判规则作出评析,并从律师办理该类诉讼案件经验的角度提出专业意见,相信可以作为解决相关实务问题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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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自2009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正式上线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正式颁布,至今已有十余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机构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量获得了蓬勃的发展,商业承兑汇票进入电子时代。但是,很多企业至今未掌握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操作规范,仍沿用纸票时代的操作习惯,以至于丧失追索权。
本书围绕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权纠纷这一话题,总结提炼了70个话题,均是实务中常见多发、容易出错的重要问题。本书既全面总结了裁判规则,也注重揭示裁判规则背后所隐含的法理精神,尤其是针对不同意见的裁判规则作出评析,并从律师办理该类诉讼案件经验的角度提出专业意见,相信可以作为解决相关实务问题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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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李斌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科及硕士均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业领域:公司股权争议与控制权之争,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法、合同法、商业秘密、票据法领域)。
李斌律师曾在各地法院及各仲裁委员会代理过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并获得胜诉。主办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常年法律顾问等各类非诉项目逾百件,尤其擅长为重大民商事案件争议解决与投融资合作提出整体解决方案。
李斌律师先后出版了《企业家必知的100个法律风险》《公司保卫战》《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等著作,并多次受邀为专业院校、客户单位讲授法律实务课程。
王静澄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林业大学本科、硕士。专业领域:公司业务及银行金融,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投资并购、银企结构化融资及资产管理。
王静澄律师在成为专职律师前,曾长期在原环境保护部所属单位从事法律政策研究,熟悉政府政策法规设计及内部决策流程。后在某大型商业银行担任法务部门负责人,办理过大量的票据案件。
王静澄律师执业后长期为商业银行、资管机构的各类投融资业务提供法律服务,为多家上市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法律顾问,主办过多起上市公司并购案件,出版过《企业家必知的100个法律风险》等专业著作。
张德荣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主办过大量股权诉讼和控制权争夺案件,为股东间争议解决、控制权争夺及合理对价退出等提供咨询、诉讼、控告、协议起草等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并取得了良好效果;在最高院、省高院办理百余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在建设工程、执行异议等领域取得胜诉。
张德荣律师擅长公司法领域相关业务,出版过《公司控制权争夺战》《破产纠纷裁判规则解读》《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等多部实务著作;作为主要执笔人起草了《北京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业务操作指引》,并多次受邀在中国人民大学等著名高校或大型企业讲授“办理股权转让案件的52个实务问题”“股权诉讼与公司控制权争夺20讲”等课程。
赵宝荣,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注于企业合规、风控管理、民商事案件争议解决等领域,参与办理过一系列合同、票据、公司、执行等重大案件,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了《企业家必知的100个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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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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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电票支付与传统支付手段的区别
001 背书转让商票, 是否等同于完成了付款义务?
002 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开具并交付商票, 可否认定为履行完毕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
003 债权人可否拒收商业承兑汇票?
004 原告胜诉后, 可否拒绝被告以商票履行判决义务?
第二章 持票人基于基础法律关系维权
005 票据到期被拒付, 持票人是否可以依据 “基础法律关系” 向票据直接前手提起诉讼?
006 持票人选择基础法律关系起诉并获得胜诉判决后, 可否再提起票据追索权之诉?
007 票据未到期之前, 持票人可否基于基础法律关系向直接前手主张债权?
008 票据前手在未实际承担票据责任前, 是否可基于基础法律关系向其前手主张债权?
009 持票人因逾期付款丧失对前手追索权后, 是否可基于基础法律关系向前手主张债权?
第三章 持票人基于票据法律关系维权
第一节 票据追索权与提示付款
010 持票人可否于票据到期日当日提示付款?
011 提示付款的法定期限, 是从票据到期日当日还是从次日起算?
012 期前提示付款且承兑人期内拒付的, 持票人是否有权向全体前手追偿?
013 期前提示付款, 票据维持于 “提示付款待签收” 的, 是否会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014 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 会产生怎样的后果?
015 未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能否直接行使追索权?
016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显示 “提示付款待签收”, 持票人可否行使追索权?
017 票据状态显示为 “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 是否一定说明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
018 被拒付的情况下, 是否有必要再重复提示付款?
第二节 票据追索权权利时效
019 持票人应在何期限内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020 持票人应在何期限内向票据前手行使追索权?
021 票据权利时效属于除斥期间还是诉讼时效?
022 票据状态显示为 “提示付款待签收” 的, 六个月的追索权时效期间自何时起算?
023 持票人向票据前手发线下追索函的, 可否导致票据权利时效中断?
024 以票据基础法律关系起诉, 是否构成票据权利时效中断?
025 追索函邮件被前手退回, 票据权利时效是否中断?
026 票据权利时效中断后, 应重新计算票据权利时效, 还是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027 前手未提票据时效抗辩, 人民法院可否主动审查?
028 仅对部分票据前手行权, 时效中断的效果是否及于其他前手?
第三节 被追索人基于基础法律关系的抗辩
029 非直接前手可否以 “持票人与直接前手之间不存在真实交易” 进行抗辩?
030 直接前手可否以 “持票人与自身之间不存在真实交易” 进行抗辩?
031 票据债务人可否主张直接前手对持票人的抗辩?
第四节 票据追索权相关的其他问题
032 持票人仅进行线下追索而未发起线上追索的, 是否丧失对出票人和承
兑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033 持票人错误选择 “线下清算”, 会产生何种严重后果?
034 被迫发起非拒付追索, 是否会对后续行使拒付追索权产生实质性障碍?
035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 应如何证明享有票据权利?
036 基于民间贴现取得票据的当事人, 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037 电子商票的持票人是否可能因未按期限提示承兑而不享有追索权?
038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 “不得转让” 字样的, 背书受让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039 未将拒付事由书面通知前手, 持票人可否行使追索权?
第五节 票据再追索权
040 仅有持票人出具的清偿证明而未提供银行付款凭证的, 被追索人可否行使再追索权?
041 向逾期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付款的前手, 是否享有再追索权?
042 直接前手依基础法律关系向持票人清偿债务后, 其是否享有票据再追索权?
043 再追索权的权利时效期间从哪一天开始计算?
第六节 票据追索权纠纷之诉讼主体
044 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时, 如何确定追索对象?
045 商票存在回头背书情况, 持票人可否向全部前手追索?
046 在票据追索权诉讼中, 被告能否申请追加出票人为第三人?
047 票据前手是分公司的, 持票人可否把母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048 前手系一人公司的, 持票人可否将该一人公司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第七节 票据追索权纠纷之诉讼请求
049 票据追索权纠纷中, 哪些情况下持票人可以向票据前手主张差旅费和律师费?
050 票据追索权纠纷中, 利息如何计算?
051 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 利息起算点为票据到期日还是提示付款日?
052 未将拒付事由书面通知前手, 持票人是否丧失追索利息的权利?
053 持票人与出票人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的, 该约定是否有效?
054 持票人与出票人约定逾期利息高于 LPR 四倍的部分, 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055 票据追索权纠纷中, 持票人能否向票据前手主张公证费?
056 前手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持票人清偿后, 是否可向其他前手追索受理费、 保全费、 上诉费等前案判决确定的费用?
057 前手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持票人清偿后, 是否可向其他前手追索前案的执行费?
第八节 票据追索权纠纷之管辖法院
058 票据追索权之诉中, 持票人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059 票据追索权纠纷中未将承兑人列为被告, 承兑人住所地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060 起诉后撤回对某一前手的起诉, 基于该前手确定的管辖法院是否还具有管辖权?
第九节 票据追索权纠纷之起诉与固定证据
061 多张票据的票据当事人均一致, 持票人可否在同一案中就多张票据一并起诉?
062 持票人如何对电票系统中不能留痕的操作固定证据?
第十节 票据追索权纠纷之中止审理
063 人民法院受理被追索人的破产申请的, 是否应当中止审理票据追索权纠纷?
064 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刑事案件的, 票据追索权之诉是否中止审理?
第四章 票据前手破产时持票人的维权手段
065 前手被受理破产申请后, 持票人可否以该前手为被告提起追索权之诉?
066 出票人进入破产程序后, 持票人可否既申报债权又向其他票据前手提起诉讼?
067 出票人进入破产程序的, 持票人向其他前手主张票据权利是否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为前提?
068 就在出票人的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 持票人是否有权继续向其他前手追索?
069 出票人进入破产程序的, 停止计息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前手?
070 出票人进入破产程序的, 再追索权人可否向其追索已支付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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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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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政策整体朝着低负债、去杠杆方向转变,许多行业出现流动性的问题导致债务违约,尤以传统上就是高杠杆运营的房地产企业为甚。多家房地产龙头公司出具的商业汇票逾期事件频出,商票纠纷往往覆盖整个房地产行业上下游,由此成为一大类诉讼案件。
我们代理了多家公司的系列商票追索权诉讼,在此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不理解应当如何操作票据,很多法官、律师对票据问题缺乏系统理解和深入认识。在此背景下,我们系统研究了上万份裁判文书,提炼全国各地法院审理的相关裁判观点,并结合诉讼实战中积累的大量实务经验,形成本书。
自2009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DCS)正式上线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正式颁布以来,至今已有十余年时间。这期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机构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得到了蓬勃的发展,商业承兑汇票进入电票时代。但是,很遗憾的是很多企业至今仍未掌握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规范操作,仍沿用纸票时代的操作习惯,以至于丧失追索权。
例如,在纸票时代,持票人基本都会在票据到期日前向承兑人发起提示付款,这是因为纸质票据的传递需要时间,在到期日之前将票据寄送向承兑人,承兑人于到期日后签收票据,符合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但在电票时代,持票人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起提示付款操作的同时即可完成送达,如仍在期前发起提示付款,就必然会面临效力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均未明确承认期前提示付款的效力,实践中,部分法院也认为,持票人期前提示付款且未于法定提示付款期间内被承兑人拒付的,持票人丧失对除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票据前手的追索权。
再如,追索权须于法定期限内行使,否则持票人将丧失票据权利。纸票条件下,持票人通常通过委托开户银行向被追索人进行追索、委托律师向被追索人寄送追索函、到被追索人住所地进行追索、直接起诉被追索人等多种途径行使追索权,该等线下行权方式系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可的纸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方式。但在电票时代,《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票据的全部交易行为集中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持票人被承兑人拒付后理应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起追索。据此,如果持票人仍沿用纸票时代的操作习惯,通过直接起诉或线下发函的方式行使追索权,则可能会面临丧失追索权的重大风险。冲破纸票规则的桎梏,掌握电票操作规范,对保证电票持票人享有无瑕疵的追索权至关重要。我们真诚地希望,本书能让读者朋友们认识到电票规则与纸票规则的区别,指引依据电票规则实施票据行为,为可能发生的票据追索权之诉创设良好的诉讼条件。
票据追索权的制度设计看似简单,但还有很多细节问题需要特别关注,稍有不慎就有可能丧失票据权利。本书围绕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权纠纷这一话题,总结提炼了70个话题,均是实务中常见多发、容易出错的重要问题,本书既全面总结了裁判规则,又注重揭示裁判规则背后所隐含的法理精神,尤其针对不同意见的裁判规则作出评析,并从律师办理该类诉讼案件经验的角度提出专业意见,相信可以作为解决相关实务问题的有力武器。
我们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包括法官、律师、企业法务、法律研究者和当事人的诸多诚挚建议,在此一并表示感谢!同时,因我们都是在高强度的律师业务和办案之余从事写作,即使精益求精,错误或遗留之处可能还是在所难免,欢迎读者予以批评指正。也欢迎各界朋友与我们联系商票票据领域的重大疑难问题,我们的邮箱是:libin@yunti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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