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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保险合同法新论

書城自編碼: 3898093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周玉华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33719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06-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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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1. 内容丰富翔实,观点独到新颖。
2. 封面烫金、印金工艺,覆触感膜,制作精良。
內容簡介:
本书分为上、下两编。上编为保险合同总论,按照《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和第三编第一分编合同通则的章节顺序,从合同订立、合同解释、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与转让、合同终止的顺序逐一探讨民法与保险法之间的辩证关系。下编为保险合同分论,就实务中出现的保险合同的重点、热点和疑难问题进行分析。本书既全面吸收了保险法的研究成果,又对学术界、司法和保险实务界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系统、深入的阐释,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为广大保险法工作者提供了理论和实务的指导。
關於作者:
周玉华,湖北武汉人,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2004-2005年获“志奋领”奖学金赴英国帝国理工大学学习,取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兼职调解员、财政部PPP专家库法律类专家,中国保险法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先后在多家大型保险公司工作二十多年。著有《保险合同法总论》等专著十余部,在《中国法学》《法学评论》《保险研究》等法学刊物发表论文六十余篇。
目錄
上编 保险合同总论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特征
第三节 保险合同法的概念

第二章 保险利益
第一节 保险利益学说的历史演进
第二节 保险利益的意义
第三节 保险利益的内容
第四节 保险利益的转移
第五节 保险利益的消失

第三章 保险合同的种类
第一节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第二节 损害保险与定额保险
第三节 积极保险与消极保险
第四节 海上保险与陆上保险
第五节 为自己利益保险、为他人利益保险、为自己或他人利益保险
第六节 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
第七节 原保险与再保险
第八节 现在保险、追溯保险、未来保险

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关系人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第三节 保险辅助人

第五章 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与解释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成立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生效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

第六章 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投保人、保险人的权利
第二节 投保人、保险人的义务

第七章 投保人的具体义务
第一节 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第二节 如实告知义务
第三节 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
第四节 保险标的的安全维护义务
第五节 投保人合同变更的通知义务
第六节 保险标的转让的通知义务
第七节 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和资料提供义务
第八节 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防损救灾义务
第九节 协助保险人进行代位求偿、应对索赔和协助保险人应对索赔的义务
第十节 严格遵守合同条款约定的义务(特约条款)

第八章 保险人的具体义务
第一节 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危险承担义务
第二节 保险人提供缔约信息义务
第三节 保险费返还义务
第四节 保险人的防御义务(参与和解与抗辩的义务)

第九章 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动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无效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终止


下编 保险合同分论

第十章 损害保险原理
第一节 危险范围的确定与损害的关系
第二节 保险代位的适用规范
第三节 重复保险
第四节 保险竞合
第五节 与保险价值有关的规范

第十一章 责任保险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第三节 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三者险

第十二章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第一节 信用保险概述
第二节 保证保险
第三节 保证保险业务常见争议问题

第十三章 人身保险
第一节 人寿保险
第二节 健康保险
第三节 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节 投资型保险
第五节 保险(金)信托制度
第六节 团体保险

第十四章 再保险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再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三节 再保险合同常见疑难问题
后记
內容試閱
《保险法》自1995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已历经四次修改,最高人民法院也相应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至(四)。《保险法》第五次修改正在进行中,学术界、司法和保险实务界对《保险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不断深化,特别是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对《保险法》的研究和适用产生了重要影响。
《保险法》与《民法典》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保险合同关系,《保险法》有规定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然,保险合同关系不仅要遵守《保险法》的规定,也要符合《民法典》关于民事活动基本原则的要求。如何正确理解《保险法》和《民法典》之间的关系,准确适用法律,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重大课题。
我一向主张,要准确理解《保险法》的规定,科学地掌握和处理好保险合同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把握好《保险法》与《民法典》之间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既要防止套用民法和合同法的一般理论、思维、逻辑和法律条文来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也要防止片面强调《保险法》的特殊性而排斥《民法典》基本原则的适用。
二是把握好保险的原理和基础知识。《保险法》是调整和规范各种保险关系和保险活动的,解释和适用《保险法》不能望文生义,违背保险的原理和常识。
三是把握好保险惯例和保险交易习惯的适用和效力。保险作为一种传统的商事活动,具有悠久的历史,形成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约定俗成,且一直遵守的一些保险惯例和保险交易习惯,不能简单地一概否定。
近年来,国外保险立法也有许多新进展。为消除欧盟成员国之间妨碍统一保险市场建立的法律壁垒,依据欧盟于2003年颁布的《制定更一致的欧洲合同法的行动纲领》的指导精神,2007年12月,欧盟保险合同法重述小组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了《欧盟保险合同法重述》初稿,2009年正式稿公布。2010年5月,欧盟委员会成立了专家组,考虑如何将《欧洲合同法框架草案》转换为各成员国和业界都满意的欧洲合同法协调方案。2010年7月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欧洲合同法进程政策选择的绿皮书》,考虑了7种可供选择的欧洲合同法协调方案。同时,绿皮书明确规定一些最为普及的特定领域合同的法律规范可以纳入欧盟合同法规则,例如货物买卖、租赁、保险以及金融服务领域的合同法。因此,欧盟委员会将《欧盟保险合同法准则》(Principles of European Insurance Contract Law)作为《欧洲合同法共同参考框架》第三章的第四部分。《欧盟保险合同法准则》为欧盟保险法统一奠定了成功的基础。随后法国于2004年修改了《保险合同法》;英国修改了《1906年海上保险法》,2008年颁布新的《保险法》,2015年又加以修订;德国也在2008年修改了《保险合同法》,2018年再次加以修订。日本原来是由1891年日本《商法典》对保险关系进行规范,随着2005年《公司法》、2006年《信托法》单行法化后,2008年5月30日日本国会通过了新的《保险法》,日本《商法典》商行为编第十章规定的所有关于保险的规定,于2010年4月1日新《保险法》正式生效时同时废止。
从上述欧洲国家和日本保险立法变化趋势可以看出,国家一方面为了促进保险业的稳步发展,构建社会公共保障体系的有力支撑,加强了对保险人免受投保人欺诈性索赔的保护;另一方面为寻求平衡,也对保险人作了限制性规定。例如加重保险人合同前的信息提供义务,确立投保人存在过失情形下保险人“比例赔付”原则(摒弃以前的“全赔或全不赔”原则),投保人违反保单约定义务时保险人不得在无因果关系情形下解除合同等。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保险立法和实践都在相互借鉴,各国《保险法》“趋同”或“同一”的趋势日渐明显。国外这些最新立法动向和实践,也为我国《保险法》的修改和学术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我国《保险法》的修改一直在进行中,《保险法》的修改曾经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有望继续纳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
周玉华博士新作《保险合同法新论》,既全面吸收了保险法的最新研究成果,也反映了保险立法的最新进展,对学术界、司法和保险实务界的最新热点和难点问题都作了系统的论述,阐明了自己的观点,是一部难得的理论性和实务性结合较好的全新著作。该书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全面地吸收了我国目前保险最新立法和学术研究成果,资料新颖、翔实;第二,对我国保险法最新的学术观点进行了评析,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参考意义;第三,对保险合同法的基础理论进行系统全面的阐释,厘清了《保险法》与《民法典》之间的关系,逻辑结构严谨、分析透彻;第四,对财产损失保险、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保证保险、人寿保险、团体保险等保险合同实务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阐释,观点清晰;第五,为《保险法》的修改提供了有益的参考。该书用了较大篇幅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了我国《保险法》的立法得失,提出了完善建议。相信该书的出版,将为我国保险法理论研究增添新的活力,对广大保险法工作者、司法和保险实务界的同志都会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是为序。

李玉泉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执行董事、副总裁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长、总裁
2023年6月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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