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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文化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著作权治理创新

書城自編碼: 3898750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张祥志,魏建萍,张广弘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3086332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07-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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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书从著作权制度的内核出发,探讨了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的情况,给出了相应的建议。
內容簡介:
本书以丰硕的前人研究成果和真实的现实问题为源头,通过对文化产业的创新进行深入分析,聚焦作品独创性和视听作品权属制度等核心问题,对我国《著作权法》修改的重要规则与修补给出建设性意见。 本书从文化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宏观视角,检视现行著作权法律制度,通过理论阐释和实证分析,为完善著作权相关制度,保障著作权权利人及相关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发展,提出了客观、可操作、切合时宜的实践路径。
關於作者:
张祥志 博士、教授,现任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党委书记,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法学系专任教师、知识产权法和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导师;国家知识产权培训(江西)基地主任。兼任中国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会知识产权政策与管理专委会委员、
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理事、第十一届江西省青年联合会委员、江西省法学会常务理事、江西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江西省“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等职。曾获得江西省“双千计划”人才、全国专利信息实务人才、全国知识产权系统人才工作先进个人、江西省“七五”普法工作先进个人、江西省优秀志愿服务个人等称号或荣誉。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青年项目和一般项目各1项),主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项,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研究课题,江西省社科规划项目、科技计划项目、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科学项目、专利转移转化专项等纵向课题10余项。受政府机关委托主持(协助编撰或完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版权保护优秀案例示范点建设(景德镇)》《全国版权示范城市创建(景德镇)》《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行动方案(2022—2035年)》《南昌市知识产权“十四五”发展规划》《南昌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申报(南昌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验收(抚州市)》等课题。参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制定子课题“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研究”;出版《知识产权视阈下的文化产业创造力研究》《强企支撑强省——知识产权入园强企的理论架构与江西实践》等专著3部,发表学术论文近30篇(其中CSSCI期刊约20篇)。指导学生团队获得第十七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特等奖、全国累进创新奖、全国二等奖,第十六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一等奖,第十二届“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全国铜奖,第八届中国国际“互联网 ”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全国铜奖,第六届、第七届、第八届江西省“互联网 ”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银奖。带领师生团队创建“知产童蒙”(IP SPARK)公益组织开展系列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教育公益活动,获得江西省优秀志愿服务重点扶持项目,并带领团队获得江西省首批(共计10个)“江西省普法依法治理创新案例”荣誉。主要研究方向:版权法、专利管理、新闻传播法治。
魏建萍 硕士。现就职于华东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任专职思政课(思想道德与法治教研室)教师。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参与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等省级项目4项。研究方向:思想道德与法治。
张广弘 讲师、博士。现任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系副主任,兼任江西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博士毕业于韩国成均馆大学知识产权法专业。主持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1项、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1项,参与中国与韩国相关知识产权研究项目多项。带领学生团队获得省级创新创业比赛奖励3项。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商业秘密保护法。
目錄
第一篇 文献与问题
第一章 文化产业供给侧改革与著作权体系创新的研究谱系
一、文化产业供给侧改革的学理坐标
(一)文化产业供给侧现状研探——洞察改革之缘由
(二)文化产业供给侧改革探求——摸索改革之方法
二、文化产业与著作权体系的关联图景
(一)域外:最优、次优、阻碍梯度下的关联
(二)国内:关系、作用、制度维度下的关联
三、著作权之制度创新的理论格局
(一)关注著作权制度的新面向、新趋势
(二)聚焦新技术、新业态的著作权应对
(三)围绕第三次修法的新规则、新问题
第二章 文化产业供给侧改革视阈下著作权制度检视
一、检视基础之逻辑关联
(一)文化产业供给侧改革的内涵
(二)著作权制度与文化产业关系
二、检视对象之制度概貌
(一)确权制度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的变迁
(二)授权制度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的变迁
(三)侵权救济制度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的变迁
三、检视标准之产业需求
(一)产业创造端:“内容为王”与“供给革新”
(二)产业市场端:“交易便捷”与“海量授权”
(三)产业环境端:“严、大、快、同”保护需求
四、检视结论之制度评价
(一)确权“激励性”的进步与不足
(二)授权“市场化”的创新与保守
(三)保护“系统化与衔接性”的前进与踌躇
五、检视目标之制度改良
(一)以激励“高质量创造”为确权制度目标
(二)以构建“多维信任格局”为授权制度价值
(三)以营造“系统性保护态势”为侵权救济制度宗旨
第二篇 确权制度与机制
第三章 作品类型扩张下“独创性”司法裁判标准的解构
一、作品类型扩张与独创性裁判困境的激化
(一)著作权法中作品类型扩张的演绎历程
(二)独创性裁判与作品类型的逻辑关联
(三)作品类型扩张下独创性裁判困境的加剧
二、独创性司法裁判实证考察(一):“架空替代”之怪象
(一)以“权利归属确认”代替独创性裁判
(二)以“作品类型判断”抛弃独创性裁判
(三)以“违法侵权判定”罔顾独创性裁判
(四)以“直接抛投认定”架空独创性裁判
三、独创性司法裁判实证考察(二):“标准混乱”之乱象
(一)创新创造说
(二)个性化选择说
(三)区别(差异)性说
(四)其他既有独创性判断标准
四、独创性司法裁判统一标准的构建思路与方法研探
(一)以“工具主义”为价值导向
(二)以“作品类型”为参考体系
(三)以“创作空间”为判断方式
五、独创性司法裁判标准的验证:以人工智能创作物为例
(一)智能软件自动生成内容的独创性认定
(二)Dreamwriter智能软件生成物案
第四章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中视听作品权属制度体系评析
一、我国视听作品权属制度的演绎历程与基本现状
(一)制度修正历程
(二)现行视听作品权属制度的体系化及其特征
二、“形式”评价:我国视听作品权属制度体系的逻辑进路解析
(一)评价标准:立法技术论 逻辑价值论
(二)规则现状:概念、对象、权利内容、交易和维权规则之逻辑
(三)评价结论:视听作品权属制度在第三次修法中的进步与不足
三、“本体”评价:我国视听作品权属制度体系的法律关系剖析
(一)评价标准:利益均衡论 政策工具论
(二)规则现状:主体、客体、内容规则之内容
(三)评判结论:视听作品权属制度在第三次修法中的创新与疑虑
四、视听作品权属制度的国际与国外经验借鉴
(一)国际条约溯源
(二)国外法制镜鉴
(三)国内立法移植
五、我国视听作品权属制度体系的优化建议
(一)《著作权法》中视听作品条文的逻辑布局建议
(二)《著作权法》第3条和第17条的再修正建议
(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视听作品条文的修正建议
第三篇 授权制度与机制
第五章 “互联网 ”与“公共卫生事件”下版权市场变革与应对
一、“互联网 ”形态下版权价值链的转型
(一)“互联网 ”形态下经济关系之变革
(二)版权创造的“去职业化”及其转变
(三)版权传播的“去中心化”及其变革
(四)版权交易的“去单一化”及其变更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版权利益的失衡
(一)疫情期间版权利益失衡的现实表现
(二)失衡缘由一:收益分配格局固化,加剧了版权权利的扩张
(三)失衡缘由二:权利限制制度瑕疵,减少了公众接触作品机会
(四)失衡缘由三:版权许可机制梗塞,降低了版权的传播效率
三、应对版权交易转型和利益失衡的对策建议
(一)理念革新:抓住媒体融合机遇,探索共赢版权传播生态
(二)制度修补:完善法定许可制度,探索默示许可制度
(三)机制优化:优化集体管理模式,借鉴“公益放映”经验
第六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授权“信任机制”的法治关注
一、低收益与低绩效背后的信任困局
二、“信任基础不牢”:法律制度体例与内容检视
(一)《著作权法》修正中的制度体系及其变迁
(二)送审稿中的制度缺陷及其实施困境
三、“组织公信力不够”: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督反思
(一)“治理规则缺位、组织能力不足”的信任问题
(二)“监督规则错位、组织监管不严”的信任问题
四、“信任关系缺失”:权益保障与交易机制质疑
(一)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益保障失衡
(二)使用者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交易机制失灵
五、著作权集体管理授权信任机制的路径选择与制度建设
(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授权模式的路径选择
(二)版权机构改革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授权的挑战和机遇
(三)《著作权法》中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完善建议
(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督制度完善建议
(五)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和使用者法律关系制度优化建议
第七章 教科书法定许可授权制度的检视与优化
一、教科书法定许可授权制度的历程回溯
(一)法律层面:《著作权法》中教科书法定许可条款的变迁
(二)法规层面:以《支付报酬办法》为轴心的嬗变
二、教科书法定许可授权制度的价值秉性
(一)利益平衡原则中的公平价值
(二)责任规则视域下的效率价值
三、我国现行教科书法定许可授权制度的缺陷
(一)表述失范导致制度失真
(二)内在阻碍导致执行困难
(三)监督缺位导致实效成疑
(四)网络适用存在缺漏
四、教科书法定许可授权制度的优化路径
(一)规范与表述层面:修缮制度依据的文本表达
(二)制度与机制层面:更新付酬定价要素并补齐支付配套机制
(三)认识与解读层面:重审法定许可的网络可适用性
第四篇 侵权救济制度与机制
第八章 著作权侵权判定之“实质性相似”的司法实践解构
一、实质性相似判断的重要意义
(一)关乎文化产业发展之兴衰
(二)奠定作品法律保护之基石
二、实质性相似的概念溯源与学理阐释
(一)实质性相似的概念溯源
(二)实质性相似判断的学理阐释
三、我国司法实践中“实质性相似”判断的实证考察
(一)“实质性相似”判断的案例样本
(二)不同类型作品“实质性相似”判断的司法实践考察
四、“实质性相似”司法裁判的瑕疵与改进
(一)瑕疵一:同一作品类型判断方法不统一
(二)瑕疵二:专家意见、鉴定报告等事实审查代替价值判断
(三)优化一:“整体观察” “抽象观察”的综合运用
(四)优化二:不同作品类型裁判方法的优化路径
第九章 著作权侵权救济之行政保护的正当性论证与再优化建议
一、著作权行政保护的正当性论证
(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中的版权行政保护
(二)正当性的历史叙述:版权行政保护与著作权立法惯例
(三)正当性的现实注脚:版权行政保护与产业高质量发展
(四)正当性的远景诠释:版权行政保护与国际社会保护态势
二、著作权行政执法上位法《行政处罚法》的修法亮点
(一)行政执法有尺度——引入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二)行政执法有温度——确立柔性和人性化执法规则
(三)行政执法有梯度——延伸行政处罚权至乡镇街道
三、《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视角下著作权行政执法的问题检视
(一)程序之瑕疵:版权行政执法的过程规范还有待完善
(二)适用之弊端:版权行政执法的处罚适用还有待更新
(三)管辖之迟滞:版权行政执法的管辖权限还有待拓展
四、《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基准下著作权行政执法的完善建议
(一)增设版权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二)吸纳版权行政执法“首违不罚”和“从旧兼从轻”制度
(三)优化版权行政执法管辖制度
第十章 著作权侵权救济之行刑衔接难题与应对
一、行刑衔接的理论解释及必要性解读
(一)行刑衔接的相关概念与主要特征
(二)著作权侵权案件行刑衔接的必要性
二、著作权侵权案件移送的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
(一)全国涉著作权犯罪案件移送情况的实证分析
(二)江西省涉著作权犯罪案件移送情况的实证考察
三、著作权侵权案件行刑衔接机制的现状描述
(一)著作权涉罪案件行刑衔接的实体与程序法现状
(二)侵犯著作权行为行刑衔接的现实情况
四、著作权侵权案件行刑衔接机制实体法上的障碍及原因
(一)“行刑衔接”机制实体法上的障碍
(二)原因一:“两法”价值定位存在差异
(三)原因二:有关“两法”衔接的依据效力层级不高
(四)原因三:客体及对象保护范围过窄
(五)原因四:客观方面认定存疑
(六)原因五:主体方面罪责单一
(七)原因六:主观方面认证困难
(八)原因七:刑罚规制不合理
(九)原因八:行刑案由认定存在差异
五、著作权侵权案件行刑衔接机制程序法上的障碍及原因
(一)“行刑衔接”机制程序法上的障碍
(二)原因一:案件移送标准不明
(三)原因二:证据转化标准不清
(四)原因三:利益因素诱导
(五)原因四: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
(六)原因五:对案件的行刑衔接工作监督不足
六、著作权侵权案件行刑衔接机制的完善思路与建议
(一)价值层面:构建“大保护”治理体系
(二)实体层面:完善衔接制度,修正“两法”相关规则
(三)程序层面:优化衔接机制,构建双向反馈互动模式
主要参考文献
后 记
內容試閱
文化产业之创新关乎重大,一者文化产品蕴含的价值观念赋予了其弘扬传播文化、精神、理念之任务;二者文化产品富含的精神属性决定了其满足人民精神生活需求之要旨;再者文化产品涵摄的经济特性彰显了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之地位。洞察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态势,从国家顶层设计到产业运行实践再到市场真实数据,均指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题。质言之,创造性地保障新型供给,创新性地转化已有供给,继而牵引文化产业创造端、市场端、环境端链条的整体更迭创新,成为当务之急。
鉴于此,作为“经济基础”的文化产业的供给侧改革创新,势必投射至“上层建筑”的法制层面,困顿、调适、优化、鼎新甚至是重塑,成为法制在保障文化产业持续前行进程中的必然课题。这其中,著作权法的保障、激励、支撑效用尤为明显,几乎起到文化产业供给侧改革“母法”之作用。因此,著作权制度该如何应对文化产业的供给侧改革创新?著作权法的确权、授权和侵权救济制度该如何有效调适以顺应并助推产业的新需求和新趋势?我国于2020年11月完成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在大幅优化的基础上是否仍有瑕疵和进步空间?产业迫切的“时代之问”亟待解决。
以《著作权法》核心要素之“权利”为基点,本书以前人丰硕的研究成果和当今的现实问题为源头,希冀通过对我国著作权确权、授权、侵权救济制度和机制的解与构形成逻辑串联,并辅之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前后的重要规则剖析与修补,为文化产业供给侧改革“保驾护航”。在著作权确权制度和机制上,本书选取了作品“独创性”裁判和“视听作品”权属制度两大主题进行了深度剖析。关于作品“独创性”裁判,其关乎文化产业供给侧改革之根本,新型供给及已有供给的新形式能否成为法律保护的客体,“独创性”判断乃其准入之“阀门”。通过对225件司法裁判的分析,我国现行的“独创性”司法裁判显现出“架空替代”和“标准混乱”之现象,前者具象为以“权利归属确认”、“作品类型判断”、“违法侵权判定”和“直接抛投认定”来代替、抛弃、罔顾、架空独创性裁判,后者则呈露为法官在创新价值说、个性选择说、区别说、美感说、原创性说、反面释义说等标准中摇摆不定。为此,构建一套以“工具主义”为价值导向、以“作品类型”为参考体系、以“创作空间”为判断方式的独创性裁判标准,谓可行之道。关于视听作品权属制度,其保障之视听产业的产值规模和网民体量凸显了研究的重大意义和典型价值。本书在梳整制度演绎历程的基础上,从形式和内容两个维度,对我国视听作品权属制度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中的进步与不足进行了客观评析,找准制度瑕疵及其症结,并就《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的具体条文给出了优化意见。
在著作权授权制度和机制上,本书聚焦著作权交易市场遭逢的“互联网 ”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大环境谈版权授权革新,并瞄准“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法定许可”两项关键授权制度和机制展开阐释。一方面,“互联网 ”形态下著作权价值链在创造、传播和交易上呈现出“去职业化”、“去中心化”和“去单一化”的转型态势,而在新冠肺炎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市场主体间的版权利益因收益分配格局固化、权利限制制度瑕疵和版权许可机制梗塞出现失衡现象,施以构筑共赢版权传播生态、完善法定许可制度、优化集体管理模式等措施可实现版权利益的再平衡。另一方面,我们将著作权集体管理授权模式在中国绩效低下的原因归结为“信任机制”的严重缺失。进言之,这一缺失的缘由无外乎三点:著作权集体管理授权制度体系与内容上的缺陷导致信任基础不牢,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内部治理的缺位和外部监督的错位致使组织公信力不够,著作权集体管理授权中权利人权益保障的失衡和使用者交易便捷需求的失灵造成信任关系缺失。故之,本书建设性地就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模式选择、上位法律完善、治理与监督规则优化、权利人与使用人利益保障规则改良,给出了校正和修订意见,并被我国《著作权法》认可得以在修正案中体现。再者,通过对教科书法定许可法律和部门规章的条分缕析,探寻出其存在条文表述失范、规则执行困难、制度实效成疑和网络适用有漏等问题,在修缮文本表达、更新付酬定价要素、补齐支付配套机制和重审网络适用规则等梯度提出了完备之策。
在著作权侵权救济制度和机制上,本书注目于著作权侵权判定的“实质性相似”要件、著作权侵权救济的行政保护、著作权侵权救济的“行刑衔接”等,在解构中建言献策。其一,“实质性相似”的判定作为著作权侵权判断的“基石”,关乎文化产业兴衰和作品保护虚实,依托对百余件司法案例的实证考察,总结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该要件判定仍存在判断方法不统一和判断路径不精确的瑕疵,继而提出综合运用“整体观察法 抽象观察法”和依照不同作品类型遵循不同裁判方法的具体应对措施。其二,行政保护乃著作权侵权救济主要渠道之一,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和《行政处罚法》第三次修订的处境下,其法理正当性和优化必要性再次凸显。基于历史叙述、现实注脚、远景诠释三个维度的论证,能够厘清著作权行政保护的正当性以回应学理质疑;对照行政处罚制度新增加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柔性与人性化执法规则和延伸行政处罚权至乡镇街道等亮点,可窥探出我国著作权行政执法仍存在执法过程有待完善、处罚适用有待更新、管辖权限有待拓展等纰漏,从而提出增设著作权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吸纳“首违不罚”和“从旧兼从轻”制度、优化著作权行政执法管辖权限等构想。其三,“两法衔接”即“行刑衔接”,是著作权侵权救济“双轨”渠道相链接的集中体现,但现实中“不予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等行为仍然经常发生。通过对全国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江西省“十三五”期间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实证考察,勾勒出两者衔接梗阻的主要表现并剖析其形成缘由。从实体法视角,价值定位错位、衔接依据效力层级不高、客体保护范围过窄、客观方面认定存疑、主体方面罪责单一、主观方面认证困难、刑罚规制欠妥、案由认定相异等构成“两法”衔接障碍的主要原因;从程序法视阈,案件移送标准不明、证据转化标准不清、利益机制诱导、信息共享不健全、监督机制不足等成为“两法”衔接障碍的另一重要缘由。故此,提出应在构建“大保护”治理格局的指引下,修正“两法”相关具体规则,构建“两法”双向互动反馈模式,以实现著作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之间的顺畅高效联动,助推文化产业供给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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